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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安徽省煤礦管理人員安全復訓資料法律法規判斷題

    作者:佚名 2011-05-18 20:57 來源:本站原創
    (一)判斷(1~40)
    1、煤礦安全管理工作屬于行業管理的范疇。(×)
    2、我國的煤礦安全監察機構屬于行政執法機構。(√)
    3、堅持“管理、裝備、培訓”三并重是我國煤炭安全生產的基本原則。(√)
    4、根據《煤礦重大安全生產隱患認定辦法(試行)》之規定,有嚴重水患未查明礦井水文地質條件和采空區、相鄰礦井及廢棄老窯積水等情況而組織生產的,屬于煤礦重大安全生產隱患。(√)
    5、根據《煤礦重大安全生產隱患認定辦法(試行)之規定,礦井水文地質條件復雜沒有配備防治水機構或人員,未按規定設置防治水設施和配備有關技術裝備、儀器的,屬于煤礦重大安全生產隱患。(√)
    6、根據《煤礦重大安全生產隱患認定辦法(試行)》之規定,在有突水威脅區域進行采掘作業按規定進行探放水的,屬于煤礦重大安全生產隱患。(×)
    7、根據《煤礦重大安全生產隱患認定辦法(試行)》之規定,擅自開采各種防隔水煤柱的,屬于煤礦重大安全生產隱患。(√)
    8、根據《煤礦重大安全生產隱患認定辦法(試行)》之規定,有明顯透水征兆未撤出井下作業人員的,屬于煤礦重大安全生產隱患。(√)
    9、根據《煤礦重大安全生產隱患認定辦法(試行)之規定,國土資源部門認定為超層越界的,不屬于煤礦重大安全生產隱患。(×)
    10、根據《煤礦重大安全生產隱患認定辦法(試行)》之規定,超出采礦許可證規定開采煤層層位進行開采的,屬于煤礦重大安全生產隱患。(√)
    11、煤礦停產整頓驗收不合格的,負責煤礦有關證照頒發的部門應當責令該煤礦立即停止生產,提請縣級以上人員政府予以關閉。(√)
    12、煤礦1個月內3次或者3次以上未依照國家有關規定對井下作業人員進行安全生產教和培訓或者特種作業人員無證上崗的,負責煤礦有關證照頒發的部門應當責令該煤礦立即停止生產,提請縣級以上人員政府予以關閉。(√)
    13、根據《煤礦重大安全生產隱患認定辦法(試行)》之規定,對決定關閉的煤礦,公安部門注銷爆炸物品使用許可證和儲存證,停止供應火工用品,收繳剩余火工用品。(√)
    14、根據《煤礦重大安全生產隱患認定辦法(試行)》之規定,對決定關閉的煤礦,供電部門要停止供電、拆除供電設備和線路。(√)
    15、根據《煤礦隱患排查和整頓關閉實施辦法(試行)》之規定,關閉的煤礦,要拆除礦井生產設備和通信設施;封閉、填實礦井井筒,平整井口場地,恢復地貌。(√)
    16、對決定關閉的煤礦,煤礦企業要妥善遣散從業人員,按規定解除勞動關系,發還職工工資,發放遣散費用。(√)
    17、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負責煤礦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的部門、煤礦安全監察機構對被關閉煤礦,應當自煤礦關閉之日起30日內在當地主要媒體公告。(×)
    18、決定關閉的煤礦,仍有開采價值的,經省級人民政府依法批準進行拍賣的,應當按照新建礦井依法辦理有關手續。(√)
    19、根據《舉報煤礦重大安全生產隱患和違法行為的獎勵辦法(試行)》之規定,受理的舉報經調查屬實的,受理舉報的部門或者機構應當給予實名舉報的最先舉報人1萬元至10萬元的獎勵。(×)
    20、舉報煤礦非法生產的,即煤礦已被責令關閉、停產整頓、停止作業,而擅自進行生產的,經核查屬實的,給予舉報人獎勵。(√)
    21、舉報煤礦重大安全生產隱患的,經核查屬實的,給予舉報人獎勵。(√)
    22、舉報隱瞞煤礦傷亡事故的,經核查屬實的,給予舉報人獎勵。(√)
    23、舉報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和國有企業負責人投資人股煤礦,及其他與煤礦安全生產有關的違規違法行為的,經核查屬實的,給予舉報人獎勵。(√)
    24、舉報人舉報的事項應當客觀真實,對其提供材料內容的真實性負責,不得捏造、歪曲事實,不得誣告、陷害他人。(√)
    25、受理煤礦重大安全生產隱患和違法行為舉報的部門或者機構應當及時核查處理舉報事項,自受理之日起10日內辦結。(×)
    26、受理煤礦重大安全生產隱患和違法行為舉報的部門或者機構應當依法保護舉報人的合法權益并為其保密。(√)
    27、國有煤礦采煤、掘進、通風、維修、井下機電和運輸作業,一律由安監人員帶班進行。(×)
    28、國有煤礦副總工程師以上的管理人員,每月在完成規定下井次數的同時,熟悉生產的,要保證1至2次下井帶班。(√)
    29、國有煤礦集團公司管理人員,要經常下井了解安全生產情況,研究解決井下存在的問題。(√)
    30、煤礦在貫通、初次放頂、排瓦斯、揭露煤層、處理火區、探放水、過斷層等關鍵階段,集團公司的負責人要按規定到現場指導,確保安全生產。(√)
    31、鄉鎮煤礦、其他民營煤礦的各類作業,必須由技術員在現場帶班進行。(×)
    32、國有煤礦集團公司管理人員,以及集團公司機關處室負責人,所屬各礦的負責人和生產經營管理人員的下井帶班辦法,由集團公司制訂,報省煤炭行業管理部門批準,并報同級安全監管部門、煤礦安全監察機構和國有資產監管部門備案。(√)
    33、下井帶班人員要把保證產量和進度作為第一位的責任,切實掌握當班井下的安全生產狀況,加強對重點部位、關鍵環節的檢查巡視,及時發現和組織消除事故隱患,及時制止違章違紀行為,嚴禁違章指揮、嚴禁超能力組織生產。(×)
    34、煤礦礦長、區隊長是礦、區隊安全生產第一責任人,下井帶班人員協助礦長、區隊長對當班安全生產負責。(√)
    35、煤礦發生危及職工生命安全的重大隱患和嚴重問題時,帶班人員必須立即組織采取停產、撤人、排除隱患等緊急處置措施,并及時向礦長、區隊長報告。(√)
    36、煤礦發生生產安全責任事故,要在追究礦長、區隊長責任的同時,追究當班帶班人員相應的責任。(√)
    37、實行井下交接班制度,上一班的帶班人員要在井下向接班的帶班人員詳細說明井下安全狀況、存在的問題及原因、需要注意的事項等,并認真填記交接班記錄簿。(√)
    38、下井帶班的煤礦負責人和生產經營管理人員升井后,要將下井的時間、地點、經過路線、發現的問題及處理意見等有關情況進行詳細登記,并存檔備查。(√)
    39、各級煤礦安全監察部門是落實煤礦負責人和生產經營管理人員下井帶班制度的主管部門,要認真履行職責,抓好制度的建設和落實。(×)
    40、對不執行煤礦負責人和生產經營管理人員下井帶班制度的,要按照有關法律法規予以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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