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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滿來梁煤礦知識競賽備考資料

    作者:佚名 2011-04-08 20:13 來源:本站原創
    1、火工品(炸藥、雷管、導爆管、導爆索、導火索等以下同)在運輸、保管、領用、試驗、銷毀、加工和使用等作業中,必須輕拿輕放,不得撞擊、墜落、推拉、擲滾或敲打。
    2、在炮區內及距放火工品20m以內(上風頭50m以內)和操作過程中不得有明火,嚴禁煙火,10m 以內不得有與工作無關人員逗留。加工起爆藥包的地點必須距放置炸藥的地點5m以外;加工好的起爆藥包應放置在距炸藥2m以外。雷管不充許裸露在起爆藥包外。
    3、爆破炸藥為銨油炸藥、乳化炸藥、水膠炸藥,如改變炸藥品種時,必須經礦總工程師批準后,方可使用。
    4、禁止使用硬化及過期炸藥。
    5、所有管理和使用火工品人員,必須掌握火工品性能及危險性和預防危險的辦法。
    6、在大風、雷雨、大雪、濃霧等惡劣氣候時禁止爆破。
    7、霧天和夜間爆破時要制定安全技術措施并請主管部門和總工程師批準。
    8、在重要設備、建筑物、構筑物附近進行爆破時,應事先報告有關單位,制定安全技術措施報礦安監處和總工程師批準。
    9、放炮工作必須在組長或指定炮區負責人指揮下進行。
    10、影響放炮的障礙物,在放炮前1-2天提出處理計劃,并報礦有關部門、領導。
    11、每次放炮必須填寫爆破日志,日志要清晰工整。日志應包括下列內容:
    (1)、時間、地點、氣候、巖種、孔數、分幾次點炮,每組數量、爆破量及爆率。
    (2)、爆破參數、每孔裝藥量、孔深及裝藥長度。
    (3)、繪制炮區平面圖、每孔都必須進行編號,標明炮孔連線方式。
    (4)、火工品的品種、規格、數量。
    (5)、人員分工。
    (6)、爆破施工安全情況。
    (7)、爆破日志于次日交標段備查。
    12、在礦采場內爆破時,嚴禁使用電雷管起爆。
    第二章 火工品的運輸及保管
    第一節 汽車運輸
    1、運送爆破材料的汽車要專用,不得同其它物品、貨物同時載運。駕駛人員應固定專人。
    2、爆破材料的裝、運、卸和保管,必須由經過培訓、考核合格的人員持證上崗,運輸車輛必須有專人押運,人不離車。裝、卸、押運人員,在工作中嚴禁攜帶火柴、打火機等發火物品,嚴禁穿釘子鞋和化纖衣服。
    3、嚴禁炸藥、雷管同車裝運。
    4、運輸爆破材料的專用車輛必須保持車況良好,車箱底部鋪設膠皮,車輛上裝設防靜電裝置和滅火器。車輛的排氣管應符合安全規定。運輸爆破材料的車輛,必須有明顯的標志,必須按指定路線行駛。行駛中不得與其它車輛搶行,嚴禁隨意停車,嚴禁無關人員搭乘,嚴禁進入加油站加油。冬季在冰雪路面上行駛,要有防滑措施
    5、運送火工品時,必須事先檢查行車道路的安全情況(路面寬度、平整情況、坡度及臨時橋梁和道口)。發現問題應提前處理。
    6、運送火工品前要檢查車體是否牢固、剎車及防滑裝置是否齊全可告靠,并清除車箱內一切雜物。
    7、汽車裝運火工品時,要擺放整齊、平穩,不得高出車箱或超出車箱邊緣,裝運量不得超過汽車額定裝車量的80%,并用苫布蓋好、綁扎。
    8、裝運火工品的汽車、行駛至坡道或公路交叉口時,押運人員要下車監護,橫過鐵路前要在5m以外停車,押運人員須下車手持紅旗了望,確認無車時方可監護通過。
    9、裝運火工品的汽車,沿平盤行駛時,距邊坡不得小于3.5m,押運人員必須作好防護。
    10、裝運火工品的汽車,禁止在空巷危險區和5m以內有明火的道路或大于20°的坡道通過。
    第二節 工地火工品的保管
    1、爆破材料領用、保管和使用應帳、卡、物一致。
    2、運到工地的火工品必須設專人看管,要按品種、規格點清數目,炸藥與雷管分別放置。
    3、卸載火工品前要事先選擇平整場地,距高壓電源不得小于10m。
    4、雨天及炎熱天氣堆放在工地的火工品均應用苫布蓋好。
