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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防治煤與瓦斯突出知識學習題庫

    作者:佚名 2011-08-19 15:41 來源:本站原創

    防治煤與瓦斯突出知識學習題庫
     1、 區域綜合防突措施包括區域突出危險性預測、區域防突措施、區域措施效果檢驗、區域驗證 ,局部綜合防突措施包括內容工作面突出危險性預測、工作面防突措施、工作面措施效果檢驗、安全防護措施 。
     2、 防突工作堅持區域防突措施先行、局部防突措施補充的原則。突出礦井采掘工作做到不掘突出頭、不采突出面。未按要求采取區域綜合防突措施的,嚴禁進行采掘活動,區域防突工作應當做到多措并舉、可保必保、應抽盡抽、效果達標。
     3、礦井有煤層有瓦斯動力現象的、相鄰礦井開采的同一煤層發生突出的、煤層瓦斯壓力達到或者超過0.74MPa的情況之一的,應當立即進行突出煤層鑒定,鑒定未完成前,應當按照突出煤層管理
     4、 突出煤層和突出礦井的鑒定由煤礦企業委托具有突出危險性鑒定資質的單位進行,鑒定單位應當在接受委托之日起120天內完成鑒定工作,鑒定單位對鑒定結果負責。
     5、煤礦發生瓦斯動力現象造成生產安全事故,經事故調查認定為突出事故的,該煤層即為突出煤層,該礦井即為突出礦井。
        6、突出煤層鑒定應當首先根據實際發生的瓦斯動力現象進行,當動力現象特征不明顯或者沒有動力現象時,應當根據實際測定的煤層最大瓦斯壓力P、軟分層煤的破壞類型、煤的瓦斯放散初速度Δp和煤的堅固性系數f等指標進行鑒定。瓦斯放散初速度△p≥10、堅固性系數f≤0.5、瓦斯壓力(相對壓力)P(MPa)≥0.74、破壞類型Ⅲ、Ⅳ、Ⅴ,確定為突出煤層。
     7、有突出危險的新建礦井及突出礦井的新水平、新采區,必須編制防突專項設計設計應當包括開拓方式、煤層開采順序、采區巷道布置、采煤方法、通風系統、防突設施(設備)、區域綜合防突措施和局部綜合防突措施等內容。
     8、突出礦井必須建立滿足防突工作要求的地面永久瓦斯抽采系統。
     9、 突出礦井的巷道布置應當符合下列要求和原則:運輸和軌道大巷、主要風巷、采區上山和下山(盤區大巷)等主要巷道布置在巖層或非突出煤層中、減少井巷揭穿突出煤層的次數、井巷揭穿突出煤層的地點應當合理避開地質構造破壞帶、突出煤層的巷道優先布置在被保護區域或其他卸壓區域。
     10、突出煤層頂、底板巖巷掘進時,地質測量部門提前進行地質預測,掌握施工動態和圍巖變化情況,及時驗證提供的地質資料,并定期通報給煤礦防突機構和采掘區(隊),遇有較大變化時,隨時通報。
     11、突出礦井開采的非突出煤層和高瓦斯礦井的開采煤層,在延深達到或超過50m或開拓新采區時,必須測定煤層瓦斯壓力、瓦斯含量及其他與突出危險性相關的參數。
     12、瓦斯治理的十二字方針是先抽后采、監測監控、以風定產
     13、突出煤層的任何區域的任何工作面進行揭煤和采掘作業前,必須采取安全防護措施。
     14、突出礦井的入井人員必須隨身攜帶隔離式自救器。
     15、所有突出煤層外的掘進巷道(包括鉆場等)距離突出煤層的最小法向距離小于10m時(在地質構造破壞帶為小于20m時),必須邊探邊掘,確保最小法向距離不小于5m。
     16、在同一突出煤層正在采掘的工作面應力集中范圍內,不得安排其他工作面進行回采或者掘進。具體范圍由礦技術負責人確定,但不得小于30m。
     17、突出煤層的掘進工作面應當避開鄰近煤層采煤工作面的應力集中范圍。
     18、在突出煤層的煤巷中安裝、更換、維修或回收支架時,必須采取預防煤體垮落而引起突出的措施。
     19、突出礦井、有突出煤層的采區、突出煤層工作面都有獨立的回風系統。采區回風巷是專用回風巷 。
     20、在突出煤層中,嚴禁任何兩個采掘工作面之間串聯通風 。
     21、煤(巖)與瓦斯突出煤層采區回風巷及總回風巷安設高低濃度甲烷傳感器;
     22、突出煤層采掘工作面回風側不得設置調節風量的設施。
     23、煤(巖)與瓦斯突出礦井嚴禁使用架線式電機車。
     24、煤(巖)與瓦斯突出礦井井下進行電焊、氣焊和噴燈焊接時,必須停止突出煤層的掘進、回采、鉆孔、支護以及其他所有擾動突出煤層的作業。
     25、清理突出的煤炭時,應當制定防煤塵、防片幫、防冒頂、防瓦斯超限、防火源的安全技術措施。
     26、突出孔洞應當及時充填、封閉嚴實或者進行支護;當恢復采掘作業時,應當在其附近30m范圍內加強支護。
     27、施工防突措施的區(隊)在施工前,負責向本區(隊)職工貫徹并嚴格組織實施防突措施。
     28、采掘作業時,應當嚴格執行防突措施的規定并有詳細準確的記錄。由于地質條件或者其他原因不能執行所規定的防突措施的,施工區(隊)必須立即停止作業并報告礦調度室,經礦井技術負責人組織有關人員到現場調查后,由原措施編制部門提出修改或補充措施,并按原措施的審批程序重新審批后方可繼續施工;其他部門或者個人不得改變已批準的防突措施;
     29、煤礦企業的主要負責人、技術負責人應當每季度至少一次到現場檢查各項防突措施的落實情況。
     30、煤礦企業、礦井的防突機構應當隨時檢查綜合防突措施的實施情況,并及時將檢查結果分別向煤礦企業負責人、煤礦企業技術負責人和礦長、礦井技術負責人匯報,有關負責人應當對發現的問題立即組織解決;
     31、煤礦企業、礦井進行安全檢查時,必須檢查綜合防突措施的編制、審批和貫徹執行情況。
     32、 突出煤層采掘工作面每班必須設專職瓦斯檢查工并隨時檢查瓦斯;發現有突出預兆時,瓦斯檢查工有權停止作業,協助班組長立即組織人員按避災路線撤出,并報告礦調度室。
     33、在突出煤層中,專職爆破工必須固定在同一工作面工作。
     34、  突出礦井的管理人員和井下工作人員必須接受防突知識的培訓,經考試合格后方準上崗作業。
     35、突出礦井的井下工作人員的培訓包括防突基本知識和規章制度等內容。
     36、突出礦井的區(隊)長、班組長和有關職能部門的工作人員的培訓包括突出的危害及發生的規律、區域和局部綜合防突措施、防突的規章制度等內容;
     37、 突出礦井應當對突出煤層進行區域突出危險性預測。經區域預測后,突出煤層劃分為突出危險區和無突出危險區,未進行區域預測的區域視為突出危險區。
     38、區域預測分為新水平、新采區開拓前的區域預測和新采區開拓完成后的區域預測。
     39、  突出煤層區域預測的范圍由煤礦企業根據突出礦井的開拓方式、巷道布置等情況劃定。
     40、 新水平、新采區開拓前,當預測區域的煤層缺少或者沒有井下實測瓦斯參數時,可以主要依據地質勘探資料、上水平及鄰近區域的實測和生產資料等進行開拓前區域預測。
     41、 開拓后區域預測應當主要依據預測區域煤層瓦斯的井下實測資料,并結合地質勘探資料、上水平及鄰近區域的實測和生產資料等進行,開拓后區域預測結果用于指導工作面的設計和采掘生產作業。
     42、對已確切掌握煤層突出危險區域的分布規律,并有可靠的預測資料的,區域預測工作可由礦技術負責人組織實施;否則,應當委托有煤與瓦斯突出危險性鑒定資質的單位進行區域預測。
     43、 經評估為有突出危險煤層的新建礦井建井期間,以及突出煤層經開拓前區域預測為突出危險區的新水平、新采區開拓過程中的所有揭煤作業,必須采取區域綜合防突措施并達到要求指標。
     44、經開拓前區域預測為無突出危險區的煤層進行新水平、新采區開拓、準備過程中的所有揭煤作業應當采取局部綜合防突措施。
     45、 經開拓后區域預測為突出危險區的煤層,必須采取區域防突措施并進行區域措施效果檢驗,經效果檢驗仍為突出危險區的,必須繼續進行或者補充實施區域防突措施。
