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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汝箕溝煤礦安全監測監控系統管理制度

    作者:佚名 2011-04-01 19:21 來源:本站原創


    汝箕溝煤礦安全監測監控系統管理制度

    (修編)

    神華寧夏煤業集團汝箕溝煤礦
    二〇一〇年十月三日


    目 錄
    第一章 安全監測監控系統管理制度 3
    一 總 則 3
    二 網絡設備及運行管理 3
    三 網絡安全管理 3
    四 故障處理 4
    五 機構和培訓 4
    六 責 任 5
    七 應急措施 5
    第二章 安全監測系統管理制度 6
    第三章 礦井通風安全儀器儀表管理制度 11
    第四章 安全監控設備的設置 12
    一、安全監控設備的設置 12
    二、采煤工作面瓦斯傳感器設置 13
    三、掘進工作面甲烷傳感器的設置 13
    四、其它瓦斯傳感器設置地點: 14
    五、其它傳感器的設置 14
    第四章 安全監控設備的安裝、使用和維護制度 15
    第五章 安全監控系統的信息處理管理制度 16
    第六章 安全監控設備的驗收與報廢制度 17
    第七章 組織機構和培訓 17
    第八章 技術資料 17
    第九章 便攜式甲烷檢測儀的管理 17
    第十章 維修制度 18
    第十一章 報警儀管理規定 19
    第十二章 監測瓦斯傳感器管理規定 20
    第十三章 日報表審簽的管理規定 20
    第十四章 礦井安全監測監控電工及座機員管理制度 21
    第十五章 自救器使用管理制度 23
    第十六章 安全儀器使用管理制度 25
    第十七章 安全儀表計量檢驗制度 26
    第十八章 通風安全儀器儀表保管、維修、保養制度 27
    第十九章 監控系統定期審查制度 30
    第二十章 監測系統調試管理制度 30
    第二十一章 安全儀表計量檢驗制度 31
    第二十二章 儀器儀表維修室管理制度 32
    第二十三章 便攜式儀器管理制度 32
    第二十四章 氣體采樣分析及報告制度 33
    第二十五章 束管管路安裝敷設及日常維護制度 34
    安全監測電工操作規程 36


    安全監測監控系統管理制度
    第一章 安全監測監控系統管理制度
    一 總 則
    第一條 為確保汝箕溝煤礦瓦斯監測監控安全信息網絡系統穩定、可靠、正常運行,加強安全監控管理,有效預防和遏制各類重特大事故的發生,發揮系統的安全保障作用,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本規定適用于汝箕溝煤礦安全監控系統管理。
    第三條 安全信息網絡系統實行“統一規劃聯網,分級負責管理”的原則,汝箕溝煤礦通防科負責統一管理,必須保證瓦斯監測監控系統正常運行,保證網絡設備的正常運行,傳輸真實有效的安全數據。
    第四條 煤礦瓦斯監測監控安全信息網絡設備、軟件及煤礦聯網軟件系統及KJ95N系統由天地科技常州自動化提供。
    二 網絡設備及運行管理
    第五條 安全信息網絡系統是用于對全礦瓦斯、一氧化碳、溫度、風機開停、風速等參數監測的多級監管的專用設備,必須保證網絡暢通,24小時正常可靠運行,未經許可不得變更設置和參數,更不得挪作他用。
    第六條 礦安全監控系統必須設置專職機構及監測監控技術人員及專門隊伍。
    第七條 建立健全監控系統運行管理制度、值班制度、操作規范等管理制度,認真填寫運行日志,并定期進行檢查。
    第八條各類井下傳感器、探頭等檢查、調校的責任制度,并按照有關規定定期校驗。
    第九條 保證網絡機房信息安全、防火、防盜、防靜電、防雷、UPS電源系統等相關設施的完好及運行正常
    三 網絡安全管理
    第十一條 煤礦瓦斯監測監控安全信息網絡系統是一封閉專用內部網絡,嚴禁和其它網絡(如:國際互聯網)相接。
    第十二條 監測系統專用計算機不得運行與監測系統無關的任何程序,嚴禁打字、上國際互聯網、玩游戲等,上述現象一經發生,必須嚴肅處理。
    第十三條 網絡中心必須配備指定防火墻設備或通過安全策略進行安全設置,最大限度保證封閉網絡漏洞,不受黑客攻擊。
    第十四條 監控系統主機必須配備防病毒服務器及指定網絡版防病毒系統,各應用服務器、網絡工作站安裝相應客戶端防病毒軟件,確保系統正常運行。
    第十五條 實時監測網絡病毒及時更新病毒庫和客戶端防病毒軟件、系統升級。
    第十六條 監控系統機房要定期用本機硬盤或活動硬盤備份監測數據庫信息。
    第十七條 機房監控系統管理人員根據需要為運行操作人員和用戶設置密碼,密碼要注意保密,定期更換。用戶按照各自的權限進行工作,不得越權操作。
