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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山東省煤礦用架空乘人裝置管理規定

    作者:佚名 2011-06-07 20:41 來源:本站原創
    山東省煤礦用架空乘人裝置管理規定

    (試 行)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切實加強煤礦用架空乘人裝置(俗稱“猴車”)安全管理,消除不安全因素,確保安全運行,特制訂本規定。

    第二條 本規定適用于山東省境內所有煤礦

    第三條 煤礦新安設架空乘人裝置必須編制專門設計,并報上一級管理部門審批。

    第四條 煤礦用架空乘人裝置必須具有礦用產品安全標志和產品合格證。

    煤礦用架空乘人裝置運行前,必須經設計單位、審批單位、使用單位、生產廠家聯合組織驗收達到本規定要求、符合運行條件后,方可正式投入運行。

    第五條 煤礦用架空乘人裝置,必須按照《煤礦用架空乘人裝置安全檢驗規范》(AQ1038-2007)和本規定要求,由具有相關資質單位每年進行一次檢測檢驗。

    礦井每月組織專業人員對架空乘人裝置至少進行一次全面檢查。

    第六條 架空乘人裝置司機必須經過安全和崗前培訓,取得安全資格及上崗證后,方可上崗作業。

    第二章 基礎管理

    第七條 使用架空乘人裝置必須執行《煤礦安全規程》有關規定。

    第八條 架空乘人裝置必須具備以下保護,且動作靈敏可靠。

    (一)過速保護。

    (二)防滑保護。

    (三)重錘限位保護。

    (四)上下變坡點掉繩保護。

    (五)全程急停保護。

    (六)機頭、機尾乘人越位保護。

    (七)液壓驅動式架空乘人裝置還應具有驅動油壓過壓保護、驅動油壓欠壓保護和液壓油溫超溫保護。減速器設油位、油溫自動檢測報警保護。

    (八)在離機頭、機尾下車點前15m處應安裝語音提示器。

    (九)機頭、機尾及轉彎處設防偏擺保護。

    (十)防逆行保護。

    第九條 架空乘人裝置機頭硐室必須懸掛以下制度

    (一)司機崗位責任制。

    (二)司機操作規程

    (三)司機交接班制度

    (四)巡回檢查制度

    (五)設備包機制度

    (六)設備周期檢修制度。

    (七)安全保護試驗制度。

    (八)鋼絲繩檢查制度。

    (九)乘人須知。

    第十條 架空乘人裝置機頭硐室內必須有以下記錄:

    (一)設備運行記錄。

    (二)司機交接班記錄。

    (三)鋼絲繩檢查記錄。

    (四)安全保護裝置試驗記錄。

    (五)設備檢修記錄。

    (六)干部巡檢記錄。

    第十一條 架空乘人裝置運行巷道無失修現象并防滑,上無淋水,下無積水,巷道內應有充足的照明。

    第十二條 架空乘人裝置驅動部分應符合以下要求:

    (一)基礎及鋼架結構

    1.混凝土基礎牢固可靠,無開裂現象。

    2.鋼架結構無扭曲變形,螺絲緊固有效。

    (二)驅動輪

    1.驅動輪輪襯磨損余厚不小于原厚度三分之一,否則應及時更換輪襯。

    2.輪緣、輻條無裂紋、變形,鍵不松動,緊固螺母不松動。

    3.驅動輪轉動靈活、無異常擺動和異常響聲。

    (三)工作閘和安全閘

    1.工作閘和安全閘動作靈敏、可靠,不松曠、不缺油,閘輪表面無油跡,液壓系統不漏油。

    2.松閘狀態下,閘瓦間隙不大于2mm。制動時,閘瓦接觸面積不小于設計的最小值。

    3.閘帶無斷裂現象,余厚不小于3mm,閘輪表面溝痕深度不大于1.5mm,溝寬總計不超過閘輪有效面積10%。

    第十三條 架空乘人裝置的尾輪及張緊裝置應符合以下要求:

    (一)尾輪

    1.輪襯磨損余厚不小于原厚度的三分之一。

    2.輪緣輻條無裂紋、變形,軸不松動,緊固螺母無松動。

    3.運轉無異常聲響。

    (二)張緊裝置

    1.能夠隨時靈活調節運載鋼絲繩在運行過程中的張力,活動部位移動靈活、不卡阻,轉軸不歪斜。

    2.重錘上下活動靈活,不卡、不擠、不碰支撐架,配重安全設施穩固可靠,重錘地坑內無積水。

    3.滑動尾輪架距滑動導軌的極限位置不小于500mm。

    4.收繩裝置靈活可靠。

    第十四條 架空乘人裝置的吊椅部分應符合以下要求:

    (一)各部件齊全完整,螺栓緊固有效,無開焊、裂紋或變形。

    (二)鎖緊裝置齊全、有效、無變形。

    (三)摩擦襯墊固定可靠。

    (四)固定抱索器在鋼絲繩上安裝位置,應每年至少移動不小于一個抱索器距離(一般為400mm)的位置。

    第十五條 架空乘人裝置的輪系部分應符合以下要求:

    (一)托輪、壓輪應轉動靈活,平穩、不晃動。

    (二)輪襯貼合緊密、無脫離,輪襯磨損余厚不小于5mm。托輪架穩固無變形、無位置偏移等現象。

    (三)各部件連接螺栓緊固有效,焊縫無開裂現象。

    (四)各種輪襯符合阻燃、抗靜電要求。

    第十六條 架空乘人裝置的鋼絲繩部分應符合以下要求:

    (一)鋼絲繩檢查、檢驗與安全系數必須符合《煤礦安全規程》有關規定。

    (二)主運行鋼絲繩應使用表面無油的鋼絲繩,其插接長度不得小于鋼絲繩直徑的1000倍。

    (三)鋼絲繩每周至少檢查一次,若發現有斷股、銹蝕嚴重,點蝕麻坑形成溝紋或外層鋼絲松動情況,必須立即更換。

    (四)張緊鋼絲繩連接必須可靠。

    (五)鋼絲繩在使用前必須采取措施消除內部應力。

    第十七條 架空乘人裝置的控制部分應符合以下要求:

    (一)聲光信號完好齊全、靈敏可靠。

    (二)主控臺各按鈕、開關靈活可靠。

    (三)電氣設備完好、無失爆。

    第十八條 架空乘人裝置托梁、設備等防腐良好;托梁應編號管理;巷道內纜線整齊,并應懸掛里程牌。

    第三章 運行規定

    第十九條 司機開車前應對架空乘人裝置進行檢查,檢查內容包括:各部位緊固件、減速器和液壓站油量、制動閘、各項保護、張緊裝置、鋼絲繩及接頭、巷道環境等。發現危及安全運行情況,嚴禁開車。

    第二十條 架空乘人裝置司機必須嚴格執行操作規程

    第二十一條 在架空乘人裝置運行過程中,發現異常情況時,必須立即停止運行。

    第二十二條 查找故障或檢修時,必須懸掛禁止運行警示牌,禁止無關人員隨意開啟。

    第二十三條 除配備的專用貨物吊籃外,嚴禁使用架空乘人裝置的吊椅吊掛運送物品。

    第二十四條 乘車人員必須一人一座,不得超員。

    第二十五條 嚴禁同時運送攜帶爆炸物品的人員。

    第二十六條 嚴禁乘坐人員攜帶超長、超重物品。

    第二十七條 所有人員要嚴格執行架空乘人裝置管理規定。

    第二十八條 架空乘人裝置每天檢修時間不得少于2小時。

    第四章 其它規定

    第二十九條 一側布置帶式輸送機,一側布置架空乘人裝置的巷道,安全距離必須符合規定,并設置安全防護隔離網。

    第三十條 對于斜巷軌道同時布置架空乘人裝置的巷道,必須符合下列要求:

    (一)架空乘人裝置機頭、機尾最低點與軌道所運送的最高設備之間的安全距離不得小于200mm。

    (二)架空乘人裝置的吊椅不得影響軌道運輸。

    (三)架空乘人裝置與軌道絞車不得同時運行,兩者之間須有可靠的電氣閉鎖。架空乘人裝置運行時,其運行區間內不得停放任何車輛。

    第三十一條 使用可摘掛吊椅架空乘人裝置的,乘人間距必須符合設計規定要求。吊椅存放應有足夠空間,吊掛整齊。

    第三十二條 架空乘人裝置上下人員地點應配備足夠的應急救援設施。

    第五章 附 則

    第三十三條 本規定未盡事宜,按有關規定執行。

    第三十四條 各煤礦企業應根據本規定,制定實施細則。

    第三十五條 本規定解釋權屬山東省煤炭工業局。

    第三十六條 本規定自印發之日起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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