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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正大煤礦瓦斯排放安全技術措施

    作者:佚名 2011-06-20 21:41 來源:本站原創
    正大煤礦瓦斯排放安全技術措施

    排放地點:1300回風巷、1301運輸巷

    1301回風巷、1302運輸巷

    排放日期:2010年 12月 日

    編 制:鄭國林

    審 核:黃佑宏

    機電礦長:楊林盛

    安全礦長:陳加義

    生產礦長:王加祥

    技術負責:黃佑宏

    礦 長:李 俊

    法人代表:陳沛榮

    編制日期:2010年12月03日

    會審意見

    措施名稱:瓦斯排放安全技術措施

    會審地點:接待室

    會審時間:2010年12月3日

    主 持 人:

    參加人員

    通風隊: 機電隊:

    礦調度室: 技術室:

    機電礦長: 安全科:

    安全礦長: 技術負責:

    生產礦長: 礦 長:

    1300回風巷、1301回風巷、運輸巷、1302運輸巷

    瓦斯排放安全技術措施

    概述:

    三號層供電系統不符合要求,經礦研究,對三號煤層供電進行改造,2010年12月5日就礦上發工資之際來進行這項工作,供電系統改造期間必須停三號層所有的電源,供電系統改造完后,立即進行對三號層所有的掘進工作面的瓦斯排放,為了確保在排放過程中的安全,特編制安全措施如下:

    一、人員安排

    1、礦成立排放瓦斯領導小組

    組 長:李 俊

    副組長:黃佑宏 王加祥 陳加義

    成 員:鄭國林 王國平 管 勇 毛 產 王興潮

    潘和權 宋洪章 皮成呂 吳家義 萬仕權

    陳 建 毛玉谷

    2、排放瓦斯領導小組組長負責瓦斯排放過程中協調各個環節的工作。

    3、陳加義、鄭國林、管勇負責瓦斯排放過程中在現場指導瓦斯排放工作。

    4、管勇、王興潮負責瓦斯排放過程中檢查局部通風機附近的瓦斯濃度及風量調節。

    5、陳建、宋洪章負責在瓦斯排放前對局部通風機的供電和在排放過程中觀察局部通風機運轉、供電是否正常,如果局部通風機運轉、供電不正常馬上停止瓦斯排放工作,撤出人員并匯報現場領導作出處理。

    6、毛產、王國平、萬仕權負責連接導風筒和檢查回風流的瓦斯濃度。

    7、皮成呂負責安全出口、吳家義負責主平硐井口、毛玉谷負責軌道斜井井口杜絕一切人員人井,潘和權負責主扇風機附近20m范圍內嚴禁人員吸煙及逗留。

    二、安全措施

    1、當準備工作就緒后,由排放瓦斯現場領導小組組長安排停電、撤人、設崗時,排放地點及所受排放瓦斯回風流影響的巷道(包括其中的獨頭巷道)均必須撤出人員、切斷電源,并在所有能進入排放瓦斯影響范圍的通道內設置崗哨。

    2、站崗人員到崗后,必須嚴守崗位,嚴禁讓任何人進入排放瓦斯影響范圍,在未接到排放瓦斯完畢的通知前,不得擅自離開崗位。所有參加排放瓦斯的站崗人員必須在排放瓦斯措施上簽字。

    3、當負責停電、撤人、設崗的同志已將排放瓦斯回風流影響范圍及其中獨頭巷道內的人員撤出、電源切斷、進入排放瓦斯影響范圍的所有通道設好崗哨,且局部通風機位置、全負壓風量、局部通風機及其開關附近10m范圍內瓦斯濃度等都完全符合要求后,現場領導小組副組長先報告調度室及組長停電、撤人、設崗的情況,并請示是否可以排放瓦斯,經同意后才能下令開始排放瓦斯。

    4、排放瓦斯前只能送1300回風巷、1301運輸巷、1301回風巷、1302運輸巷局部通風機電源,停總回風巷、回風井口20m范圍內非本安型電源。

    5、排放順序: 1300回風巷→1301回風巷→1301運輸巷→1302運輸巷,禁止兩個掘進工作面同時進行排放。

    6、設崗安排:設4個崗

    1)、1號崗設在主平硐井口,嚴禁一切人員入井;2號崗設在安全出口處,嚴禁一切人員入井;3號崗設在軌道斜井井口,嚴禁一切人員入井;4崗設在引風道主扇風機房處,禁止人員在主扇風機附近20m的地方吸煙及逗留。因井下未有施工作業人員,只是瓦斯排放人員,無需在其他地點設崗。

    2)、站崗人員到崗后,必須堅守崗位,禁止一切人員進入警戒范圍內,未接到撤崗通知不得擅自解除警戒。

    6、在局部通風機出風口裝設三通,以便調節送入排放地點的風量,三通導風筒應捆上繩索,由繩索收緊或放松控制局部通風機的排風量。

    7、排放瓦斯時,必須逐段排放,嚴禁使用“一風吹”排放瓦斯。

    8、現場機電員、安全員、值班領導必須攜帶便攜式甲烷報警儀,隨時檢查瓦斯變化情況。

    9、瓦檢員、安全員在接風筒時,嚴禁距離風筒出風口5m外的地方。

    10、瓦檢員必須嚴格檢查回風流與新鮮風流混合處的瓦斯和二氧化碳濃度,其濃度不得超過1.5%。

    11、當回風流與新鮮風流混合處的瓦斯、二氧化碳濃度超過1.5%,必須馬上指令調節風量人員,減少向瓦斯排放巷道的供風量。

    12、當排放瓦斯所有巷道內的瓦斯濃度全部降到1.0%以下穩定半小時后,現場領導小組確認已排放完畢,由現場領導小組副組長向調度室及組長匯報排放情況,并請示是否可以撤離現場、解除警戒,經調度室及組長同意后,方可解除警戒及人員撤離。

    13、巷道恢復正常通風后,瓦斯排放小組方可解散。

    14、所有參加排放瓦斯的人員必須學習并簽字后方可入井。

    15、本措施未盡事宜按相關規定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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