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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煤礦一通三防、通風系統管理制度

    作者:佚名 2011-07-23 11:27 來源:本站原創

    第一章 通 風

    第一節 通風系統管理制度

    一、礦井必須有完整的獨立通風系統。必須按季繪制礦井通風系統圖,按月補充修改,多煤層開采的礦井必須繪制分煤層通風系統圖。各礦的礦井通風系統圖每季報區域公司通風部門(交換圖),由區域公司技術負責人審查后統一上報總公司通風部門。直管礦井直接上報總公司通風部門(下同)
    二、改變礦井采區以上通風系統(包括主要通風機的改造)時,必須編制通風設計安全措施,報區域公司批準。礦井開拓新水平和準備新采區的回風,在未構成通風系統前,必須制定安全措施經礦技術負責人批準后,可以將此種回風引入生產水平的進風中,但此種回風中的瓦斯和二氧化碳濃度都不得超過0.5﹪。調整改變采區以下(包括采區)的通風系統時,其安全技術措施由各礦技術負責人審批。
    三、生產水平和采區必須實行分區通風。準備采區,必須在采區主要準備巷道(皮帶巷、軌道巷、專用回風巷)構成通風系統后,方可開掘其它巷道。在構成通風系統時,采區進、回風巷必須貫穿整個采區,嚴禁一段為進風巷,一段為回風巷。

    四、高瓦斯礦井的采區或低瓦斯礦井中高瓦斯采區必須設置至少1條專用回風巷;煤與瓦斯突出危險礦井的每個采區和開采容易自燃煤層的采區、開采煤層群和分層開采采用聯合布置的采區,必須設置1條專用回風巷。凡不按要求設置專用回風巷道的采區,采煤工作面不得組織回采工作。專用回風巷內不得用于運料、安設電氣設備,在煤與瓦斯突出的礦井,不得行人,專用回風巷通往其他巷道的聯絡巷都要設置柵欄、警標、管理規定等。
    五、按要求應布置專用回風巷的新開采區,專用回風巷不到位的,不準開掘采煤工作面進回風巷道。

    六、采掘工作面應實行獨立通風,布置采區和工作面時,必須經礦通風部門審核通風系統設計,不合理的通風系統不得使用。當布置獨立通風有困難需要串聯通風時,必須按《規程》的規定制定安全措施經礦技術負責人審批,并報區域公司技術負責人批準。嚴禁二次,多次串聯。
    八、高瓦斯采區的采煤面首次采用新的通風方式時,必須上報區域公司進行會審。

    九、沒有完整通風系統的采煤面嚴禁進行安裝和回采工作,嚴禁“魚刺”采煤法(巷采)等淘汰采煤法。
    十、各礦每年在安排生產計劃前必須按《煤礦通風能力核定辦法》進行礦井通風能力的核定工作,通風能力不能滿足生產需要時,必須“以風定產”,嚴禁超礦井通風能力生產。

    十一、嚴禁超通風能力生產。超通風能力生產的礦井、采區、工作面必須立即減少產量,重新調整生產布局及通風系統,把產量降到核定通風能力范圍內。
    十二、礦井內各地點的風速應符合《煤礦安全規程》相關規定,嚴禁無風、微風作業。煤巷或半煤巖巷內的風速不低于0.25m/s,掘進巖巷內的風速不低于0.15m/s。

    十三、在井下各巷道交岔口必須設置瓦斯、火災,水災事故避災路線標志牌,并標明避災撤退的方向和距安全出口距離。
    十四、進、回風井之間和主要進、回風巷之間的每一個聯絡巷中,必須砌筑永久性的擋風墻;需要使用的聯絡巷,必須安設2道聯鎖的正向風門和2道反向風門。通車風門應實現自動化。永久風門應安設傳感器。嚴禁同時打開兩道風門或一道風門長時間不關。不應在傾斜運輸巷中設置風門,如果必須設置風門,應安設自動風門或設專人管理,并有防止礦車或風門碰撞人員以及礦車碰壞風門的安全措施
    十五、對于壓力較大、單人難以開啟的風門,必須設有風門減壓裝置,保證單人通過風門時的安全。
    十六、新井投產前必須進行1次礦井通風阻力測定,以后每3年至少進行1次。礦井轉入新水平或改變一翼通風系統后,必須重新進行礦井通風阻力測定。每次礦井通風阻力測定結果報公司通風部門。
    十七、通風巷道必須由專業隊組及時維修。回風巷失修率不得高于7﹪,嚴重失修率不得高于3﹪。技術改造礦井失修巷道必須遵循主要巷道、采區巷道、回采巷道的順序全面開展維修工作,達到設計標準后,方可投入使用。
    十八、各礦應根據實際制定并不斷完善礦井主通風機無計劃停風時的預處理措施及應急救援預案,控制無計劃停風。一旦發生礦井主通風機無計劃停風的情況時,能夠按預處理措施和礦井停風應急救援預案迅速處理。
    十九、各礦要從供電系統、機電設備、日常管理方面加強管理,嚴禁主通風機和局部通風機的無計劃停電停風。主通風機和局部通風機一旦出現無計劃停電停風,必須組織追查,并有記錄可查。

    第二節 主要通風機管理制度

    一、主通風機必須在合理工況范圍內運行。改變主通風機運行的工況時、必須有礦技術負責人批準的安全技術措施。
    二、主要通風機因檢修、停電或其它原因停止主要通風機運轉時,必須制定停風安全措施報區域公司技術負責人批準。主要通風機計劃外停止運轉時,受停風影響的地點,必須立即停止工作、切斷電源,工作人員先撤到進風巷道中,由值班礦長迅速決定工作人員是否全部撤出、礦井是否停止生產。主通風機停止運轉期間,必須打開防爆門和有關風門,利用自然風壓通風。備用主要通風機因故在一周內無法正常運行時,必須制定專項措施,報礦技術負責人批準,并報區域公司備案。

    三、裝有主要通風機的井口必須封閉嚴密。無提升任務的出風井其外部漏風率不得超過5﹪、有提升任務的出風井不得超過15﹪;每6個月檢查維修1次出風井口的防爆門,至少每月檢查1次主通風機。改變主要通風機轉數或葉片角度時,必須經礦技術負責人批準。每月更換兩臺主要通風機運轉工作,因故不能按月更換風機運轉,要經過區域公司技術負責人批準。

    四、新安裝的、進行過技術改造的和連續運轉5年未進行性能測定的主要通風機,必須進行1次通風機性能測定。

    五、井下不應安設輔助通風機。確需安裝的,要制定措施和報告報區域公司、總公司審批。

    六、通風機房內必須安裝水柱計、電流表、電壓表、軸承溫度計等儀表,還必須有直通礦調度室的電話,并有反風操作系統圖、司機崗位責任制和操作規程。主要通風機的運轉應由專職司機負責,司機應每小時將通風機運轉情況記入運轉記錄簿內;發現異常,立即報告。

    第三節 礦井反風制度

    一、礦井應每年進行一次礦井反風演習,反風前提前編制礦井反風演習方案以及實施反風的安全技術措施,反風后要編制反風演習報告,礦井反風演習方案及措施在反風前半月報區域公司通風部門,反風演習報告在反風完成后1月報區域公司通風部門備案,區域公司匯總后統一上報總公司通風部門。

    二、每季度應至少檢查一次反風設施。新安裝的主要通風機(或主要通風機改造后)投入運行后以及通風系統有較大變化時,應及時進行一次礦井反風演習。多臺主要通風機運轉的,做聯合反風演習,并可以根據礦井需要做單臺反風演習。

    三、礦井主要通風機必須裝有反風設施,每一季度檢查一次反風實施,并建立檢查記錄備查。礦井主要通風機能在10 min內改變巷道中的風流方向;當風流方向改變后,主要通風機的供風量不應小于正常供風量的40%。

    四、井下所有永久風門都要有反風門,經常檢查反向風門的完好性,確保反風效果。

    第四節 局部通風管理制度

    一、局部通風機產品裝置要求:

    (一)淘汰JBT系列局部通風機,推廣使用低能耗對旋局部通風機。

    (二)局部通風機吸風口有風罩和整流器,11kw以上功率的風機還要安裝消音器。

    (三)局部通風機產品要有防爆合格證、產品合格證和MA標志。二、局部通風機安裝要求:

    (一)井下局部通風機要實現雙風機、雙電源,自動切換。主風機要實現“三專”供電,或者兩臺風機電源兩路分別來自同時帶電的不同母線段的相互獨立的電源。雙風機必須同等能力,不應以對旋通風機的前后極作為雙風機。

    (二)如果礦井為低瓦斯礦井,井下采區設計有專電源的,可以采用單臺局部通風機,但必須實現“三專”(專用變壓器、專用開關、專用線路)供電。

    (三)按規定敷設風機供電線路的電纜。為風機供電的電纜必須自礦井、采區變電所或者配電點引出,經過進風流接到風機饋電開關上,電纜不得自本掘進工作面回風側引入。

    (四)風機以及開關必都須安裝在距離回風口10米以外的新鮮風流中。“風電、瓦斯電”兩閉鎖裝置齊全。

    (五)風機要吊掛或者墊高,保證距離地面300mm以上。風機安裝地點如果巷道高度寬度不能滿足要求的,應當施工風機硐室。風機處應當接風機饋電開關(距離變電所比較近可以不接饋電開關)。風機開關,風電閉鎖開關,監控分站,瓦斯斷電儀等設備集中在硐室中整齊擺放或懸掛。監控分站的電源應當取自風機開關的電源側。

    (六)不得使用一臺局部通風機同時向兩個作業地點供風,也不得使用3臺以上風機(含3臺)向一個掘進頭供風。使用兩臺風機向一個掘進頭供風的,兩臺風機都要有風電閉鎖,任意一臺風機停止運轉時,掘進頭能斷電,實現停產。

    (七)雙風機功率在11kw以上的,應使用鐵制分風器。風筒必須有MA標志,采用抗靜電、阻燃風筒。必須使用直徑500mm(含)以上風筒。淘汰直徑500mm以下小直徑風筒。

    三、局部通風管理規定

    (一)實行局部通風機安裝審批驗收制度。凡安裝局部通風機,必須有申請,經過礦技術負責人審批。安裝完以后,還要有通風、機電、監測、安檢等部門驗收,合格后方可啟動局部通風機。

    (二)局部通風機由專人管理,保證正常運轉,任何人不得隨意停開,因檢修等原因要停局部通風機時,必須提前征得通風部門的同意,并且要制定停風安全措施報礦技術負責人批準。

    (三)無計劃停風時要將人員撤出并切斷電源,巷道口打上柵欄,揭示警標。并組織分析追查,嚴肅處理。需排放瓦斯時,必須嚴格安排放瓦斯管理制度嚴格執行。

    (四)風機排放瓦斯時,局部通風機及其開關地點附近10米內風流中的瓦斯不超過0.5%時方能人工啟動局部通風機向工作地點送風。

    (五)局部通風機運轉過程中,檢查員必須經常檢查局部風機及其附屬裝置完好運轉情況,發現問題立即匯報給通風部門采取措施進行處理。

    (六) 風筒要編號管理。風筒無破口,發現破口要及時更換或修補,風筒接頭嚴密,雙反壓邊,風筒吊掛平直,逢環必掛。風筒拐彎處要設彎頭或緩慢拐彎,不準拐死彎,異徑風筒要設過渡節。風筒出風口風量不低于作業規程規定,無瓦斯超限或積聚,并保證巷道內風速不低于《規程》規定。

