謝橋礦一般 三違 界定標準
作者:佚名
2011-04-02 20:12
來源:本站原創
謝橋礦一般 三違 界定標準
一、通用部分
(一)為“三違”人員說情的。
(二)對他人“三違”行為視而不見的。
(三)安全負責人未把好現場安全關造成輕傷事故的。
(四)工作期間睡崗(包括設置睡鋪、靠背、座墊)的。
(五)崗位工工作區域前后各20m范圍內有視覺污染的。
(六)井下運輸大巷、軌道上下山及車場內隨地大便的(有活水的水溝內大便除外)。
(七)井下運輸大巷、軌道上下山及車場等公共巷道內吃飯的(在上述地點施工作業人員,吃班中餐的除外)。
(八)一般工種未持證上崗的。
(九)規程措施不向施工人員貫徹學習,不簽字或代簽的。
(十)未參加班前會,提前打入井卡,打卡不下井,升井后不及時銷卡,未經允許提前升井的。
(十一)班前不聽從工作安排,班中不服從分配的。
(十二)有詆毀他人、破壞團結言行的。
(十三)崗位工未進行現場交接班和履行交接班手續的。
(十四)井下工作將礦燈、自救器放在一邊,而未隨身攜帶的(特殊規定除外)。
(十五)接塵作業人員在產塵作業時未佩戴防塵口罩的。
(十六)無險情隨意打開或人為損壞自救器的。
(十七)交叉作業達不到規定的安全距離的。
(十八)煤倉、溜煤眼堵塞不按規定處理而使用的。
(十九)井下存放、使用的油漆、香精水和變壓器油等易燃液體盛裝容器密封不嚴、無專人運送、不按規定放置的。
(二十)井下機電硐室、皮帶機頭、油脂庫等防火重點部位不按規定配齊完好滅火器材的。
(二十一)非工作人員(檢查人員除外)進入要害場所的。
(二十二)擾亂交窯秩序的。
(二十三)井口附近清理環境,向井筒內丟棄垃圾、雜物的(情節嚴重的,按較嚴重“三違”查處)。
(二十四)乘座架空乘人車不排隊或搶上、搶下的。
(二十五)攜帶超長、超重物件乘座架空乘人車或平巷人車的。
(二十六)攜帶的鋒利工具未戴防護罩的。
(二十七)2m以上登高作業不系安全帶或安全帶佩戴不符合規定的(無法使用安全帶,采取有效防護措施的除外)
(二十八)煤眼內作業未佩戴保險繩的。
(二十九)高層建筑支架不按標準架設而進行作業的。
(三十)不沿專用上人架梯、通道攀登在建工程的。
(三十一)焊接、切割受力構件或內有壓力的容器的。
(三十二)焊接人員離開現場,未消除火種,現場監護1小時的。
(三十三)噴漆時吸煙、電焊、氣割、動用明火的。
(三十四)木工房、倉庫、監控機房內吸煙的。
(三十五)距易燃、易爆物品20m范圍內吸煙的。
(三十六)各類氣瓶、乙炔發生器距明火不夠10m以上,氧氣瓶距乙炔瓶不夠5m以上的。
(三十七)氧氣瓶、乙炔瓶用同一列車運輸時,分別裝載氧氣瓶、乙炔瓶的礦車距離達不到5m以上的。
(三十八)使用無防裂圈、安全帽、減壓器或減壓器無安全閥的氧氣瓶的。
(三十九)乙炔發生器無回火防止器,中壓以上的乙炔發生器未裝壓力表和安全閥而使用的。
(四十)違反規定保管、使用易燃、易爆、劇毒、放射源等危險物品的。
(四十一)移動或使用濃酸、強堿時,不采取防護措施的。
(四十二)使用車床、鉆床時,不戴防護眼鏡的。
(四十三)作業時,女工長發不盤在帽內的。
(四十四)使用鉆床鉆孔時,手持工件鉆進的。
(四十五)戴手套接觸設備旋轉部位的。
(四十六)火車裝車時,鐵牛與火車連接好后,在鐵牛與火車車皮之間站人的;正常裝車時,車皮與車皮之間站人的。
二、采掘專業