    四 故障處理
    第十八條 通信線路出現故障要立即與線路運營商取得聯系,積極配合檢修人員進行修復工作。
    第十九條 系統出現故障應立即向單位負責人報告,超過1小時礦調度室,超過4小時應向市(地)主管部門報告,超過8小時應向省局主管部門報告。有關部門接到報告后要按照規定立即采取措施。有故障不報告者,視為系統無故障停止運行。 
    第二十條 網絡出現故障要立即報告,積極組織處理,在盡可能短的時間內恢復正常,并將發生故障的時間、現象、原因等及處理辦法、恢復時間等做好記錄。
    五 機構和培訓
    第二十一條 煤礦企業安全監測系統要設置信息調度室,同時配備系統操作和維護人員。系統操作人員應由具備煤礦專業和計算機專業基本知識工程技術人員擔任,并要求相對保持監管系統操作人員的穩定性。
    第二十二條 煤礦企業安全監控系統操作人員必須進行系統運行技能和通風專業技術培訓,經考核發證后,方可上崗。
    第二十三條安全監控系統技術人員,要配備熟悉計算機和煤礦專業知識的監測座機員,進行24小時值班和維護。
    六 責 任
    第二十四條 1、礦井安全監控系統及監控分站、傳感器等監控設備無“四證一標志”或末按規定檢測、校驗、維護保養的;
    2、未按規定配足安全監控人員,或安全監控人員未經培訓考核無證上崗的;
    3、安全監控系統無人值班、值班人員脫崗域值班期間未認真履行職責、玩忽職守的;發生重大隱患未及時發現、認真處理、按規定上報的;重大隱患重復出現未采取有效措施予以排除的;
    4、監控系統聯網礦井系統不能正常聯網運行、安全信息末按規定及時上傳的;
    5、各類傳感器不按規定安裝、移動、甩開不用的或不在計算機內正確標注位置的;
    6、監控系統工作管理人員未認真履行職責,發生重大隱患未及時處理、上報的,由所在單位給予批評教育,依照有關規章制度給予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降級、撤職的行政處分;發生事故的,依法追究事故責任。
    7、各煤礦監測系統是否正常聯網運行,作為復產驗收和生產許可證年審的必要條件之一,煤礦監測系統年檢不合格或系統全年累計三個工作日不正常運行者,生產許可證不予年審。
    七 應急措施
    1、當監測系統井下設備發生故障后監測電工必須在3小時內將故障處理正常。
    2、監測系統傳感器、分站、斷電器、電源箱發生故障后監測座機員應立即匯報通風調度,由通風調度匯報值班電工,隊長,通防科,值班電工立即下井進行檢查,汝發現設備線斷導致監測主機無法接收到信息時,監測電工查明原因立即進行處理,并通知通風隊進行追查處理。
    2、監測主機發生故障后立即切換至備機,并自動打開或手動打開上傳程序將實時數據上傳至集團公司。
    3、發生一路交流電源停電后立即自動或手動切換至二路交流電源,如兩路電源均斷電,立即自動或手動打開備用電源,并在2小時內將交流電源恢復供電。
    4、主、備監控主機發生故障無法正常監測時,立即通知技術人員進行處理,在短時間內處理不好的應通知礦調度、通風調度,由通風調度通知當班瓦斯檢查員加強人工監測,并立即聯系系統供應廠家進行處理維護。
    5、發生網絡故障,監測數據無法上傳集團公司時,立即聯系技術人員進行處理,并聯系信息化辦公司檢查網絡情況。
    第二章 安全監測系統管理制度
    1、安全監測系統的使用必須符合《煤礦安全規程》、《煤礦安全監控系統及檢測儀器使用管理規范》(AQ1029標準)中的規定。
    2、礦井必須設立通風安全監測監控機構,并按規定配備具有通風和安全監測監控專業知識的工程技術人員和維修及微機值班人員,專門負責礦井通風安全監測監控工作。并建立安全監測監控人員崗位責任制和監測監控裝置的使用、維修、收發制度。完善各種記錄、帳卡、日報和牌板等。
    3、礦井每年統一對監測監控人員(包括管理人員)進行培訓,并經考試取得合格證后,方可上崗工作。
    4、公司總工程師根據年度采掘作業計劃,組織通風部門對年度內各類監測監控裝置及各類便攜式檢測儀等裝備數量進行認真核實,并編寫核定報告,于每年一月十日前報集團生產技術部備案。
    5、凡應安設監測裝置的地點,必須在采掘作業規程安全技術措施中對安全監控設備種類、數量、位置以及分站、動力開關的安設地點、控制電纜和電源線的鋪設、控制區域及便攜式瓦斯檢測報警儀的懸掛等做出明確規定。
    6、在應安設安全監測監控裝置的地點,使用單位在開工前三天必須根據已批準的作業規程安全技術措施提出《安全監控系統安裝申請單》編制《監測裝置安裝報告》,經通風、調度、安管、機電部門及礦總工程師批準后,分別送通風和機電部門。在安裝配電系統時,使用單位或機電部門必須根據斷電范圍要求,提供斷電條件并接通井下電源及控制線,在連接時必須有監測人員在場監護。