    5、放炮剩余的火工品,必須當班送回火藥庫,禁止在工地存放和銷毀。
    6、當班用于二次爆破的火工品,要分別放入專用容器內,放在指定的安全地點,由專人看管。
    第三章 裝藥與充填
    第一節 裝藥前的準備工作
    1、裝藥前要有明確分工,并將工具準備齊全。
    2、裝藥前要做好以下幾項工作:
    (1)、確定危險區的邊界,在邊界上插上“爆破作業區、無關人員禁止入內”標志或紅旗,禁止無關人員進入。
    (2)、清除炮區內威脅安全的雜物,檢查一切障礙物的處理情況。
    (3)、準備合格的充填物。
    (4)、復查炮孔的積水、孔溫、坍塌、堵塞等情況;
    (5)、清理孔口的浮塊,并按設計要求墊孔和分配藥量。
    第二節 裝 藥
    1、裝藥時,每個炮孔同時操作人員不應超過3人,裝藥人員不得將頭部和身體正對炮孔。
    2、嚴禁向炮孔內投擲起爆具和受擊易爆炸藥,引藥應小心地裝入炮孔,不準磨破聯線。4kg以上藥包,除軟質包裝的粉狀藥外,必須用炮繩吊入孔內。
    3、按作業規程要求的裝藥結構裝藥,隨時掌握藥柱高度。
    4、裝藥時只準使用竹制或木制炮桿(下稱炮桿),桿頭應平齊,不準帶有金屬箍套。
    5、散裝藥時,應緩緩地倒入炮孔。
    6、銨油炸藥車裝藥時,必須由專人操作。下料時要平緩及灑落,防止卡堵。
    7、禁止將破損的防水袋藥包裝入有水炮孔。
    8、機械化裝藥車必須符合:
    (1)、廂體有良好的接地裝置。
    (2)、輸藥管使用專用半導體、鋼絲繩與廂體的聯接應牢固。
    (3)、發動機排氣管應安消焰裝置與油箱和輪胎保持適當距離,
    車上應配備適量滅火器。
    充 填
    1、裝藥時,禁止使用熱爐渣、熱焦及冰雪等物充填。充填物粒徑不應大于30mm。
    2、充填時應保護好導爆管和導爆索,防止破壞或掉入孔內。各孔導爆管和導爆索必須擺順,管與管之間嚴禁交叉、搭接。
    3、充填時應由組長或有經驗的放炮員掌握炮桿,首先順直聯線用腳踩住,然后指揮充填。水孔則應先將藥包壓入孔底后,準備合適的充填物進行充填。
    4、輸電線路附近的炮孔充填時,掌握炮桿人應面向輸電線,并要將炮桿繩拉緊或纏繞在炮桿上。當通過輸電線路時,將炮桿放平通過。
    5、充填時要用炮桿擋護聯線,并不斷搗固。深孔充填物長度不少于3~5m。
    6、卡堵炮孔、導爆管、導爆索損壞或掉入孔內時應及時處理,采取補救措施。如無法處理,必須插上標志,按瞎炮處理,充填時應用木鍬。
    第四節 裝藥與充填的故障處理
    1、裝藥發生卡堵只準用炮桿處理,嚴禁使用其它金屬或塑料工具。處理不了時要及時向炮區負責人匯報,進行妥善處理。
    2、裝藥時聯線折斷或掉入孔內,經處理難以正常引爆時,可再補裝一個適當的引藥,然后充填。如處理無效時,必須插上標志,按瞎炮處理。
    3、用導爆管起爆,如果充填中發生斷管,當充填物上露有索頭,應重新放入引藥繼續充填,如無法補救時,必須插上標志,按瞎炮處理。
    第四章 起爆方法
    1、起爆方法采用明火起爆,點炮人員和聯線人員必須各設一人,并且選有經驗的放炮員擔任。
    2、聯線人員在炮區炮孔全部裝藥充填完畢后方可開始聯線,聯線時除炮區負責人外,其它人員必須全部撤離炮區。
    3、聯線完畢后,經炮區負責人檢查后,通知點炮員,方可點炮。
    4、當相鄰的裸露藥包用明火起爆時,各藥包應放置在不被相鄰的藥包爆炸后崩掉的位置。
    5、引火管的導火索應有足夠的長度,最短不得小于0.5m,導火索嚴禁裝入孔內,點燃后導火索燃燒時間應滿足點炮人把預計要點的炮數點完,并能躲避到安全地點。
    6、明火起爆必須使用警戒管。警戒管與引火管必須使用同一燃速,同一時間出廠,同一規格的導火索。
    7、一次起爆可同時點燃兩發導火索長度相等,燃速相同的警戒管。點炮時,點炮負責人必須注意傾聽警戒管是否全爆響,炮響后還要重點檢查警戒管,以防丟失。
    8、警戒管的導火索比引火管的導火索縮短的長度應保證點炮人能安全的撤到安全地點,其縮短的長度應根據點炮人躲避距離,不得小于下列規定:
    躲避距離
    (m) 50 100 200 300 400
    導火索縮短長度m 0.25 0.45 0.85 1.25 1.65
    9、點炮前,炮區負責人應選好躲避處,點炮人員應按炮區負責人的指令依照退出炮區線路順次點燃。
    10、預備起爆信號發出后,按規定掐好警戒管的導火索長度,點炮人應準備好點火工具,握好索頭。
    11、起爆信號發出后,點火負責人點燃警戒管,點燃的警戒管須放在距炮眼及退出路線10m以外的平坦地勢,以備爆后查驗。與此同時,點炮人開始點炮,當警戒管響后,立即停止點炮,撤離到安全地點。
    12、點炮時,點炮人要記清自己點炮個數,炮區負責人要核對點炮數與裝炮數,如不符合,必須等最后一個炮響15分鐘后,方準進入炮區。
    13、一次點炮數量較多時,應采取插標志的方法。
    14、無論點炮個數多少,包括聯線員、警戒負責人及點炮員在內,炮區共設3人。
    第五章 警戒與安全距離
    第一節 警 戒
    1、每次爆破都必須有警戒負責人和有足夠的警戒人員。警戒哨必須由懂警戒安全知識的人員擔任。
    2、小于警戒距離的兩個地區同時放炮時,應互相聯系好,共同警戒、統一指揮。
    3、警戒負責人與警戒哨之間,因受地形、地物影響難以直接聯系信號時,應增派傳遞信號的警戒哨,但此警戒哨必須在預備起爆信號發出前撤到安全地點。
    4、警戒負責人布置警戒時必須做到:
    (1)、根據放炮的安全距離和警戒邊界上具體情況必須派置足夠
    的警戒哨。
    (2)、向警戒哨當面交授警戒旗,同時向警戒哨交代清楚警戒地
    點、范圍及注意事項。
    5、警戒哨要通告和監視警戒范圍內的機械和人員退到安全地點。
    6、警戒哨的位置應符合下列規定:
    (1)、到達規定的安全警戒距離后站在較高地點。
    (2)、能看見相鄰警戒哨。
    (3)、能夠監視通往炮區的所有通路。
    第二節 警戒信號
    1、定時放炮和不定時放炮都應同時采用有聲和有色警戒信號。
    2、警戒信號用具:
    (1)、有聲信號:口笛、警笛、手持式擴音器等;
    (2)、有色信號:紅、綠旗;旗面0.6×0.4m。旗桿不小于0.5m。
    3、放炮警戒信號:
    (1)、警戒負責人必須按下列次序發出警戒信號:
    第一次信號:預告警戒信號。放炮準備工作完成后,炮區負責人立即派置警戒哨。派出警戒哨后,抓緊和警戒哨聯系,警戒已妥善回答信號,警戒不妥善不準回答信號。只有全部得到回答信號后,方可發出第二次信號。
    第二次信號:預備起爆信號。警戒負責人確認警戒已妥善后,發出預備起爆信號,此次信號發出后,起爆人即可做好起爆前的一切準備工作。
    第三次信號:起爆信號。預備起爆工作完成后,警戒負責人發出起爆信號。負責起爆的人立即進行起爆。
    第四次信號:解除警戒信號。在響炮后,按起爆方法規定的時間(3分鐘)后,警戒負責人和負責起爆人進入炮區詳細檢查起爆情況,認定已全部爆破,不需再次起爆時,方可發出第四次信號。此次信號發出后,警戒哨即可解除警戒回到放炮區。
    (2)、警戒信號規定:警戒負責人用紅、綠旗、口笛和警笛顯示信號。預備警戒信號:警戒負責人要信號和警戒哨回答信號時都要高舉紅旗左右搖動。預備起爆信號:警戒負責人高舉交叉的紅、綠旗,同時鳴警笛。起爆信號:警戒負責人用綠旗示令點炮人點炮。解除警戒信號;警戒負責人展開綠旗畫大圓圈,警戒哨用綠旗示令,并解除警笛。
    第三節 安全距離
    1、警戒安全距離就是警戒邊界與最近炮孔間的水平距離。
    2、安全警戒距離規定如下:
    (1)、深孔松動爆破(孔深大于5m):距炮區邊緣,軟巖不得小于100m,硬巖不得小于200m。
    (2)、淺孔爆破(孔深小于5m):無充填預裂爆破,警戒距離不得小于300m。
    (3)、二次爆破:炮眼法不得小于200m,裸露爆破藥量不超過20kg時,不得小于200m;藥量超過20gk時,不得小于400m。
    (4)、擴孔爆破不得小于100m。
    (5)、轟水:不得小于50米。
