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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井下電氣設備防爆及外因火災預防管理制度

    作者:佚名 2011-05-29 12:37 來源:本站原創
    井下電氣設備防爆及外因火災預防管理制度

    井下電氣設備失爆是引起礦井火災事故的重要原因之一。杜絕電氣設備失爆,對礦井的安全生產具有重要的意義。為此,特制定井下電氣設備防爆及滅火管理制度如下:

    1.建立健全防爆檢查組織。機電部設立防爆檢查組,負責對全礦防爆電氣設備的檢查和業務管理;各設備使用單位設立兼職防爆檢查員,負責對本單位在用設備的檢查與維護。

    2.把好設備選型關。所采購防爆電氣設備,必須具有“三證一標志”。

    3.組織好設備進貨驗收關。防爆電氣設備到貨后,需由供應、機電和使用單位三方人員組織驗收,杜絕不合格產品進礦使用。

    4.把好設備下井關。凡下井使用的防爆電氣設備,須由防爆檢查組檢查員會同使用單位兼職防爆檢查員對設備的防爆性能進行檢查,檢查合格并發給防爆合格證,后方準下井使用。

    5.除井底車場和主要進風巷外,其它地點全部使用防爆型和本安型電氣設備。

    6.機電部防爆檢查組對井下在用設備、電纜及連接裝置的防爆性能進行不定期的檢查和抽查;各單位兼職防爆檢查員對本單位使用設備的外部情況進行日檢。

    7.井下在用的防爆電氣設備,必須符合防爆性能的各項技術要求。防爆性能受到破壞的電氣設備,應立即處理或更換,不得繼續使用。

    8.礦管理人員或防爆檢查人員檢查中發現設備失爆現象時,應立即停電或通知責任單位進行處理,并對責任單位和責任人按規定進行經濟處罰。

    9.供應和管理部門嚴格把關,杜絕非阻燃電纜、膠帶下井使用。

    10.各種電氣控制設備的保護要齊全、靈敏可靠,禁止甩掉保護和設備帶病運轉。

    11.嚴禁已淘汰的電氣設備在采掘工作面和煤巷中使用。

    12.電氣設備及膠帶輸送機的各種保護、裝置按規定進行試驗,發現問題應及時處理。

    13.各機電硐室(如變電所、膠帶機頭、泵房等),按規定配備防滅火設備。

    14.發生電氣火災時,應首先切斷電源。在電源切斷前,只準使用不導電的滅火器材進行滅火,防止事故擴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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