    7、監測裝置按產品使用說明書的具體要求在入井前至少經過48小時通電運行、調試、校正,各項指標符合規定方可下井安裝,嚴禁不合格的儀器下井使用。下井安裝后要進行運行前各項技術指標的調試。投入運行的最初兩天內,要用標準氣樣和空氣樣對傳感器進行第一次調試和校正。
    8、安全監控設備必須定期進行調試、校正,每月至少一次。甲烷傳感器、便攜式甲烷檢測報警儀每隔7天必須使用標準氣樣和空氣樣按產品使用說明書的要求進行一次調校,測試甲烷傳感器瓦斯超限、瓦電閉鎖功能是否正常,發現異常及時處理,確保瓦斯超限、瓦電閉鎖斷電功能靈敏可靠。其它傳感器也要按使用說明書要求定期調校,使各項指標符合規定。特殊情況下要隨時進行調試、校準。并認真填寫記錄。重點瓦斯管理區的甲烷傳感器每三天調校一次。
    9、拆除監測裝置時,必須編制《拆除報告》,經公司總工程師批準后,方可拆除。
    10、任何人員不得對監測裝置的精度隨意調高、降低。
    11、監測裝置發生故障時,必須采取安全措施在3小時以內處理,不得超過下一個班,否則必須停工處理。凡發現隨意解除不用或破壞監測裝置的,公司主管機電副經理、總工程師、安監處要認真組織追查。對直接責任者必須嚴肅處理。查不出直接責任者要對監測監控裝置所服務的單位,根據情節輕重給予經濟處罰。
    12、如監測裝置與便攜式檢測儀或光學檢測儀的檢測數據出現誤差時,監測人員必須及時下井進行調校處理,任何人不得擅自停用裝置。
    13、使用監測裝置斷電的工作面、井巷等地點,嚴禁自動復電,只有當瓦斯濃度降到《規程》規定以下,方可人工復電。
    14、監測裝置在井下連續運行6 – 12個月,應按計劃分批運到井上進行全面檢修、清檢、調試、校正。
    15、安全監測工下井時必須攜帶便攜式甲烷檢測報警儀或便攜式光學甲烷檢測儀。
    16、微機值班員、監測技術員必須對當日獲得的信息進行分析整理,寫出主要情況、問題及處理的書面報告(日報),通風隊技術主管簽字后,報送經理和總工程師審閱。通風隊值班干部必須每班認真審閱中心站運行日志,對出現的問題要及時采取措施進行處理,重大問題要向礦調度、集團調度匯報。
    17、公司每年一季度在通風質量達標驗收前要制定購置監測裝置所需設備、材料、配件的資金計劃,每半年核實一次。
    18、 煤礦安全監控系統必須24小時運行。接入煤礦安全監控系統的各類傳感器應符合AQ6201-2006規定,穩定性不小于15天,瓦斯傳感器必須按集團公司要求統一使用紅外線甲烷傳感。
    19、通防科負責安全監測設備的安裝、拆除、日常調校和管理工作。
    20、井下采掘工作面監測設備的使用、懸掛、移設由現場施工的采掘連隊負責,總回、主井及各主要大巷內的監測設備由通防科負責懸掛和日常維護。
    21、對需要經常移設的傳感器、聲光箱及電纜,須有采掘班組長按規定移設,瓦檢員監督執行,嚴禁擅自停用。工作面所設各類監測設備及電纜等均由所施工單位的隊長、工(班)組長負責管理、使用、維護,如有損壞應及時向礦調度和通風調度匯報,礦調度和通風調度要做好記錄并及時通知相關人員現場處理。對于設備、纜線保護不到位、故意破壞、丟失和人為造成監測傳感器監測數據失真,按《神華寧煤集團三違處罰辦法》有關條款嚴肅處理。
    22、使用單位必須根據生產現場情況按標準懸掛,保證正常使用。若不按規定移設和懸掛的,對使用單位當班現場負責人罰款100-300元。移設傳感器必須輕拿輕放,不得隨意拖拽、磕碰,防止造成誤報警或傳感器的損壞。
    23、使用單位施工過程中要加強監測設備保護。施工過程中不得造成監測纜線、傳感器等損壞。
    24、各生產單位在編制采掘作業規程或安全技術措施時,必須對傳感器的種類、數量、位置、主機、聲光報警器、動力開關的安設地點、監測電纜的敷設、控制區域、安全監測設備的懸掛位置等做出明確規定,并繪制布置圖,報礦總工程師批準。
    25、與安全監測監控裝置關聯的電器設備、電源線及控制線,均由管轄范圍的機電人員負責維護。在拆除或改線時,必須與通防科聯系,并共同處理。檢修安全監測監控裝置關聯的電器設備,需要安全監測監控裝置暫停運行時,必須經通防科和礦調度室同意,并制定安全措施后,方可進行。
    26、所有安全監測系統設備入井前必須在地面經過48小時聯機運轉,調試、校正,各項指標符合規定后方可入井安裝,嚴禁不合格的儀器下井使用。
    27 、安裝、拆除監測設備時,施工單位必須提前三天向有關部門提交《監測設備安裝申請單》或《監測設備拆除申請單》,并經有關部門及礦總工程師批準后,通防科方可組織人員安裝或拆除監測設備。
    28、工作面傳感器需要延線或收線時。由當班瓦斯安全監測值班電工進行收線或加線。
    29、瓦斯檢查工每班應對管轄范圍內傳感器的數據進行校對和記錄,并向通防科調度匯報。使用單位每班對安全監測監控裝置及電纜的完好嚴格按照電氣設備質量標準化要求進行檢查。并將檢查結果報礦調度和通風調度。
    30、監測傳感器出現故障時(數據超差、通訊失敗、傳感器保護、誤報警等),當班維護人員必須在4小時內排除故障,在出現系統故障時必須在8小時內處理完畢。