(四十七)采煤工作面傘檐長度、深度、厚度超過規定的(大采高、支架已拉超前的或雖超過但已采用護幫措施的除外)。
(四十八)采煤工作面頂板來壓或老塘懸頂超過作業規程規定,而上下端頭未采取加強支護的。
(四十九)煤機端頭作業時,距端頭5m范圍內有人員通過、停留或未設置警戒的。
(五十)一人回柱無人監護或大拉大改的;一次回兩根以上支柱的;沒有執行先補后替的。
(五十一)切頂線單體數量、質量不符合作業規程要求的。
(五十二)用手拉葫蘆回撤單體支柱時,將繩套拴在活柱體上的。
(五十三)造成乳化液泵吸空的。
(五十四)乳化液配比濃度低于3%的。
(五十五)采煤工作面爆破時,不對機電設備進行保護的。
(五十六)煤機急停閉鎖不起作用而繼續組織生產的。
(五十七)采煤工作面機道有人工作時,10架范圍內開動煤機或移動支架的。
(五十八)推拉移工作面前后部輸運機從兩頭向中間推移的。
(五十九)用順槽轉載機移工作面輸送機機頭或回撤單體支柱、棚梁的。
(六十)煤機運行期間,司機離操作點5m之外的。
(六十一)采煤工作面刮板機運行期間,人員在電纜槽、煤機軌道上行走的。
(六十二)采煤工作面機頭出現卡矸、卡大塊煤塊或其他物體時,未停機閉鎖處理的。
(六十三)刮板輸運機刮板鏈出槽、飄鏈時,不進行處理而強行開刮板機生產的。
(六十四)采掘工作面高壓管接頭出現單腿銷、鐵絲銷的。
(六十五)采掘工作面大塊矸石進入出煤系統造成卡眼的。
(六十六)帶式(刮板)輸送機運行時,清理轉動部位的。
(六十七)耙矸機無護欄或護欄失效而繼續使用的。
(六十八)綜掘機、耙矸機不開照明燈作業的。
(六十九)耙矸機支撐腿、卡軌器安裝不符合要求的。
(七十)用耙矸機自身絞車牽引耙矸機的。
(七十一)耙矸機回頭滑子生根不牢的。
(七十二)上下山迎頭移耙矸機后,不按規定上牢卡軌器就摘勾頭的。
(七十三)上山(大于120)耙矸機無防護欄或防護欄安設不牢的。
(七十四)綜掘機停止運轉后,未將截割頭放置到底板上的(有措施規定的除外)。
(七十五)綜掘機非操作側,未裝有能緊急停止運轉的按鈕或按鈕失靈而繼續使用的。
(七十六)綜掘機前扶棚與綜掘機維修平行作業的(綜掘機炮頭前端距迎頭5m以外且停電閉鎖的除外)。
(七十七)綜掘機運轉期間,進入操作臺以里的。
(七十八)擅自拆除棚梁(棚腿)、背板或撐桿,挪作它用的。
(七十九)處理同一棚的棚腿蹬出時,兩幫同時施工的。
(八十)修復巷道或改棚不執行由外往里逐架進行的;回撤支護時無人監護的。
(八十一)架棚巷道放炮前,迎頭未按規定采取防倒棚措施的。
(八十二)整改巷道支架時不采取防倒棚措施的。
(八十三)放炮打歪、打倒棚子,沒有進行處理而繼續作業的。
(八十四)巷道維修一人單獨作業的。
(八十五)維修傾斜井巷時,上下段同時作業而未采取措施的。
(八十六)光面爆破周邊眼數量不夠,角度不符合要求的。
(八十七)錨桿扭矩力不夠就噴漿的。
(八十八)錨噴巷道幫部未拉線噴漿的。
(八十九)噴漿所用材料的標號、規格、材質不符合規定的。
(九十)噴漿料不使用配比筐等量具量取的。
(九十一)噴漿前,不用高壓水沖洗巖面的。
(九十二)噴漿后未按規定進行養護的。
(九十三)采掘工作面干打眼的(幫部錨桿機打眼除外)。
(九十四)打眼時,鉆桿下方有人員工作的。
(九十五)掌釬工帶手套扶釬子的。
(九十六)手扶鉆桿打眼的(紉眼過程除外)。
(九十七)施工迎頭鉆孔,迎臉未采取防煤壁片落措施的。
