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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新安縣郁山煤礦北翼井地質測量及防治水實施細則

    作者:佚名 2011-06-02 20:57 來源:本站原創
    新安縣郁山煤礦北翼井地質測量及防治水實施細則

    編 制:田志浩

    審 核:王長川

    總 工:王省子

    礦 長:郭亞武

    目 錄

    第一節 總則 2

    第二節 一般規定 3

    第三節 地質測量及水文地質調查 5

    第四節 地表水害防治 7

    第五節 老空水害防治 9

    第六節 承壓水害防治 10

    第七節 井下防排水設施 12

    第八節 地測及防治水資金與管理 13

    第九節 獎 懲 14

    第十節 附 則 16

    第一節 總 則

    第一條:

    為貫徹執行《煤礦安全規程》和《煤礦地質測量有關規定》,防止重大地質測量和水害事故發生,保障職工安全,保護國家資源和財產,保證我礦煤炭安全生產持續穩定健康發展,特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礦長是本礦地質測量和水害防治的第一責任者,負責領導煤礦的水害防治工作,在人、財、物方面對地質測量和水害防治工作給予保證。

    工程師負責具體實施,主抓煤礦地質測量和水害的防治工作。要定期召開專業會議,專門研究解決地質測量和水害防治工作中的問題,檢查地質測量和水害防治工作的落實執行情況。

    第三條:

    礦井地質測量和水害防治機構設在生產技術科,配備2名水文地質專業測繪技術人員,積極采用先進技術,如有關物探、化探等設備,摸清本礦區的水文地質情況;逐步實現辦公自動化,提高地質測量和水害防治的工作效率和質量,并根據本礦區實際,編制中長期和水害防治規劃和年季度工作計劃并組織實施。大型地質測量、地質勘探、控制網測量、巖層移動觀測要根據生產和安全的需要列入年度計劃

    第四條:

    制定地質測量和水害防治規章制度,包括崗位責任制和人員培訓,計劃執行、審批、檢查和獎罰制度等,要職責明確,獎罰分明。

    按有關規定編制各種圖紙、臺帳、原始記錄資料等,并做到及時填繪和修改;定期向上級主管部門和有關單位提供、填報各種報表、資料和圖紙

    第二節 一般規定

    第五條:

    本礦在采掘過程中必須執行“有疑必探、先探后掘”的原則。必須配備兩臺以上探水鉆,每臺鉆桿長度不少于30米和一定數量的備用配件。

    第六條:

    每年必須認真編制年度水害預防處理計劃和地質預報,明確遇險人員的避災路線,災害處理預案和各部門在發生水災時責任等,并認真貫徹到全體職工中。

    第七條:

    井上下各作業地點,各峒室,必須裝備可靠的通訊設備,保障礦井通訊暢通。采區、回采工作面必須具有2個以上暢通的安全出口。

    第八條:

    井下必須規定水害避災路線。設置明顯路標并使全體井下人員熟悉。井下采掘工作人員必須熟練掌握采掘工作面發生突水前預兆,當出現突水預兆和發生突水時,跟班隊長、檢查員要首先立即通知附近受水害威脅的人員撤離到安全地點,同時向礦調度匯報。礦長要立即組織實施搶險救災措施,避免人員傷亡事故發生。

    第九條:

    生產技術科必須配備足夠數量的地質測量人員不少于5人,定期對井下采掘工程進行測量并精確繪制采掘工程采面圖,井上下對照圖和礦井充水性圖等重要圖件。礦探放水隊要認真學習各地區探放水設計和安全措施,并持證上崗,定期考校,熟練掌握探放水設備操作要求,嚴格按探放水措施進行作業,有險情應立即向調度室匯報,并采取相應的加固和撤人措施

    地質測量部門要為井巷施工提供地質說明書和各種地質預報;巷道開口時,要提前標定中腰線,并定期校核和及時延長。

    按規定探測煤層厚度,并做好儲量管理和各種臺帳和資料收集。

    第十條:

    生產技術科要認真執行水害排查上報制度,在每季末將排查結果及措施上報縣、市煤炭局。每月由總工程師組織有關人員對本井田以內及相鄰煤礦水害隱患和本礦水害防治計劃的執行情況認真檢查一次。

    第十一條:

    探放水工程要按照《煤礦安全規程》第六章第五節的有關規定,編制正規探放水設計,制訂安全措施,報經礦總工程師審查批準后方可實施。

    第三節 地質測量及水文地質調查

    第十二條:

    生產技術科要認真做好礦井地質及水文地質工作與水文觀測工作,應掌握以下水文情況和資料:

    1、本礦內采空區地表下沉情況,設立地表采空區觀測點,以及鄰近各區域水源水井水位下降深度;

    2、斷層和裂隙的位置,錯動距離、延伸長度、含水和導水性質、破碎帶范圍等技術參數;

    3、礦井含水層和隔水層數量、厚度、含水量性能,含水層的水壓、涌水量,滲透性以及距開采煤層的距離;

    4、鄰近小煤礦的詳細情況,如開采時間、開采方法、開采深度、開采范圍、積水區域及分布情況;并將小煤礦采空積水區準確標注在井上下對照圖上和采掘工程平面圖上;

    5、掌握各工作面掘進后頂板來壓規律,頂板破壞程度,對周圍巷道破壞程度規律性;

    6、井田內鉆孔情況,如鉆孔穿過含水層的水文情況,終孔層位,封孔質量等;

    7、礦區歷年最高洪水位標高。

    第十三條:

    礦生產技術科地測人員要把礦區北部畛河,以及井田內水源井、池塘,水壩的位置、標高、積水量、洪水流量、洪水位標高等,標繪在有關圖件上,并查明上述水體與礦井采掘工程之間的關系,能否通過采礦導水裂隙帶、地表裂縫、老空或相鄰礦井等通道進入本礦。

    第十四條:

    礦生產技術科地測人員要查明本礦和相鄰煤礦的老空和廢棄煤礦井巷的出水點,可能蓄水區位置、范圍、標高、積水時間、積水量。要在礦井充水性圖上用蘭線圈出積水范圍,并外推60米用紅線圈出探水警戒線,對于有淤泥的廢棄井巷、硐室也要在礦井充水性圖上圈出其積水線和探水警戒線,根據承壓水情況,在礦井充水性圖上注明開采煤層與承壓水之間的隔水層的承壓能力能承受承壓水的壓力區域和不能承受承壓水的壓力區域。

    第十五條:

    礦地測部門要對可能與地表水體、地下溶洞或強含水層有水力聯系的導水斷層、裂隙、陷落柱,要標在礦井充水性圖上,并劃出防水煤柱線。

    第十六條:

    礦地測部門要查明本礦與相鄰煤礦之間的隔離煤柱以及本礦各種防水煤柱是否完整,尺寸是否合理,以及存在的問題。

    第十七條:

    礦地測部門要查明與礦井有關的各地面水體、井下各含水層及老空積水的水質類型、水質特征,以便分析判斷井下突水的水源,為水害防治提供科學依據。認真收集整理水文地質資料并嚴加保管,建立相關臺賬,對獲得的技術成果資料要及時登記存檔。

    第四節 地表水害防治

    第十八條:

    礦每年要成立夏季三防領導小組,按要求配備足夠人員和防汛器材,清挖好井口及工業廣場內排洪溝渠,使礦井安全渡汛。

    第十九條:

    礦雨季“三防“領導小組,必須掌握清楚礦區及其附近地面水流系統的江水滲漏情況,疏水能力和有關水利工程情況,掌握當地歷年降水量和最高洪水位資料,建立疏水、防水和排水系統,井田范圍的河流、溝渠,應盡可能疏干,加固河床或改道到礦區以外。

    第二十條:

    井口及工業場地內建筑物的高度,必須高于當地歷年最高洪水位,避開可能發生泥石流、滑坡的地段。井田及工業場地內建筑物的標高低于當地歷年最高洪水位時,必須修筑堤壩、溝渠或采取防排水措施。

