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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煤礦調度管理規定(2011年版)

    作者:未知 2011-07-08 22:09 來源:本站原創

    煤礦調度管理規定(2011年版)

     

     

     

     

     

    **煤電股份公司
    目  錄

    第一章  總  則 1
    第二章  事故匯報及搶險處理 2
    第一節  事故匯報 2
    第二節  搶險處理 5
    第三章  生產調度及匯報 7
    第一節  生產調度 7
    第二節  生產匯報 9
    第四章  雨季“三防”和冬季“三防” 11
    第一節  建立“三防”管理機構 11
    第二節  雨季“三防” 12
    第三節  冬季“三防” 13
    第五章  下井匯報 14
    第六章   附  則 15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規范調度管理,強化調度指揮,充分發揮調度職能作用,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各級調度部門必須建立健全崗位責任制。
     礦井必須建立健全領導值帶班制度、生產調度會議制度、生產協調會議制度事故追查分析制度、調度業務學習制度、調度交接班制度、調度資料保管制度等規章制度。
     第三條  各單位必須建立健全調度信息體系,做好上傳下達工作,確保信息暢通。
     第四條  各單位必須對調度工作進行監督檢查和考核。
     第五條  調度匯報要及時、真實,杜絕遲報、漏報、虛報、瞞報等現象。
     第六條  調度工作人員應掌握安全生產方針、政策,熟知《煤礦安全規程》和有關煤礦安全生產的法律法規以及本企業有關安全生產的規章制度。
     第七條  調度工作人員應深入現場,及時了解安全生產情況。
     第八條  調度工作人員必須制止違章指揮和違章作業,保證安全生產。
     
    第二章  事故匯報及搶險處理
    第一節  事故匯報
     第九條  發生事故時必須按事故匯報處理程序及時、準確向有關領導、部門負責人匯報。
     發生重大事故(冒頂埋人、煤與瓦斯突出、瓦斯煤塵爆炸、突水、火災事故等)時,必須按事故匯報處理程序立即向值班領導、主要領導、總工程師、有關領導及有關部門負責人匯報。
     第十條  重大事故匯報必須遵守下列規定:
     (一)發生重大事故時,必須在發生事故30分鐘內向公司調度室匯報,及時匯報事故處理進展情況。
     (二)發生重傷或死亡事故時,必須將事故快報在24小時內報送公司調度中心;對當時傷情不清的,必須在醫院鑒定后24小時內補報事故報告。
     
    重大事故匯報程序圖


     

     

     


                                                               

