礦長黨風廉政建設責任制
作者:佚名
2011-07-12 10:50
來源:本站原創
礦長黨風廉政建設責任制
1.負責黨風廉政建設的全面工作;
2.對本礦副礦級領導干部、礦長助理、副工程師、直管科室及單位負責人中出現的違法、違紀案件負直接領導責任;
3.將黨風廉政建設與安全、生產、經營等工作同布置、同檢查、同考核、同總結;
4.督促領導干部黨風廉政責任制的落實;
5.主持召集會議,組織研究、制定廉政勤政措施和制度;
6.經常聽取紀檢監察機關的工作匯報,解決其困難,督促、指導各類違紀案件的查處工作;
7.負責向公司黨委、行政和紀委匯報黨風廉政建設工作;
8.定期接待職工信訪,密切干群關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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