動用通風設施的審批制度
動用通風設施的審批制度
根據大陽泉煤炭有限責任公司生產布置,采區巷道的延伸或后退,都要造成通風設施的增加或變動,為確保通風設施在拆動過程中的安全,特制定如下審批制度:
一、由于系統變動拆動通風設施的審批制度:
1、礦井由于系統變動需拆動通風設施時,由通風部門以書面形式上報,執行部門簽字后,報有關部門及領導簽字,其順序依次為:通風區長、機電區長、生產技術部長、生產調度主任、安監質標部部長,安全副總經理、機電副總經理、生產副總經理、總工程師、總經理,報集團公司總工程師審批。
2、采區內進行系統改造需拆動通風設施時,經有關部門、領導專題會議研究決定,通風區以書面形式寫出系統改造的施工安全技術措施,經執行部門簽字后上報有關部門、領導簽字。依次順序為:通風區長、機電區長、生產技術部長、生產調度主任、安監質標部長、安全副總經理、機電副總經理、生產副總經理、總工程師。
以上兩種施工措施經過有關部門、領導簽字,施工部門方可按此措施執行。
二、拆動臨時、永久封閉巷道通風設施的審批制度:
1、因工作需要拆除已封閉的停工區或采掘工作面接近此地點時,必須先排除其中積聚的瓦斯,排放瓦斯時。通風部門必須嚴格按照排放瓦斯規定及審批制度組織進行。嚴禁在停風或瓦斯超限的區域內作業。
2、拆動臨時、永久通風設施,通風部門首先提出安全技術措施,以書面形式上報,經執行單位簽字后,上報有關部門領導簽批,依次順序為:通風區長、機電區長、生產技術部長、生產調度室主任、安監質標部部長、安全副總經理、機電副總經理、生產副總經理、總工程師。
以上措施經有關部門、領導簽批后,施工單位方可嚴格按此措施貫徹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