    31、各機房必須每天在0時后打印瓦斯抽放監測日報表,并送各級領導審閱簽字。
    32、如裝置監測與便攜式檢測儀或光學檢測儀的監測出現誤差時,監測人員應及時下井進行調校處理。任何人不得擅自停用或對數據進行調整。
    33、安全監測工下井時應攜帶便攜式甲烷檢測報警儀或便攜式光學甲烷檢測儀。第一百七十四條使用監測裝置斷電的工作面、井巷等地點,嚴禁自動復電,只有當瓦斯濃度降到《規程》規定以下,方可人工復電。
    34、微機值班組長必須對當日獲得的信息進行分析整理,寫出主要情況、問題及處理的書面報告(日報)。通風隊值班隊長或技術主管簽定后,報送礦長和總工程師審閱。通風隊值班干部必須每班認真審閱中心站運行日志,對出現的問題要及時采取措施進行處理,重大問題要向礦調度匯報。
    35、每年在本安體系建設驗收前礦長和總工程師組織制定購置監測裝置所需設備、材料、配件的資金計劃,每年核實一次,并編制通風安全監測裝置核定報告。
    36、監測監控管理必須建立以下帳卡及報表:⑴、設備儀表臺帳。
    ⑵、傳感器使用管理卡片。
    ⑶、監測裝置故障登記表。
    ⑷、檢修記錄。
    ⑸、礦井通風安全監測裝置使用情況月、季報表。
    ⑹、礦井安全監測日報表。 37、礦井安全監測系統必須設置可靠的防雷電裝置,并定期檢查,確保正常使用。
    38、安全監控設備的供電電源必須取自被控開關的電源側,嚴禁接在被控開關負荷側。
    39、安全監控設備的聲光報警器應設置在經常有人工作的便于觀察的地點。井下監測系統的主、分站,應設置在便于人員觀察、調試、檢驗及支護完好、無滴水的巷道中,距底板不小于300mm。
    40、安全監控儀器設備必須定期調試校正,校正包括零點、靈敏度、報警濃度、斷電點、復電點、指示值、控制邏輯等,監測氣體的安全檢控儀器及設備用空氣樣和標準或校準氣樣進行調試和校準,風速傳感器用風速計校對,溫度傳感器用溫度計校對。每隔7天必須由專業人員使用標準氣樣和空氣樣對傳感器進行標校,并做好標校記錄。
    41、甲烷傳感器的吊掛方法:甲烷傳感器應垂直吊掛,距頂板(頂梁)不得大于300mm,距巷邦不得小于200mm,并應設在安裝維護方便,不影響行人和行車的地點。 42、監測組應在以下地點增設甲烷傳感器:⑴瓦斯異常點和采煤工作面上隅角,其位置距巷幫和切頂線不大于800mm,距頂板不大于300 mm。⑵長距離巷道掘進(>500m),經檢測容易積聚瓦斯處。⑶正在施工、抽放鉆孔的鉆場。⑷灌漿巷正頭處。 43、采煤工作面的瓦斯檢查工,每班至少檢查3次負責地區的安全監測裝置的運行和完好情況,并將監測儀器所顯示的瓦斯濃度記入瓦斯巡回檢查圖表,填寫探頭對照牌,并向通風調度匯報。 44、安全監測裝置必須按要求安裝、使用。安裝后經運行調試合格方可交付使用。嚴禁使用不合格的儀器儀表。綜采工作面瓦斯監測系統正常運行后,方可投入生產。 45、安全監測中心站應有專職人員24h值班,業務必須由通防科管理。值班人員發現井下瓦斯超限時,必須在5分鐘內向值班礦領導匯報,同時匯報礦總工程師、通防科長,礦值班領導必須及時作出處理意見;發現井下大面積瓦斯超限時,必須立即通知切斷超限區域的所有非本質安全型電器設備的電源,撤出人員,采取措施進行處理。嚴禁在監測室上網、玩游戲,以免感染病毒,影響系統功能。 46、 井下安設瓦斯傳感器處必須設置瓦斯檢查對照牌板。 47、必須每天檢查安全監控設備及電纜否正常,使用便攜式甲烷報警儀或便攜式光學甲烷檢測儀與甲烷傳感器進行對照并將檢查結果報監測值班人員。兩者誤差大于允許誤差時,應以讀數較大者為依據。采取安全措施并必須在8小時內對2種設備同時調校完畢或更換。 48、瓦檢員、采掘班組長每班至少對所管轄內監測裝置和電纜進行一次檢查,發現問題及時匯報通風調度并協助處理。 49、嚴禁擅自停用或移動各種傳感器、聲光箱及電纜。停用監測裝置必須經礦總工程師批準,否則嚴肅追究責任。 50、管理區或的劃分:(1)、安裝在采煤工作面運順、回順、上隅角、的傳感器以及由分站到傳感器之間的監測信號線,由該采區的綜采隊負責管理。(2)、在掘進巷道的傳感器以及分站到傳感器之間的監測信號線,由該掘進工作面的生產區隊負責管理。(3)、由機電運轉隊負責安字溝主扇房、抽放泵站的探頭及監測設施。(4)、安裝在機電峒室的傳感器及監測信號線由機電車間負責管理。(5)、安裝在上述地點以外的傳感器及監測信號線全部由監測組負責管理。 51、監測組必須根據煤炭部《礦井通風安全監測裝置使用管理規定》及銅川礦務局“通風安全監測裝置使用管理實施細則”的規定,安裝各類傳感器。安裝監測及斷電系統時,各單位必須安排專人配合安裝調試工作。 52、安裝在各管理區域內的監測分站,傳感器及信號線各單位必須安排專人管理,實行現場交接班,保證不丟失、不損壞。損壞傳感器一臺按價值(2000元/臺)的2-5倍罰款,分站按價值(1.5萬元/臺)的1-2倍罰款,纜線按丟失的數量多少賠償。 53、對傳感器、分站,每隔7-10天用標準氣樣校正一次。