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年安全生產目標責任制
作者:佚名
2011-06-15 20:59
來源:本站原創
2010年安全生產目標責任制
礦屬各單位:
一、為保障我礦安全生產,保護員工的安全與健康,保證我礦財產不受損失,促進礦山發展,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礦山安全法》、《四川省勞動安全條例》、《煤礦安全規程》、《勞動法》、《公司法》以及各工種操作規程、技術措施和我礦管理規定等法規、制度,結合我礦實際,制定本目標責任制。
二、2010年在河壩煤礦安全奮斗目標
1、礦杜絕通風瓦斯事故,杜絕死亡事故;
2、重傷事故不超過2人,輕傷事故不超過10人。與2009年相比輕、重傷安全事故率下降20%。
三、礦安全管理制度要求
1、凡我礦所屬科室、隊,在生產經營過程中,必須遵守本制度。法律法規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2、、安全工作依靠科學管理和技術進行,堅持“安全第一,預防為主”的方針,嚴格執行“管生產必須管安全”的原則。
3、礦屬各隊、組對所管轄范圍內的安全工作全面負責,建立健全本隊、組安全生產規章制度,嚴格組織實施,嚴格監督考核。
4、各隊必須嚴格執行國家安全生產方針、法律、法規和行業規范及我礦制定的安全技術規程、措施,完善本部門的安全生產責任制、崗位責任制、安全生產管理辦法,定期檢查和消除安全隱患,不得違章指揮和強令工人冒險作業。
5、各部門要強化對員工進行安全生產教育,堅持上崗前培訓考核,增強員工安全意識,提高員工安全素質。對特殊工種作業人員管理按國家有關規定和《特殊工種人員的安全管理制度》執行。
6、各單位負責人是所管轄部門安全生產第一責任者和安全生產教育第一責任者,對所轄范圍內的安全工作負總責。
7、班組長對所管轄工作內的安全工作負直接責任。要認真組織本職責范圍內人員貫徹落實“安全第一,預防為主”的安全生產方針,堅持做到生產必須安全,“不安全、不生產”,嚴格實施“三大規程”,干標準活,干放心活,嚴格安全質量標準化管理,切實解決好工程質量、設備質量等問題,及時制止“三違”現象,消除事故隱患,保證安全生產。
8、員工對所在崗位的安全工作負責。自覺遵守有關安全法律、法規、規章制度、行業規范和我礦安全生產管理規定,按章作業,規范操作。維護好企業的生產設備、設施,接受安全教育與培訓,有權拒絕和舉報違章指揮和強令冒險作業等危害生命和健康的行為。
9、礦工會對安全工作實施群眾監督,督促各單位貫徹執行國家法律、法規、技術標準及我礦的安全管理規定,落實安全措施,加強員工安全教育與培訓工作,開展形式多樣的安全宣傳活動,定期或不定期進行勞動保護檢查,督促各單位安全隱患的整改。
10、發生事故后,現場人員和事故單位應及時如實報告,生產科采取措施并組織搶救。
11、礦屬各單位要定期和不定期組織深入開展多種形式的安全生產競賽活動,鼓勵先進,鞭策后進,保證我礦安全生產目標的實現。
12、安全生產必須貫徹于全礦生產經營目標管理全過程,礦擬定經濟目標責任制必須與安全考核同步進行。
13、工程質量、設備維護質量驗收評級與安全管理同時考核。內部各單項工程承包,必須包含安全與質量,并有詳細指標考核。
14、礦對各科、隊實行安全考核獎懲,機關科室以業務保安責任制與安全生產狀況綜合掛鉤考核。
15、安全管理扣款、罰款由安全監察科監督執行。
四、安全表彰獎勵。
1、單位認真執行“三大規程”,積極開展各種安全競賽活動,全年實現安全目標,年終給予200—5000元的獎勵。