        第十一條  值班調度員聽取事故匯報時必須記錄準確,及時向有關領導匯報。
     第十二條  值班調度員向有關領導匯報時必須記錄匯報時間、領導姓名、領導安排的處理意見,并記錄領導意見的傳達與落實情況等。
     第十三條  生產礦井發生下列情況之一者,必須當班匯報:
     (一)影響范圍為一個工作面且影響時間3小時以上(包括3小時)的。
     (二)影響范圍為一個采區且影響時間2小時以上(含2小時)的。
     (三)影響范圍為整個井下生產且影響時間為30分鐘及其以上的。
     (四)生產系統更換設備等影響生產1小時及其以上的。
     (五)全礦范圍跳電,主扇停止運行的。
     (六)因責任事故造成井下中央變電所、重要車間停電5分鐘內未恢復供電的。
     (七)壓風機風包和出風管路因積塵著火、爆炸,壓風機搗缸的。
     (八)主排水泵房排水管炸管、環形管路炸管的。
     (九)主提升機發生放大滑,過卷蹲罐,卡箕斗、卡罐、提升容器墜物、斷尾繩、尾繩相互纏繞的。
     (十)主要運輸巷道因事故中斷運輸四小時以上的。
     (十一)主運輸皮帶因事故影響生產四小時以上的。
     (十二)發生斜井跑車事故的。
     (十三)礦車墜井以及電機車碰頭、側撞、追尾的。
     (十四)因責任事故造成設備損失十萬元以上的。
     第十四條  地面生產系統、廠發生下列情況之一者,必須及時匯報:
     (一)凡影響生產時間達3小時及以上的。
     (二)因地面生產系統更換設備等影響生產1小時及以上的。
     (三)大面積停電影響生產和安全的。
     (四)地面主排水泵房排水管炸管,淹泵房。
     (五)因責任事故造成設備損失十萬元以上的。
     (六) 地面鐵路運輸,主要車站或主要正線行車中斷而影響煤炭外運長達2小時的。
     第十五條  發生下列事故之一者,必須及時匯報:
     (一)井下發生重傷或死亡事故的。
     (二)地面發生輕傷(需住院治療的)或輕傷以上事故的。
     (三)一次事故造成二人以上輕傷的。
     (四)放炮崩人、炮煙熏人的。
     (五)垮棚、冒頂、冒頂埋人或堵人的。
     (六)瓦斯窒息、中毒事故的。
     (七) 井下出現高溫火點、一氧化碳超限或明火的。
     (八)透水,誤透老峒、老塘的。
     (九)墜眼,車輛放大滑的。
     (十)井下無計劃停電造成瓦斯積聚的。
     (十一)煤和瓦斯突出的。
     (十二)瓦斯和煤塵爆炸的。
     (十三)主扇停止運行時間超過10分鐘的。
     (十四)全礦停電時間超過10分鐘的。
     (十五)井上下觸電事故的。
     (十六)井下淹泵房的。
     (十七)其它重大事故的。
    第二節  搶險處理
     第十六條   對礦(基層)匯報影響生產的一般性事故時,由當班調度員聯系有關業務處室(科室)負責處理并匯報當日值班領導。
     第十七條  發生下列事故時,必須及時、準確的向有關領導和部門匯報、處理,并做好原始記錄:
     (一)采掘工作面發生冒頂事故時,必須調清現場實際情況,以及現場組織搶救情況和事故發生的時間、地點、原因及事故處理經過等,并及時、準確的向有關領導和部門匯報、處理,做好原始記錄。
     (二)發生突水事故時,必須調清出水時間、地點、水量、水溫、水源和可能波及到的范圍,危險區域人員撤離情況,現場疏、排水情況及采取的措施
       (三)發生煤(巖)、瓦斯突出事故時,必須調清煤(巖)、瓦斯突出的時間、地點和原因,突出物堆積狀況,巷道堵塞情況,瓦斯濃度和波及范圍,災區和可能受威脅地區的人員撤離情況,遇險人員情況,通風系統和通風設施情況,供電系統情況,搶險救災情況等。