凡因傳感器、聲光箱位置安設不對,罰責任人20元。監測信號線懸掛不齊,每處罰責任者10元、傳感器不及時維護,不定期校正、調式不及時延長信號線和移動傳感器,每次罰包機人員20元。 54、井下分站值班人員,必須認真負責本區域內監測及斷電系統的維護、調試工作,并做到一班三匯報,少匯報一次罰款10元,脫崗一次罰款50元。 55、對于各區域安設的監測及斷電系統,任何單位未經通防科批準,嚴禁隨意搬運和拆除,否則,每發現一次,罰使用單位2000-3000元,凡造成監測系統失爆由動力部門按失爆處罰。 56、井下裝置發生故障時,先由瓦檢員就地代替傳感器進行檢查,但斷電裝置必須在8小時內修好,投入使用,否則必須停產修復。入井的安全監測裝置必須先在地面試運行48小時,對甲烷超限斷電功能進行測試,確無問題方準下井。在井下處理故障時,必須嚴格執行規程規定,嚴禁擅自甩掉裝置不用,確需暫時停止裝置運行時,必須經礦總工程師批準。 57、使用監測裝置斷電的工作面、井巷等地點,嚴禁自動復電,只有瓦斯濃度降到《安全規程》規定以下,方可人工復電工作。 58、監測裝置的供電設備、電源線、控制線均由管轄范圍內的監測人員連接或拆除,因檢修電器設備,需要停止運行時,須編制安全措施,經礦總工程師批準后,在監測人員配合下進行。 59、地面機房嚴格執行來客登記制度,對外來檢查、參觀學習人員,必須有本礦領導帶領方可入內,并填寫來客登記表,未經許可,任何人不得入內,每發現一次罰值班人員20元。 60、認真監測井下各工作地點瓦斯、溫度、一氧化碳等參數的變化,出現異常,及時報告對領導及通風調度室,重大異常情況要立既報礦工程師,并填寫好記錄。 61、監測中心所獲取的各種技術資料均需保存不少于2年,對井下事故的記錄,應長期保存。
    62、凡發生區隊解脫或破壞監測裝置的,必須堅持先停產后追查分析的制度。責任者給予開除留礦察看處分。無責任者,對使用的區隊處3000—5000元罰款。對單位的區(隊)長或班組長處300元罰款。
    第三章 礦井通風安全儀器儀表管理制度
    1、礦井每年由總工程師組織按規定對通風安全儀器、儀表裝備數量核定一次,并編制核定報告。
    2、礦通風隊(隊)應有專人對所有通風儀器儀表實行統一保管。應健全礦井通風儀器儀表維修人員崗位責任制,發放登記制,管理臺帳和檢修調試記錄。
    3、凡到貨的儀器儀表應當進行登記。包括儀器名稱、規格型號、出廠、到貨、開始使用時間、生產廠以及儀器隨帶的說明書和圖紙等,建立檔案,妥善保管。
    4、儀器儀表及說明書的借出要限期收回。
    5、儀器儀表如有丟失或損壞的,可依據情節輕重,由通防科對使用者進行處罰。
    6、儀器儀表在存放過程中,應放在通風良好、不受日光直射、不受灰塵污染地點,并要上架、統一分類,保持干燥,避免受潮。
    7、長期不用的儀器儀表,應將里面的電池或溶液等及時取下和放出。以免電池泄漏腐蝕和溶液沉淀堵塞。對需要充電的儀器儀表應每月進行一次保護性充電,確保其不過放電。
    8、儀器儀表應按規定進行調試、校正。特殊情況下隨時進行校準。
    9、儀器儀表維修人員應經過培訓,考試合格方可獨立工作。
    10、儀器儀表按檢定周期檢定。過期和檢定不合格者一律不得繼續使用。
    11、各類通風安全儀器儀表在使用中,若發現有異常征狀時,應立即進行檢修、校正合格后方可繼續使用,不得帶病工作。嚴禁使用不合格的儀器儀表。
    12、根據需要礦每年年初編制配件計劃,報礦總工程師予以落實,確保儀器有足夠的配件。
    13、儀器儀表按規定定期進行清洗、加油和保養等工作。

    第四章 安全監控設備的設置
    一、安全監控設備的設置
    采掘作業規程和安全技術措施時,必須對安全監測系統做出設計,內容包括:設備的種類、數量和位置、動力開關和被控開關的安設地點、控制電纜和電源的敷設、控制區域、各類傳感器的報警、斷電復電、停止報警等參數等,做出明確規定,煤礦的采區設計、采掘作業規程和安全技術措施,必須對安全測控儀器的種類、數量和位置,信號電纜和電源電纜的敷設,斷電區域等做出明確規定,并繪制布置圖和斷電控制圖。安裝前,使用單位必須根據已批準的作業規程或安全技術措施提出《安裝申請單》,分別送通風和機電部門。安裝斷電控制系統時,使用單位或機電部門必須根據斷電范圍要求,提供斷電條件,并接通井下電源及控制線,在連接時必須有安全監測工在場監護;為防止甲烷超限斷電時切斷安全測控儀器的供電電源,安全測控儀器的供電電源必須取自被控開關的電源側,嚴禁接在被控開關的負荷側;模擬量傳感器應設置在能正確反映被測物理量的位置。開關量傳感器應設置在能正確反映被監測狀態的位置。聲光報警器應設置在經常有人工作便于觀察的地點;井下分站,應設置在便于人員觀察、調試、檢驗及支護良好、無滴水、無雜物的進風巷道或硐室中,安設時應墊支架,使其距巷道底板不小于300mm,或吊掛在巷道中;隔爆兼本質安全型等防爆電源,宜設置在采區變電所,嚴禁設置在斷電范圍內。隔爆兼本質安全型防爆電源嚴禁設置在下列區域:(1)低瓦斯和高瓦斯礦井的采煤工作面和回風巷內;(2)煤與瓦斯突出礦井的采煤工作面、進風巷和回風巷;(3)掘進工作面內;(4)采用串聯通風的被串采煤工作面、進風巷和回風巷;(5)采用串聯通風的被串掘進巷道內;為保證安全監控系統的斷電和故障閉鎖功能,斷電控制器與被控開關之間必須正確接線。具體方法由煤礦主要技術負責人審定;與安全測控儀器關聯的電氣設備,電源線和控制線在拆除或改線時,必須與安全測控管理部門共同處理。檢修與安全測控儀器關聯的電氣設備,需要安全測控儀器停止運行時,須經礦主要負責人或主要技術負責人同意,并制定安全措施后方可進行。