     46、經開拓后區域預測或者經區域措施效果檢驗后為無突出危險區的煤層進行揭煤和采掘作業時,必須采用工作面預測方法進行區域驗證。
     47、 區域防突措施應當優先采用開采保護層。
     48、突出礦井首次開采某個保護層時,應當對被保護層進行區域措施效果檢驗及保護范圍的實際考察。如果被保護層的最大膨脹變形量大于千分之三,則檢驗和考察結果可適用于其他區域的同一保護層和被保護層;否則,應當對每個預計的被保護區域進行區域措施效果檢驗。保護效果檢驗、保護范圍考察結果報煤礦企業技術負責人批準。
     49、  突出危險區的煤層不具備開采保護層條件的,必須采用預抽煤層瓦斯區域防突措施并進行區域措施效果檢驗。
     50、 區域預測一般根據煤層瓦斯參數結合瓦斯地質分析的方法進行,也可以采用其他經試驗證實有效的方法。
     51、 區域防突措施是指在突出煤層進行采掘前,對突出煤層較大范圍采取的防突措施,區域防突措施包括開采保護層和預抽煤層瓦斯兩類。
     52、開采保護層分為上保護層和下保護層兩種方式。
     53、預抽煤層瓦斯可采用的方式有:地面井預抽煤層瓦斯以及井下穿層鉆孔或順層鉆孔預抽區段煤層瓦斯、穿層鉆孔預抽煤巷條帶煤層瓦斯、順層鉆孔或穿層鉆孔預抽回采區域煤層瓦斯、穿層鉆孔預抽石門(含立、斜井等)揭煤區域煤層瓦斯、順層鉆孔預抽煤巷條帶煤層瓦斯等。預抽煤層瓦斯區域防突措施應當按上述所列方式的優先順序選取,或一并采用多種方式的預抽煤層瓦斯措施。
     54、在突出礦井開采煤層群時,如在有效保護垂距內存在厚度0.5m及以上的無突出危險煤層,除因突出煤層距離太近而威脅保護層工作面安全或可能破壞突出煤層開采條件的情況外,首先開采保護層,有條件的礦井,也可以將軟巖層作為保護層開采。
     55、當煤層群中有幾個煤層都可作為保護層時,綜合比較分析,擇優開采保護效果最好的煤層;
     56、當礦井中所有煤層都有突出危險時,選擇突出危險程度較小的煤層作保護層先行開采,但采掘前必須按規定要求采取預抽煤層瓦斯區域防突措施并進行效果檢驗。
     57、優先選擇上保護層。在選擇開采下保護層時,不得破壞被保護層的開采條件。
     58、  保護層和被保護層開采設計依據的保護層有效保護范圍等有關參數應當根據試驗考察確定,并報煤礦企業技術負責人批準后執行。
     59、采取各種方式的預抽煤層瓦斯區域防突措施時,穿層鉆孔或順層鉆孔預抽區段煤層瓦斯區域防突措施的鉆孔應當控制區段內的整個開采塊段、兩側回采巷道及其外側一定范圍內的煤層,要求鉆孔控制回采巷道外側的范圍傾斜、急傾斜煤層巷道上幫輪廓線外至少20m,下幫至少10m;其他為巷道兩側輪廓線外至少各15m。
     60、穿層鉆孔預抽石門(含立、斜井等)揭煤區域煤層瓦斯區域防突措施應當在揭煤工作面距煤層的最小法向距離7m以前實施(在構造破壞帶應適當加大距離)。鉆孔的最小控制范圍是:石門和立井、斜井揭煤處巷道輪廓線外12m(急傾斜煤層底部或下幫6m),同時還應當保證控制范圍的外邊緣到巷道輪廓線(包括預計前方揭煤段巷道的輪廓線)的最小距離不小于5m,且當鉆孔不能一次穿透煤層全厚時,應當保持煤孔最小超前距15m;
     61、順層鉆孔預抽煤巷條帶煤層瓦斯區域防突措施的鉆孔應控制的條帶長度不小于60m。
     62、當煤巷掘進和回采工作面在預抽防突效果有效的區域內作業時,工作面距未預抽或者預抽防突效果無效范圍的前方邊界不得小于20m。
     63、厚煤層分層開采時,預抽鉆孔應當控制開采的分層及其上部至少20m、下部至少10m(均為法向距離,且僅限于煤層部分)。
     64、 預抽煤層瓦斯鉆孔應當在整個預抽區域內均勻布置,鉆孔間距應當根據實際考察的煤層有效抽放半徑確定,預抽瓦斯鉆孔封堵必須嚴密。穿層鉆孔的封孔段長度不得小于5m,順層鉆孔的封孔段長度不得小于8m。
     65、應當做好每個鉆孔施工參數的記錄及抽采參數的測定,鉆孔孔口抽采負壓不得小于13kPa。預抽瓦斯濃度低于30%時,應當采取改進封孔的措施,以提高封孔質量。
     66、  對預抽煤層瓦斯區域防突措施進行檢驗時,應當根據經試驗考察確定的臨界值進行評判,在確定前可以按照如下指標進行評判:可采用殘余瓦斯壓力指標進行檢驗,如果沒有或者缺少殘余瓦斯壓力資料,也可根據殘余瓦斯含量進行檢驗,并且煤層殘余瓦斯壓力小于0.74MPa或殘余瓦斯含量小于8m3/t的預抽區域為無突出危險區,否則,即為突出危險區,預抽防突效果無效。
     67、當采用煤層殘余瓦斯壓力或殘余瓦斯含量的直接測定值進行檢驗時,若任何一個檢驗測試點的指標測定值達到或超過了有突出危險的臨界值而判定為預抽防突效果無效時,則此檢驗測試點周圍半徑100m內的預抽區域均判定為預抽防突效果無效,即為突出危險區。
     68、穿層鉆孔或順層鉆孔預抽區段煤層瓦斯區域防突措施進行檢驗時若區段寬度(兩側回采巷道間距加回采巷道外側控制范圍)未超過120m,以及對預抽回采區域煤層瓦斯區域防突措施進行檢驗時若回采工作面長度未超過120m,則沿回采工作面推進方向每間隔30~50m至少布置1個檢驗測試點;若預抽區段煤層瓦斯區域防突措施的區段寬度或預抽回采區域煤層瓦斯區域防突措施的回采工作面長度大于120m時,則在回采工作面推進方向每間隔30~50m,至少沿工作面方向布置2個檢驗測試點。
     69、 當區域驗證為無突出危險時,應當采取安全防護措施后進行采掘作業。但若為采掘工作面在該區域進行的首次區域驗證時,采掘前還應保留足夠的突出預測超前距。
     70、只要有一次區域驗證為有突出危險或超前鉆孔等發現了突出預兆,則該區域以后的采掘作業均應當執行局部綜合防突措施。
     71、工作面突出危險性預測是預測工作面煤體的突出危險性,包括石門和立井、斜井揭煤工作面、煤巷掘進工作面和采煤工作面的突出危險性預測等。工作面預測應當在工作面推進過程中進行。
     72、采掘工作面經工作面預測后劃分為突出危險工作面和無突出危險工作面。未進行工作面預測的采掘工作面,應當視為突出危險工作面。
     73、 突出危險工作面必須采取工作面防突措施,并進行措施效果檢驗。經檢驗證實措施有效后,即判定為無突出危險工作面;當措施無效時,仍為突出危險工作面,必須采取補充防突措施,并再次進行措施效果檢驗,直到措施有效。
     74、無突出危險工作面必須在采取安全防護措施并保留足夠的突出預測超前距或防突措施超前距的條件下進行采掘作業,煤巷掘進和回采工作面應保留的最小預測超前距均為2m。
     75、工作面應保留的最小防突措施超前距為煤巷掘進工作面5m,回采工作面3m;在地質構造破壞嚴重地帶應適當增加超前距,但煤巷掘進工作面不小于7m,回采工作面不小于5m。
     76、在揭煤工作面掘進至距煤層最小法向距離10m之前,應當至少打兩個穿透煤層全厚且進入頂(底)板不小于0.5m的前探取芯鉆孔。
     77、在地質構造復雜、巖石破碎的區域,揭煤工作面掘進至距煤層最小法向距離20m之前必須布置一定數量的前探鉆孔,以保證能確切掌握煤層厚度、傾角變化、地質構造和瓦斯情況。
     78、 石門和立井、斜井工作面從距突出煤層底(頂)板的最小法向距離5m開始到穿過煤層進入頂(底)板2m(最小法向距離)的過程均屬于揭煤作業。
     79、  石門和立井、斜井揭煤工作面的突出危險性預測必須在距突出煤層最小法向距離5 m(地質構造復雜、巖石破碎的區域,應適當加大法向距離)前進行。
     80、在經工作面預測或措施效果檢驗為無突出危險工作面時,可掘進至遠距離爆破揭穿煤層前的工作面位置,再采用工作面預測的方法進行最后驗證。若經驗證仍為無突出危險工作面時,則在采取安全防護措施的條件下采用遠距離爆破揭穿煤層;否則,必須采取或補充工作面防突措施。