    (七)風筒出風口到工作面的距離不超過5米,且風流能引射到迎頭,保證不積聚瓦斯,能吹散炮煙。

    (八)采用雙風機供風的,局部通風機每1天要試驗倒臺一次。

    每7天一次作瓦斯超限斷電實驗;每10天至少進行一次風電閉鎖實驗。

    (九)完善局部通風方面的監控系統。要安設風機開停傳感器,風電閉鎖開關狀態傳感器,掘進工作面應安設工作面、回風流兩個瓦斯傳感器。

    第五節 井下局部通風機安裝使用管理制度

    一、建立局部通風機安裝審批制度。局部通風機安裝前,應由使用單位提出申請,礦通風,機電,安檢等部門審批。

    二、局部通風機安裝運轉前,必須調整安裝地點的全負壓供風量,只有全負壓供風量大于局部通風機吸風量并保證巷道最低風速時方可安裝運轉。嚴防局部通風機發生循環風。

    三、局部通風機安裝后,必須組織通風,機電,監控,安檢等部門現場驗收并在驗收單上簽字,沒有經過驗收的風機,任何人不得開啟。

    四、局部通風機必須由專人進行管理,保持24小時正常運轉,每天要做一次主副風機倒臺切換試驗,并做好記錄。

    五、設置局部通風機管理牌板。管理牌板上要有局部通風機安裝地點、時間、型號、功率、局部通風機處的瓦斯濃度、全壓風量、入口風量、出口風量、測風時間、風筒直徑、風筒長度和管理人員等內容。

    六、臨時停電或因更換局部通風機、風筒需要停風的地點,必須斷電撤人,在巷口設置柵欄,揭示警標,在巷道新鮮風流中設警戒,禁止人員進入停風區。停風區瓦斯或者二氧化碳濃度達到3%不能立即處理的,24小時內必須及時進行封閉。

    七、局部通風機在井下連續運轉時間達到6個月時,必須升井進行檢修。

    第六節 通風設施管理制度

    一、各礦通風部門負責井下通風設施的技術業務管理,建立礦井通風設施管理臺帳和通風設施管理牌板,通風設施要及時標入礦井通風系統圖中。
    二、各礦要建立專門隊伍進行通風設施的建筑和拆除。未經通風部門允許,不得任意建筑、拆除、損壞通風設施。
    三、通風設施的建筑要符合《礦井通風質量標準標準》的要求。永久風門和密閉要用不燃性材料構筑,臨時風門,臨時密閉要采用厚度15mm以上木板魚鱗搭接,并用黃泥勾縫,臨時設施使用時間一般不得超過一個月,否則要構筑永久設施。嚴禁風簾,風障等淘汰設施。要求如下:

    (一)永久密閉:

    1.用不燃性材料建筑,嚴密不漏風,墻體厚度不小于0.5米(最薄處);

    2.密閉前5米內支護完好,無片幫、冒頂;

    3.密閉前5米內無雜物、積水、淤泥、電器設備;

    4.密閉周邊要掏槽見實幫實底,掏槽深度巖巷不小于0.3m,煤巷不小于0.5m(砌碹巷道要破碹后掏槽),見硬底硬邦與煤巖接實,并抹有不小于0.1m裙邊;

    5.密閉內有水的要在下部設反水池或反水管;密閉還應要設置灌漿孔、觀測孔。

    6.密閉前要設柵欄、警標、說明牌板和檢查牌;

    7.進回風之間擋風墻按密閉標準施工,擋風墻可設置小通風孔,保證巷道最低風速。

    (二)永久風門:

    1.每組風門不少于2道且要有2反門,通車門間距不小于一列車長度,行人風間距不小于5m;

    2.風門能自動關閉并裝有聯鎖裝置;

    3.門框要包邊沿口,有襯墊,四周接觸嚴密(以不透光為準,通車門底坎除外),門扇平整不漏風,門扇與門框不歪扭;

    4.風門墻垛要用不燃性材料建筑,厚度不小于0.5m(最薄處),嚴密不漏風(手觸無感覺,耳聽無聲音);

    5.墻垛周邊要掏槽見實幫實底,掏槽深度不少于0.3m。

    6.風門水溝要設反水池,或擋風簾,通車門要設底坎、電纜、管路孔要堵嚴。

    7.風門前后5米內巷道支護完好,無雜物、積水、淤泥。

    (三)永久調節風窗:

    1.用不燃性材料建筑,風窗內嚴禁穿過管線,風窗能調節,設置說明牌;

    2.調節風窗的調節位置要設在設施的上方,風窗的調節板要水平左右設置;

    3.風窗前后5米巷道支架良好,無雜物、積水、淤泥;

    4.設調節窗的墻體要掏槽,掏槽深度不小于0.3米。設有調節窗的風門,風門應當不漏風。

    四、通風設施建筑完成后要經驗收,不合格的通風設施要拆掉重新建筑,并建立驗收記錄。
    五、通風設施前后5m內不得堆放雜物。嚴禁單道風門,兩道風門有需要翻修的,要采取臨時封堵一道的措施,懸掛禁止通行牌。

    六、礦通風部門每月組織1次通風設施的檢查工作,檢查出的問題要及時處理,保證通風設施的正常使用。

    第七節 測風制度

    一、各礦通風部門必須每月編制礦井,采區,采掘工作面的配風計劃,配風要按照人數,瓦斯,溫度,炸藥用量等計算并用風速效驗。配風計劃要報礦技術負責人審批。

    二、每一礦井都必須建立測風制度,配備足夠的測風員,每10天對礦井、采區的進、回風量,采掘面以及其它用風地點的風量進行一次全面的測風。因井下風量調整或主要通風機工況變化等原因,使井下風量發生較大的變化時,要安排測風員及時進行全面測風。
    三、采煤工作面測定進、回風巷道的風量,掘進工作面測定局部通風機的全壓供風量、出口風量、入口風量。
    四、安裝局部通風機前測定局部通風機前的全壓供風量;更換局部通風機后及時測定局部通風機的全壓供風量、出口風量、入口風量及全壓總回風量。
    五、瓦斯涌出異常的采、掘面以及通風巷道的風量,礦通風部門根據實際需要增加測風次數。
    六、所有測風結果要及時填寫到測風地點的記錄牌板上和臺帳上,數據要求真實可靠,嚴禁弄虛作假。測風員在測風過程中如發現通風系統有問題,要立即查明原因并向礦技術負責人匯報,待通風系統穩定后重新測定風量。
    七、礦井主要進回風巷、采區進回風巷必須建立正規的測風站,采掘工作面及其它巷道的測風點可建立臨時測風站,測風站必須掛測風牌。測風時將巷道風量、風速、斷面、溫度、瓦斯和二氧化碳濃度、測定時間、測風員姓名等內容填寫到測風牌和測風記錄本上。
    八、風量測定結果每旬報礦技術負責人。月末編制通風月報。各礦通風月報經礦技術負責人審查后于每月3號前報區域公司通風部門(2份),區域公司匯總各礦通風月報后于5日前上報總公司通風部門。當礦井風量發生較大異常變化時,應及時向區域公司通風部門匯報。

    第八節 巷道貫通制度

    一、掘進巷道貫通前,綜合機械化掘進巷道在相距50m前、其他巷道在相距20m前,地測部門必須向礦技術負責人匯報,書面通知通風部門,并必須停止一個工作面的作業,由通風部門做好調整通風系統的準備工作。
    二、掘進巷道與其它巷道進行貫通作業時,必須編制專門的安全技術措施,由礦技術負責人組織生產、通風、安監、機電、地測等有關部門審查批準;要統一組織集體貫通,由通風部門負責人在現場統一指揮。

    三、掘進巷道與已密閉區域、老窯及情況不明的巷道貫通前,必須制定相應的巷道貫通措施,并報區域公司審批。一般巷道與已密閉區域、老窯及情況不明的巷道貫通時必須由礦技術負責人現場指揮,現場還應有救護隊員參加。

    四、巷道貫通措施中必須繪制貫通巷道兩端附近的通風系統圖,圖上標明風流方向、風量和瓦斯量的變化情況。明確貫通時調整風流設施的布置和要求,并預計貫通后的風流方向、風量和瓦斯量的變化情況。明確貫通時調整風流設施的布置和要求,明確貫通時現場負責人。
    五、貫通前,一般巷道貫通相距20m,煤巷綜合機械化掘進巷道相距50米時,只準從一個工作面向前貫通,對方工作面必須保持正常通風,停止一切工作,撤出人員,設置柵欄及警標,經常檢查風筒的完好狀況和工作面及其回風流中的瓦斯濃度,瓦斯濃度超限時,必須立即處理。

    高瓦斯、突出礦井掘進工作面與煤層巷道相距60米前,被貫通巷道要施工過貫通點5米以上,并對貫通點前巷道和貫通點后10米巷道進行加強支護,按照預定的貫通中心線方向,打3—5米深的探眼,填入標記物后,被貫通巷道停止施工,撤出人員,切斷電源,在該巷道回風巷口設置柵欄及警標,但不得停風,保持正常通風。

    六、炮掘貫通每次裝藥爆破前,掘進工作面班組長必須派專人和瓦檢員共同到對方工作面,檢查該工作面及其回風流的瓦斯濃度。瓦斯濃度超限時,必須先停止掘進工作面的作業,然后處理瓦斯,只有在兩個工作面及其回風流中的瓦斯濃度都在1﹪以下時,方可進行掘進工作和裝藥爆破。每次爆破前,在兩個工作面入口都必須設置柵欄和警戒。
    七、間距小于20m的平行巷道的掘進和聯絡巷貫通,執行巷道貫通作業的安全措施。其中一個巷道進行爆破時,兩個工作面人員都必須撤至安全地點。
    八、巷道貫通后,必須停止采區內的一切工作,通風部門要立即調整通風系統,待風流穩定后,方可恢復正常工作。

    九、各區域公司通風部門必須每月對各礦的巷道貫通工作有計劃,部署,安排。嚴禁各礦隨意貫通,防止誤貫通。

    第九節 盲巷管理制度

    一、因臨時檢修或更換風筒等原因,掘進工作面需要臨時停風的,必須經礦技術負責人批準,必須明確專人在通往停風區外的新鮮風流中設警戒,任何人不得進入停風區。

    二、所有停風區必須立即斷電、同時在距離巷道口不超過5m的地方設置密閉,同時必須切斷盲巷內鋼管、軌道等金屬物體,防止雜散的電流引入盲巷。

    三、當停風區瓦斯或二氧化碳超過3%或其它有害氣體超過《規程》規定,不能立即處理時,必須在24小時內封閉盲巷。密閉時應根據盲巷瓦斯涌出狀況和密閉時間選擇永久密閉或臨時密閉。

