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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物料裝車、運輸質量考核管理辦法

    作者:佚名 2011-06-02 20:42 來源:本站原創
    物料裝車、運輸質量考核管理辦法
    天能公司發[2009]30號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加強裝車、運輸管理,消除各類隱患,進一步提高裝車、運輸質量,保證輔助運輸安全、高效、暢通,滿足公司生產要求,特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于井上下的輔助運輸。
    第三條 各級管理人員必須堅持“安全第一,預防為主”的方針,加大對裝車、運輸質量的檢查力度。
    第二章 職責
    第四條 各部門、各級管理人員負責對運搬工區、各單位裝車、運輸進行日常檢查。
    第五條 運搬工區負責對各單位裝車、運輸進行把關檢查。
    第六條 調度室負責對各單位裝車、運輸工作職責范圍的界定。
    第七條 安監處負責收集各部門、各級管理人員在物料裝運環節中的檢查信息,依據本辦法落實各種獎罰。
    第三章 考核獎罰
    第八條 名詞解釋
    (一)“超長”是指材料裝在車輛上,兩頭或一端超過車體的。
    (二)“超寬”是指材料的寬度裝在車上兩側或單側超過車體的。
    (三)“超高”是指材料的高度裝在礦車或材料車上,其頂端高度超過車體200mm。
    (四)“超重”是指材料的重量超過標識承載重量的。
    第九條 裝運
    (一)特殊材料裝運一律使用材料車。否則,對責任單位每次處罰100-500元。
    (二)20噸平板車轉運材料時,22kg/m鋼軌不超過30根,30kg/m鋼軌不超過22根;2″鋼管不超過30根;3″、4″鋼管不超過20根;5″鋼管不超過12根;6″以上的鋼管及木料裝車,寬度不超過車體,高度不超過1500mm,重量不超過10噸;單重超過10噸的設備及材料,必須單車裝運。否則,對責任單位每次處罰100-500元。
    (三)3噸花車裝運時,22kg/m鋼軌不超過24根,30kg/m鋼軌不超過14根;2″鋼管不超過20根;3″、4″不超過10根;5″鋼管不超過6根。否則,對責任單位每次處罰100-500元。
    第十條 一般材料采用礦車裝運,如地材,袋裝粉狀物品,用紙箱、木箱包裝的普通小型材料,掘進煤、矸石裝運時,裝車高度不超過礦車檐。否則,對責任單位每次處罰100-500元。
    第十一條 封車
    (一)超長材料(主要指線材、管材)的裝車、封車,必須考慮到運輸線路的斜巷變坡點豎曲線、彎道曲率半徑的大小,物料下面墊上高度適宜的可靠墊層,確保車輛順暢通行,避免發生卡阻現象。否則,對責任單位每次處罰100-200元。
    (二)線型材料要分層裝車,各層之間用二至四根長度合適的木軌枕或木板隔離。墊材與材料、車體之間的接觸面必須嚴實、嚴密。在材料的兩端頭采用ф12.5mm鋼絲繩將所有材料連接固定在一起,使車上的材料與車輛成為一個整體,防止在材料之間、材料與車體之間出現相對滑動。所有固定連接鋼絲繩必須確保完好無損,固定連接過程中出現破損必須重新更換封車材料。否則,對責任單位每次處罰100-500元。
    (三)一般設備(電機、減速機、水泵等)與綜采設備材料等,必須用平板車單車裝運。否則,對責任單位每次處罰100-200元。
    (四)材料車裝運物料時除能用螺栓封車的,一律使用專用物料封車器進行封車,任何單位不得再使用鐵絲或鋼絲繩封車。封車器必須與40T刮板輸送機的刮板鏈(或強度更高的其它圓環鏈)配合使用進行封車。具體連接方法是:鏈子一端用M20、長度合適的螺栓與材料車底盤固定(有平、彈墊,加備帽),嚴禁直接掛在平盤車底盤掛鉤上;另一端與封車器的掛鉤相連。封車器的掛鉤與40T刮板鏈相連時,掛鉤嚴禁插入到圓環中間,而是要卡在圓環上。所卡圓環后留有不小于兩節的圓環,并饋回用鐵絲綁牢。否則,對責任單位每次處罰100-200元。
    (五)嚴格執行〔2008〕36號《山西和順天池能源有限責任公司關于進一步規范物料封車使用管理的通知》中的要求。否則,對責任單位每次處罰100-200元。
    (六)提升運輸特殊材料必須采取單車牽引運輸方式。斜巷提升時,裝車重量超過10T的,必須使用繩徑、長短合適的鋼絲繩套掛鉤頭,繩套要基本系于物料的重心位置;大巷運輸時必須使用專用3″鋼管制成的連接杠配合M33mm以上的卸扣連車,嚴禁使用其他連接件。否則,對責任單位每次處罰100-200元。
    (七)提升運輸特殊材料時運輸速度不得大于2米/秒。否則,對責任單位每次處罰100-200元。
    (八)裝車時,必須盡量確保材料的重心與車輛的中心保持一致;斜巷提升時可根據上下山的傾角進行適當調整,以提高車輛運行的平穩性。否則,對責任單位每次處罰100-200元。
    第十二條 卸車
    (一)各單位升井物料,由調度室或運搬工區指定卸料地點,一天內卸完物料。否則,對責任單位每次處罰50-200元。
    (二)矸石、掘進煤及噴漿料卸車后,不準留有車底。否則,對責任單位每次處罰50-200元。
    第十三條 被查出的問題,各單位應在規定的時間內整改完畢,否則加倍罰款。
    第十四條 交付運搬工區后,因運搬工作不到位,未發現裝運環節存在的問題和安全隱患,對運搬工區進行每次、處罰100-500元。
    第十五條 運搬工區對責任單位罰款的30%用于獎勵運搬工區在裝運管理過程中認真負責的工作人員。受獎人員不得重復享受其他罰款返還獎勵。
    第三章 附則
    第十六條 本辦法未盡事宜,執行《煤礦安全規程》、《操作規程》等上級文件的規定。
    第十七條 本辦法從下發之日起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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