     81、當工作面預測或措施效果檢驗為突出危險工作面時,必須采取或補充工作面防突措施,直到經措施效果檢驗為無突出危險工作面。
     82、 石門和立井、斜井工作面從掘進至距突出煤層的最小法向距離5m開始,必須采用物探或鉆探手段邊探邊掘,保證工作面到煤層的最小法向距離不小于遠距離爆破揭開突出煤層前要求的最小距離。
     83、采用遠距離爆破揭開突出煤層時,要求石門、斜井揭煤工作面與煤層間的最小法向距離是急傾斜煤層2m,其他煤層1.5m。要求立井揭煤工作面與煤層間的最小法向距離是急傾斜煤層1.5m,其他煤層2m。
     84、 在揭煤工作面用遠距離爆破揭開突出煤層后,若未能一次揭穿至煤層頂(底)板,則仍應當按照遠距離爆破的要求執行,直至完成揭煤作業全過程。
     85、當石門或立井、斜井揭穿厚度小于0.3m的突出煤層時,可直接用遠距離爆破方式揭穿煤層。
     86、 在實施局部綜合防突措施的煤巷掘進工作面和回采工作面,若預測指標為無突出危險,則只有當上一循環的預測指標也是無突出危險時,方可確定為無突出危險工作面,并在采取安全防護措施、保留足夠的預測超前距的條件下進行采掘作業;否則,仍要執行一次工作面防突措施和措施效果檢驗。
     87、 石門揭煤工作面的突出危險性預測應當選用綜合指標法、鉆屑瓦斯解吸指標法或其他經試驗證實有效的方法進行。
     88、 采用綜合指標法預測石門揭煤工作面突出危險性時,應當由工作面向煤層的適當位置至少打3個鉆孔測定煤層瓦斯壓力P。近距離煤層群的層間距小于5m或層間巖石破碎時,應當測定各煤層的綜合瓦斯壓力。
     89、測壓鉆孔在每米煤孔采一個煤樣測定煤的堅固性系數f,把每個鉆孔中堅固性系數最小的煤樣混合后測定煤的瓦斯放散初速度Δp,則此值及所有鉆孔中測定的最小堅固性系數f值作為軟分層煤的瓦斯放散初速度和堅固性系數參數值。
     90、采用鉆屑瓦斯解吸指標法預測石門揭煤工作面突出危險性時,由工作面向煤層的適當位置至少打3個鉆孔,在鉆孔鉆進到煤層時每鉆進1m采集一次孔口排出的粒徑1~3mm的煤鉆屑,測定其瓦斯解吸指標K1或△h2值。
     91 、可采用鉆屑指標法、復合指標法、R值指標法、其他經試驗證實有效的方法預測煤巷掘進工作面的突出危險性:
     92、 采用鉆屑指標法預測煤巷掘進工作面突出危險性時,在近水平、緩傾斜煤層工作面應向前方煤體至少施工3個、在傾斜或急傾斜煤層至少施工2個直徑42mm、孔深8~10m的鉆孔,測定鉆屑瓦斯解吸指標和鉆屑量。
     93、鉆孔應盡可能布置在軟分層中,一個鉆孔位于掘進巷道斷面中部,并平行于掘進方向,其他鉆孔的終孔點應位于巷道斷面兩側輪廓線外2~4m處。
     94、鉆孔每鉆進1m測定該1m段的全部鉆屑量S,每鉆進2m至少測定一次鉆屑瓦斯解吸指標K1或△h2值。
     95、各煤層采用鉆屑指標法預測煤巷掘進工作面突出危險性的指標臨界值應根據試驗考察確定,在確定前可暫按下表的臨界值確定工作面的突出危險性。

     如果實測得到的S 、K1或△h2的所有測定值均小于臨界值,并且未發現其他異常情況,則該工作面預測為無突出危險工作面;否則,為突出危險工作面。
     96、 采用復合指標法預測煤巷掘進工作面突出危險性時,在近水平、緩傾斜煤層工作面應當向前方煤體至少施工3個、在傾斜或急傾斜煤層至少施工2個直徑42mm、孔深8~10m的鉆孔,測定鉆孔瓦斯涌出初速度和鉆屑量指標。
     97、鉆孔應當盡量布置在軟分層中,一個鉆孔位于掘進巷道斷面中部,并平行于掘進方向,其他鉆孔開孔口靠近巷道兩幫0.5m處,終孔點應位于巷道斷面兩側輪廓線外2~4m處。
     98、鉆孔每鉆進1m測定該1m段的全部鉆屑量S,并在暫停鉆進后2min內測定鉆孔瓦斯涌出初速度q,測定鉆孔瓦斯涌出初速度時,測量室的長度為1.0m。
     99、各煤層采用復合指標法預測煤巷掘進工作面突出危險性的指標臨界值應根據試驗考察確定,在確定前可暫按下表的臨界值進行預測

     100、 采用R值指標法預測煤巷掘進工作面突出危險性時,在近水平、緩傾斜煤層工作面應向前方煤體至少施工3個、在傾斜或急傾斜煤層至少施工2個直徑42mm、孔深8~10m的鉆孔,測定鉆孔瓦斯涌出初速度和鉆屑量指標,鉆孔應當盡可能布置在軟分層中,一個鉆孔位于掘進巷道斷面中部,并平行于掘進方向,其他鉆孔的終孔點應位于巷道斷面兩側輪廓線外2~4m處。
     101、鉆孔每鉆進1m收集并測定該1m段的全部鉆屑量S,并在暫停鉆進后2min內測定鉆孔瓦斯涌出初速度q 。
     102、  對采煤工作面的突出危險性預測,應沿采煤工作面每隔10~15m布置一個預測鉆孔,深度5~10m,除此之外的各項操作等均與煤巷掘進工作面突出危險性預測相同。
     103、 工作面防突措施是針對經工作面預測尚有突出危險的局部煤層實施的防突措施。其有效作用范圍一般僅限于當前工作面周圍的較小區域。
     104、  石門揭煤工作面的防突措施包括預抽瓦斯、排放鉆孔、水力沖孔、金屬骨架、煤體固化或其他經試驗證明有效的措施。
     105、根據工作面巖層情況,實施工作面防突措施時要求揭煤工作面與突出煤層間的最小法向距離為預抽瓦斯、排放鉆孔及水力沖孔均為5m,金屬骨架、煤體固化措施為2m。
     106、 在石門和立井揭煤工作面采用預抽瓦斯、排放鉆孔防突措施時,鉆孔直徑一般為75~120mm。石門揭煤工作面鉆孔的控制范圍是石門的兩側和上部輪廓線外至少5m,下部至少3m。
     107、立井揭煤工作面鉆孔控制范圍是近水平、緩傾斜、傾斜煤層為井筒四周輪廓線外至少5m;急傾斜煤層沿走向兩側及沿傾斜上部輪廓線外至少5m,下部輪廓線外至少3m。
     108、揭煤工作面施工的鉆孔應當盡可能穿透煤層全厚。當不能一次打穿煤層全厚時,可分段施工,但第一次實施的鉆孔穿煤長度不得小于15m,且進入煤層掘進時,必須至少留有5m的超前距離(掘進到煤層頂或底板時不在此限)。
     109、預抽瓦斯和排放鉆孔在揭穿煤層之前應當保持自然排放或抽采狀態。
     110、 水力沖孔措施一般適用于打鉆時具有自噴(噴煤、噴瓦斯)現象的煤層。
     111、石門揭煤工作面采用水力沖孔防突措施時,鉆孔應至少控制自揭煤巷道至輪廓線外3~5m的煤層,沖孔順序為先沖對角孔后沖邊上孔,最后沖中間孔。水壓視煤層的軟硬程度而定。
     112、石門和立井揭煤工作面金屬骨架措施一般在石門上部和兩側或立井周邊外0.5~1.0m范圍內布置骨架孔。骨架鉆孔應穿過煤層并進入煤層頂(底)板至少0.5m,當鉆孔不能一次施工至煤層頂板時,則進入煤層的深度不應小于15m。鉆孔間距一般不大于0.3m,揭開煤層后,嚴禁拆除金屬骨架。
     113、石門和立井揭煤工作面煤體固化措施適用于松軟煤層,用以增加工作面周圍煤體的強度。向煤體注入固化材料的鉆孔應施工至煤層頂板0.5m以上,一般鉆孔間距不大于0.5m,鉆孔位于巷道輪廓線外0.5~2.0m的范圍內,根據需要也可在巷道輪廓線外布置多排環狀鉆孔。當鉆孔不能一次施工至煤層頂板時,則進入煤層的深度不應小于10m。
     114、各鉆孔應當在孔口封堵牢固后方可向孔內注入固化材料。可以根據注入壓力升高的情況或注入量決定是否停止注入。固化操作時,所有人員不得正對孔口。
     115、在巷道四周環狀固化鉆孔外側的煤體中,預抽或排放瓦斯鉆孔自固化作業到完成揭煤前應保持抽采或自然排放狀態,否則,應打一定數量的排放瓦斯鉆孔。從固化完成到揭煤結束的時間超過5天時,必須重新進行工作面突出危險性預測或措施效果檢驗。
     116、 有突出危險的煤巷掘進工作面應當優先選用超前鉆孔(包括超前預抽瓦斯鉆孔、超前排放鉆孔)防突措施。如果采用松動爆破、水力沖孔、水力疏松或其他工作面防突措施時,必須經試驗考察確認防突效果有效后方可使用。前探支架措施應當配合其他措施一起使用。