    四、臨時停風巷道恢復通風前,首先必須檢查瓦斯,證實停風區中瓦斯濃度不超過1.0%或二氧化碳濃度不超過1.5%,由當班瓦檢員負責指揮就地排放;當瓦斯濃度超限時,嚴格執行實行分級排放瓦斯管理制度。

    五、拆除密閉要制定專門措施,組織通風,安監,機電,礦山救護隊等單位參加,礦技術負責人擔任井下總指揮。拆除密閉時使用銅制工具并撒水濕潤。

    六、所有盲巷密閉都必須建立臺賬,每周至少檢查一次盲巷密閉墻內、外的氣體情況,并將松果結果記入盲巷管理臺賬。密閉墻損壞和墻外瓦二氧化碳濃度超限,要及時處理。

    七、盲巷必須定期檢查:已密閉處理的盲巷,每周至少檢查一次密閉和柵欄的質量。臨時停風設置柵欄的盲巷,每班至少檢查柵欄的質量及柵欄內1m處至巷道口段內的瓦斯、二氧化碳的濃度。

    八、所有盲巷都必須及時填到采掘工程平面圖上,采掘工作面距離盲巷20m以外時,必須排除盲巷內積聚的瓦斯,并保持正常通風,每班至少檢查一次瓦斯濃度,直到安全貫通為止。

    第二章 防 瓦 斯

    第一節 瓦斯管理制度

    一、礦井必須設置瓦斯管理機構,瓦斯檢查員配備符合要求,配齊瓦斯檢測的各類儀器儀表及工具,滿足瓦斯管理的需要。

    二、礦井各井巷、采掘工作面、硐室、爆破地點、電氣設備附近20m以內等風流的瓦斯濃度應符合規定,否則,必須按規定進行處理。

    三、礦井應制訂局部瓦斯管理措施,防止瓦斯積聚現象。一旦局部瓦斯超限或積聚,附近20m范圍必須停止工作,撤出人員,切斷電源,進行處理。

    四、臨時停工地點,不得停風,否則必須切斷電源,設置柵欄,揭示警標,禁止人員進入,并向礦調度室報告。嚴禁在停風或在瓦斯超限的區域內作業。

    五、建立瓦斯超限記錄制度,嚴格對瓦斯超限事故進行追查分析,制訂防范措施,落實責任。

    六、礦井每年必須進行瓦斯等級和二氧化碳涌出量鑒定工作,及時上報鑒定結果,鑒定工作一般放在7,8,9月份進行。

    七、高瓦斯采掘工作面的瓦斯治理方案及措施必須報區域公司備案,沒有按措施實施瓦斯治理工程,抽采率達不到要求,預抽期不夠的不得進行采掘作業。

    第二節 瓦斯檢查制度

    一、各礦必須按規定配齊瓦斯檢查員。瓦斯檢查員經過培訓持特種作業資格證上崗,攜帶合格的瓦斯檢定器,如實檢查記錄瓦斯檢查結果,做到現場交接班和檢查結果“三對照”。嚴禁空班漏檢,嚴禁虛報、高值低報瓦斯濃度。

    二、礦井必須每月制定瓦斯測點檢查計劃并報礦技術負責人批準。瓦斯檢查員要認真執行瓦斯巡回檢查制度和請示匯報制度,每班班中至少匯報一次,上下班各匯報一次,遇有特殊情況必須及時向礦調度室進行匯報。瓦斯濃度超過規定時,瓦斯檢查員有權責令現場人員停止工作,組織撤到安全地點。

    三、所有采區、采掘工作面、硐室、機電設備處、停風地點(柵欄外)和有人作業的地點及瓦斯變化異常區域,都應納入檢查范圍。瓦斯檢查結果必須及時記入瓦斯檢查員的檢查手冊和檢查地點的記錄牌上,瓦斯記錄牌上要至少保留兩個班的檢查結果,做到檢查手冊,班報,記錄牌三對照。

    四、采煤工作面進、回風流中瓦斯檢查牌板懸掛在距工作面30m的進回風巷內;掘進工作面懸掛在距迎頭不大于60m處;硐室瓦斯牌板懸掛在硐室進口明顯的值班人員處;總回風設在回風巷口5m處;臨時停工的掘進工作面,密閉盲巷等懸掛在柵欄前;局部通風機和機電設備附近懸掛在其5m的范圍內。

    五、高瓦斯礦井、低瓦斯礦井高瓦斯區域、突出礦井的采掘工作面必須設專職瓦斯檢查員,其他地點可以設置巡回瓦斯檢查員。

    六、低瓦斯采掘工作面礦井中每班至少檢查2次;高瓦斯采掘工作面礦井中每班至少檢查3次;有煤與瓦斯突出危險的采掘工作面和瓦斯涌出較大,變化異常的采掘工作面,必須有專人經常檢查;本班未生產的采掘工作面、可能涌出或積聚瓦斯或CO2的硐室和巷道,每班至少檢查一次;停風地點柵欄外每天檢查一次;密閉外每周一次;采用串聯通風的采掘工作面,應在被串工作面前的進風巷道內進行檢測,每班至少檢查1次。

    七、礦井總回風巷或一翼回風巷流中的瓦斯或CO2濃度,均應在測風站內測定,連續測定三次,取其平均值;采區回風巷風流中的瓦斯或CO2濃度,應在該采區全部回風流匯合后的風流中測定;連續測3次,取其平均值;采煤工作面回風巷風流中的瓦斯或CO2濃度,應在距工作面煤壁10m以外的采煤工作面回風巷風流中測定,每測點測定3次,取其最大值為測定結果和處理標準;采煤工作面風流中的瓦斯或CO2濃度,應分別選工作面前切口測點、工作面前半部測點、工作面后半部測點、輸送機中央距回風口15處測點、隅角測點,每測點測3次,取其最大值為測定結果和處理標準;采煤工作面進風巷風流中的瓦斯或CO2濃度,應在距工作面煤壁線10m以外的采煤工作面進風巷風流中測定,每測點測3次,取其中最大值為測定結果和處理標準;掘進工作面風流及其回風流中的瓦斯或CO2濃度測點,分別在工作面風流中和回風流中測定,取其最大值作為測定結果和處理標準;檢查掘進工作面瓦斯或CO2濃度時,還應檢查局部通風機、工作面內電動機及開關附近(10m以內)內的瓦斯濃度;停風區內和密閉外的瓦斯或CO2濃度測定,應在柵欄外測定;取其最大值為測定結果和處理標準。

    八、檢查時要避開風流匯合處不穩定的區段,以保證測值的準確性;測定風流瓦斯濃度時,要盡量避開瓦斯涌出量較大或變化異常的局部地點(如高頂、舊巷、火區或斷層等),而測定瓦斯積聚或局部瓦斯涌出時,應靠近這些地點。

    九、由瓦斯檢查員負責對采掘工作面甲烷傳感器處每班要檢查1次,與甲烷傳感器顯示數據進行檢驗對照,如有問題及時匯報處理,并按顯示數值較大的執行。

    十、瓦斯檢查員必須堅持“一炮三檢”制度,要注意記錄采掘工作面放炮后的瓦斯濃度變化,發現異常情況,應及時向礦調度室匯報。

    十一、井口20m范圍內及井下進行電氣焊、割作業必須有瓦斯檢查員現場經常檢查作業地點的瓦斯濃度。作業地點5m范圍內懸掛便攜式甲烷檢測報警儀,隨時檢測瓦斯變化。

    十二、礦長、礦技術負責人、工程技術人員、采掘區隊長、通風區隊長、班長、爆破工、流動鉗工、監測人員下井時,必須攜帶便攜式瓦斯監測儀。

    第三節 通風瓦斯日報審閱制度

    一、礦井必須由通風部門每天匯總井下瓦斯檢查結果及存在的主要通風、瓦斯問題,編制通風瓦斯日報。日報必須填寫三班內各地點瓦斯、二氧化碳濃度的最大值,通風瓦斯日報還要有重點采掘頭面的風量,溫度等參數。

    二、通風部門負責人或值班人員必須每一天審閱瓦斯班報、瓦斯日報、監測報表及瓦斯臺帳,掌握瓦斯變化,發現異常情況,積極采取措施進行處理,并向礦技術負責人匯報。

    三、通風瓦斯日報必須送礦長、礦技術負責人審閱審批,對重大的通風、瓦斯問題,應制定措施,進行處理。

    四、安檢科負責將領導批示意見,通知有關單位,并督促落實。

    五、監測值班員每天要打印瓦斯監測日報表,并注明瓦斯超限、斷線故障等情況,報礦長、礦技術負責人審閱審批。

    第四節 瓦斯排放制度

    一、礦井要制定瓦斯排放制度。對于瓦斯濃度超過1%(二氧化碳濃度超過1.5%)以上但瓦斯濃度1.5%以下超限,礦可制定就地排放措施,由瓦斯檢查員實施就地排放。對于超過1.5%的瓦斯超限排放,必須由礦技術負責人組織制定專項措施。瓦斯排放措施要有停風區域和排放所影響區域供電示意圖,停電方案,撤人警戒位置,參加排放人員等內容。

    二、瓦斯排放設立井上下指揮部,凡瓦斯超限,必須由礦技術負責人在調度室擔任井上總指揮,統一指揮瓦斯排放工作。對于井下因故造成瓦斯超限的巷道,執行按照瓦斯超限濃度大小分級排放制度:3%以下的瓦斯排放必須由通風科隊長擔任井下總指揮,超過3%的瓦斯排放必須由礦級負責人擔任井下總指揮,井下總指揮到井下現場統一指揮排放工作。

    三、局部通風機因故停止運轉,在恢復通風前,必須首先檢查瓦斯,只有停風區中最高瓦斯濃度不超過1%和二氧化碳濃度不超過1.5%,并且局扇及其開關附近10米范圍以內風流中的瓦斯濃度不超過0.5%時,方可人工開啟局部通風機,恢復正常通風。由現場瓦斯檢查員和跟班負責人負責恢復送風。

    對于停風區中瓦斯濃度超過1%但在1.5%以下,由瓦斯檢查員負責,跟班區隊長按照就地排放措施規定,執行就地排放,但是排放前后必須通知地面調度部門。

    四、瓦斯排放要按照撤人,斷電,限量原則組織,排放應有救護隊員參加,組織瓦斯超限排放必須提前向區域公司調度匯報。超過3%的瓦斯排放要提前向總公司調度室匯報。

    五、在排放瓦斯過程中排出的瓦斯與全風壓風流混合處的CH4和CO2濃度都不得超過1.5%,且回風系統內必須撤人停電,其他地點的停電撤人范圍應在措施中明確規定。

    六、只有恢復通風的巷道風流中瓦斯和CO2濃度不超過1%時,方可人工恢復局扇供風,并恢復巷道的電氣設備的供電和采區回風系統內的供電。瓦斯排放結束,所有排放人員要在瓦斯排放措施上簽字并向調度室匯報。瓦斯排放措施要存檔備查。