     (四)發生瓦斯煤塵爆炸事故時,必須調清事故發生的時間、地點、波及范圍,災區和受威脅區域人員的撤離情況,遇險人員情況,火源情況,通風系統和通風設施情況,供電系統情況,搶險救災情況等。
     (五)發生火災事故時,必須調清事故發生的時間、地點和原因,災區通風、瓦斯、煤塵和一氧化碳及其它有害氣體情況,現場滅火情況,火勢情況,災區和受威脅區域人員的撤離情況,供電系統情況,搶險救災情況等。
     第十八條  對生產過程中發生重大人身和非人身事故的處理,應遵守下列規定:
     (一)公司(礦)值班調度員接事故匯報后,立即按事故匯報處理程序向當日值班領導匯報,由值班領導負責處理和安排有關業務處室(科室)追查分析事故原因,并提出具體處理意見和防范措施
     (二)由公司(礦)值班調度員負責將事故處理意見和防范措施反饋到礦調度所(基層單位)并督促執行。
     (三)由礦調度所負責及時將落實情況以書面形式傳公司調度中心備查。
     第十九條  各礦醫院(所)在接到搶救工傷的調度通知后,必須迅速組織有關人員做好工傷搶救的準備工作,同時在初診結束后,20分鐘內向公司調度中心匯報,并負責組織有關人員對工傷進行搶救。
     第二十條  各礦醫院(所)要將工傷治療情況及時向公司調度中心匯報。
     第二十一條  救護隊在接到事故搶救調度命令后,必須按救護規程規定趕赴事故現場,并將事故處理情況定時向公司調度中心匯報。
     第二十二條  公司(礦)值班領導負責當日公司(礦)安全生產的安排和處理工作。發生下列事故時,由當日值班領導組織相關部門追查處理:
     (一)影響生產的重大非人身機電事故,公司機運管理部(礦機電科)負責。
     (二)影響生產的重大非人身頂板事故,公司生產技術部(礦技術科)負責。
     (三)影響生產的重大非人身透水、地測責任事故以及瓦斯超限事故,公司通防地測部(礦地測科)負責。
     (四)重傷及重傷以上事故,公司安全監察局(礦安監處)負責。
       第三章  生產調度及匯報
    第一節    生產調度
     第二十三條  交接班時必須將上班安全生產情況、存在的問題及領導指示交接清楚。
     第二十四條  接班后及時跟蹤調度上班存在問題及處理情況,并做好記錄。
     第二十五條  班中全面調度各采掘工作面的安全生產情況、主要系統運轉狀況,并及時匯報處理存在的問題。
     第二十六條  重要采掘工作面和領導交辦事項要重點調度。重點調度應做到:
     (一)高瓦斯區域
     1.每次通風排查會議所提出的重點頭面,必須進行跟蹤調度。
     2.遇瓦斯超限時,必須調清瓦斯超限的時間、地點、范圍,瓦斯濃度及瓦斯超限的原因和所采取的措施,并及時匯報、處理,做好原始記錄。
     3.石門揭煤和突出煤層采掘工作面,要調清現場實際情況、進度和采取的措施等,并及時協調、處理相關問題,做好記錄。
       (二)水文異常區域
     1.臨近采空區、斷層破碎帶及其他可能出水地區和縮小防水煤柱、提高回采上限開采的采掘工作面,必須調清工作面的進度、采高、頂板和地質變化情況以及現場采取的措施,發現問題及時匯報、處理,并做好記錄。
     2.出現水患(異常)時,必須要求現場停止作業、撤出威脅區人員,調清出水的時間、地點、出水量、水溫和采取的措施等,及時匯報處理,做好記錄。
     (三)采掘工作面
     1.采煤工作面安裝時,必須調清切眼頂板、支護、隱蔽工程情況及采取的措施。            
     2.采煤工作面初放期間,推進度、頂板冒落情況、特殊支護和采取的措施等。
     3.采煤工作面收作期間,必須調清工作面支護、頂板、出口、通風、瓦斯、水
     4.掘進工作面開工撥門期間,必須調清支護、頂板、放炮管理和采取的措施等。