2、員工模范遵守國家有關法律、法規,認真執行“三大規程”和各項安全措施,在安全生產中做出顯著成績的,年終給予50-100元以上的獎勵。
3、出現事故征兆,立即采取措施或及時報告礦辦室,因而避免了事故或顯著減輕了事故危害程度的給予表彰或50-100元及以上的獎勵。
4、對制止舉報“三違”人員的,給予表彰或50-100元/次以上的獎勵。
5、在安全技術工作中,有發明創造,重大改革,推廣新技術有較大成績的,按《員工獎懲辦法》中的有關規定進行獎勵。
6、搶險救災有功人員,給予表彰50—200元/次的獎勵。
以上獎勵由安監科每季度提出意見后經礦委會討論決定。
五、有下列情況之一者,安全目標、安全競賽活動不予獎勵:
1、出勤率低于礦規定(井下90%,地面95%);
2、“三違”人員及事故責任者;
3、工傷(含未報安監科考核的,搶險救災除外);
4、經組織考核安全生產工作差的人員。
六、安全獎勵基金來源及管理
1、安全獎勵基金及費用來源
①、礦在銷售收入中提取1%作為安全獎勵金;
②、各類違章違紀罰款、事故罰(扣)款;
2、管理
①、安全獎勵由安監科考核,財務科單列帳目集中管理,年度節余可轉下年使用,當年不足部份由礦上預支或增補。
②、對各單位安全事故罰款和扣款,必須在經營管理目標責任制方案工資中扣收,屬本人罰扣款在本人工資中扣收,不得攤入成本,財務科按安監科出具的通知書辦理扣款,并按照轉入安全獎勵基金帳目,安監科每季度與財務科核對一次帳目情況。
②、當各單位獲得安全獎勵時,按規定標準造花名冊,到安監科審核,由煤礦負責人一支筆審批,再由財務科發到員工個人手中,花名冊一式三份,安監科留存一份備查。
七、安全懲處
1、發生死亡事故及重大以上非傷亡事故,重傷超標,取消全礦人員獎勵,發生重傷事故,事故單位取消獎勵資格,季、年度輕傷事故超標單位取消獎勵資格。
2、、事故考核范圍包括傷亡事故和非傷亡事故、設備考核事故在內。
3、對“三違”及事故責任者必須堅持教育與處罰相結合,根據違章的事實、情節的輕重、認識態度的好壞,適用行政的、經濟的手段進行處理。行政處分為:通報、警告、撤職、留用察看、解除勞動合同、開除六種。經濟處罰分為:一般違章:100—200元;嚴重違章:200—500元;特別嚴重違章和管理人員違章三種。法律處罰為提交司法機關追究刑事責任。
4、“三違”及事故責任者必須接受我礦的各種教育與處罰,任何人不得拒絕。即持幫教卡到有關部門接受教育,并限期交回安監科,根據其受教育的程度、做出處理。凡一年內第二次違章者,必須交納安全保證金,員工50元/人,管理人員100元/人,保證年度內不再違章,年底如數退還,財務科收取單列帳目,安監科建帳。凡停工到安監科接受教育學習的,收取安全教育費10元/天。
(一)、員工有下列情況之一,給予20一100元的罰款或給予通報、警告處分:
1、造成直接經濟損失在500元/次之內的;
2、違章作業、違反勞動紀律沒有造成本人或他人傷害的;
3、未按規定穿戴勞保用品上班,未正確攜帶、使用礦燈入井的。
4、飲酒后入井的;
5、違反“三大規程”及安全技術措施,造成不安全隱患或發生人身輕微傷害和一般事故的;
6、因違章而導致本班組或其他班組生產停產0.5小時內的責任者;
7、未按規定進行安全技術培訓而上崗的;
8、特殊工種人員未經培訓取得合格證上崗和不堅持持證上崗的;
9、不認真接受安全監督,不接受幫教、情節較輕的;
10、發現危及人身安全、財產安全的隱患或發現“三違”不及時制止、處理、匯報的。
11、施工作業人員不按技術標準作業,弄虛作假造成質量低劣或發生一般事故的責任者。
12、不及時解決、處理、防止事故隱患危害嚴重的。
13、在危及人身安全地點,未按規定設置安全警戒標志或損壞安全標志的。
14、違反瓦斯監測監控系統管理規定的、瓦斯監測分站0.5小時不工作的
