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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紅衛煤業公司煤質管理制度

    作者:佚名 2011-04-03 20:29 來源:本站原創
    紅衛煤業公司煤質管理制度

    公司各單位、有關部室:
      為了加強煤質管理,特制定以下制度, 望有關單位認真執行:
      1、采煤工作面必須加強煤質管理,工作面維修后的矸石在放炮前必須清理到分段密集的三角區或放到機巷裝車, 機關管理人員檢查到未按要求先出矸或未處理按200元/次處罰值班隊干.
      2、采面未按要求使用好笆片或人工搬矸充填分段密集,按100元/處處罰,若現場無笆片(包括笆片未帶夠)則處罰隊長100元,若現場笆片帶夠未使用好則處罰值班隊干20元,班長20元,操作人員60元。
      3、采煤工作面機巷必須加強選矸,每班下班后必須向調度室匯報,選矸的數量,如不匯報視為未選矸石, 按100元/次進行處罰,采煤隊機巷裝矸時必須向調度室匯報,機運隊機車司機也必須向調度室匯報井下各隊的選矸情況,如不匯報一次處罰30元。
      4、井下拉出翻籠的煤炭, 翻籠嚴格檢查, 如發現0.2米的矸石按10元/塊處罰責任單位, 如發現0.3米的矸石按20元/塊處罰責任單位,0.4米的矸石按50元/塊處罰責任單位(依此類推),如翻籠工作人員不嚴格檢查, 機關人員檢查到按以上規定處罰翻籠工作人員,
      5、地面煤倉皮帶司機要加強對翻籠的監督,凡發現大于0.3M的矸石必須及時向調度室匯報,不匯報按30元/次進行處罰煤倉隊。
      6、煤倉隊要加強選矸工作,選矸率超過3%超出部分按10元/車進行獎勵,矸石中的含煤率超過5%按20元/車處罰煤倉隊。
      7、如翻籠人員檢查到礦車的煤炭未達到公司要求或矸石超過20%不以計量, 超過40%按50元/車處罰責任單位,如上面是煤炭,下面是矸石,弄虛作假按100元/車處罰責任單位。
      8、每天發地銷煤煤質管理人員, 翻籠工作人員必須檢查煤坪裝煤的煤炭質量, 對不合格的煤炭不得裝車發運,若裝車發運按20元/車進行處罰。
      9、若發運的地銷煤出現質量問題返回,按返回數量的1.5倍扣減采煤隊當月產量。
      10、若當月選矸量超過3%(鐵路銷量)或發熱量達不到4500大卡則采煤隊噸煤單價按1元/噸進行降價。
      11、若發出的地銷煤連續兩次發熱量未達到4500大卡,按200元/次處罰分管領導和煤質科長。
      12、本制度從文件下發之日起執行,原《芙紅司(2004)52號》文件與本規定有抵觸的,以本規定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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