    第五節 瓦斯超限責任追究制度

    一、凡計劃外瓦斯超限和采掘工作面生產過程中瓦斯超限,要按事故追查,及時召開事故追查分析會,深入分析瓦斯超限的原因并制定出防范措施和處理意見。

    二、當發現瓦斯傳感器報警時,首先由礦調度室(或檢測部門)初步調查(立即通知現場安檢員、瓦斯檢查員、就近的監測人員或可以聯系的管理人員現場查看),做好詳細記錄,并及時匯報情況。屬于監控線路,供電等原因,要立即安排監測管理人員下井處理。

    三、當瓦斯超限濃度在1.5%以下時,由區域公司和礦級負責人組織,安檢部門牽頭,其他有關單位參見分析追查,追查結果要有事故經過、原因、責任人、防范措施、處理結果等內容,追查報告要報總公司。凡是沒有及時組織追查瓦斯超限事故,造成相同原因重復超限的,加倍處罰,并追究組織追查部門責任。

    四、1.5%以上的瓦斯超限由總公司組織追查。凡是瓦斯事故的責任者,要視其承擔責任情況給予經濟處罰,黨紀政紀處分。

    第六節 瓦斯監測管理制度

    一、礦井必須安全監測管理機構和相應的有具有安全監測和計算機專業知識的工程技術人員,負責監測裝置的管理工作。

    二、煤礦安全監控系統必須按《規程》規定對甲烷濃度、CO濃度、風速、風壓、溫度、煙霧、饋電狀態、風門狀態、局部通風機開停、主要通風機開停等參數或狀態進行監測監控。監控系統要具備:對井下監測地點監測數據超限和故障異常具有井上下同步聲光報警功能與故障斷電閉鎖功能;具有瓦斯斷電儀和瓦斯風電閉鎖裝置的全部功能;具有斷電狀態和饋電狀態檢測、報警、顯示、存儲和打印報表功能;具有互聯網功能,實現內外部網絡互聯。

    三、監控中心主機應不少于 2 臺,1 臺工作,1 臺備用.監控中心主機及聯網主機必須雙機備份或多機備份,主機及備用機必須配置不間斷電源,當電網停電后,系統必須保證正常工作時間不小于 2 小時;監控中心交流電源應有過壓、欠壓、避雷和漏電保護的配電柜,雙路電源供電。安全監控設備的供電電源必須取自被控開關的電源側,嚴禁接在被控制開關的負荷側。

    四、凡應安設監測裝置的地點,必須在作業規程或安全技術措施中對傳感器的安設種類、數量、位置和主機、聲光箱、動力開關的安設地點,控制電纜和電源線的敷設,控制區域、明確規定,并繪制系統圖,建立維護使用人員的責任制。

    五、應安設裝置的采掘工作面及其它作業地點,開工前必須根據已批準的作業規程或安全技術措施安裝。甲烷傳感器應當垂直懸掛,距頂板(頂梁)不得大于300mm,距巷道側壁不小于 200mm;掘進工作面的甲烷傳感器,不得懸掛在風筒的同一側,禁止用新鮮風流直接吹甲烷傳感器。

    六、采煤工作面上隅角、回風巷以及掘進巷道等處安裝的瓦斯傳感器,凡要求超限斷電的,超過規定瓦斯濃度數值時,都應立即切斷控制范圍內一切非本質安全電氣設備的電源,控制開關也必須安設傳感器,對斷電試驗不能動作的,應立即處理。隔爆兼本質安全型防爆電源宜設置在采區變電所,嚴禁設置在下列區域:(一)斷電范圍內;(二)低瓦斯和高瓦斯礦井的采煤工作面和回風巷內;(三)煤與瓦斯突出礦井的采煤工作面、進風巷和回風巷;(四)掘進工作面內;(五)采用串聯通風的被串采煤工作面、進風巷和回風巷;(六)采用串聯通風的被串掘進巷道內。

    七、安全監控設備必須具有煤礦礦用產品安全標志(MA),裝置必須按產品使用說明書的要求在入井前,經過48小時通電運行,井下調試不合格的,必須立即更換或上井檢修。

    八、井下裝置要定期維護調試(每隔7天進行一次巡回檢查調試);調試各項技術指標應符合規定,調試時必須攜帶標準氣樣、空氣樣進行校正;每隔7d必須對甲烷超限斷電閉鎖和甲烷風電閉鎖功能進行測試。甲烷超限斷電功能的測試工作必須在被控開關帶電狀態下進行,斷電控制測試內容包括斷電控制功能是否完好和饋電狀態傳感器狀態轉換是否正常。調校人員必須與監控中心核對調校結果,若存在問題,要重新調校。調試完畢后,要認真填寫調試維護記錄。

    九、如裝置監測與人工監測出現誤差時,在測值的±0.2%范圍內,應以測值大的瓦斯濃度為準,以確保安全。如人工監測平均值與裝置監測值誤差超過0.2%時,監測人員應及時下井進行校對。

    十、監測裝置在井下連續運行六個月以上,井下部分應按計劃分批運到井上進行全面檢修、清掃、調試、校正。

    十一、因故障檢修與監測裝置關連的電氣設備,需要停止裝置運行時,須制定安全措施,經礦技術負責人同意后,在監測人員配合下進行檢修工作。

    十二、監測中心站所獲取的各種技術資料均需保存,對井下事故的記錄,應長期保存。甲烷、溫度、風速、負壓、一氧化碳等重要測點的實時監測數值存盤記錄應保存3個月以上,模擬量統計值、報警/解除報警時刻及狀態、斷電/復電時刻及狀態、饋電異常報警時刻及狀態、局部通風機、風筒、主要通風機、風門等狀態及變化時刻、設備故障/恢復正常工作時刻及狀態等記錄應當保存 1年以上。當系統發生故障時,丟失上述信息的時間長度應當不大于 5 分鐘。每 3 個月對數據進行備份,備份數據的時間應當不少于 2 年。

    十三、監控中心應 24 小時連續正常工作,值班人員發現瓦斯超限報警,必須立即通知礦值班礦長組織處理,采取停止作業、撤出人員、進行處理等措施,并在 10 分鐘之內將現場情況和采取的措施及時上報區域公司,要求以電話或傳真上報;要在處理過程中每半小時上報一次,警報消除后的處理結果必須由礦值班領導簽字后及時上報區域公司備案。

    第三章 防 塵

    第一節 綜合防塵管理制度

    一、新礦井的地質精查報告中,必須有所有煤層的煤塵爆炸性鑒定資料。生產礦井每延伸一個新水平,應進行一次煤塵爆炸性試驗工作。煤塵的爆炸性由國家授權單位進行鑒定,鑒定結果必須報公司備案。各礦應根據鑒定結果采取相應的安全措施。

    二、在產生粉塵和受粉塵威脅的所有地點都必須采取防塵措施。沒有完善的防塵供水系統和防塵設施不得生產。地面永久性水池容積應不小于200m3,主管路直徑應不小于75mm,干管路直徑不小于50mm,支管路直徑不小于25mm。防塵用水管路應鋪設到能產生粉塵和沉積粉塵、需要用水沖洗和噴霧的所有巷道和地點。所有防塵管路和設施必須指定專人管理,至少每月巡檢一次,管路不得通過封閉區域。防塵管路統一標準色為消防紅。管路要吊掛平直、不拐死彎、接口不花接不漏水。

    三、礦井主要進回風巷、采區進回風巷、采煤面進回風巷、開掘巷道、裝煤點和井上下其它需要風流凈化的巷道都必須安設風流凈化水幕并正常使用,運輸巷內還應設自動水幕。水幕要吊掛平直,噴霧能封閉巷道全斷面,霧化效果好。井上下煤倉和溜煤眼放煤口,篩選點、破碎點、及所有轉、裝、卸載點應采取粉塵綜合治理措施,都必須安設噴霧裝置或除塵器并正常使用(必要時封閉)。所有皮帶轉載點還要設自動噴霧,噴霧要安裝穩固,能封閉塵源,霧化效果好。轉載點落差宜≤0.5m,否則安裝溜槽或導向板。井下所有轉、裝、卸載點總粉塵的降塵率應≥85﹪。煤倉和溜煤眼都應保持一定的存煤。

    四、各礦每季度年填制一次防塵系統圖,標明水池位置及容量,管路布置長度及管徑,設施布置及類別,水量水壓測定位置及數據,并報區域公司。
    五、所有巷道防塵管路每100米(皮帶巷運輸50米)設置三通閥門。必須定期沖刷巷道積塵,沖洗前要先清凈浮煤,沖洗時要做到無死角、無粉塵堆積,特別是如瓦排巷、專回、各類聯絡巷、通風峒室等處,各礦要制定相關措施進行及時清掃沖洗。對容易造成煤塵堆積的地點要隨時進行沖洗,巷道內嚴禁出現厚度超過2mm ,連續長度超過5m的煤塵堆積。

    六、 采煤工作面應采取安設水幕,定期沖塵等粉塵綜合治理措施。采面注水的,打鉆注水的技術參數和要求要在作業規程中明確,工作面正在作業的鉆孔和注水孔要掛牌編號并注明相關孔徑、孔深和封孔深度、流量、壓力等參數,注水前后要進行煤體水份測定,水份增加率應≥1.5﹪。當采用陷落法分層開采厚煤層時,可以采取在上一分層的采空區內灌水,對下一分層的煤體進行濕潤,

    七、炮掘工作面應采取粉塵綜合治理措施。必須采取濕式鉆眼,使排出的煤粉呈糊狀;炮眼內應填塞自封式水炮泥;放炮時必須在距工作面10-15m處安裝使用噴霧,霧幕覆蓋全斷面,放炮前后對工作面30m的范圍沖洗巷道和落煤,出煤時噴霧、灑水。

    八、接塵作業人員必須佩戴個體防塵用具。各礦應當及時發放職工防護用品。

    九、堅持測塵制度,生產作業地點粉塵中游離SiO2含量,每半年測定1次,粉塵的分散度每6個月測定1次。每月對全塵測定2次,每季度對呼吸粉塵測定1次。每一個測點每月至少全面測定一次,并及時填制測塵報表。

    第二節 隔爆棚安設管理制度

    一、對有煤塵爆炸危險的礦井,要采取預防性和隔爆的措施。礦井要采用隔爆棚(水棚或巖棚),隔爆棚分為主要隔爆棚和輔助隔爆棚。

    二、主要隔爆棚安設位置如下:(一)礦井兩翼與井筒相連通的主要運輸大巷和回風巷,(二)相鄰采區之間集中運輸巷道和回風巷道,(三)相鄰煤層之間的運輸石門和回風石門。

    三、輔助隔爆棚安設位置如下:(一)采煤工作面進風,回風巷,應距離采煤工作面60-200米之間,(二)采區內的煤巷,半煤巖巷,應距離掘進工作面迎頭60-200米之間,(三)采用獨立通風并有煤塵爆炸危險的其他巷道。

    四、水棚用水量按照巷道面積計算,主要水棚水量不小于400l/m2,輔助水棚水量不小于200l/m2,巖粉棚用巖粉量按照巷道面積計算,主要巖粉棚巖粉量不小于400kg/m2,輔助巖粉棚巖粉量不小于200kg/m2,隔爆棚要掛牌管理,及時補充水量(巖粉)。