     117、下山掘進時,不得選用水力沖孔、水力疏松措施。傾角8°以上的上山掘進工作面不得選用松動爆破、水力沖孔、水力疏松措施。
     118、煤巷掘進工作面在地質構造破壞帶或煤層賦存條件急劇變化處不能按原措施設計要求實施時,必須打鉆孔查明煤層賦存條件,然后采用直徑為42~75mm的鉆孔排放瓦斯。
     119、 煤巷掘進工作面采用超前鉆孔作為工作面防突措施時,應當符合巷道兩側輪廓線外鉆孔的最小控制范圍近水平、緩傾斜煤層5m,傾斜、急傾斜煤層上幫7m、下幫3m。當煤層厚度大于巷道高度時,在垂直煤層方向上的巷道上部煤層控制范圍不小于7m,巷道下部煤層控制范圍不小于3m;
     120、煤巷掘進工作面采用超前鉆孔作為工作面防突措施時鉆孔在控制范圍內應當均勻布置,在煤層的軟分層中可適當增加鉆孔數。預抽鉆孔或超前排放鉆孔的孔數、孔底間距等應當根據鉆孔的有效抽放或排放半徑確定;
     121、煤巷掘進工作面采用超前鉆孔作為工作面防突措施時鉆孔直徑應當根據煤層賦存條件、地質構造和瓦斯情況確定,一般為75~120mm,地質條件變化劇烈地帶也可采用直徑42~75mm的鉆孔。若鉆孔直徑超過120mm時,必須采用專門的鉆進設備和制定專門的施工安全措施
     122、 煤巷掘進工作面采用松動爆破防突措施時,應當符合松動爆破鉆孔的孔徑一般為42mm,孔深不得小于8m。松動爆破應至少控制到巷道輪廓線外3m的范圍。
     123、煤巷掘進工作面采用松動爆破防突措施時松動爆破孔的裝藥長度為孔長減去5.5~6m;
     124、煤巷掘進工作面采用松動爆破防突措施時松動爆破按遠距離爆破的要求執行。
     125、 前探支架可用于松軟煤層的平巷工作面。一般是向工作面前方打鉆孔,孔內插入鋼管或鋼軌,其長度可按兩次掘進循環的長度再加0.5m,每掘進一次打一排鉆孔,形成兩排鉆孔交替前進,鉆孔間距為0.2~0.3m。
     126、  采煤工作面可采用的工作面防突措施有超前排放鉆孔、預抽瓦斯、松動爆破、注水濕潤煤體或其他經試驗證實有效的防突措施。
     127、  采煤工作面采用超前排放鉆孔和預抽瓦斯作為工作面防突措施時,鉆孔直徑一般為75~120mm,鉆孔在控制范圍內應當均勻布置,在煤層的軟分層中可適當增加鉆孔數;超前排放鉆孔和預抽鉆孔的孔數、孔底間距等應當根據鉆孔的有效排放或抽放半徑確定。
     128、 采煤工作面的松動爆破防突措施適用于煤質較硬、圍巖穩定性較好的煤層。松動爆破孔間距根據實際情況確定,一般2~3m,孔深不小于5m,炮泥封孔長度不得小于1m。
     129  采煤工作面淺孔注水濕潤煤體措施可用于煤質較硬的突出煤層。注水孔間距根據實際情況確定,孔深不小于4m,向煤體注水壓力不得低于8MPa。當發現水由煤壁或相鄰注水鉆孔中流出時,即可停止注水。
     130、 在實施鉆孔法防突措施效果檢驗時,分布在工作面各部位的檢驗鉆孔應當布置于所在部位防突措施鉆孔密度相對較小、孔間距相對較大的位置,并遠離周圍的各防突措施鉆孔或盡可能與周圍各防突措施鉆孔保持等距離。在地質構造復雜地帶應根據情況適當增加檢驗鉆孔。
     131、  對石門和其他揭煤工作面進行防突措施效果檢驗時用鉆孔方式檢驗的方法中檢驗孔數均不得少于5個,分別位于石門的上部、中部、下部和兩側。如檢驗結果的各項指標都在該煤層突出危險臨界值以下,且未發現其他異常情況,則措施有效;反之,判定為措施無效。
     132、 煤巷掘進工作面執行防突措施后,檢驗孔應當不少于3個,深度應當小于或等于防突措施鉆孔。
     133、當檢驗結果措施有效時,若檢驗孔與防突措施鉆孔向巷道掘進方向的投影長度(簡稱投影孔深)相等,則可在留足防突措施超前距并采取安全防護措施的條件下掘進。當檢驗孔的投影孔深小于防突措施鉆孔時,則應當在留足所需的防突措施超前距并同時保留有至少2m檢驗孔投影孔深超前距的條件下,采取安全防護措施后實施掘進作業。
     134、對采煤工作面防突措施效果的檢驗應當參照采煤工作面突出危險性預測的方法和指標實施。但應當沿采煤工作面每隔10~15m布置一個檢驗鉆孔,深度應當小于或等于防突措施鉆孔。
     135、當檢驗結果措施有效時,若檢驗孔與防突措施鉆孔深度相等,則可在留足防突措施超前距并采取安全防護措施的條件下回采。當檢驗孔的深度小于防突措施鉆孔時,則應當在留足所需的防突措施超前距并同時保留有2m檢驗孔超前距的條件下,采取安全防護措施后實施回采作業。
     136、 有突出煤層的采區必須設置采區避難所。
     137、避難所設置向外開啟的隔離門,隔離門設置標準按照反向風門標準安設。室內凈高不得低于2m,深度滿足擴散通風的要求,長度和寬度應根據可能同時避難的人數確定,但至少能滿足15人避難,且每人使用面積不得少于0.5m2。避難所內支護保持良好,并設有與礦(井)調度室直通的電話;
     138、避難所內放置足量的飲用水、安設供給空氣的設施,每人供風量不得少于0.3m3/min。如果用壓縮空氣供風時,設有減壓裝置和帶有閥門控制的呼吸嘴;
     139、避難所內應根據設計的最多避難人數配備足夠數量的隔離式自救器。
     140、 在突出煤層的石門揭煤和煤巷掘進工作面進風側,必須設置至少2道牢固可靠的反向風門。風門之間的距離不得小于4m。
     141、反向風門距工作面的距離和反向風門的組數,應當根據掘進工作面的通風系統和預計的突出強度確定,但反向風門距工作面回風巷不得小于10m,與工作面的最近距離一般不得小于70m,如小于70m時應設置至少三道反向風門。
     142、反向風門墻垛可用磚、料石或混凝土砌筑,嵌入巷道周邊巖石的深度可根據巖石的性質確定,但不得小于0.2m;墻垛厚度不得小于0.8m。在煤巷構筑反向風門時,風門墻體四周必須掏槽,掏槽深度見硬幫硬底后再進入實體煤不小于0.5m。通過反向風門墻垛的風筒、水溝、刮板輸送機道等,必須設有逆向隔斷裝置。
     143、 井巷揭穿突出煤層和突出煤層的炮掘、炮采工作面必須采取遠距離爆破安全防護措施。
     144、石門揭煤采用遠距離爆破時,必須制定包括放炮地點、避災路線及停電、撤人和警戒范圍等的專項措施。
     145、在實施揭穿突出煤層的遠距離爆破時,井下全部人員必須撤至地面,井下必須全部斷電,立井口附近地面20m范圍內或斜井口前方50m、兩側20m范圍內嚴禁有任何火源。
     146、煤巷掘進工作面采用遠距離爆破時,放炮地點必須設在進風側反向風門之外的全風壓通風的新鮮風流中或避難所內,放炮地點距工作面的距離不得小于300m;采煤工作面放炮地點到工作面的距離不得小于100m。
     147、遠距離爆破時,回風系統必須停電、撤人。放炮后進入工作面檢查的時間不得少于30min。
     148、 突出煤層的采掘工作面應設置工作面避難所或壓風自救系統。應根據具體情況設置其中之一或混合設置,但掘進距離超過500m的巷道內必須設置工作面避難所。
     149、工作面避難所應當設在采掘工作面附近和爆破工操縱放炮的地點。根據具體條件確定避難所的數量及其距采掘工作面的距離。工作面避難所應當能夠滿足工作面最多作業人數時的避難要求,其他要求與采區避難所相同。
     150、壓風自救裝置安裝在掘進工作面巷道和回采工作面巷道內的壓縮空氣管道上;
     151、在距采掘工作面25~40m的巷道內、放炮地點、撤離人員與警戒人員所在的位置以及回風道有人作業處等地點都應至少設置一組壓風自救裝置。   152、每組壓風自救裝置應可供5~8個人使用,平均每人的壓縮空氣供給量不得少于0.1m3/min。
     153、 在礦井范圍內發生過突出的巖層即為巖石與二氧化碳(瓦斯)突出巖層。在開拓、生產范圍內有突出巖層的礦井即為巖石與二氧化碳(瓦斯)突出礦井(以下簡稱巖石突出礦井)。
     154、 在突出巖層內掘進巷道或揭穿該巖層時,必須采取工作面突出危險性預測、工作面防治巖石突出措施、工作面防突措施效果檢驗、安全防護措施的局部綜合防突措施。