15、特殊工種崗位睡崗、代崗、串崗的,不認真及時填報有關記錄。
16、其它一般章違紀的。
(二)、員工有下列情況之一者,給予100一200元的罰款或給予留用察看處分:
1、造成直接經濟損失在500—2000元/次的責任者。
2、井下打架的。
3、違章作業、工作失職造成他人或本人傷害的。
4、崗位脫崗在兩小時以內的。
5、一季度內再次違章的,特別是同類事故重復發生的責任者。
6、違反勞動紀律造成事故的。
7、違反行業和我礦安全生產規章制度、規程規定,造成嚴重安全隱患的。
8、因違章而導致本班組或其他班組或車間生產停產1小時以上、2小時以內的責任者。
10、無理拒絕接受安全管理和監督檢查的;對安全隱患未及時整改的;對安監員在行使職權時無理取鬧、圍攻、謾罵、威脅的。
11、對檢舉揭發違章行為的人員進行打擊報復的,弄虛作假妨礙事故調查的。
12、違反通風、防塵、放炮、巷道貫通、火工產品、易燃易爆和有毒有害物品管理制度的。
13、瓦斯監測監控主機1小時不工作的。
14、損壞通風、防塵、防水、排水、防火設施及安全技術標志和設施的。
15、隱瞞事故或隱瞞隱患妨礙事故調查的。
16、員工違章可能導致重傷事故的違章現象、多次違章或態度惡劣,認識不好的。
17、其它較嚴重違章違紀的。
(三)、員工有下列情況之一者,給予200一500元罰款或解除勞動合同或開除處爭。構成犯罪的,依法安追究法律責任。
1、造成直接經濟損失在2000元以上的責任者。
2、“三違”或工作失職的。
3、強令員工冒險蠻干的。
4、利用職權徇私舞弊,對違章人員和事故責任者姑息遷就,包庇違章人員,對事故處理設置障礙的。
5、對制止揭發違章行為的人員打擊報復的。
6、對上級和礦上發布的安全生產指示、指令、決定、通知、制度等拖延不辦或有意搪塞的。
7、拒絕安監人員對違章事故責任者處理的,甚至將罰款通知書退回安監科或撕、甩罰款單的。
8、當月發生同類事故不采取措施的安全生產第一責任者或直接責任者。
9、不按規定參加安全檢查和召開車間安委會的責任者及入井天數連續2個月達不到規定的。
10、對安全檢查查出的問題和安監員提出的安全隱患不及時采取措施處理的。
11、不組織進班會和安全自查,對各種安全措施規程等不組織員工學習的。
12、對新進員工、轉崗員工及特殊工種人員不按規定組織安全技術培訓,同意上崗的。
13、在生產作業現場發現“三違”或危及人身安全的事故隱患不及時制止,不及時采取措施處理,不匯報的,出井后不填寫安全信息卡的,工程設計施工,管理人員不按行業安全技術質量規范、標準設計施工檢查的或弄虛作假的。
14、新開工項目、各類檢修項目、井下瓦斯超限等特殊條件未編制專門的技術措施的責任者,無措施指揮施工者。
15、不按“四不放過”的原則追查處理生產安全事故或拒絕參加生產安全事故調查處理的。
16、發生事故不匯報或隱瞞事故的。
17、安全管理人員在安全管理和安全監察活動中違章違紀的。
18、其它違章違紀行為。
(四)、各級管理人員有下列情況之一者,給予200一500元罰款或給予通報、警告、撤職、留用察看、開除處分,構成犯罪的,移交司法面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1、造成直接經濟損失2000元以上的責任者。
2、“三違”或工作失職的。
3、違章指揮,強令員工冒險蠻干的。
4、利用職權徇私舞弊,對違章人員和事故責任者姑息適就、包庇違章人員,對事故調查處理設置障礙的。
5、對制止揭發違章行為的人員進行打擊報復的。
6、對上級和我礦發布的安全生產有關批示、指令、決定、通知、制度等拖延不辦理或有意塘塞的。
7、無理拒絕安監人員對違章事故責任處理的,甚至將罰款通知書退回安監科或撕、甩罰款單的。