    五、集中式主要水棚的棚區長度應不小于30米,輔助水棚棚區長度應不小于20米。吊掛水棚的掛鉤,應采用60°±5°斜鉤,相向吊掛。

    六、隔爆水棚應掛牌管理,牌板應標明位置,數量,管理單位,責任人等內容。

    第四章 防滅火

    第一節 防外因火災制度

    一、生產和在建礦井必須制定井上、井下防滅火措施。礦井的所有地面建筑物、煤堆、矸石山、木料場等處的防火措施和制度,必須符合國家有關防火的規定。木料場、矸石山、爐灰場距離進風井不得小于80m。木料場距離矸石山不得小于50m。不得將矸石山或爐灰場設在進風井的主導風向上風側,也不得設在表土10m以內有煤層的地面上和設在有漏風的采空區上的塌陷范圍內。
    二、新建礦井的永久井架和井口房、以井口為中心的聯合建筑,必須用不燃性材料建筑。對現有生產礦井用可燃性材料建筑的井架和井口房,必須制定防火措施。
    三、礦井必須設地面消防水池和井下消防管路系統。井下消防管路系統應每隔100m設置支管和閥門,但在帶式輸送機巷道中應每隔50m設置支管和閥門。地面的消防水池必須經常保持不少于200m3的水量。如果消防用水同生產、生活用水共用同一水池,應有確保消防用水的措施。
    四、開采下部水平的礦井,除地面消防水池外,可利用上部水平或生產水平的水倉作為消防水池。
    五、進風井口應裝設防火鐵門,必須有防止煙火進入礦井的安全措施。
    六、井下嚴禁使用燈泡取暖和使用電爐。
    七、井下和井口房內不得從事電焊、氣焊和噴燈焊接等工作。如果必須在井下主要硐室、主要進風井巷和井口房內進行電焊、氣焊和噴燈焊接等工作,每次必須制定安全措施,措施要由礦長審批,并遵守下列規定:
    (一)指定專人在場檢查和監督。
    (二)電焊、氣焊和噴打焊接等工作地點的前后兩端各10m的井巷范圍內,應是不燃性材料的支護,并應有供水管路,有專人負責噴水。上述工作地點應至少備有2個滅火器。
    (三)在井口房、井筒和傾斜巷道內進行電焊、氣焊和噴燈焊接等工作時,必須在工作地點的下方用不燃性材料設施接受火星。
    (四)電焊、氣焊和噴燈焊接等工作地點的風流中,瓦斯濃度不得超過0.5%,只有在檢查證明作業地點附近20m范圍內巷道頂部和支護背板后無瓦斯積存時,方可進行作業。
    (五)電焊、氣焊和噴燈焊接等工作完畢后,工作地點應再次用水噴灑,并應有專人在工作地點檢查1h,發現異狀,立即處理。
    (六)在有煤(巖)與瓦斯突出危險的礦井中嚴禁進行一切電、氣焊等工作。

    煤層中未采用砌碹或噴漿封閉的主要硐室和主要進風大巷中,不得進行電焊、氣焊和噴燈焊接等工作。
    八、井上、下必須設置消防材料庫,并遵守下列規定:
    (一)井上消防材料庫應設在井口附近,并有軌道直達井口,但不得設在井口房內。
    (二)井下消防材料庫應設在每一個生產水平的井底車場或主要運輸大巷中。
    (三)3.消防材料庫儲存的材料、工具的品種和數量應符合有關規定,并定期檢查和更換;材料、工具不得挪做他用。

    (四)井上、下消防材料庫必須建立材料、設備臺賬及更新、使用記錄。臺賬必須與庫房相一致。消防材料庫內的設備、材料不經礦井災害應急處理指揮部同意,不得挪用。

    九、井下爆炸材料庫、機電設備硐室、檢修硐室、材料庫、井底車場、使用帶式輸送機或液力偶合器的巷道以及采掘工作面附近的巷道中,應備有滅火器材,其數量、規格和存放地點,應在各礦年度災害預防和處理計劃中確定。
    十、井下工作人員必須熟悉滅火器材的使用方法,并熟悉本職工作區域內滅火器材的存放地點。

    十一、積極推廣以錨網為主的巷道支護技術,若錨網支護困難時,必須采用金屬支架巷道支護,嚴禁采用木支護方法,巷道背設材料應采用短圓木+荊芭或金屬網。

    十二、加強電器防爆檢查,及時更換老化的電纜;定期檢查各電纜接頭,電纜吊掛必須按照標準進行管理,防止因電纜著火而引燃附近的易燃物。

    十三、井下嚴禁使用柴油空壓機及油侵式變壓器等淘汰的電器設備。

    十四、井下使用的易燃物品(如:油脂、棉紗等),必須存放于密封的容器中,長期不用的必須及時升井。井下不準存放氧氣瓶、乙炔氣瓶,使用完畢后必須及時升井。

    第二節 防內因火災制度

    一、生產礦井延伸新水平和采區開采新煤層時,必須對所采煤層的自燃傾向性進行鑒定。
    二、開采容易自燃和自燃煤層的礦井,必須采取綜合預防煤層自然發火的措施。報廢已建立的防滅火系統時,必須報區域公司審批。
    三、在開采有自燃傾向性的煤層時,采區設計應采用后退式布置。必須編制專項防滅火設計并嚴格執行。在開采厚及特厚煤層時,必須有專項防滅火設計,凡一次不能采全高應當沿頂開采,不能留頂煤。采用前進式回采,必須有防滅火專門設計和安全技術措施,報區域公司技術負責人批準。
    四、開采有自燃傾向性煤層的礦井在正常的生產過程中,必須開展自燃火災的預測預報工作,及時掌握火區動態和采空區自然發火動向。每周的報表要由通風部門簽字審核,每月要有一份火情分析報告。
    五、開采有自燃傾向性煤層的礦井主要回風巷、采煤工作面上隅角及回風巷必須安設CO、溫度傳感器,瓦斯員檢查內容中加入CO、溫度的檢查內容,安設位置及檢查次數同瓦斯相同。
    六、開采有自燃傾向性煤層的礦井在巷道掘進過程中如出現冒頂區必須及時進行預防自燃處理,并定期檢查。
    七、開采有自燃傾向性煤層的礦井對采空區必須有防止自然發火的專項技術設計。
    八、開采有自燃傾向性煤層的礦井瓦斯員檢查井下各采掘面、主要回風巷、采煤工作面上隅角時,要檢查CO、CO二、O二、T等相關內容,與瓦斯報表一起上報,如發現有異常變化時,要立即上報調度室及相關負責人。
    九、開采有自燃傾向性煤層的礦井通風部門每日要對自燃發火觀測點的相關檢測內容進行分析,一旦發現有自燃發火征兆,立即上報相關領導,采取措施,進行處理,以防火災事故的擴大。
    十、在選擇確定風門、風窗、擋風墻等通風設施的位置時,應盡可能降低采空區、火區和煤柱裂隙處的漏風壓差,減少漏風量。
    十一、有自然發火傾向的生產工作面結束后,必須在45天內撤出一切設備,對采空區進行永久性封閉。因故不能按期封閉的工作面,必須制定防火措施報區域公司審批。
    十二、各礦對廢棄的溜煤眼、暗斜井和風眼必須及時用不燃性材料進行層間永久性封閉和充填,以防止自身發火及層間有毒、有害氣體擴散。

    十三、開采容易自燃和自燃煤層的礦井,必須建立以地面灌漿(粉煤灰)為主的礦井防滅火系統,井下灌漿系統管路必須鋪設到各采掘工作面,灌漿系統主管路的管徑不得低于¢75,支管路的管徑不得低于¢50;礦井灌漿能力不得低于30m3/h;并堅持正常使用。

    第三節 火區管理制度

    一、井下火災不能直接滅火時,必須封閉火區,礦技術負責人負責領導封閉火區的工作。封閉火區時,在確保安全的前提下應盡量縮小封閉火區的范圍,并必須指定專人檢查瓦斯、氧氣、一氧化碳、煤塵、其它有害氣體和風流、風量的變化,還必須采取防止瓦斯、煤塵和人員中毒的安全措施。
    二、在火區下或鄰近火區下開采的工作面,在開采前1個月必須將編制好的《火區下或鄰近火區下開采的安全技術措施》報區域公司審批。
    三、礦井發生火災形成火區后,要建立火區管理臺帳,并繪制火區位置關系圖。對符合注銷或啟封條件的火區要先向區域公司提出注銷或啟封報告,經批準后方可注銷或啟封。啟封火區和恢復火區初期通風等工作,必須由礦山救護隊負責進行,火區回風流所經過巷道中的人員必須全部撤出。
    四、由內因外因火源引起的井下火災,統稱礦井火災事故。凡發生礦井火災事故,均須進行事故統計與分析,并按規定向上級呈報事故報告。
    五、井下由于火災無法直接撲滅而封閉的區域稱為火區。所有火區和曾經發火的地點都必須在火區位置關系圖上注明。每一處火區都要按形成火區的先后順序進行編號,并建立火區管理卡片。火區位置關系圖和火區管理卡片,由礦通風部門永久保存。
    六、井下火區必須采用永久防火墻封閉,所有永久防火墻都必須統一編號,防火墻的管理和啟封都必須嚴格執行《規程》有關規定。
    七、在火區附近進行采掘工作必須遵守以下規定:
    (一)在已熄滅注銷的火區內及其下方鄰近煤層開采時,必須制定安全措施,報礦技術負責人批準。
    (二)在同一煤層、同一水平的火區附近進行采掘時,必須留有足夠寬度的煤柱隔離火區,并編制設計,報礦技術負責人批準。
    第四節 火區啟封管理制度

    一、封閉的火區,只有經過取樣化驗分析證實,并且具備啟封條件時,方可認為火區已經熄滅。啟封已熄滅的火區,必須先制訂措施,報區域公司技術負責人批準,方可執行。
    二、啟封火區報告內容包括:火區位置、發火日期及其原因;火區鑒定資料及依據;啟封前進入火區偵察的程序和打開密閉的程序;啟封安全措施(包括重新封閉方案);啟封火區圖(注明火區位置,防火墻位置,通風系統圖等)。
    三、啟封火區前應做好下列準備工作:
    (一)做好把火區的回風直接引入回風巷的準備。火區回風所通過的巷道內不準有人員或停留,要切斷電源。
    (二)在有瓦斯和煤塵爆炸危險的礦井中,與火區相連的巷道內應仔細撒布巖粉,采取隔爆措施。
    (三)準備好足夠的啟封火區和重新封閉火區所需的一切材料設備和滅火器具。

    (四)火區啟封前,應先在防火墻外修筑帶門的鐵風墻,啟封時把門關閉,不使大量新鮮空氣流入封閉區,以防止可能尚未熄滅的火源復燃或引起瓦斯爆炸。
    四、啟封火區時,由礦山救護隊按照有關規定,進行啟封工作。
    五、在啟封火區時,要逐段恢復通風,并認真檢查各種氣體濃度和溫度,如有復燃危險時,必須立即停止通風并封閉火區。