     155、當預測有突出危險時,必須采取防治巖石突出措施。只有經措施效果檢驗證實措施有效后,方可在采取安全防護措施的情況下進行掘進作業。
     156、  采用巖芯法預測工作面巖石與二氧化碳(瓦斯)突出危險性時,在工作面前方巖體內打直徑50~70mm、長度不小于10m的鉆孔,取出全部巖芯,并從孔深2m處起記錄巖芯中的圓片數。
     157、當取出的巖芯中大部分長度在150mm以上,且有裂縫圍繞,個別為小圓柱體或圓片時,預測為一般突出危險地帶。
     158、取出的lm長的巖芯內,部分巖芯出現20~30個圓片,其余巖芯為長50~100mm的圓柱體并有環狀裂隙時,預測為中等突出危險地帶。
     159、當lm長的巖芯內具有20~40個凸凹狀圓片時,預測為嚴重突出危險地帶。
     160、巖芯中沒有圓片和巖芯表面上沒有環狀裂縫時,預測為無突出危險地帶。
     161、瓦斯噴出是從煤體或巖體裂隙、孔洞或炮眼中大量瓦斯(二氧化碳)的異常涌出的現象。
     162、井下發生煤與瓦斯突出時有害氣體波及到的采掘工作面、采區上下山區域 ,在此區域內有人工作的地方都必須安裝壓風自救裝置。壓風自救的安裝地點以突出煤層采、掘工作面為主,其它地方由礦總工程師決定。
      163、突出危險區域掘進工作面:自巷道回風口開始,每隔50米設置一組不少于五個自救袋,靠近工作面25—40m范圍內設置一組壓風自救裝置,自救袋個數不少于15個,并且隨工作面掘進及時往前移動。
     164、突出危險區域采煤工作面:風巷距采面上出口25—40m范圍內設置一組壓風自救袋;機巷在采面下出口以外50—100m放炮地點安裝一組壓風自救袋,以上兩處壓風自救袋的數量分別按工作面最多工作人數及公司相關要求確定。
     165、壓風自救袋的安裝高度應1.4m -1.6m,開關位置便于操作,便于現場人員自救應用。
     166、避難硐室墻體上抹面設置永久牌板,其內容包括設施名稱、地點、構筑時間、構筑材料、設計人、驗收人、管理單位及負責人等。
     167、工作面壓風自救系統的總閥門及每一組自救袋的總閥門必須處于常開狀態,嚴禁關閉。如維修采掘工作面壓風自救系統時,需關閉總閥門,必須停止一切作業或擾動煤體的作業。
     168、避難硐室的深度不小于3m,高度不低于2m,避難硐室的額定人數,應滿足所服務區域內同時工作的最多人員避難需要,每人使用面積不得少于0.5m2,并考慮不低于5%的富裕系數。
     169、突出采區必須做到專回專用,突出危險采掘工作面實施防突措施、生產期間,不得與專用回風巷道維修平行作業。
     170、突出危險采煤工作面必須在風巷靠近上隅角處設置醒目的抽排鉆孔允許進尺牌、效檢允許進尺牌。
    二、判斷
    1、煤與瓦斯突出礦井的掘進工作面應采用“三專”供電,“三專”為專用變壓器、專用開關、專用線路。(對)
    2、煤與瓦斯突出煤層的掘進工作面通風方式必須采用抽出式。(錯)
    3、防突反向風門可以跨皮帶構筑。(錯)
    4、突出煤層的采掘工作面可以使用風鎬落煤。(錯)
    5、開采有瓦斯噴出或有煤與瓦斯(二氧化碳)突出的煤層嚴禁兩個工作面串聯通風。(對)
    6、在有煤與瓦斯突出的礦井中,突出危險工作面可以設置兼職瓦檢員。(錯)
    7、在有煤與瓦斯突出危險的工作面必須使用下行通風。(錯)
    8、有突出危險區域內的煤巷掘進工作面嚴禁使用鋼絲繩牽引的耙裝機。(對)
    9、在同一突出煤層的同一區段的應力影響范圍內,嚴禁布置兩個工作面相向回采或掘進。(對)
    10、突出煤層上山掘進工作面采用放炮作業時,應采取淺炮眼遠距離全斷面一次爆破。(對)
    11、石門揭煤必須按照《煤礦安全規程》和《防治煤與瓦斯突出細則》的有關規定執行。震動放炮24小時后,方可進行施工。(錯)
    12、預抽煤層瓦斯只能作為防治煤與瓦斯突出的局部措施。(錯)
    13、突出礦井的每一入井人員,必須隨身攜帶過濾式自救器。(錯)
    14、當石門揭穿厚度小于0.5米厚的突出煤層時,可直接用震動放炮揭穿煤層。(錯)
    15、采煤工作面預測超標后必須進行效果檢驗,只有效檢的參數不超標時,才可以恢復生產。(對)
    16、突出煤層的采掘工作面遇到構造破壞帶,包括斷層、褶曲、火成巖侵入時,工作面無突出危險。(錯)
    17、突出煤層的采掘工作面遇到煤層賦存條件急劇變化時,工作面有突出危險。(對)
    18、突出煤層的采掘工作面處在采掘應力迭加區內,工作面有突出危險。(對)
    19、突出煤層的采掘工作面在進行工作面突出危險性預測過程中出現噴孔、頂鉆等現象,工作面無突出危險。(錯)
    20、突出煤層的采掘工作面出現明顯突出預兆時,工作面有突出危險。(對)。
    21、在同一突出煤層的同一區段的集中應力影響范圍內,可以布置2個工作面相向回采或掘進。(錯)
    22、傾出的煤就地按自然安息角堆積,有分選現象。(錯)
    23、傾出的孔洞呈孔大腔小,孔洞軸縣沿煤層傾斜或鉛垂(厚煤層)方向發展。(對)
    24、傾出無明顯的動力效應。(對)
    25、傾出常發生在煤質松軟的緩傾斜煤層中。(錯)
    26、傾出時巷道瓦斯(二氧化碳)涌出量增大。(對)
    27、突出的煤向外拋出距離較遠,無分選現象。(錯)
    28、突出的煤拋出的煤堆積角小于自然安息角。(對)
    29、突出拋出的煤破碎程度較高,含有大量的煤塊和手捻無粒感的煤粉。(對)
    30、突出有明顯的動力效應,破壞支架、推倒礦車、破壞和拋出安裝在巷道內的設施。(對)
    31、突出有大量的瓦斯(二氧化碳)涌出,瓦斯(二氧化碳)涌出量遠遠超過突出煤的瓦斯(二氧化碳)含量,有時會使風流逆轉。(對)
    32、突出孔洞秤口大腔小的梨型、舌型、瓶型以及其它分岔型等。(錯)
    33、壓出有兩種形式,即煤的整體位移和煤有一定距離的拋出,但位移和拋出的距離較小。(對)
    34、壓出后,在煤層與頂板之間的裂隙中,常留有細煤粉,整體位移的煤體上有大量的裂隙。(對)
    35、壓出的煤呈塊狀,無分選現象。(對)
    36、壓出時巷道瓦斯(二氧化碳)涌出量增大。(對);
    37、壓出可能無孔洞或呈口大腔小的楔型孔洞。(對)
    38、煤層突出危險性隨著開采深度的增大而增大。(對)
    39、突出絕大多數發生在回采工作面。(錯)
    40、煤層突出危險性隨著煤層厚度的增大而增大。(對)
    41、突出多發生在地質構造帶。(對)
    42、大多數突出發生在無外力誘導時。(錯)
    43、突出大多數無突出預兆。(錯)
    44、煤體破壞程度越高,突出危險性越大。(對)
    45、石門突出危險性最大。(對)
    46、突出煤層突出危險區不呈條帶分布。(錯)
    47、采用區域預測時,在上水平發生過一次突出的區域,下水平的垂直對應區域應預測為無突出危險區域。(錯)
    48、揭穿突出煤層不應探明石門(或揭煤巷道)工作面和煤層的相對位置。(錯)
    49、揭穿突出煤層應在揭煤地點測定煤層瓦斯壓力或預測石門工作面突出危險性。(對)
    50、揭穿突出煤層可以不預測突出危險性,不采取防治突出措施。(錯)
    51、揭穿突出煤層在執行完防治突出措施后,應效果檢驗。(對)
    52、揭穿突出煤層應進行遠距離放炮或者震動放炮揭開或穿過煤層。(對)
    53、揭穿突出煤層應在巷道與煤層連接處采用一般支護就可以。(錯) 
    54、揭穿突出煤層應穿透煤層進入巷道頂(底)板。(對)
    55、石門工作面選用排放鉆孔作為防突措施時鉆孔孔間距應根據實測的有效排放半徑而定,一般孔底間距不大于3m。(錯)
