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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巖腳田煤礦防滅火管理制度

    作者:佚名 2011-07-26 21:41 來源:本站原創

    巖腳田煤礦防滅火管理制度
    1、礦井所有地面建筑物,煤堆,矸石山,木料場等處的防火措施制度,必須符合國家有關防火的各項規定,并符合當地消防部門的要求。
    2、木料場、矸石山、爐灰場的設置符合《規程》第216條之規定。
    3、加強防滅火系統的管理,建全井上、下消防水池和消防管路系統,確保消防系統可靠,水源充足,供水正常。
    4、井上、下設置的消防器材庫,庫內消防器材品種齊全,數量符合規定,井上、下有關硐室、井巷防滅火設施,設備齊全,性能良好,安裝地點、位置、數量符合質量標準要求。不符合標準時,對有關單位罰款50元/處。
    5、《礦井災害預防措施和處理計劃》中必須編制專項防滅火措施。采掘工作面作業規程必須有防火的專門措施并嚴格執行。
    6、所有煤巷掘進巷道必須清除浮煤,風筒和電纜要分側懸掛,消防管路設施齊全。
    7、皮帶運輸機頭附近禁止堆積可燃物,機頭前后各5米,用不燃性支架支護,并備有一定數量的消防器材,司機應經常清理機頭前后5米內巷道周壁和電器上的浮煤。
    8、井下和峒室內不準存放汽油、煤油和變壓器油,井下使用的潤滑油、棉紗、布頭和紙等,必須存放在蓋嚴的鐵桶(箱)內,用過的棉紗、布頭和紙也必須放在蓋嚴的鐵桶(箱)內,并由專人定期送地面處理,不準亂扔亂放,嚴禁將剩油廢油潑灑在井巷和峒室內。
    9、采區設計中,必須有綜合以及專項預防煤層自燃、發火的措施。
    10、嚴格井口驗身制度,嚴禁任何人攜帶煙火、火種及易燃品下井,井口附近20米內禁止煙火。違反規定的,對責任人罰款50元。
    11、加強井下機電設備管理,井下供電必須做到“三無”、 “四有”、“二齊”、“三全”、“三堅持”,消滅電器火源。
    12、放炮認真執行“一炮三檢”、“三人連鎖放炮制”及其它有關放炮管理的具體規定,杜絕放炮火源。
    13、嚴格按《規程》要求進行火區管理。
    14、井下嚴禁使用燈泡和電爐取暖,井下和井口房內不得從事電焊、氣焊和噴燈焊接工作,如果必須在井下主要峒室、主要進風井巷和井口房內進行焊接工作,施工單位每次都必須制定安全措施,經礦總工程師批準后,報公司總工審批并報公司備案,指定專人在現場檢查和監督。
    15、各單位對本工作區域內的防滅火設施要加強管理,每周檢查一次,使其保持良好狀態。凡發現故意破壞或盜竊防火設施的,對責任人罰款100元。
    16、每季由礦長組織施工單位、礦山救護隊、通風、機電、安檢、調度等有關部門分別對井上、下消防管路系統、防火門、消防材料庫和消防器材等其它防滅火設施情況進行一次檢查,發現問題及時解決。
    17、對職工進行火災預防和滅火知識教育,使職工了解和掌握預防火災,直接滅火及使用各種防滅火設施、設備的方法,提高防火、救災技術素質。
    18、嚴格執行《礦井防滅火規范》及各項規定,嚴格按照防滅火安全措施進行作業施工,否則嚴肅查處,對造成災害者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19、防滅火管理有以下情況之一的,罰分管領導200元、責任區(隊)500元。
    (1)、未按規定配備滅火器材或滅火器材過期失效的;
    (2)、未按規定設置井上、下消防材料或消防材料存放的種類和數量不符合規程規定的;
    (3)、井下作業場所存放易燃物(汽油、油漆)的或將剩余油漆潑灑在巷道中的;
    (4)、發生與小煤礦或老巷貫通,未及時進行永久封閉的。
    20、回采結束的采區、工作面和廢棄的巷道未按規定時間建立永久密閉的,罰責任區(隊)100元,責任區(隊)長2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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