    第五章 防 突

    第一節 防突基礎管理制度

    一、所轄有突出礦井的區域公司設專人負責防治煤與瓦斯突出的管理工作,研究制定防突抽放工作計劃和技術指導,檢查督促各單位嚴格執行防突措施和瓦斯抽放管理制度,收集各礦防突抽放技術資料,開展防突科研,搞好瓦斯抽放工作。

    二、突出礦井應當做好防突工程計劃和實施,將防突的預抽煤層瓦斯、保護層開采等工程與礦井采掘布置、工程接替等統一安排,使礦井的開拓區、抽采區、保護層開采區和突出煤層(或被保護層)開采區按比例協調配置,確保在突出煤層采掘前實施區域防突措施。
    三、突出礦井要成立防突科室并要組建防突、打鉆、抽放施工隊伍,配備3~5名管理技術干部。防突施工隊按需分配一定數量的參數測試工、打鉆工、瓦斯抽放工、打鉆驗收工、抽放系統巡檢工和設備抽放管路安裝維修等工種。有突出預兆的礦井,可在通風部門設專職防突技術管理人員,開展防突工作。

    四、突出礦井由防突科負責每天編報防突日報,礦長、技術負責人每天簽閱批示。突出礦井要編制季、月防突工作計劃總結,填制防突季、月報表,于每月5號前報送區域公司。

    五、在突出區域施工的采掘工作面由礦編制防突技術措施,經過礦技術負責人審批后,報區域公司技術負責人批準后執行。

    六、突出礦井要加強瓦斯地質內業管理,防突科(隊)必須具備的圖紙及表格和卡片。
    (一)礦井分煤層瓦斯地質圖每年填繪、修改一次。
    (二)采區瓦斯地質交換圖每年填繪、修改一次。
    (三)回采工作面瓦斯地質說明書。
    (四)建立有關臺帳和表格
    1.礦井瓦斯壓力測試卡片,臺帳;
    2.礦井瓦斯含量測試臺帳;
    3.煤的突出參數測試臺帳;

    4.預測(校檢)報告單:測試人和現場施工單位簽字。預測(校檢)臺賬,防突科存檔。

    5.防突措施報告單:措施施工人和現場施工單位簽字。防突措施管理臺賬,防突科存檔。

    6.煤與瓦斯突出卡片,突出管理臺賬。

    第二節 綜合防突措施管理制度

    一、突出危險性預測預報:

    (一)突出采掘工作面按《防突規定》由礦技術負責人根據本礦和工作面具體情況,選擇預測指標做為突出采掘工作面突出危險性預測指標。
    (二)各預測指標的臨界值由礦技術負責人組織防突部門積累資料,摸索研究本礦某一突出煤層的臨界值,在此之前,按《規定》相應規定執行。各礦確定采用的預測指標經過礦技術負責人審批后上報區域公司技術負責人批準后使用。

    (三)采掘工作面進行突出危險性預測的具體操作按《規定》相應規定執行,保證預測孔的數量、布孔位置、孔深等符合要求,以保證測值的準確性。
    (四)測試儀器使用前,應認真檢查各部件的完好性,保證儀器的測定精度。
    (五)測試工必須經專業知識培訓,并經考核合格后,做到持證上崗。
    (六)防突采掘工作面開工前,配備“防突管理牌板”和“防突措施管理牌板”,并加強管理,由礦防突部門如實認真填寫各參數。

    二、防突技術措施
    (一)當預測指標超標或工作面符合《規定》規定時必須認真貫徹執行已批準的防突技術措施,從鉆孔的布置、方位角度、孔深、孔徑把好關,達到措施均勻控制工作面前方及掘進工作面周邊煤體2~4米處的要求,并如實認真填寫“措施終孔報告單”,報礦技術負責人審批。
    (二)不同的防突技術措施及在不同突出煤層采掘工作面運用時孔數的確定,要以現場實際測定的排放半徑為依據,不得隨意確定。

    三、防突技術措施的效果檢驗
    (一)采掘工作執行防突技術措施后,必須進行防突技術措施的效果檢驗,否則不準生產。
    (二)防突技術措施的效果檢驗按《規定》執行,保證留有不小于2米的超前距,嚴防超掘超采,并填寫預測(效驗)報告單,報礦技術負責人審批。
    四、安全防護裝備的管理
    (一)井巷揭穿突出煤層或在突出煤層中進行采掘作業時,都必須采取安全防護措施。非突出煤層工作面由礦技術負責人根據工作面情況(突出預兆、瓦斯等)確定。
    (二)在突出危險區中的采掘工作面必須具有獨立的回風系統,其中掘進工作面要建立堅固的防逆流反向風門和設置可靠的過風筒逆止閥。

    (三)進入突出采面的所有工作人員必須佩帶隔離式自生氧氣自救器。
    四、防突采掘工作面設置壓風自救系統的規定:
    (一)采煤工作面風巷距上出口25—40米設置1—2組壓風自救袋;機巷放炮處安設1—2組壓風自救袋。掘進工作面距迎頭25—40米設置1—2組壓風自救袋;每處壓風自救袋的數量按工作面人數最多確定。
    (二)采掘工作面末組以后每隔50m安設一組,每一組可供5-8人使用,且不少于5個袋,末組壓風自救裝置不得少于13個袋,且符合質量標準要求。

    (三)壓風自救袋的安裝位置必須是支架完好、無空幫空頂、地點寬敞的人行道側。壓風自救系統實行掛牌管理,保證連續供風。
    五、采掘工作面遠距離放炮規定執行。
    (一)采煤工作面放炮地點原則上為采面下出口機巷往外50米,且最小距離不得小于100米。工作人員躲炮在機巷壓風自救袋處,嚴禁在工作面內部放炮。躲炮時間不少于30分鐘。
    (二)掘進工作面放炮時,放炮員、瓦檢員應在避難室或防突措施批準的放炮處(要有壓風自救系統)放炮外,且最小距離不得小于300米,其它人員一律撒到反向風門以外新鮮風流中。
    (三)具體放炮撤人距離由礦技術負責人組織編制工作面防突措施時批準后,方可執行。

    六、避難硐室構筑及裝備:硐室寬度不小于1.5m,高度不低于2m,長度根據工作面人數確定,且每人使用面積不得小于0.5m2,并能滿足15人避難。構筑材料必須是料石,硐室隔離門門軸應在工作面一方。硐室內支護良好,有直通調度室電話,并有壓風自救裝置。

    第三節 石門揭煤工作面的防突管理制度

    一、各礦要優化設計,突出煤層工作面應避免在下列情況下揭煤:

    (一)避免石門與煤層小角度、長距離揭煤。

    (二)避免地質構造復雜、地質構造破壞帶、應力集中帶揭煤。

    (三)避免煤層瓦斯壓力大,經評價具有嚴重突出危險性的區域揭煤。

    二、做好瓦斯地質探測。距突出煤層最小法向距離10米前(地質構造復雜、巖石破碎的區域,最小法向距離20m),采取物探和鉆探手段,準確掌握煤層位置、距離、賦存狀況和瓦斯地質情況

    三、經區域預測具有突出危險性時,距突出煤層最小法向距離7米之前采取區域預抽煤層瓦斯區域防突措施,并進行效果檢驗,直到效果有效為止。

    四、執行區域防突措施后進行區域消突評價。由礦按照評價內容和要求提出評價報告,并確認效果評價結論和是否允許進行石門揭煤作業。

    五、距突出煤層最小法向距離5米前進行區域措施驗證(效檢),驗證(效檢)有突出危險時,實施工作面防突措施并進行工作面措施效果檢驗,直到措施有效。

    六、區域驗證無突出危險或在采取工作面防突措施并效檢有效時,邊探邊掘至距突出煤層最小法向距離1.5米時,再次進行工作面驗證(效檢)。驗證(效檢)有突出危險時,再次實施工作面防突措施,直到驗證為無突出危險。

    七、效果評價有效和驗證為無突出危險后,經礦、區域公司組織進行兩級現場檢查驗收合格后,在采取安全防護措施的前提下,采用遠距離爆破揭開煤層。

    八、各礦石門揭煤施工必須統一組織,并有礦防突部門科隊長現場指揮,相鄰區域人員要撤離或停止工作,待安全揭煤后方可恢復正常施工。未能一次揭穿煤層時,繼續執行揭煤安全技術措施并直至進入煤層頂板或底板5m以上,揭煤全過程結束。

    九、區域突出危險性預測預報

    (一)低瓦斯礦井開拓工程首次揭煤前;高瓦斯礦井、突出礦井的非突出煤層每延伸50米或開拓新采區時;突出礦井突出煤層、經評估認為有突出危險的新建礦井在石門揭煤前進行突出危險性預測。

    (二)區域突出危險性預測指標必須采用揭煤點的實測煤層瓦斯壓力和瓦斯含量。

    十、石門揭煤工作面區域防突措施

    (一)石門揭煤工作面采取穿層鉆孔區域預抽煤層瓦斯區域防突措施。

    (二)預抽鉆孔的最小控制范圍:石門和立井、斜井揭煤處巷道輪廓線外至少15m(經評價突出危險性嚴重時按照30米控制),同時保證控制范圍的外邊緣上的任意一點到揭煤巷道(包括尚未掘進的巷道部分)輪廓上任意一點的直線距離不小于5m

    (三)區域預抽鉆孔盡可能一次性控制揭煤全過程,工作面鉆孔不能控制全過程時,采取“輔助巷道法”進行控制和區域打鉆抽采;輔助巷道長度根據瓦斯壓力和整個揭煤全過程長度確定,在具體設計及防突措施中進行明確并實施。

    十、 區域防突措施效果檢驗

    (一)必須采用實測殘余瓦斯壓力和殘余瓦斯含量指標法。瓦斯含量采用間接法和直接法分別測定并取最大值。

    (二)檢驗鉆孔信息判定法:檢驗期間揭煤單位必須觀察、記錄在煤層中進行鉆孔等作業時發生的噴孔、頂鉆及其他突出預兆。

    (三)區域防突措施效果檢驗前,由專業技術人員首先分析、并現場實際檢查預抽區域內鉆孔的分布等是否符合設計要求,不符合設計要求的,不準進行效果檢驗。

    (四)任何一個檢驗測試點超標或檢驗鉆孔異常有突出預兆時,必須重新執行區域預抽防突措施。

    (五)區域措施效果檢驗至少布置4個檢驗測試點,并且至少有1個檢驗測試點位于要求預抽區域內距邊緣不大于2m的范圍;區域措施效果檢驗孔孔深必須與檢驗附近點的措施孔孔深相同或小于措施孔孔深2米。

    十一、石門揭煤區域防突措施消突效果評價

    (一)石門揭煤工作面區域防突措施實施后,必須進行消突效果評價,評價報告報區域公司業務保安部門。沒有按規定進行評價的,嚴禁進行石門揭煤作業。

    (二)消突評價指標規定如下:揭煤工作面直接測定的煤層殘余瓦斯壓力和殘余瓦斯含量指標;測試鉆孔異常信息指標;瓦斯抽采率指標;瓦斯抽采率不低于45%。

    十二、局部預抽瓦斯防突措施鉆孔的控制范圍:石門的兩側和上部輪廓線外至少15m,下部至少12m。

    十三、揭煤工作面輔助防突措施

    (一)對于厚煤層在揭煤、特別是過煤過程中對于掘過的巷道頂部煤體要采取煤體固化措施。煤體固化措施在采取區域預抽瓦斯防突措施有效后方可實施。

    (二)金屬骨架超前支護措施在揭煤前和穿過煤過程中必須認真執行,金屬骨架超前支護長度根據煤層厚度、穿煤段長度、煤層傾角等確定,至少進入頂(底)板0.5m,當不能一次進入頂(底)時,進入煤層的長度不小于15m。