    56、石門工作面選用抽放鉆孔作為防突措施時,在抽放鉆孔控制范圍內,如預測指標降到突出臨界值以上,認為措施有效。(錯)
    57、鉆屑指標法作為預測煤巷掘進工作面突出危險性時,在軟分層中布置2個(緩傾斜)或3個(急傾斜和傾斜煤層)鉆孔。(錯)
    58、鉆屑指標法作為預測煤巷掘進工作面突出危險性時,鉆孔每打2米測定一次鉆屑量,每打1米測定一次⊿h2或K1。(錯)
    59、防突反向風門門框可采用堅實的木質結構,但厚度不得小于80 mm門框要包邊沿口,有墊襯,四周與門扇接觸嚴密。(錯)
    60、防突反向風門的風門可采用堅實的木質結構,并包制鐵皮,保證門扇平整不漏風,背面使用角鐵、槽鋼或規格110mm*100mm橫梁加固,厚度不小于50mm,平整不漏風。(錯)
    61、防突反向風門的過風門墻垛的排水溝可以采用直水溝,無漏風。(錯)
    62、開采有瓦斯噴出或有煤(巖)與瓦斯(二氧化碳)突出危險的煤層時,可以串聯通風。(錯)
    63、加強防突安全防護措施管理,避難硐室建筑質量不合格,掘進工作面必須停止施工。(對)
    63、突出煤層中的突出危險區、突出威脅區,可以采用放頂煤采煤法、水力采煤法、非正規采煤法采煤。(錯)
    64、突出煤層的掘進工作面通風方式可以采用抽出式。(錯)
    三、選擇
    1、綜合防突措施包括(⑴⑶⑸⑹)
    ⑴突出危險性預測、⑵石門防治突出措施、⑶防治突出措施、⑷掘進防治突出措施、⑸防治突出措施的效果檢驗、⑹安全防護措施。
    2、安全防護措施包括(⑴⑶⑷⑹⑺⑻)
    ⑴震動放炮、⑵防突鉆機、⑶遠距離放炮、⑷避難硐室、⑸預測儀器、⑹反向風門、⑺壓風自救系統、⑻隔離式自救器
    3、采煤工作面可采用的防突措施有(⑴⑶⑸⑹)
    ⑴松動爆破、⑵金屬擋板、⑶注水濕潤煤體、⑷前探支架、⑸超前鉆孔、⑹預抽瓦斯、⑺水力沖刷。
    4、煤與瓦斯突出礦井的掘進工作面應采用三專供電, 三專為(⑵⑷⑹)
    ⑴專用配電工、⑵專用變壓器、⑶專用局扇、⑷專用開關、⑸專用斷電儀、⑹專用線路。
    5、煤巷掘進工作面可以選用的防突措施有(⑴⑶⑸⑹⑺)
    ⑴超前鉆孔、⑵金屬骨架、⑶松動爆破、⑷水利疏松、⑸前探支架、⑹水力沖孔、(7)抽放瓦斯
    6、掘進上山時可采取的措施有(⑴⑶⑸⑹)
    ⑴排放鉆孔、⑵松動爆破、⑶掩護擋板、⑷水力沖孔、(5)預抽瓦斯、⑹煤層注水、⑺水力疏松
    7、突出煤層嚴禁使用(⑴⑶⑸)采煤
    ⑴放頂煤采煤法、⑵炮采采煤法、⑶水力采煤法、⑷綜采采煤法、⑸非正規采煤法、⑹ 手鎬采煤法
    8、煤與瓦斯突出理論的綜合假說認為,突出是由(⑴⑶⑷)所決定的。
    ⑴地壓、⑵采煤工藝、⑶包含在煤體中的瓦斯、⑷煤的物理力學性質
    9、煤與瓦斯突出理論的綜合假說認為地壓是起到(⑵)。
    ⑴推動作用、⑵發動作用、⑶能否抵抗破壞的能力。
    10、煤與瓦斯突出理論的綜合假說認為高壓瓦斯是(⑵)。
    ⑴發動作用、⑵推動作用、⑶能否抵抗破壞的能力
    11、煤與瓦斯突出理論的綜合假說認為煤的物理力學性質在發生突出時是(⑶)
    ⑴發動作用、⑵推動作用、⑶能否抵抗破壞的能力、
    12、按突出發生的地點分,突出可分為(⑴⑵⑶⑷⑸)
    ⑴石門突出、⑵平巷突出、(3)上山突出、(4)下山突出、⑸回采工作面突出
    13、按突出的強度分為小型突出的突出煤量為(⑵)、
    中型突出()、大型突出()、大型突出()。
    ⑴∠50噸、⑵∠100噸、⑶∠80噸、∠100噸
    14、按突出的強度分為中型突出的突出煤量為(⑵)
    ⑴50∽100噸、⑵100∽500噸、⑶100∽30噸、⑷500∽1000噸⑸≧1000噸
    15、按突出的強度分為大型突出的突出煤量為(⑷)
    ⑴50—100噸、⑵100∽500噸、⑶100∽30噸、⑷500∽1000噸、⑸≧1000噸
    16、按突出的強度分為特大型突出的突出煤量為(⑸)
    ⑴50∽100噸、⑵100∽500噸、⑶100∽30噸、⑷500∽1000噸、⑸≧1000噸
    17、區域預測的預測方法有(⑴⑷)
    ⑴瓦斯地質統計法、⑵單項指標法、⑶鉆屑指標法、⑷綜合指標法
    18、防突措施的內容有(⑴⑶⑷⑸⑺⑻)
    ⑴工作面概況和瓦斯地質、⑵施工工藝、⑶突出危險性預測、⑷防突技術措施、⑸措施的效果檢驗、⑹爆破圖表、⑺安全防護措施、⑻執行防突措施的崗位責任制
    19、石門防治突出措施可采用(⑴⑷⑸⑹⑻)等措施。
    ⑴抽放瓦斯、⑵煤層注水、⑶前探鉆孔、(4)水力沖孔、⑸排放鉆孔、⑹金屬骨架、⑺水利疏松、⑻水力沖刷
    20、石門預測方法可采用(⑴⑷)預測工作面突出危險性
    ⑴綜合指標法、⑵鉆孔瓦斯涌出初速度法、⑶單項指標法、⑷鉆屑解吸指標法
    21、掘進工作面突出危險性預測預報可采用(⑵⑷⑸)
    ⑴綜合指標法、⑵鉆孔瓦斯涌出初速度法、⑶單項指標法、⑷R值指標法、⑸鉆屑指標法
    22、采用R值指標法預測煤巷掘進工作面突出危險性時,在什么樣的情況下布置2個鉆孔(⑴⑶),在什么樣的情況下布置3個鉆孔(⑵)。
    ⑴急傾斜煤層、⑵緩傾斜煤層、⑶傾斜煤層煤層
    23采用R值指標法預測煤巷掘進工作面突出危險性時,預測孔深是(⑶)米。
    ⑴3.5~4、⑵4.5~5.5、⑶5.5~6.5、⑷5~8、⑸8~10
    24、采用R值指標法預測煤巷掘進工作面鉆孔每打(⑴)米測定一次鉆屑量和鉆孔瓦斯涌出初速度。
    ⑴1、⑵2、⑶3、⑷4
    25、鉆孔應控制到巷道輪廓線以外2~4米范圍
    石門揭穿突出煤層的設計,必須具有預測方法、預測鉆孔布置、(⑵⑶⑷⑸)、防治突出措施、安全巖柱度等內容:
    ⑴控制突出煤層層位、⑵爆破方式、⑶測定煤層瓦斯壓力的鉆孔布置;⑷安全可靠的獨立通風系統、⑸安全防護措施、⑹運輸方式
    26、石門布置在地質構造復雜、巖石破碎的區域時,石門工作面掘至距煤層(20米)(垂距)之前,必須在石門斷面四周輪廓線以外(5m)范圍內布置一定數量的前探鉆孔,以保證能確切掌握(⑵⑷⑸⑹)情況等。
    ⑴巖柱厚度、⑵煤層厚度、⑶煤層軟硬情況、⑷傾角的變化、⑸地質構造、⑹瓦斯、
    27、石門掘進工作面與煤層之間必須保證一定厚度的巖柱。巖柱的尺寸應根據(⑴⑷⑸)等確定。
    ⑴防治突出的措施要求、⑵瓦斯情況、⑶預測情況、⑷巖柱的性質、⑸煤層的傾角
    28石門工作面選用抽放鉆孔作為防突措施時,其鉆孔必須布置到石門周界外的(⑵)煤層內;
    ⑴2~5m   ⑵  3~5m    ⑶1~3m  ⑷2~3m
    29、石門工作面選用抽放鉆孔作為防突措施時,抽放鉆孔的直徑為(⑵)。
    ⑴50~100mm ⑵ 75~100mm ⑶65~120mm ⑷75~120mm
    30、石門工作面選用抽放鉆孔作為防突措施時,抽放鉆孔鉆孔孔間距一般為(⑷)。
    ⑴2~5m   ⑵  3~5m    ⑶1~3m  ⑷2~3m
    31、石門工作面選用排放鉆孔作為防突措施時,排放鉆孔應布置到石門周界外(⑷)的煤層內。
    ⑴2~5m   ⑵ 2~3m     ⑶1~3m  ⑷3~5m
    32、石門工作面選用排放鉆孔作為防突措施時,排放鉆孔的直徑為75~100mm(⑵),
    ⑴50~100mm ⑵ 75~100mm ⑶65~120mm 75~120mm
    33、鉆屑指標法作為預測煤巷掘進工作面突出危險性時,鉆孔深度在(⑴)之間。
    ⑴8~10m  ⑵6~10m  ⑶6~8m  ⑷5~9m
    34、鉆屑指標法作為預測煤巷掘進工作面突出危險性時,鉆孔應控制到巷道輪廓線以外(⑶)范圍
    ⑴2~3m  ⑵3~5m  ⑶2~4m  ⑷3~4m
