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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機車運輸安全規定

    作者:佚名 2011-06-05 20:28 來源:本站原創
    機車運輸安全規定

    1、列車或單獨機車都必須前有照明,后有紅燈。

    2、正常運行時,機車必須在列車前端。調車和處理事故時,不受此限。

    3、同一區段軌道上,不得行駛非機動車輛。如果需要行駛時,必須經井下運輸調度站同意。

    4、列車通過的風門,必須設有當列車通過時能夠發出在風門兩側都能接收到聲光信號的裝置。

    5、巷道內應裝設路標和警標。機車行近巷道口、硐室口、彎道、道岔、坡度較大或噪聲大等地段,以及前面有車輛或視線有障礙時,都必須減低速度,并發出警號。

    6、必須有用礦燈發送緊急停車信號的規定。非危險情況,任何人都不得使用緊急停車信號。

    7、兩機車或兩列車在同一軌道同一方向行駛時,必須保持不少于100m 的距離。

    8、列車的制動距離,每年至少測定一次。運送物料時不得超過40m;運送人員時不得超過20m。

    列車制動距離,應按從司機開始操作施閘手輪或電閘手把到列車完全停止所運行的距離計算。列車制動試驗,應以最大載荷、最大速度在最大下坡的線路上進行。緊急制動機車時,手閘(氣閘)、電閘并用,并必須撒砂。撒砂必須連續均勻,砂子必須干燥。

    9、在彎道或司機視線受阻的區段,應設置列車占線閉塞信號;在新建和改擴建的大型礦井井底車場和運輸大巷,應設置信號集中閉塞系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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