(九十八)各類巷道未按規定下達開工、復工通知單而進行施工的。
(九十九)掘進巷道停工后,未按規定下達停工通知單的。
三、機運專業
(一百)罐籠未到位,井口側第一道阻車器與第二道阻車器之間停放車輛的。
(一百零一)罐籠運行期間,把鉤工或信號工進行交接班的。
(一百零二)在井上、下頂車或罐籠運行期間,阻車器打開的。
(一百零三)在井上、下頂車期間,人員站在阻車器前方的。
(一百零四)罐籠交人期間,所有的擋、阻車器未全部閉合,車輛向井口方向移動或井口兩端5m內有車輛或其它物件的。
(一百零五)井口前阻與搖臺,逆阻與搖臺之間有車的。
(一百零六)把鉤工(押車工)對罐籠(乘人車)超員不制止的。
(一百零七)電機車司機離開座位時,不將控制手把打到零位、不將控制手把取下、不扳緊車閘、關閉車燈的。
(一百零八)因車速過快或司機操作不規范,造成機車或礦車掉道的。
(一百零九)機車的閘、燈、鈴、連接裝置和撒沙裝置,任何一項不正常而繼續使用的。
(一百一十)電機車蓄電池箱固定不牢,鎖緊裝置不可靠的。
(一百一十一)電機車制動距離不符合要求而繼續使用的。
(一百一十二)電機車進入彎道、路口或遇行人未提前示警的。
(一百一十三)電機車司機過彎道、道岔、路口、施工地點、行人處不減速的。
(一百一十四)兩列(輛)電機車,在同一軌道,同一方向上行駛時,間隔小于100m的;不使用紅尾燈的。
(一百一十五)電機車運行不扳道,強行軋道咀通過道岔的。
(一百一十六)車輛未停穩摘掛鉤的。
(一百一十七)站在道心摘掛鉤的。
(一百一十八)抵車時,押車工不到第一節車前警戒的。
(一百一十九)人車、貨車共用一列車運輸的(人車空車時除外)。
(一百二十)平巷運輸過程中,不使用規定的連接環和連接銷的(有特殊措施的除外)。
(一百二十一)平巷運送長料,未使用專用連桿的。
(一百二十二)車輛掉道,用電機車牽引復道的。
(一百二十三)電機車開反向運行檔而進行停車的。
(一百二十四)除車場調車外,電機車異軌抵車的;在非車場抵車的。
(一百二十五)車場存車超過警戒線的。
(一百二十六)停放車輛超過斜巷下變坡點而處于斜坡的。
(一百二十七)用電機車牽引(抵車)車數超過規定的。
(一百二十八)電機車車速超過4m/s的。
(一百二十九)無故停放車輛壓道岔的。
(一百三十)平巷運輸時,裝車物料不穩固可靠的;平巷裝卸物料時,不采取可靠穩車措施的。
(一百三十一)乘坐電機車及礦車的(雙司機室車跟車工及處理事故人員除外)。
(一百三十二)未經調車員同意,中途攔截電機車的(特殊情況除外)。
(一百三十三)斜巷打運時,保險繩未按規定掛到最后一節車后部連接裝置上或未捆扎牢固的(打運支架時保險繩固定在支架上除外)。
(一百三十四)斜巷提松車時,把鉤工未及時進入信號硐室的。
(一百三十五)斜巷起空勾頭不跟人的。
(一百三十六)斜巷運輸車輛掉道時,用絞車牽引強行復道的。
(一百三十七)絞車不完好或安裝不符合規定而繼續使用的。
(一百三十八)打運過程中礦車軋壓鋼絲繩的。
(一百三十九)絞車繩、連接繩頭和保險繩不符合規定而繼續使用的。
(一百四十)使用連桿打運設備時,連桿間未用保險繩的(運輸大巷除外)。
(一百四十一)使用鋼絲繩漏檢或檢查造假的。
(一百四十二)絞車運行期間,司機手離開閘把的(自動化開車除外)。
(一百四十三)絞車司機在絞車側面或滾筒前面(出繩側)操作的。