    35、掘進工作面效果檢驗方法與預測方法相同,但布孔方法是布置在(⑴),孔數與預測的孔數相同。
    ⑴措施孔之間、⑵巷道兩幫、⑶巷道中間和兩幫
    36、反向風門設置在掘進工作面進風側,盡可能(⑵)與掘進工作面的距離。
    ⑴減小、⑵增大、⑶控制
    37、反向風門前后(⑵)米范圍內巷道支護良好,無片幫、冒頂,無雜物、積水、淤泥。
    ⑴3、⑵5、⑶10
    38、根據掘進工作面的通風系統預計突出強度的大小,確定風門的組數,每組反向風門至少構筑兩道,風門之間的距離不得小于(⑶)米。
    ⑴3、⑵5、⑶4、⑷10
    39、風門墻垛可用磚、料石或混凝土砌筑,嵌入巷道周邊巖石的深度可根據巖石的性質確定,但不得小于(⑴)m,墻垛最小厚度不得小于(⑺)m。
    ⑴0.2、⑵0.3、⑶0.4、⑷0.5、⑸0.6、⑹0.7、⑺0.8
    40、在煤巷構筑反向風門時,門墻四周必須掏槽,其槽深見硬幫硬底后再進入實體煤不小于0.2米。砌喧巷道必須破喧接實幫實底。
    41、反向風門墻體平整(1 m內凹凸不大于()mm,料石勾縫除外);無裂縫(雷管腳線不能插入)、重縫和空縫,嚴密不漏風(手感無感覺、耳聽無聲音)。
    42、防突反向風門通過每一道風門墻垛的風筒,都必須設有防止逆流的裝置(逆止閥),鐵風筒鐵板厚度(⑶),逆止閥鐵板厚度不小于5 mm。
    ⑴1—3 mm、⑵1—4 mm、⑶3—5 mm、4、⑷1—5mm、⑸2—3 mm、⑹2—5 mm
    43、跨刮板運輸機構建反向風門,過溜子通道必須設置在風門墻體下部,溜槽上平面不高于巷道底板,距溜子通道上平面不高于0.2 m,溜子兩幫間隙不大于(50)。
    ⑴10 mm、⑵20 mm、⑶30 mm、⑷40mm、⑸50 mm、⑹60mm
    44、風門墻體的溜子通道必須安設防逆風裝置,可采用防逆流木板或橡膠皮帶。采用擋板隔斷,那扎方式為下傾斜均力吊掛(一旦發生突出時,氣體沖擊可以自動關閉),放炮時可以人為將檔板放下,并用虛煤嚴實,嚴防漏風。采用橡膠時,厚度不小于6 mm,周遍大于通道(⑴)以上,通道兩側都要安裝。
    ⑴0.1m、⑵0.2m、⑶0.3m、⑷0.4m、⑸0.5m、
    45、突出煤層掘進工作面必須在掘進巷道內建立避災硐室,距離掘進工作面不小于(⑵)。
    ⑴100m、⑵200m、⑶220m、⑷250m、⑸300m、⑹400m
    46、避災硐室的長度和寬度應根據同時避災的最多人數確定,每人使用面積不得少于(⑸)M2。
    ⑴0.1、⑵0.2、⑶0.3、⑷0.4、⑸0.5
    47、避災硐室隔離墻采用料石、磚或其他材料構筑,墻體厚度不得小于(⑸)M。
    ⑴0.1、⑵0.2、⑶0.3、⑷0.4、⑸0.5
    48、避災硐室隔離周邊掏槽見煤巖實體,且不小于(⑵)米。保證墻替平整、無裂縫、重縫和空隙,嚴密不漏風。
    ⑴0.1、⑵0.2、⑶0.3、⑷0.4、⑸0.5
    49、避災硐室隔的門框可采用堅實的木質結構,但厚度不得小于(⑴)。門框要包邊沿口,有墊襯,四周與門扇接觸嚴密。
    ⑴100 mm、⑵150 mm、⑶200 mm、⑷250 mm、⑸300 mm
    50、避災硐室隔的隔離門可采用堅實的木質結構,并包制鐵皮,保證門扇平整不漏風,背面使用角鐵、槽鋼或規格(⑶)的橫梁加固。
    ⑴100 mm*100mm、⑵120 mm*110mm、⑶120 mm *100mm、⑷150mm*100mm、⑸120 mm*120mm
    51、避災硐室隔的門扇厚度不小于(⑷),平整不漏風。隔離門的門軸必須設置在工作面一側。
    ⑴20 mm、⑵30 mm、⑶40 mm、⑷50 mm、⑸60 mm
    52、局部通風機盡可能在距離反向風門的合適位置安裝,但最小距離不小于(⑵)。
    ⑴10—20 mm、⑵15—20 mm、⑶20—30 mm、⑷25—30 mm、⑸10—30 mm
    53突出礦井必須及時編制礦井瓦斯地質圖,圖中應標明(⑴⑵⑶⑷⑸⑹⑺)等。
    ⑴采掘進度、⑵被保護范圍、⑶煤層賦存條件,⑷地質構造、⑸突出點位置、⑹突出強度、⑺瓦斯基本參數
    54、有突出危險的采掘工作面爆破落煤前,所有的不裝藥的眼、孔都應用不燃性材料充填,充填深度應不小于爆破孔深度的(⑵)倍。
    ⑴1、⑵1.5、⑶2、⑷2.5、⑸3、⑹3.5
    55、在突出威脅區內,根據煤層突出危險程度,采掘工作面每推進(⑵)應用工作面預測方法連續進行不少于2次的區域性驗證,其中任何一次驗證為有突出危險時,該區域應改劃為突出危險區。
    ⑴30~50m、⑵30~100m、⑶50~100m、⑷50~80m
    56、凡需鑒定的礦井應向主持鑒定的部授權單位提出書面申請報告,并提供的資料為(⑴⑵⑶)
    ⑴、礦井概況。⑵、發生動力現象地點的情況。⑶、動力現象發生前后的實況描述和動力現象的主要特征。⑷、確定動力現象所屬類型的依據
    57、煤與瓦斯突出鑒定報告主要內容有(⑴⑵⑶⑷⑸)
    ⑴礦井基本情況、⑵動力現象發生情況、⑶、確定動力現象所屬類型的依據、
    ⑷、作出是否屬于突出礦井的結論、⑸、應采取的防治突出措施及管理意見。
    58、改定突出煤層或礦井的報告內容包括(⑴⑵⑶⑷)
    ⑴礦井概況、⑵瓦斯基本參數、⑶以往所發生動力現象的記錄卡片和定性分析意見、⑷、煤層突出危險性區域預測驗證資料。
    59、編制年度、季度、月的防治突出措施計劃時,計劃內容應包括(⑴⑵⑶⑷⑸)。
    ⑴、保護層開采計劃、⑵、抽放煤層瓦斯計劃;⑶、石門(巖石井巷,以下各條同)揭穿突出煤層計劃,包括揭煤時間、地點和防治突出措施等、⑷、采掘工作面局部防治突出措施計劃、⑸、防治突出措施的工程量、完成時間以及所需的設備、材料、資金和勞動力。
    60、突出礦并的巷道布置應符合的要求是(⑴⑵⑶⑷⑸⑹⑺⑻)
    ⑴、主要巷道應布置在巖層或非突出煤層中、⑵、煤層巷道應盡可能布置在卸壓范圍內,如采用沿空留巷或沿空送巷、⑶、井巷揭穿突出煤層的次數應盡可能減少;⑷、井巷揭穿突出煤層的地點應避開地質構造破壞帶、⑸、突出煤層中的掘進工作量應盡可能減少、⑹、開采保護層的礦井,應充分利用保護層的保護范圍、⑺、井巷揭穿突出煤層前,必須具有獨立的、可靠的通風系統、⑻、在突出煤層中。嚴禁任何兩個采掘工作面之間串聯通風。
     四、問答題
     1、采用突出預兆法預測工作面巖石與二氧化碳(瓦斯)突出危險性時,具有下列情況之一的,確定為巖石與二氧化碳(瓦斯)突出危險工作面:
     (一)巖石呈薄片狀或松軟碎屑狀的;
     (二)工作面爆破后,進尺超過炮眼深度的;
     (三)有明顯的火成巖侵入或工作面二氧化碳(瓦斯)涌出量明顯增大的。
     2、  突出煤層的采掘作業應當符合以下規定:
     (一)嚴禁采用水力采煤法、倒臺階采煤法及其他非正規采煤法;
     (二)急傾斜煤層適合采用偽傾斜正臺階、掩護支架采煤法;
     (三)急傾斜煤層掘進上山時,采用雙上山或偽傾斜上山等掘進方式,并加強支護;
     (四)掘進工作面與煤層巷道交叉貫通前,被貫通的煤層巷道必須超過貫通位置,其超前距不得小于5m,并且貫通點周圍10m內的巷道應加強支護。在掘進工作面與被貫通巷道距離小于60m的作業期間,被貫通巷道內不得安排作業,并保持正常通風,且在放炮時不得有人;
     3、 煤巷掘進和采煤工作面的專項防突設計應當至少包括下列內容:
     (一)煤層、瓦斯、地質構造及鄰近區域巷道布置的基本情況;
     (二)建立安全可靠的獨立通風系統及加強控制通風風流設施的措施;
     (三)工作面突出危險性預測及防突措施效果檢驗的方法、指標以及預測、效果檢驗鉆孔布置等;
     (四)防突措施的選取及施工設計;
     (五)安全防護措施;
     (六)組織管理措施。