8、放棄對安全生產的領導,由于管理松馳而導致發生事故的次月發生同類事故或不及時采取措施的安全生產第一責任者或直接責任者。
9、不按規定參加安全檢查和召開隊、組安全會的責任者及入井天數連續二個月達不到規定的。
10、對安全檢查查出的問題和安監員提出的不安全隱患不及時采取措施處理的。
11、不組織進班會和安全活動日,對各種安全措施,規程等不組織員工學習的(以記錄為準)。
12、對新員工進廠、入井,調換工種的人員及特殊工種人員不按規定組織安全技術培訓同意上崗的。
13、在生產作業現場發現“三違”或危及人身安全(含財產安全)的事故隱患不及時制止,不及時采取措施處理,不匯報的,出井后不填寫安全卡的,工程設計施工,管理人員不按行業安全技術質量規范,標準設計、施工、檢查的或弄虛作假的。
14、新開工程項目或各類檢修項目及井下采、掘、瓦斯等遇到特殊環境條件,未編織專門的技術安全措施的責任者,無措施指揮開工的。
15、不認真執行本項目工種“三大規程”和違反本項目及我礦安全生產規章制度的責任者。
16、不按“四不放過”的原則組織追查處理事故或拒絕參加事故調查處理的。
17、發生事故不匯報或隱瞞事故不報的。
18、安全管理人員在安全管理和安全監察活動中違章的。
19、其它違章指揮行為。
八、非傷亡事故的劃分及考核:
(一)非傷亡事故的劃分
非傷亡事故劃分為:輕傷考核事故、重傷考核事故和死亡考核事故三類。
(二)非傷亡事故的考核:
1、輕傷考核事故類
有下列情況之一,均作為一個輕傷指標考核:
(1)直接經濟損失在500—1000元(含500元)的非傷亡事故。
(2)主扇風機無故停風10分鐘(含10分鐘)以上20分鐘以內一次(停電、安排倒風機除外)。
(3)電氣設備及電纜著火一次。
(4)采面冒頂長度超過10米(含10米)小于20米一次。
(5)掘進磧頭冒頂3米以上(含3米)小于5米一次。
(6)斜巷運輸跑車或幌車。
(7)機車跳道影響生產2小時(含2小時)以上一次。
(8)瓦斯超限1小時(含1小時)以上未及時處理一次。
(9)巷道垮塌(長度10m,厚度0.5m)。
(10)放炮時殘眼發生殘爆事故。
(11)排水泵待修時間超過一個工作日。
(12)事故調查組認定可按輕傷事故考核的事故。
2、重傷考核事故
有下列情況之一,均作為一個重傷指標考核
(1)直接經濟損失在2000—5000元(不含2000元)的非傷亡事故。
(2)無故停主扇風機在20分鐘(含20分鐘)以上60分鐘內一次。
(3)采面冒頂長度超過20米(含20米)小于50米一次。
(4)掘進頭冒頂長度超過5米(含5米)小于10米一次。
(5)瓦斯超限2小時(含2小時)未及時處理一次。
(6)發生瓦斯燃燒事故。
(7)水泵房進水或淹泵。
(8)任意損壞通風設施,影響礦井通風2小時以上的。
(9)巷道垮塌(長度20m以上,厚度1.0m以上)。
(10)事故調查組認定可按重傷事故考核的事故。
3、死亡考核事故類:
有下列情況之一,均作為一個死亡指標考核:
(1)直接經濟損失在5000元(不含5000元)以上一次的非傷亡事故。
(2)采面冒頂長度超過50米/次(含50米)。
(3)掘進磧頭冒頂長度超過10米/次(含10米)。
(4)瓦斯超限2小時(含2小時)以上未及時處理。
(5)主扇風機無故停風1小時(含1小時)以上。
(6)事故調查組認定可按死亡事故考核的事故。
九、各單位根據本單位實際,開展不同形式的競賽活動。
十、本辦法由礦安委會負責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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