    十四、揭煤施工的技術監督和組織管理

    (一)石門揭煤地點工作面從掘進至距突出煤層的最小法向距離10m開始,必須在本單位調度室掛比例1:100的施工圖;施工單位必須采用鉆探手段邊探邊掘,探測結果及時上圖,防止誤揭煤層。

    (二)石門揭煤執行區域防突措施后和揭煤前,必須由礦技術負責人帶隊組織現場檢查驗收并提出申請驗收報告,由區域公司組織現場檢查驗收。否則,不準揭煤。實施石門揭煤工作必須提前通知區域公司。

    十五、 石門揭煤通風系統和安全防護有關要求

    (一)石門揭煤執行區域防突措施前必須建立獨立可靠的通風系統,防突設施齊全。否則,不準進行打鉆施工。

    (二)石門揭煤巷道內必須按規定設置避難所或壓風自救裝置。避難所必須符合《防治煤與瓦斯突出規定》標準,防突設施、水源、壓風自救、通訊、自救器、食品等配備齊全。

    (三)避難所的位置根據現場實際情況確定;避難所位置必須設置醒目標示或掛醒目警示牌;巷道交叉點位置必須設置醒目標示或掛醒目警示牌。

    (四)打鉆施工期間除打鉆人員外巷道內不準有其他作業人員。

    十六、石門揭煤措施審批程序

    (一)突出煤層所有平均煤厚超過0.3m的石門揭煤工作必須編制揭煤專項防突設計和綜合安全技術措施

    (二)經區域預測無突出危險性的煤層石門揭煤措施經礦技術負責人審批后,報區域公司技術負責人批準。

    (三)經區域預測有突出危險性的煤層石門揭煤措施進行會審。經礦、區域公司會審后報總公司公司業務保安部門,由公司主管領導牽頭組織進行會審,提出批復意見,經總公司技術負責人批準后貫徹執行。

    第六章 瓦斯抽放

    第一節 瓦斯抽放系統管理制度

    一、高瓦斯礦井,突出礦井必須建立永久瓦斯抽放系統。低瓦斯礦井在回采過程中瓦斯涌出量大,以通風方法不能稀釋瓦斯保證安全生產的采煤工作面,也必須建立瓦斯抽放系統,抽放能力滿足需要。

    二、瓦斯抽放系統必須完善、可靠。抽放系統應當遵循“大流量、大管徑、高負壓、嚴封閉”的原則,抽放能力應滿足最大抽放量需要,抽放泵能力應有一定富余量(一般按60%考慮),抽放管徑應按最大抽放流量分段選配。

    三、礦井應根據生產接替和瓦斯治理計劃,編制瓦斯抽放設計,報礦技術負責人批準,并報區域公司、總公司通風部門備案。每個高瓦斯采煤工作面必須有專門的瓦斯抽放設計。因地質條件發生變化時,應及時修改設計,并經礦技術負責人批準。

    四、進行瓦斯抽放的工作面瓦斯抽放設計具體內容包括:

    (一)工作面概況:開采煤層及鄰近煤層賦存情況(柱狀圖)、地質概況、回采工作面參數、預計瓦斯涌出量、管路系統設計及抽放量預測等。

    (二)鉆孔數量、參數(開孔及終孔位置、上仰角、方位角、直徑、穿越巖層等)。

    (三)封孔方法、封孔長度。

    五、瓦斯抽放實行計劃目標管理,制訂抽放工程施工和瓦斯抽放量考核辦法。根據抽放工作計劃,每月制訂抽放工程施工計劃和瓦斯抽放量計劃,按照“超獎欠罰”的原則進行考核。

    六、及時編制抽放旬報、月報,繪制瓦斯抽放系統圖,并及時進行修改。

    七、抽放要填報瓦斯抽放日報表,經審核后報送礦技術負責人,同時報區域公司。

    八、抽出瓦斯可引排到地面、總回風巷、一翼回風巷或者采區回風巷,必須保證稀釋后風流中的瓦斯濃度不超限。排出的瓦斯排入回風巷時,在排瓦斯管路出口必須設置柵欄,懸掛警戒牌。柵欄設置的位置是上風側距管路出口5m,下風側距管路出口30m,兩柵欄間禁止任何作業。在下風側柵欄外必須設安全監控瓦斯傳感器,保證巷道中的瓦斯濃度超限時能及時報報警和斷電,停止抽放瓦斯,進行處理。

    第二節 瓦斯抽放設備及管路管理制度

    一、瓦斯抽放泵站司機堅持巡回檢查制度,每小時檢查一遍設備運行狀況和抽放參數,保證抽放泵安全可靠運行,泵站抽放負壓有明顯變化(超過10kpa)時,應及時匯報,并查明原因,采取措施,進行處理。停泵必須有匯報、有記錄,嚴禁私自停泵。

    二、泵站應加強電器設備管理和防火管理,配齊消防器材,杜絕電氣失爆現象,嚴禁吸煙,杜絕明火、電氣失爆等現象。

    三、礦抽放管理部門負責對瓦斯抽放系統每旬應進行一次抽放參數(濃度、負壓、壓差、溫度)測定,實行掛牌管理。每班須設專人對瓦斯抽放系統進行巡回檢查,及時除碴、放水;抽放管路有漏氣、負壓異常時,應及時匯報,采取措施,進行處理;對抽放孔漏風、孔內溫度超標的,應及時甩孔。

    四、抽放管路應選擇阻燃、抗靜電材料,沿巷道敷設,做到接口嚴密,安裝牢固,盡量減少阻力。不得與電纜在巷道同側敷設,離地高度不小于300mm,吊掛平直、牢固。(一般每根抽放管應均勻吊掛兩處)

    五、抽放管路應按要求設置計量裝置,按規定進行抽放參數測定,進行瓦斯抽放量考核。

    六、抽放支管均應設置控制閥門,以方便檢修,并進行編號管理。

    七、抽放管路低洼、抽放孔含水等處應設放水器,實行掛牌管理,防止管路積水、堵塞,影響正常抽放。

    八、瓦斯抽放鉆孔一般應采用聚胺脂封孔,當孔口段較完好時,封孔長度3-5m,當孔口段破碎時時,封孔長度4-6m。

    九、每一抽放鉆場(或鉆孔)都必須安裝孔板流量(或其它流量測定裝置)和閥門。

    十、瓦斯抽放單位必須按設計要求進行瓦斯抽放鉆孔的施工,現場填寫鉆孔進度表,并將其填報在鉆孔施工臺帳上。鉆孔施工完畢后,設置鉆孔參數牌板。

    十一、每一鉆場應設置鉆孔參數和瓦斯抽放管理牌板。

    第三節 瓦斯抽放觀測制度

    一、地面抽放泵司機必須每小時對系統抽放情況觀測一次,填寫觀測牌板和記錄,并及時匯報礦調度,礦調度將匯報內容填寫在瓦斯臺帳上。

    二、觀察工在進行觀測前,先將觀測牌板上的上一班的觀測時間和觀測情況記錄在觀測記錄卡背面相應的欄目內,以備查對,觀察工接班后一小時開始巡視管路。

    三、每個采煤工作面的瓦斯抽放系統中,在用的每個鉆場(或鉆孔)必須設置觀測點,每小班必須觀測1次,認真填寫牌板(包括鉆孔編號、負壓、節流情況、瓦斯濃度、觀測時間、觀測人姓名等內容),由觀察工負責,并做到觀測牌板、觀測記錄、觀測班報和抽放日報四對口。

    四、瓦斯抽放泵站(包括移動抽放泵站)必須采用不燃性材料支護,并設置在抽放瓦斯地點附近的新鮮風流中。并建立人員出入登記制度及相關臺帳。

    五、瓦斯抽放泵司機(包括移動抽放泵站司機)要經常對抽放泵、抽放管道、安全設施、供水系統等到情況進行檢查,發現問題及時處理。

    六、地面瓦斯集中抽放系統必須設置抽放監控系統,監控系統應具備以下功能:

    (一)既可獨立運行,又可作為子系統與綜合監控系統聯網運行。

    (二)能連續監測泵房及井下抽放管路的負壓、濃度、溫度、一氧化碳、流量(純流量瞬時值、混合流量瞬時值、純流量累計值、混合流量累計值);泵房中循環水的水壓、進出水溫、水量;儲氣罐壓力、濃度、罐體高度、罐體水封水位及溫度;泵軸溫并及環境瓦斯濃度、設備供電狀態、設備開停狀態;供水管道的供水情況、供水池的水位;瓦斯閥門的開啟量;電流、電壓、功率。

    (三)能夠依據所測參數自動轉換為標準狀態下的混合瓦斯流量和純瓦斯流量,并計算出累計量.

    (四)當泵房環境瓦斯濃度超過規定時,能發出聲光報警及斷電控制,當抽放管中瓦斯濃度低于規定值時也能發出聲光報警及斷電控制。

    (五)具有任一分站的測點超限而由另一分站控制斷電的強制閉鎖交叉斷電功能。

    (六)系統對采集到的數據進行實時分析處理、屏幕查詢顯示和打印,并形成相應的歷史統計數據,存儲日、旬、月報表。

    七、瓦斯抽放泵站內瓦斯濃度每班至少檢查三次,泵房內瓦斯濃度不得超過0.5%,機體附近300mm處瓦斯濃度不得超過1%。并且泵站內必須安裝瓦斯監控探頭,當瓦斯濃度達到0.5%時,能夠自動切斷泵房內所有非本安型電氣設備的電源。瓦斯抽放泵電源側安設開停傳感器,以實時監測瓦斯抽放泵的工作狀態。

    第七章 一通三防技術管理規定

    第一節 礦井應當具備的“一通三防”技術資料

    一、通風系統

    (一)臺帳

    1.巷道貫通臺帳

    2.串聯通風臺帳

    3.反風設施、防爆門檢查臺帳

    4.測風臺賬

    5.通風設備,設施臺帳

    (二)存檔材料

    1.礦井主要通風機說明書

    2.礦井通風阻力測定報告

    3.主要通風機性能測定報告

    4.礦井反風演習措施、報告

    4.巷道貫通措施

    5.串聯通風措施

    6.通風系統調整措施

    7.礦井主要通風機選型設計

    8.通風設施設計及施工措施

    二、局部通風

    (一)臺帳

    1.局部通風機登記臺帳

    2.局部通風機安裝驗收臺帳

    (二)存檔材料

    1.采掘工作面作業規程

    2.局部通風機、風筒、分風器、防逆風裝置說明書及合格證 MA標志證書

    三、瓦斯管理

    (一)臺帳

    1.瓦斯積聚、超限記錄臺帳

    2.瓦斯排放記錄臺賬

    3.瓦斯等級鑒定臺帳

    4.瓦斯測點計劃,班報,手冊,通風瓦斯日報(每月裝訂一起)