    二、采煤工作面瓦斯傳感器設置
    瓦斯礦井的煤巷、半煤巖巷和有瓦斯涌出巖巷的掘進工作面甲烷傳感器必須按要求設置:在工作面混合風流處設置甲烷傳感器,其設置必須按照以下要求進行設置:采用兩條巷道回風的采煤工作面甲烷傳感器必須按要求設置:甲烷傳感器T0、T1和T2的傳感器必須按要求進行設置;在第二條回風巷設置甲烷傳感器T5、T6。采用三條巷道回風的采煤工作面,第三條回風巷甲烷傳感器的設置與第二條回風巷甲烷傳感器T5、T6的設置相同。在專用排瓦斯巷設置甲烷傳感器T7,在工作面混合回風風流處設置甲烷傳感器。 高瓦斯和煤與瓦斯突出礦井采煤工作面的回風巷長度大于1000m時,必須在回風巷中部增設甲烷傳感器。采煤機必須設置機載式甲烷斷電儀或便攜式甲烷檢測報警儀。非長壁式采煤工作面甲烷傳感器的設置參照上述規定執行, 即在上隅角、工作面及其回風巷各設置1個甲烷傳感器,在工作面回風流中設置甲烷傳感器T2。
    三、掘進工作面甲烷傳感器的設置
    采用串聯通風的掘進工作面,必須在被串工作面局部通風機前設置掘進工作面進風流甲烷傳感器T3。 高瓦斯和煤與瓦斯突出礦井雙巷掘進甲烷傳感器必須按以下要求設置:在掘進工作面及其回風巷設置甲烷傳感器T1和T2;在工作面混合回風流處設置甲烷傳感器T3。高瓦斯和煤與瓦斯突出礦井的掘進工作面長度大于800m時,必須在掘進巷道中部增設甲烷傳感器。掘進機必須設置機載式甲烷斷電儀或便攜式甲烷檢測報警儀。采區回風巷、一翼回風巷、總回風巷測風站應設置甲烷傳感器。設在回風流中的機電硐室進風側必須設置甲烷傳感器。使用架線電機車的主要運輸巷道內,裝煤點處必須設置甲烷傳感器,高瓦斯礦井進風的主要運輸巷道使用架線電機車時,在瓦斯涌出巷道的下風流中必須設置甲烷傳感器。
    四、其它瓦斯傳感器設置地點:
    礦用防爆特殊型蓄電池電機車必須設置車載式甲烷斷電儀或便攜式甲烷檢測報警儀;礦用防爆型柴油機車必須設置便攜式甲烷檢測報警儀。其它瓦斯器安設要求:1.回風井的裝有帶式輸送機的井筒內必須設置甲烷傳感器。 2.巷道中的電氣設備上風側10-15m處應設置甲烷傳感器。3.煤倉、地面選煤廠煤倉上方應設置甲烷傳感器。4.的地面選煤廠機房內上方應設置甲烷傳感器。5.的帶式輸送機地面走廊上方宜設置甲烷傳感器。 6.抽放泵站甲烷傳感器的設置。7.地面瓦斯抽放泵站內距房頂300mm處必須設置甲烷傳感器。井下臨時抽放泵站內下風側必須設置甲烷傳感器。8.泵輸入管路中應設置甲烷傳感器。利用瓦斯時,應在輸出管路中設置甲烷傳感器;不利用瓦斯、采用干式抽放瓦斯設備時,輸出管路中也應設置甲烷傳感器;排瓦斯管路出口的下風側柵欄外必須設置甲烷傳感器。
    五、其它傳感器的設置
    一氧化碳傳感器的設置
    一氧化碳傳感器應垂直懸掛在巷道的上方風流穩定的位置,距頂板(頂梁)不得大于300mm,距巷壁不得小于200mm,并應安裝維護方便,不影響行人和行車;開采容易自燃、自燃煤層的采煤工作面回風巷必須設置一氧化碳傳感器,報警濃度為≥0.0024%CO;帶式輸送機滾筒下風側10-15m處應設置一氧化碳傳感器,報警濃度為0.0024%CO;自然發火觀測點、封閉火區防火墻柵欄外宜設置一氧化碳傳感器,報警濃度為0.0024%CO;開采容易自燃、自燃煤層的礦井,采區回風巷、一翼回風巷、總回風巷應設置一氧化碳傳感器,報警濃度為0.0024%CO;風速傳感器的設置采區回風巷、一翼回風巷、總回風巷的測風站應設置風速傳感器。風速傳感器應設置在巷道前后10m內無分支風流、無拐彎、無障礙、斷面無變化、能準確計算風量的地點。當風速低于或超過《煤礦安全規程》的規定值時,應發出聲、光報警信號。
    主要通風機的風硐應設置風壓傳感器;瓦斯抽放管路中傳感器的設置 瓦斯抽放泵站的抽放泵輸入管路中宜設置流量傳感器、溫度傳感器和壓力傳感器;利用瓦斯時,應在輸出管路中設置流量傳感器、溫度傳感器和壓力傳感器。防回火安全裝置上宜設置壓差傳感器。;煙霧傳感器的設置 ;帶式輸送機滾筒下風側10-15m處應設置煙霧傳感器。
    溫度傳感器的設置