     4、突出危險工作面的判定
     (一)煤層的構造破壞帶,包括斷層、劇烈褶曲、火成巖侵入等;
     (二)煤層賦存條件急劇變化;
     (三)采掘應力疊加;
     (四)工作面出現噴孔、頂鉆等動力現象;
     (五)工作面出現明顯的突出預兆。
     在突出煤層,當出現上述第(四)、(五)情況時,應判定為突出危險工作面;當有上述第(一)、(二)、(三)情況時,除已經實施了工作面防突措施的以外,應視為突出危險工作面并實施相關措施。
     5、開采保護層區域防突措施應當符合下列要求:
     (一)開采保護層時,同時抽采被保護層的瓦斯;
     (二)開采近距離保護層時,采取措施防止被保護層初期卸壓瓦斯突然涌入保護層采掘工作面或誤穿突出煤層;
     (三)正在開采的保護層工作面超前于被保護層的掘進工作面,其超前距離不得小于保護層與被保護層層間垂距的3倍,并不得小于100m;
     (四)開采保護層時,采空區內不得留有煤(巖)柱。特殊情況需留煤(巖)柱時,經煤礦企業技術負責人批準,并作好記錄,將煤(巖)柱的位置和尺寸準確地標在采掘工程平面圖上。每個被保護層的瓦斯地質圖應當標出煤(巖)柱的影響范圍,在這個范圍內進行采掘工作前,首先采取預抽煤層瓦斯區域防突措施。
     當保護層留有不規則煤柱時,按照其最外緣的輪廊劃出平直輪廓線,并根據保護層與被保護層之間的層間距變化,確定煤柱影響范圍。在被保護層進行采掘工作時,還應當根據采掘瓦斯動態及時修改。
     6、根據煤層瓦斯參數結合瓦斯地質分析的區域預測方法應當按照下列要求進行:
     (一)煤層瓦斯風化帶為無突出危險區域;
     (二)根據已開采區域確切掌握的煤層賦存特征、地質構造條件、突出分布的規律和對預測區域煤層地質構造的探測、預測結果,采用瓦斯地質分析的方法劃分出突出危險區域。當突出點及具有明顯突出預兆的位置分布與構造帶有直接關系時,則根據上部區域突出點及具有明顯突出預兆的位置分布與地質構造的關系確定構造線兩側突出危險區邊緣到構造線的最遠距離,并結合下部區域的地質構造分布劃分出下部區域構造線兩側的突出危險區;否則,在同一地質單元內,突出點及具有明顯突出預兆的位置以上20m(埋深)及以下的范圍為突出危險區

    1—斷層;2—突出點;3—上部區域突出點在斷層兩側的最遠距離線;4—推測下部區域斷層兩側的突出危險區邊界線;5-推測的下部區域突出危險區上邊界線;6—突出危險區(陰影部分)
    (三)在上述(一)、(二)項劃分出的無突出危險區和突出危險區以外的區域,應當根據煤層瓦斯壓力P進行預測。如果沒有或者缺少煤層瓦斯壓力資料,也可根據煤層瓦斯含量W進行預測。預測所依據的臨界值應根據試驗考察確定,在確定前可暫按下表預測。

     
     7、井巷揭煤、突出煤層巷道掘進、突出煤層附近巖巷(距煤層垂距小于10m)掘進都必須執行遠距離爆破制度。起爆點設置及躲炮距離規定如下:
     (一)井巷揭煤工作面在揭開煤層爆破時,全采區停電撤人,起爆地點設在井底車場或距爆破工作面距離大于500m的進風巷道內;過煤門時,起爆地點設在新鮮風流中,且距爆破工作面距離大于300m。
     (二)掘進巷道在距回風口500m以內爆破時,所有人員全部撤到防突反向風門以外新鮮風流中。
     (三)掘進巷道在距回風口500—1000m距離爆破時,瓦檢員、爆破工、當班班長可撤到避難硐室進行爆破,但避難硐室距離工作面不得小于300 m,其他所有人員一律撤到防突反向風門以外新鮮風流中。
     (四)掘進巷道距回風口超過1000m距離爆破時,瓦檢員、爆破工、當班班長可撤到距離工作面不小于300 m的避難硐室進行爆破,其他所有人員可撤到距離工作面600 m以外的避難硐室中。
     (五)回采工作面爆破時,風巷口壓風自救袋處必須設警戒,其余人員全部撤到距采面下出口50m以外的機巷壓風自救裝置(正常供風)處躲炮。
     8、防突專項設計必須遵循“四區配套三超前”具體指什么:
     防突專項設計必須遵循“四區配套三超前”(開拓區域、準備區域、抽采區域、回采區域抽采系統配套;開拓區域超前準備區域、準備區域超前抽采區域、抽采區域超前回采區域)和“區域防突措施先行、局部防突措施補充”的原則,滿足多措施并舉、可保必保、應抽盡抽、效果達標的要求
     10、采掘工作面二級避難硐室、壓風自救設計如下:
     (一)二級避難硐室
     1.避難硐室的深度不小于3m,高度不低于2m,避難硐室的額定人數,應滿足所服務區域內同時工作的最多人員避難需要,每人使用面積不得少于0.5m2,并考慮不低于5%的富裕系數。
     2.避難硐室隔離墻采用磚、料石或其它材料構筑,墻體厚度不小于0.5m。四周掏槽見煤、巖實體,且不小于0.2m。保證墻體平整、無裂縫、重縫和空縫,滿足強度要求且嚴密不漏風。
     3.門框可采用堅實的木質結構,但厚度不得小于100mm。門框要包邊沿口,有墊襯,四周與門扇接觸嚴密。隔離門扇采用堅實的木質結構,包制鐵皮,保證門扇平整不漏風,背面使用角鐵、槽鋼或規格120mm×100mm的橫梁加固,門扇厚度不小于50mm,平整不漏風。隔離門門軸必須設置在工作面一側,隔離門能自動關閉。
     4.避難硐室內支護必須保持良好,采用壓風管路通風,且在周邊噴漿或砌墻抹面,防止瓦斯積聚。
     5.在避難硐室必須裝備壓風自救裝置、避災自救物品。壓風自救裝置按最多避災人數裝備。飲水采用防火系統中的水源,食物不低于最大人數96小時的使用量,每人每天不低于2000KJ。飲用水不低于每人每天0.5L。
     6.在避難硐室內要安裝一部獨立號碼的電話,并能與調度室保持暢通,以保證在災害情況下能與調度室聯系。
     (二)壓風自救
     1.工作面需壓風能力的確定
     根據壓風自救安裝區域工作人員數量,并考慮到輸氣管路的漏風量和一定的富裕量按下式確定供風量。
     (1)Q源≥Q需
     Q需=K.K1. ∑總· q自
     式中: Q源——氣源的供風能力m3/min;
     Q需——受災區的所需風量m3/min;
     K——壓風管路漏風系數、取1.2;
     K1一壓風自救器安裝區域工作人員不均衡系數取1.2;
     ∑總一壓風自救安裝區域工作的最多人數;
     q自一壓縮空氣供給量,每人按0.1 m3/min。
     (2)供氣源的風壓力0.3-0.7MPa。
     2.管路的安裝要求
     (1)管路規格:礦井壓風主干自救管路直徑不小于100mm無縫鋼管,掘進工作面及回采工作面兩巷的壓風自救管路直徑不小于50mm無縫鋼管,其它分散需用地點不小于25mm無縫鋼管。長距離供風必須增大管路直徑,滿足供風量需要。
     (2)管路敷設要求牢固平直,接頭嚴密不漏風。氣源接口處要有總閥門,便于壓風自救器的維護。
     (3)必須在巷道外口附近壓風自救管路上設置油、水分離器(小風包)保持供風清潔,防止自救袋減壓閥經常堵塞。
     10、煤礦井下安全三級緊急避險系統分類如下:
     第一級:以個人防護為重點,配備自救器、便攜式瓦檢儀或報警礦燈等防護裝備,為災變發生后人員快速脫離災害影響范圍或達到安全避災地點提供支持。
     第二級:在工作面附近和局部區域設置可移動式避難艙或建設臨時避難硐室,配備一定數量的食物、飲水和供氧系統,使遇險人員能就近快速進入安全環境緊急避險。
     第三級:在采區上下山附近或井底車場設置固定式避難所,形成為避難所內持續輸送氧氣、水和一定量的食物的系統,實現通訊、環境監測等功能,為整個采區或礦井避災人員提供應急避難空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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