(一百四十四)絞車司機一手開車,一手處理爬繩的。
(一百四十五)絞車運行時,手扶、腳蹬絞車繩的。
(一百四十六)鋼絲繩插接長度不符合規定的。
(一百四十七)絞車繩在滾筒上生根不牢,生根端繩在滾筒上纏繞少于3圈的。
(一百四十八)井下用絞車起吊重物的(規程措施規定的除外)。
(一百四十九)站在起吊設備上起吊的。
(一百五十)站在起吊重物下方或重心傾斜方向上的。
(一百五十一)用手拉葫蘆起吊重物,手拉葫蘆的額定起吊噸位小于起吊重物噸位的。
(一百五十二)起吊重物時,起吊點不穩固可靠或使用不合格連接裝置起吊的。
(一百五十三)違反人力推車規定的。
(一百五十四)井下主要運輸巷道人力推車的(規程措施規定的除外)。
(一百五十五)井下主要運輸巷道作業,不按規定設置安全警戒的。
(一百五十六)輸送機保護不齊全可靠而繼續使用的。
(一百五十七)輸送機液壓聯軸節的易熔塞,用其它材料代替的。
(一百五十八)輸送機運行期間,進入機頭、機尾護欄的。
(一百五十九)輸送機停運時開動給煤機放煤的。
(一百六十)輸送機上搭設腳手架時,皮帶未停電閉鎖的。
(一百六十一)輸送機清理不及時造成磨皮帶或埋機頭的。
(一百六十二)輸送機運送物料時,不停機裝、卸物料的。
(一百六十三)輸送機運行時,司機正對機頭操作的或人員正對機頭逗留的。
(一百六十四)跨越輸送機不走過橋的(規程措施規定除外)。
(一百六十五)輸送機安裝不可靠而繼續使用的。
(一百六十六)井下施工中未對電纜采取可靠保護措施的。
(一百六十七)電纜破口或劃傷處不及時處理的。
(一百六十八)接地極敷設不符合規定的。
(一百六十九)井下使用電纜的鎧裝、鉛皮不與接地系統連接的。
(一百七十)未進行停電、驗電、放電程序,而掛接地線的。
(一百七十一)線路檢修時,未按要求掛接地線的。
(一百七十二)井下防爆電氣設備的電壓等級及容量不符合要求的。
(一百七十三)發現設備或線路危及礦井和人員安全而繼續使用的。
(一百七十四)開關(柜)跳閘后,事故原因未查明前合閘送電的。
(一百七十五)漏電繼電器不按規定試驗的。
(一百七十六)電氣工作人員不執行工作票制度、倒閘操作票制度的。
(一百七十七)電氣設備標志牌標注的整定值與實際整定值不符的。
(一百七十八)電氣設備出現故障,故障未排除而強行送電的。
(一百七十九)操作高壓電氣設備時,操作人員不戴絕緣手套,不穿電工絕緣靴或未站在絕緣臺上的。
(一百八十)操作不當導致設備損壞(損傷)的。
(一百八十一)檢修不到位導致設備損壞(損傷)的。
(一百八十二)井下無措施使用手持式電鉆工作的。
(一百八十三)不檢測瓦斯濃度而使用普通型攜帶式電氣測量儀表的。
(一百八十四)檢修電氣設備前不檢查瓦斯濃度的。
(一百八十五)檢修煤倉或溜煤眼上口的機頭卸載滾筒部分或整改支架時,煤倉上口未封口或封口不嚴的(有特殊措施的除外)。
(一百八十六)主井絞車運行期間,擅自進入井口柵欄內的。
(一百八十七)主提升設備日檢不認真、漏檢或記錄不認真的。
(一百八十八)大型設備運行期間不按時巡檢,填寫運行日志的。
(一百八十九)大型設備運行中發生故障,原因未查明和消除前擅自動車的(試車除外)。
(一百九十)鉆機沒停穩卡卸鉆具或用牙鉗配合鉆機點動卸鉆具的。
(一百九十一)鉆機未打壓車柱、壓車柱不合格或壓車不穩的。
(一百九十二)發放的礦燈電線破損,燈鎖失效,燈頭密封不嚴的。