    (6)、遇風天且警戒區為斜坡面,順風時下坡方向警戒距離應適當放大。
    3、各種機電設備的安全警戒距離規定如下:
    機電設備名稱
    深孔爆破(m)
    淺眼及二次爆破(m) 裸露爆破(m)
    挖掘機、穿孔機、信號箱 30 40 70
    推土機、汽車 50 150 200
    電器柜、變壓器、移動變電站 30 30 40
    注:(1)、設備司機室背向爆破區,小于此距離應采取保護措施。
    (2)、距電器柜、變壓器、移動變電站,小于此距離應采取保護措施或移動到安全地點。
    (3)、距高壓電纜小于此距離應停電拆除。
    4、機動設備處于警戒范圍內且不能撤離時,應采取安全措施;與電桿距離不得小于5m,在5-10m時,必須采取減震爆破。
    5、在礦坑內爆破危及鄰近工礦通訊設施、房屋建筑安全時,應提出安全技術措施報礦安監處和總工程師批準。
    第六章 瞎炮處理
    1、孔內雷管起爆,發現瞎炮后,應匯報礦、段有關領導,并指派有經驗放炮員及時處理,暫不能處理的瞎炮應標識,必須派專人指揮挖掘機挖掘。
    2、處理各種瞎炮時,嚴禁使用穿孔設備在原孔位投、打、穿、鑿,應在距拒爆孔0.5-1.0m處重新穿孔裝藥爆破,孔深應與原孔相等。
    3、處理裸露瞎炮時,應扒開炮泥,重新放入起爆器材,再次起爆。
    4、處理小炮眼瞎炮時,準許用下列方法:
    (1)、輔助炮眼法:在距離圓柱孔0.5m處 (藥壺式孔0.8m),打一與瞎炮眼方向相同,深度相等的輔助孔,再次裝填起爆。
    (2)、裸露爆破法:對眼深小于0.8m的瞎炮眼位置上,用裸露藥包爆破處理。
    5、處理深孔瞎炮時.準許用下列方法:
    (1)、再次起爆法:當第一次起爆后,因地面起爆網絡問題造成拒爆,而最小抵抗線未變薄時,可再次起爆。
    (2)、清理炮孔圍巖法。孔內有雷管的瞎炮孔,應用人工清理炮孔圍巖,小心取出雷管炸藥,孔內無雷管時,可在放炮負責人或有經驗的放炮員指導下用挖掘機處理炮孔圍巖,確定瞎炮內炸藥全部清理干凈后,電鏟可正常采挖。
    (3)、輔助炮孔法:在距離瞎炮孔1.0m遠處打1至2個與瞎炮孔方向相同、深度相等的輔助炮孔,再次裝填起爆。
    (4)、注水浸泡法:如瞎炮孔內裝的是非抗水型炸藥,可向孔內注水浸泡炸藥,使其失效。
    第七章 二次爆破
    1、二次爆破一般要用炮眼法。遇有少量急需爆破而又無鉆眼設施情況下,必須制定安全技術措施,經有關部門和總工程師批準后,方可采用裸露爆破法。
    2、裸露爆破時,清除藥包周圍的巖塊,并用沒有石塊的粘土封好。
    3、嚴禁將掌子下幫的二次爆破聯在掌子上幫的大炮起爆網絡上同時起爆。
    4、在靠近機電設備和輸配電線路下,裸露爆破時,要有安全技術措施,經段、礦有關部門和總工程師批準方可進行。
    5、在穿鑿小炮眼時,如遇有炸藥與巖粉渣同時噴出,立即停止穿鑿,按瞎炮措施處理。
    第八章 導爆管、導爆索、雷管使用方法及注意事項
    1、塑料導爆管、導爆索、雷管禁止在有瓦斯、煤塵和易爆炸危險的場合使用。
    2、使用導爆管時,要認清雷管上的段別標志,按布孔方案裝藥,再按設計的連接方法聯結起來。
    3、塑料導爆管在使用過程中要避免將其劃破損傷,打死結、燒環。不允許將砂石、泥塊、水、油雜物弄入導爆管孔中,在使用時,不得將導爆管任意切斷。
    4、用金屬管殼雷管做起爆網絡中的傳爆雷管時,雷管底部先用膠布包嚴后再連接導爆管。
    5、網絡連接時,將導爆管均勻地排布在雷管外側,用膠布纏繞5層以上,纏繞緊,1發雷管外側最多捆扎20根導爆管,導爆管末端應露出捆扎部位100mm以上。
    6、導爆管、導爆索網絡連接以后要認真檢查,經確定完全正確后,方可點炮。
    7、在搬運和使用中必須輕拿輕放,嚴禁跌、打、砸、撞擊或靠近熱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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