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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巖腳田煤礦便攜式瓦斯報警儀使用管理規定

    作者:佚名 2011-07-26 21:41 來源:本站原創

    巖腳田煤礦便攜式瓦斯報警儀使用管理規定
    根據《煤礦安全規程》第149條的有關規定和上級其它有關文件要求,結合我處具體情況,制定本規定。
    一、使用范圍
    礦長、總工、爆破工、施工隊負責人、通風區區長、生產技術部、班長、流動電鉗工、安全監測工、施工單位相關領導和特殊工種等人員下井時隨身攜帶。
    二、使用地點
    所有采掘工作面、硐室、使用中的機電設備的設置地點、有人作業的地點。
    三、使用時間
    下井后實行8小時連續不間斷實時監測。
    四、發放
    由礦燈房發放。
    五、使用管理
    1、維修人員應按時調校儀器,保證儀器性能穩定,靈敏可靠。性能不穩定的儀器,不得下井。
    2、儀器在發放時,應先檢查外觀,然后檢查電壓及零點,有問題時必須更換,領儀器人員下班時必須按時交回,若超一班(從領儀器到交儀器超12小時),將給予罰款,若超過一天不交者,罰款100元,超過三天,視為丟失。
    3、下井后,應正確使用儀器,不得敲打、碰撞、擠壓,不得損壞零件,否則視損壞程度給予50~800元的賠款,丟失者賠款800元。
    4、根據上述規定,凡應攜帶儀器的人員,下井時要隨身攜帶,否則給予50~100元罰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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