     5.掘進巷道貫通施工期間,要調清貫通剩余距離、每班進尺情況、被貫通巷道的瓦斯、水、頂板和采取的措施等情況。
     6.采掘工作面過斷層或異常帶時,必須調清斷層或異常帶的實際情況、頂板情況、水和瓦斯變化情況及采取的措施等。
     (四)礦井停產檢修期間,必須調清檢修進度、存在問題及采取的措施等。
     第二十七條  交班前全面調度當班安全生產情況,調清存在問題。
     第二十八條  必須及時傳達上級下達的安全生產指令,并督促落實,做好記錄。
     第二十九條  認真填寫調度日志和有關牌板,并做好值班、交接班,重點調度等記錄。
     第三十條  調度記錄要字跡清楚、內容完整、詳細規范。
     第三十一條  匯報問題要及時、準確,用語文明規范。
     第三十二條  各類傳真、電文和通知要及時處理、分類歸檔。
     第三十三條  調度交接班應做到“五交清”,即交清當日(班)生產任務完成情況;交清安全生產事故、重點工作情況;交清領導指示、上級通知通報的貫徹執行情況;交清待處理問題;交清下一工作日(班)的生產任務。
     第三十四條  調度資料保管應遵守下列規定:
     (一)班、日調度記錄應保存5年以上。
     (二)調度日報、旬報和文字分析資料要保存2年以上。
     (三)有關通知、通報、傳真電文要保存2年以上。
     (四)死亡事故記錄、重大非傷亡事故專項記錄、非傷亡事故分類綜合統計資料要永久保存。
     (五)統計資料不得隨意對外公布。
    第二節   生產匯報
     第三十五條  班日匯報應包括下列內容:
     (一)上一班實際產量完成情況及存在問題。
     (二)當班安全生產情況:影響生產的各種因素(采掘工作面條件變化,生產、提升、運輸等主要系統發生的事故以及所采取的主要措施)和安全事故。
     (三)各綜采、機采工作面當班割煤情況。
     (四)礦井原煤日產量、掘進進尺、重點工程、開拓進尺、入洗原煤量和精煤產量。
     (五)高瓦斯頭面的瓦斯情況。
     (六)水文變化情況。
     (七)礦值、帶班領導名單。
     (八)礦井分區隊回采產量。
     (九)當班煤炭外運情況。
     第三十六條  班日匯報應遵守下列規定:
     (一)早班匯報時間:7:00~8:00;中班匯報時間:14:00~15:00;夜班匯報時間:21:30~22:30。
     (二)礦井分區隊回采產量匯報時間:7:00~8:00。
     (三)礦井原煤產量、掘進進尺、重點工程、開拓進尺、入洗原煤量、精煤產量及綜、機采園班割煤刀數匯報時間:15:00前。
     (四)礦值、帶班領導名單匯報時間:17:30前。
     (五)當班安全生產情況匯報每班不少于3次。
     (六)出現瓦斯異常時,必須在當班匯報。
     (七)水文異常且水量超過5m3/h的必須在當班匯報。
     (八)采掘工作面出現冒頂時,必須在當班匯報。
     第三十七條  隨機匯報應遵守下列規定:
     (一)采煤工作面回采前將工作面放頂領導小組成員名單傳公司調度中心。
     (二)巷道貫通施工期間,必須匯報日進度和剩余距離。
     (三)采煤工作面收作前,必須將接替面的準備情況匯報公司調度中心。
     (四)各級安監部門停頭(面)情況應在頭(面)被停當班以書面形式報公司調度中心。
     第三十八條  月度總結匯報材料應包括月度生產指標完成情況、采掘接替情況、安全情況、重點工程進度情況以及下月安全生產工作重點等。匯報時間為次月3號前。
     第三十九條  礦井月度實際產量、掘進進尺、重點工程、月入洗原煤量和精煤產量匯報時間:當月最后一天的15:00~18:00。