    溫度傳感器應垂直懸掛在巷道上方風流穩定的位置,距頂板(頂梁)不得大于300mm,距巷壁不得小于200mm,并應不影響行人和行車,安裝維護方便。;開采容易自燃,自燃煤層及地溫高的礦井采煤工作面應設置溫度傳感器。溫度傳感器的報警值為30℃;機電硐室內應設置溫度傳感器,報警值為34℃;開關量傳感器的設置 ;主要通風機、局部通風機必須設置設備開停傳感器。;礦井和采區主要進回風巷道中的主要風門必須設置風門傳感器。當兩道風門同時打開時,發出聲光報警信號;掘進工作面局部通風機的風筒末端宜設置風筒傳感器;為監測被控設備瓦斯超限是否斷電,被控開關的負荷側必須設置饋電傳感器。
    第四章 安全監控設備的安裝、使用和維護制度
    1、安裝前,使用單位必須在開工前,根據已批準的作業規程或安全技術措施提出《安裝申請單》,分別送通風和機電部門審簽。安裝斷電控制系統時,使用單位或機電部門必須根據斷電范圍要求,提供斷電條件,并接通井下電源及控制線,在連接時必須有安全監測工在場監護。為防止甲烷超限斷電時切斷安全測控儀器的供電電源,安全測控儀器的供電電源必須取自被控開關的電源側,嚴禁接在被控開關的負荷側。 《安裝申請單》應注明安全監控設備的種類、數量,并附有現場通風系統、供電系統,現場各班次。班組長名單等內容。
    2、監測部門接到《安全監控設備安裝申請單》后,應及時編制《安全監控設備安裝措施》報礦長副總工程師審批,并在規定的正常運行日期、安裝人和安裝日期等。
    3、安全監控設備安裝完畢后,監測部門應于使用單位辦理安全監控設備移交手續,安全監控設備的日常使用管理由使用單位負責。
    4、斷電儀主機(監控分站)應安設在便于人員觀察、調試、調校、檢驗及支護良好、無滴水、無雜物的進風巷道或硐室中,安設時應加墊支架,使其距巷道底板不小于300ram或吊掛在巷道中。
    5、甲烷傳感器應垂直懸掛,距頂板(頂梁)不得大于300mm,距巷道側壁不小于200mm。掘進工作面的甲烷傳感器,不得懸掛在風筒的同一側,禁止用新鮮風流直接吹甲烷傳感器。
    6、各礦必須建立安全監控設備的調試校正制度。安全監控設備投入使用前要在地面經48小時的通電運行,調試合格方可安裝。安裝后要進行運行前的調試,各項指標合格后方可使用。
    安全監控設備投入運行的最初2日內,要進行第一次調試、校正安全監控設備必須定期進行調試、校正,每月至少1次。甲烷傳感器每7天必須使用校準氣樣和空氣樣調校1次,每7天必須對甲烷超限斷電功能進行測試。甲烷傳感器的調校項目包括:零點、靈敏度、報警點、斷電點、復電點、指示值和邏輯功能檢驗等。
    7、安全監控設備在井下連續運行超過6個月,必須將井下部分全部運到井上進行全面檢修。檢修與安全監控設備關聯的電氣設備,需要停止安全監控設備運行時,必須制定安全措施報經礦安全總工程師批準后,方可進行。
    8. 瓦斯檢查員在完成正常瓦斯檢查工作的同時,還必須檢查所管轄的安全監控設備及電纜是否正常,使用甲烷檢測儀器與甲烷傳感器對照進行,當兩者讀數誤差大于允許誤差時,現以讀數較大者為依據,及時采區安全措施并將檢查結果報監測值班員或通風調度。瓦斯檢查員應將安全監控設備的使用情況作為檢查匯報內容之一,認真填寫檢查記錄。
    9、設在現場的安全監控設備及電纜由所在生產單位的區隊長-班組長負責保護和使用。生產單位的班組長每班至少對所監管范圍內的安全監控設備及電纜進行一次外觀檢查,發現問題應及時向監測值班員或通風調度匯報,并協助處理。 需要經常移動的傳感器及電纜,只許生產單位的班組長按規定移動,嚴禁擅自停用,否則要追究有關人員責任。對故意破壞、盜竊安全監控設備及其附屬設施者要嚴肅查處。
    10、安全監控設備維修人員必須24小時值班,設備發生故障時應及時處理。在井下處理故障時,必須嚴格執行有關規定,并填寫故障登記表。在井下無法處理時,應在8小時內更換。在處理故障期間應有安全措施。
    各礦都應配備議定數量的備用安全監控設備、零配件材料和維修校正儀表,以保證安全監控設備的正常工作。

    第五章 安全監控系統的信息處理管理制度
    1、安全監控系統中心站每班必須有值班員值班。值班員應認真監視系統所顯示的各種信息,詳細記錄系統各部分運行狀態,如實填寫《中心站運行日志》,接到報警(或斷電)信號及事故報警后值班員應立即通知通風調度和通風隊值班人員。
    2、值班員必須對當日獲得的信息進行分析整理,寫出主要情況、問題及處理意見的書面報告,并并打印《安全監控日報表》,報通風隊、通防科、通風副總、礦長、總工程師審閱。
    第六章 安全監控設備的驗收與報廢制度
    1、安全監控設備到貨后,供應科應及時會同監測部門共同開箱驗收,發現問題應立即與供貨單位聯系解決。
    2、安全監控沒備的更新原則是,用技術性能先進的設備更換技術能落后又無法修復改造的老舊設備。凡符合下列情況之一者,可以申請報廢更新:①設備嚴重老化或超過規定使用年限的老舊設備;②通過修理,雖能恢復精度和性能,但一次修理費用超過原價的80%以上,經濟不合理的③失爆不能修復的;④國家或有關部門規定應淘汰的設備。

    第七章 組織機構和培訓