    第二十一條:

    井口附近或塌陷區內外的地表水體可能潰入井下時,必須采取措施,并遵守下列規定:

    (一)嚴禁開采井田北部的鐵路防水煤柱。

    (二)礦井受河流、山洪和滑坡威脅時,必須采取修筑堤壩、江洪渠和防止滑坡措施。

    (三)排出地表的礦井水,必須妥善處理,避免再滲入井下。

    (四)對漏水的溝渠和河床,應及時堵漏或改道。對導水裂隙帶高度與地面溝通的地段的裂縫必須填塞,填塞必須有安全措施

    (五)每次降大暴雨時和降雨后,必須派專人檢查礦區及其附近地面有無裂縫和塌陷等現象。

    第二十二條:

    嚴禁將碎石、爐灰、垃圾等雜物堆積在防洪溝渠內。

    第二十三條:

    使用中的鉆孔(含其它通往井下的管路)孔口,必須高出當地最高洪水位,并安裝孔口蓋,定期檢查防止人為破壞,報廢的鉆孔(含其它管路)必須及時封孔處理,防止地表水和含水層水流入井下。

    第五節 老空水害防治

    第二十四條:

    根據第十四條在礦井充水性圖上圈定的老空積水線和探水警戒線,當采掘工程接近探水警戒線時,必須停止采掘工程,先進行探放水工作。

    第二十五條:

    探放老空水的鉆孔應成組布置,在平面上成扇形,終孔位置應滿足平距3米為準。厚煤層內各鉆孔的終孔垂距,不得超過1.5米,并至少各有一個見煤層頂板和底板的鉆孔。

    第二十六條:

    老空放水的標準必須有兩個以上在原出水孔下方的鉆孔證實無水時,方可結束放水工程。

    第二十七條:

    對有水或有淤泥的廢棄巷道,也要按第十四條礦井充水性圖上圈定的積水線和探水警戒線位置,在采掘工程接近探水警戒線時執行“先探后掘,先探后采”的原則。

    第二十八條:

    探放水工作結束后,要向施工單位下達探放水通知單。其主要內容有探水地點、位置、鉆孔數量、孔深放水情況,允許向前掘進距離等。

    鉆孔超前距離一般不小于20米,其計算方法必須以鉆孔平距不大于3米,垂距不超過1.5米范圍內鉆孔深度后退20米做為鉆孔超前距;或者以最淺鉆孔孔深后退20米作為鉆孔超前距。

    第六節 承壓水害防治

    第二十九條:

    我礦水文地質條件復雜,地測部門必須針對主要含水層,建立健全地下水動態觀測系統,并堅持每月1—3次井上下水位及礦井涌水量動態觀測。建立臺賬。

    第三十條:

    礦地測部門必須堅持每月一次逐頭逐面的水害預測預報,報經礦總工程師或技術負責人審批,并制定相應的防治措施和組織實施。

    第三十一條:

    煤層頂板強含水層位于導水裂隙帶高度內,回采前要編制疏水降壓設計,疏水降壓達到設計要求時方可進行回采。

    第三十二條:

    對各類斷層,要按《礦井水文地質規定》的要求留設防水煤柱;巷道必須穿過斷層時,要采取預注槳和加固措施,必要時預先建筑防水閘門(墻)。

    第三十三條:

    對礦井開拓工程,當開掘到設計水平時,只有在建成防排水系統后,方可開始向前開拓掘進;煤層底板下有奧灰強巖溶承壓含水層,主要運輸大巷和主要回風巷和采區上下山必須布置在不受水威脅的層位中,并實行分區隔離。

    第三十四條:

    回采工作面底板破壞深度直接波及到底板承壓含水層時,必須先進行疏水降壓后開采。

    第三十五條:

    承壓含水層與開采煤層之間的隔水層能承受的水頭值小于實際水頭值時,開采前采取下列措施,并按管理權限報市、縣煤炭管理部門審批。

    (一)采取疏水降壓方法技術經濟合理的,制定安全措施,把承壓含水層的水頭降到安全水頭以下;

    (二)承壓含水層不具備疏水降壓條件時,必須采取建筑防水閘門,注漿加固底板,增加抗災排水能力等防治措施。

    第三十六條:

    工作面回采前應進行物探、鉆探、化探和水文地質分析等手段,查明地質構造發育情況。有導水斷層、破碎帶、陷落柱時,必須留設防水煤柱或采取注漿方法封堵導水通道,否則不準回采。

    第七節 井下防排設施

    第三十七條:

    在西翼井田開發時,必須在井底車場周圍,設置防水閘門,也可根據水文地質條件復雜程度,分水平、分采區設置防水閘門,實行分區隔離。

    第三十八條:

    防水閘門的設計、施工、管理與維修等按《煤礦安全規程》第273條和第274條的規定執行。

    第三十九條:

    生產礦井的排水設施:水泵、水管配電、水倉等,要符合《煤礦安全規程》中的要求,對西翼井田有突水淹井危險的礦井,可另行增建抗災強排能力泵房。

    第四十條:

    井下排水設備在每年雨季到來之前,必須全面檢修一次,進行聯合排水試運行和水泵性能檢測,并有檢測記錄,發現問題及時解決。水倉、沉淀池和水溝中的淤泥每年雨季來臨前必須清理一次。

    第四十一條:

    礦要配備足夠的水泵司泵工,水泵司泵工應按規定經過正規培訓機構培訓,考核合格后方可持證上崗。

    第八節 地質測量及防治水資金與管理

    第四十二條:

    礦井應按規定提取地質測量防治水專項資金。我礦按規定每噸煤提取3元。財務科要建立專帳,進行專款專用,其中0.3元/噸做為專項獎勵資金。

    第四十三條:

    地質測量和防治水專項資金主要用于防治水設備、儀器購置、排水抗災擴能工程、水文地質補勘及觀測系統、疏水降壓、煤層底板注漿加固、人員培訓、先進單位及先進個人表彰獎勵等。

    地質測量及防治水資金不得挪作他用。當年節余,可轉入下年度使用。

    第九節 獎 懲

    第四十四條:

    凡認真貫徹執行《規定》對煤礦安全生產作出貢獻的有關單位和個人,應按其貢獻大小分別給予表彰和物質獎勵。

    一、有下列情況之一者,獎勵單位:

    1﹒實施防治水措施,解放并安全采出受水威脅的煤炭資源的,獎勵單位伍仟至壹萬元。

    2﹒歷史上曾發生多次突水,經過努力五年內未發生突水事故的,獎勵有關人員壹萬元。

    3﹒礦井防治水工作成效顯著,連續三年未發生淹采區、工作面事故的,獎勵單位壹萬元。

    二、有下列情況之一的,獎勵有關人員:

    1﹒水害預報準確,防治水措施得力并組織實施,避免重大水害事故的,獎勵水文地質人員、地測、防治水成員每人1000元。

    2﹒在礦井地測和防治水工作中提出合理化建議,節省費用的,按費用的3%進行獎勵。

    3﹒敢于與違章作業、違章指揮工作斗爭,堅持原則,避免重大水害事故的,獎勵有關人員每人1000元。

    4﹒在搶險救災中,行動快、措施得力、成效顯著的,獎勵有關人員每人500元。

    5﹒礦水文地質等專業人員,能結合本礦井水文地質條件編寫優秀專業論文并在省、市獲獎的,一次性獎勵有關人員2000~5000元。

    第四十五條:

    凡違反本《規定》而造成事故者,應按其危害程度,按本礦事故責任追糾管理辦法執行。造成傷亡事故的移交司法部門處理。

    第十節 附則

    第四十六條:

    本細則如與《煤礦安全規程》有關條款有抵觸的,以《煤礦安全規程》為準,本細則自頒布之日起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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