田壩煤礦安全監控系統設備、設施管理制度
田壩煤礦安全監控系統設備、設施管理制度
1、監控系統必須保證正常運行,保持對井下連續不斷的監控;調度室必須執行每天24小時有人值班,隨時觀察運行情況,掌握監控的動態信息,每班填好監控記錄,每天上報監控日報,有異常情況,立即安排查明原因,并報告有關領導。
2、保持監控系統設備的性能良好,井下分站、瓦斯傳感器、開停傳感器、斷電儀等設備數量齊全,保證反應的信息真實可靠。
3、井下監測裝置的安裝要符合《規程》規定和有關技術標準。
(1)分站到傳感器、斷電儀的傳輸距離不超過1000m。
(2)瓦斯傳感器的安裝:掘進工作面風流中的傳感器安設在距磧頭小于5米,且不能超出風筒出風口;掘進工作面回風流中的傳感器安裝在距全風壓匯合處回風口10~15米。采煤工作面進風流的傳感器布置在距煤壁距離小于或等于10m的進風順槽內;回風流中的傳感器布置在距回風口的距離10~15m的回風順槽內;采面傳感器布置在距工作面煤壁不超過10m的回風巷內。其它地點傳感器的安設必須符合《規程》和行業技術標準。
(3)井下主機或分站安設在支護良好、無滴水、無雜物的進風巷道中,加墊支架距底板不小于300mm。
(4)傳感器安裝在距巷道頂板不大于0.3m、距巷幫大于0.2m處。
4、傳感器的調校
(1)由瓦斯監測工每隔7天必須使用校準氣樣和空氣樣按照產品說明書的要求對傳感器進行一次調校,使各項指標符合規定。
(2)瓦檢員每班對管轄范圍內傳感器的數據進行校對和記錄。
5、監控系統的維修工作由機電部門負責,具體由瓦斯監測工負責檢查維護。監控系統在井下連續運行6~12個月,須將井下部分運到地面進行全面檢修。
6、因檢修、更換、拆除“系統”關聯的電器設備,需要“系統”停止運行時,必須報技術負責人同意,并制定安全措施后方可進行。
7、建立和完善記錄、臺帳、圖表。
(1)設備和儀表臺帳、監測裝置故障登記表、檢修記錄、巡檢記錄及其他報表由機電部門負責。
(2)中心站運行日志、監測日報表由調度室負責。
(3)安全監測系統布置圖由機電部門負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