    第四章   雨季“三防”和冬季“三防”
    第一節   建立“三防”管理機構
     第四十條  公司成立雨季和冬季“三防”指揮部
     總 指 揮:董事長、總經理
     副總指揮:安全、生產、經營、基建副總經理、總工程師
     成    員:安全生產副總工程師、辦公室、供應公司、工程管理部、
    生產技術部、安全監察局、機運管理部、通防地測部、征遷管理部、武裝保衛部等部門負責人
     “三防”指揮部下設辦公室,負責日常工作。辦公室設在公司調度中心,生產技術部部長任辦公室主任。
     第四十一條  礦井必須成立以礦長為總指揮的雨季和冬季“三防”指揮部,認真研究制定當年雨季和冬季“三防”工作計劃
     第四十二條  礦井要建立健全季節性調度工作制度,制定完善應急救援預案
    第二節    雨季“三防”
     第四十三條  各單位要認真總結往年雨季“三防”工作經驗,根據礦區歷年洪水位情況,結合實際制定防范措施。“三防”措施于4月10日前報公司“三防”指揮部。
     第四十四條  要做好汛前檢查工作,認真落實檢查責任制,及時解決存在的問題。
     第四十五條  要加強井口、絞車房、變電所、壓風機房、風井等重要工作地點以及井下各涌水點和可能威脅礦區安全的河流、塌陷區等的重點監控,強化對防治水害工作的管理,建立健全水害隱患排查治理制度,落實防治水害工作責任制。
     第四十六條  汛期前礦井供電系統、運輸系統、主要設備及避雷設施等要進行全面檢修和檢查,保證安全、完好;高壓線下必須進行全面清障;通信線路要暢通。
     第四十七條  汛期前井下水倉、水溝,必須在完成清淤工作;主排水設備檢修完畢;工業廣場、生活區內的排水系統等要進行徹底清理,排水設備要檢修完好;礦外排水溝、河流、塌陷區等地段,要根據實際情況提前制定防范措施。
     第四十八條  塌陷區內河堤的復堤加固和鐵路回填工作必須結束。確實不能完工的在建工程要督促施工單位制定切實可行的渡汛方案,明確防汛責任人,落實各項措施。
     第四十九條  汛期前塌陷區內的村莊搬遷問題,必須與當地政府聯系協調解決。
     第五十條  備齊防汛設備、器材和物資,并實行專庫、專人保管。防汛物資能隨用隨取,并不得挪作他用。
     第五十一條  汛期前要對井下各涌水點的位置、涌水量等進行全面調查,標入礦圖;安排專人定期測量涌水量的變化情況;做好礦井的最大排水能力試驗工作。
     第五十二條  加強汛期的值班工作,堅持24小時值班。完善防汛值班制度。執行汛期巡查、巡視制度,及時通報防汛工作情況。 
     第五十三條  防汛值班領導要堅守崗位,掌握雨情汛情動態,發現問題及時處理、匯報。
     第五十四條  加強與氣象部門的聯系,注意天氣變化情況,根據需要及時成立和組織搶險隊伍。
    第三節    冬季“三防”
     第五十五條  冬季“三防”要做到人力、物力、財力“三落實”。
     第五十六條  結冰期前,礦井要對地面生產系統、排矸系統、主副井口、絞車房、變電所、壓風機房等崗位,車輛、管道、通道等設備設施,重點崗位員工的安全教育培訓等情況進行重點檢查。根據檢查情況,研究制定本單位冬季“三防”工作方案,于11月10日前報公司調度室。
     第五十七條  必須確保在結冰期前安裝或檢修好取暖鍋爐,整修和保護好通往井口、等候室、洗煤廠、出煤系統、排矸系統、浴室等崗位的供氣和供水管道,整修好井口房、絞車房、壓風機房、變電所、主扇風機房等要害地點的墻壁和門窗。
     第五十八條  要采取切實可行的措施,防止井筒結冰。
     第五十九條  各單位要強化用火、用電和消防器材的管理工作和礦區的治安保衛工作。加強對要害部位及易燃、易爆場所用火、用電的監督檢查和管理。要認真安排好治安保衛人員的值班和巡查工作,切實做好礦區的防火、防盜和綜合治安工作。
     第六十條  運送職工上下班大客車的單位要加強車輛管理,保證行車安全和車內保暖。
     第六十一條  結冰期前對礦內、外的低壓供電線路要進行全面整理,杜絕亂拉亂掛現象。
     第六十二條  各單位應加強與氣象部門的聯系,注意天氣變化情況,及時調度防寒、防凍情況。
    第五章   下井匯報
     第六十三條  礦領導帶班必須遵守下列規定:
     (一)礦井每班必須有礦領導帶班下井,帶班領導應向公司調度中心匯報帶班重點部位、關鍵環節檢查巡視情況和帶班地點的安全生產狀況。
     (二)礦井每月28日前排定下月礦領導帶班計劃,并報公司安全監察局、調度中心。
     第六十四條  礦井重點頭面跟、帶班人員必須做到“一班三匯報”,即每班開工前、班中、班末向公司調度中心匯報安全生產情況。
     第六十五條  公司領導及安全生產部室負責人下井須向公司調度中心匯報所到礦井、現場存在的問題及安排解決情況。
    第六章    附  則
     第六十六條  本規定從2011年1月1日起執行,公司原《調度管理規定》(**煤電生技﹝2010﹞12號附件8)同時廢止,解釋權在公司生產技術部調度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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