    (二)存檔材料

    1.瓦斯排放措施

    2.瓦斯超限追查分析報告

    四、防突、抽放管理(高瓦斯、突出礦)

    (一)臺帳

    1.防突儀器儀表登記臺帳

    2.防突設備登記臺帳

    3.瓦斯抽放設備登記臺帳

    4.抽放參數測定記錄

    5.打鉆進尺臺帳

    6.預測預報、效驗臺帳

    7.瓦斯基礎參數測定臺帳

    8.安全裝置檢查記錄

    9.瓦斯抽放日報、月報

    10.防治煤與瓦斯突出月報

    (二)存檔材料

    1.防突設計

    2.防突措施

    3.防突設備說明書

    4.防治突出實驗設計、實驗報告

    五、防治自燃發火管理

    (一)煤層自燃傾向性鑒定臺帳

    (二)發火登記

    (三)密閉登記臺帳

    (四)火區封閉登記臺帳

    (五)消防材料登記臺帳

    (六)存檔材料

    1.防滅火措施

    2.密閉啟封措施

    六、綜合防塵管理

    (一)防塵設施登記臺帳

    (二)粉塵測定臺帳

    (三)煤層注水臺帳

    七、安全監控系統

    (一)監控設備管理臺帳

    (二)檢測儀器管理臺帳

    (三)傳感器標校記錄

    (四)監控系統運行記錄

    (五)局部通風機倒臺記錄

    (六)監控系統維修記錄

    (七)風電閉鎖、瓦斯電閉鎖安裝記錄

    (八)傳感器標校記錄

    (九)監測瓦斯日報

    八、其它

    (一)一通三防隱患排查記錄

    (二)一通三防例會記錄

    (三)一通三防事故追查分析報告,一通三防事故臺帳

    (四)一通三防質量標準化檢查臺帳

    (五)通風安全儀器儀表檢定臺帳

    (六)一通三防月度報表(含配風計劃,防塵,防滅火,監測等)

    (七)防滅火月度報表

    九、圖紙

    (一)通風系統圖(每一季一制作,每月修改。每一季度末與公司、區域公司交換)

    (二)防滅火系統圖,防塵系統圖,瓦斯監測系統圖,瓦斯抽放系統圖,壓風自救系統圖,避災線路圖(每一年一制作,每月及時修改)

    (三)通風網絡圖,通風立體圖(每一年一制作)

    (四)抽放泵站平面與管網布置圖,抽放鉆場及鉆孔布置圖(高瓦斯突出礦井、每一年一制作)

    (五)礦井瓦斯地質圖(突出礦井、每一年一制作,每月及時上圖)

    (六)其他圖紙

    第二節 區域公司應當具備的“一通三防”技術資料

    一、通風系統

    (一)臺帳

    1.巷道貫通臺帳

    2.串聯通風臺帳

    (二)存檔材料

    1.礦井主要通風機說明書

    2.礦井通風阻力測定報告

    3.主要通風機性能測定報告

    4.礦井反風演習措施、報告

    5.巷道貫通措施

    6.串聯通風措施

    7.通風系統調整措施

    二、局部通風

    存檔材料

    采掘工作面作業規程

    三、瓦斯管理

    (一)臺帳

    1.瓦斯積聚、超限記錄臺帳

    2.瓦斯排放記錄臺賬

    3.瓦斯等級鑒定臺帳

    4.瓦斯測點計劃

    (二)存檔材料

    1.瓦斯排放措施

    2.瓦斯超限追查分析報告

    四、防突管理

    (一)臺帳

    1.打鉆進尺臺帳

    2.預測預報、效驗臺帳

    3.瓦斯基礎參數測定臺帳

    4.瓦斯抽放日報、月報

    5.防治煤與瓦斯突出月報

    (二)存檔材料

    1.防突設計

    2.防突措施

    五、防治自燃發火管理

    (一)臺帳

    1.煤層自燃傾向性鑒定臺帳

    2.發火登記

    3.火區封閉登記臺帳

    (二)存檔材料

    1.防滅火措施

    2.密閉啟封措施

    六、綜合防塵管理

    七、安全監控系統

    監測瓦斯日報

    八、其它

    (一)一通三防隱患排查記錄

    (二)一通三防例會記錄

    (三)一通三防事故追查分析報告,一通三防事故臺帳

    (四)一通三防質量標準化檢查臺帳

    (五)一通三防月報表(含配風計劃,防塵,防滅火,監測等)

    九、 圖紙

    通風系統圖、防滅火系統圖、防塵系統圖、瓦斯監測系統圖、瓦斯抽放系統圖 、避災線路圖。

    第三節 總公司應當具備的“一通三防”臺帳報表圖紙

    一、瓦斯等級鑒定臺帳

    二、3%以上瓦斯超限追查分析報告

    三、瓦斯基礎參數測定臺帳

    四、瓦斯抽放月報

    五、防治煤與瓦斯突出月報

    六、礦井,水平,采區防突設計

    七、礦井區域防突措施

    八、礦井通風阻力測定報告

    九、主要通風機性能測定報告

    十、一通三防月報表(含配風計劃,防塵,防滅火,監測等)

    十一、 圖紙

    通風系統圖、防滅火系統圖、防塵系統圖、瓦斯監測系統圖、瓦斯抽放系統圖。

    第四節 圖紙資料上報規定

    一、各礦制作的報表,需要礦各級簽字的,一律打印后簽字存檔備查。需要凡是上報的報表,能夠實現電子傳輸的,一律以電子文檔傳輸。

    二、一通三防月報表,瓦斯抽放日報、月報表,防突月報表以公司通風部門設計的統一格式填報。在上報前,各礦必須經過技術負責人審閱簽字。凡上報總公司圖紙資料,必須由區域公司審查匯總,統一上報。

    三、圖紙實行季度交換制度。通風系統圖,每一季度一制作,上報總公司,區域公司各2份。其他防滅火系統圖,防塵系統圖,瓦斯監測系統圖,瓦斯抽放系統圖四種圖紙上報區域公司1份。

    第五節 關于制圖的基本要求

    一、制圖原則

    不論何種圖紙都必須做到準確、清晰、規范、美觀。

    準確:與實際一致。

    清晰:圖例、各種標注及說明大小適中不模糊。

    規范:圖例符合規定,不隨意設置符號,標注單位準確(常用、通用單位,只標注數字,不再標注單位)。

    美觀:圖框設計符合標準規定、內容布局勻稱,字體大小適中,顏色搭配符合規定。

    二、制圖要求

    (一)圖紙內容齊全,即繪圖內容、圖框、標題欄、圖例、說明等齊全。

    (二)比例尺選擇適當,首先按要求選擇,圖紙內容過多或過少的,要適當縮小或擴大比例尺,以達到一張圖紙能夠表達全部內容的目的。

    三、填繪一通三防圖紙具體要求

    (一)通風系統圖

    圖簽:位于圖紙右下角,大小:120×80mm,圖紙名稱填寫全稱,即××單位通風系統圖,制圖、審核、科長、技術負責人、礦長簽名必須手簽,制圖日期為季度末,比例尺為1:2000(或1:1000與礦采掘工程平面圖相同)。

    圖例:位于圖簽上方或左方,主要內容:主要通風機、局部通風機、進風風流、回風風流、永久風門、調節風門、反風門、調節風窗、防爆門、防突風門、密閉、擋風墻、風橋、風簾或風障、測風站、風筒、柵欄等。

    主要通風機參數表:位于圖紙左下方,與左下角要有一定間距,主要內容:風井名稱、風機型號、工作風量、工作風壓、風葉角度、電機型號、額定功率、額定轉速等。

    礦井基本情況表:位于主要通風機參數表右方圖例的左方,主要內容:礦井核定通風能力、礦井實際生產能力、礦井水平及采區個數、采煤工作面個數、掘進工作面個數、獨立通風硐室個數、礦井進風井數量及進風量、礦井回風井數量及回風量、礦井通風巷道長度、進風巷道長度、用風巷道長度、回風巷道長度,礦井總阻力,進風段阻力、回風段阻力、礦井需風量、礦井實際供風量、有效風量率、礦井永久風門數量、永久風橋數量、永久調節風窗數量、永久測風站數量等。

    標注要求:巷道寬度mm,風流方向標注在巷道一側,原則上標在巷道左側或上方,一條直巷原則上標一處,巷道較長時可增加1~2個、巷道分岔處及測風站處必須標注風流方向,風量標在測風站或巷道分岔處,標注風量、巷道斷面積,不需標單位,但數值必須是m3/min、m2,巷道或硐室名稱必須標注清楚,原則上標在巷道右側或下方,通風設施按實際位置標注,盲巷長度為5mm,局部通風機標注型號、臺數、吸風量、風筒型號,風筒要標到工作面,并標注回風流方向和風量,井口及井下各變坡點處均要標注高程。漢字標注用仿宋體小三號字,數字標注用仿宋體小四號字。

    (二)防塵或防滅火系統圖

    圖簽同通風系統圖。

    圖例:位于圖簽上方或左方,主要內容:除通風系統中要求的圖例外,還有防塵(防火)靜壓水池、防塵(防火)管路、閥門、噴嘴、水幕、滅火器、消防沙等。

    防滅火系統基本情況表:位于圖紙的左下方,主要內容:防塵(防滅火)水池位置容量,防塵(防滅火)管路型號、管徑、長度、安裝地點,閥門數量位置,水幕數量位置,發火點位置、注漿站型號、位置,煤層注水點注水方式、注水量等。

    標注要求:巷道寬度mm,通風系統標注進風和回風風流方向、風量、通風設施,防塵(防滅火)管路按巷道標注管徑、長度、三通設置等。漢字標注用仿宋體小三號字,數字標注用仿宋體小四號字。

    (三)安全監控系統圖

    圖簽同通風系統圖。

    圖例:位于圖簽上方或左方,主要內容:電源箱、斷電執行器、饋電開停傳感器、甲烷傳感器、溫度傳感器、風速傳感器、一氧化碳傳感器、風機開停傳感器、風門開關傳感器、分站、傳輸線等。

    安全監控系統基本情況:位于圖紙左下方,主要內容:主機型號、分站數量、位置,監控線路長度、型號,各類傳感器型號、數量、安裝位置等。

    標注要求:巷道寬度mm,監控線路標注在巷道中間,按巷道標注線路型號、長度,分站標注分站編號、型號、端口數量、作用,甲烷傳感器標注報警值、斷電值、復電值、斷電范圍等。

    (四)瓦斯抽放系統圖

    圖簽同通風系統圖。

    圖例:位于圖簽上方或左方,主要內容:抽放泵,管路(不同管徑用不同顏色),防回火、回氣、防爆裝置,集塵器,放水器,流量計,閥門,鉆場,鉆孔,傳感器等。

    抽放系統基本情況:位于圖紙左下方,主要內容:抽放泵位置、型號、臺數、功率、運轉狀況、流量、濃度,管路長度、管徑,抽放鉆場位置,鉆孔數量,孔徑,孔深,封孔長度,封孔材質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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