(一百九十三)井下私自打開礦燈燈頭或人為損壞礦燈的。
(一百九十四)鍋爐安全閥、高低水平報警和超溫保護失靈或解除不用的。
(一百九十五)鍋爐管道各部件帶壓維護和安裝,未采取相關的隔離措施的。
(一百九十六)壓風機風包安全閥、釋壓閥安裝不合格或不靈敏可靠而繼續使用的。
(一百九十七)塔吊運料車提運人員的。
(一百九十八)高、低壓架空線下方施工,安全距離不符合規程規定的。
(一百九十九)高、低壓架空線下方堆放物料高度超過規程規定的。
四、通風專業
(二百)連接進回風巷的溜煤眼放空,而未采取防止風流短路措施的。
(二百零一)主要風門、行車風門未安設聯鎖裝置的。
(二百零二)打開風門乘涼的。
(二百零三)井下巷道粉塵堆積超過規定的。
(二百零四)噴漿、放炮期間不使用噴霧設施的。
(二百零五)采煤機、掘進機割煤期間不開噴霧的。
(二百零六)采掘生產期間風流凈化噴霧不正常使用的。
(二百零七)放炮前后,不按規定灑水沖塵的。
(二百零八)采面上下出口通風斷面達不到6m2,而繼續組織生產的。
(二百零九)采面隅角,掘進迎頭不按規定懸掛便攜儀的。
(二百一十)瓦斯傳感器不按規定懸掛和校對的。
(二百一十一)井下使用不合格安全儀器儀表的。
(二百一十二)出現瓦斯誤報警的。
(二百一十三)人為損壞測風、瓦斯牌板的。
(二百一十四)不按規定對密閉進行檢查、填寫記錄的。
(二百一十五)井下永久密閉漏風的。
(二百一十六)風筒拐急彎(拐彎處距工作面超過50m)未使用彎頭的。
(二百一十七)掘進工作面風筒出風口距迎頭超過作業規程規定的。
(二百一十八)未經同意擅自操作抽采管路閘閥或關閉抽采閘閥未及時匯報的。
(二百一十九)損害抽采管路及其設施(水包、負壓表、U型壓差計等)的。
(二百二十)交接班人員上、下井時間內,運送爆破材料的。
(二百二十一)井筒內運送爆炸材料時,未事先通知絞車司機和井上下把鉤人員的。
(二百二十二)違反“五不發”制度發放炸藥、雷管的。
(二百二十三)電雷管由非放炮員運送的。
(二百二十四)放炮器手把不摘除或不隨身攜帶的。
(二百二十五)放炮員或放炮員助手攜帶的炸藥數量超過規定的。
(二百二十六)放炮員丟失雷管或火藥的。
(二百二十七)瓦斯機、放炮器存放在火藥箱或雷管箱內的。
(二百二十八)將電雷管、火藥裝入衣袋的。
(二百二十九)掘進迎頭積矸(煤)超過巷道斷面1/3仍裝藥爆破的。
(二百三十)使用爆破母線和連接線違反規程措施規定的。
(二百三十一采用放炮工藝時,打眼和裝藥平行作業的。
(二百三十二)電雷管起爆后,不將母線從放炮器或柱上摘下或不扭結短路的。
(二百三十三)違反誰聯炮誰放炮制度的。
(二百三十四)放炮未及時填寫記錄的。
(二百三十五)正面對著孔口,拆卸鉆孔悶蓋的。
五、地測防治專業
(二百三十六)不按規定停頭進行探放水的。
(二百三十七)未通過測量人員掛線,私自開門施工的。
六、其它
(二百三十八)其它違反規程措施的行為。
(二百三十九)其它各類文件、通知、規定列舉的“三違”行為。
(二百四十)一般“三違”界定標準與文件相抵觸的,以文件為準。
(二百四十一)本標準的最終解釋權歸安監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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