    1、凡裝備安全監控設備的礦井,都必須建立安全監測隊,成立礦井安全監測監控系統管理中心,管理中心設在通防科由通防科及通風隊相關管理人員擔任礦井安全監測監控系統管理及技術管理的工作,由通風隊監測班人員負責對全礦井安全監控系統的日常維護及設備安裝拆除工作,技術負責人由通防科技術員擔任,配備具有監控和通風專業知識的工程技術人員,并根據規定工作需要配齊安全監測人員。
    2、安全監測人員(包括管理干部和工程技術人員)都必須經過安全監控和通風專業培訓,經考核,領取上崗證并持證上崗。

    第八章 技術資料
    監測部門應按質量標準化的要求和有關規定建立健全以下帳卡和報表:
    1、設備、儀表臺賬;2、安全監控故障登記表;3、檢修記錄;4、巡檢記錄;5、中心站運行日志;6、安全監控日報表;7、安全監控設備使用情況月報、季報表;8、礦井安全監控設備布置圖;9、各礦應根據具體情況,制定技術資料管理與使用制度,監控中心獲取的各種技術資料都要定期保存,井下事故記錄還應長期保存。

    第九章 便攜式甲烷檢測儀的管理
    1、礦長、礦技術負責人、下井跟班干部、班組長、放炮員、爆破工、采掘區隊長、通風隊隊長、工程技術人員、班長、流動電鉗工下井時,必須攜帶便攜式甲烷檢測儀。瓦斯檢查工必須攜帶便攜式光學甲烷檢測儀。安全監測工必須攜帶便攜式甲烷檢測報警儀或便攜式光學甲烷檢測儀。對按規定不攜帶者嚴肅處理。
    2、各礦必須設專職人員負責便攜式甲烷檢測儀的充電、收發及維修;必須設置便攜式甲烷檢測儀發放室和維修室。必須設專人統一編號,集中管理。
    3、維修人員應每班清理便攜式甲烷檢測儀隔爆罩上的煤塵,發放前必須檢查便攜式甲烷檢測儀的零點和電壓或電源欠壓值,不符合要求的嚴禁發放使用;便攜式瓦斯檢測儀每7天必須使用校準氣體和空氣樣至少調校一次。做好調校記錄,負責對儀器檢查維護和登記造冊。
    4、便攜式管理部門必須建立健全以下帳卡和記錄:
    設備、儀表臺帳;便攜式甲烷檢測儀管理牌板;便攜式甲烷檢測儀調校記錄;便攜式甲烷檢測儀發放記錄;⑤便攜式甲烷檢測儀檢修記錄。
    5、使用便攜式甲烷檢測報警儀時,要嚴格按產品說明書進行操作,要愛護、保養好儀器,保持表面清潔,避免受到較大振動或碰撞,嚴禁擅自調校和拆開儀器。
    6、礦總工程師、通風工程師(技術員)負責檢查便攜式甲烷檢測報警儀的收發、配帶、使用、調校和管理工作。
    7、便攜式甲烷檢測報警儀必須集中在礦燈房管理,統一收發。儀器要上架,存放在干燥、通風良好環境中。
    8、每班要清理隔爆罩上的煤塵、發放前必須檢查便攜式甲烷檢測報警儀的零點和電壓或電源欠壓值,不符合要求的嚴禁發放使用,并做好儀器收發登記記錄。
    9、收發人員收發丟失、攜帶者丟失或造成損壞便攜式甲烷檢測報警儀的,要按價賠償損失。

    第十章 維修制度
    1、儀器使用前必須先檢查儀器零點是否準確。否則應重新調試,標準后方可發出。
    2、儀器使用時必須開機預熱,15分鐘后方可讀數。
    3、儀器攜帶、懸掛使用時不得猛烈摔打、碰撞和擠壓,應避開淋水。
    4、儀器、儀表的保管由專人負責,并建立儀器、儀表臺帳。
    5、做好儀器、儀表的到貨驗收工作。
    6、嚴禁在井下拆卸或維修儀器,嚴禁隨意調效儀器的技術標準。
    7、儀器使用后應及時交收發室。
    8、儀器的維修、調效必須有專人負責。
    9、損壞或丟失儀器必須按原價賠償。
    10、保管好各類儀器、儀表。
    11、及時做好各類儀器、儀表使用前的培訓工作。
    12、協助上級領導認真做好安全裝備的科學合理選型工作,做好儀器儀表作用情況及匯報工作。
    第十一章 報警儀管理規定
    1、瓦斯報警儀、四合一報警儀,每七天進行調校一次,調校順序為先用空氣樣對報警儀進行校零,其次用標氣對報警儀進行調校,要做好報警儀調試記錄,記錄寫清標氣濃度,沖入標氣時間及調校人等。對不按期進行調校的對負責人考核200元,對不沖入空氣樣直接用標氣進行調校的考核100元,不按要求填寫調校記錄的對負責人考核100元。因調校不到位造成儀器超差的,對責任人處罰100元。
    2、每月對所有報警儀的性能及精確度進行檢查,并做好記錄,不得將有故障或精確度不達到要求的報警儀發放使用。對有故障或誤差大的報警儀沒有及時發現、維修、調校的發現一次考核責任人200元,沒有按要求作好記錄的考核100元。
    3、瓦斯報警儀的允許誤差為:濃度為0~1.00% 允許誤差為≦±0.1%,濃度為1.00~3.00%允許誤差為真值的±10%:濃度為 3.00~4.00%允許誤差為±0.30%;所使用的報警儀超過允許誤差的視為傳感器故障或沒有按期進行調校發現一次,對責任人考核200元。
    4、報警儀使用后維修員必須對其進行檢查、充電,檢查中發現故障的立即進行處理,并做好維修記錄,使用后的報警儀必須充電達到報警儀使用規定的要求時間。如在使用過程中沒電影響使用的對責任人考核200元。
    5、使用者在領用報警儀時發放員必須記錄清楚領用人姓名、單位、工種、領用時間,交還儀器時要記錄交還時間、儀器是否完好。發放員沒有按規定記錄的對其考核100元,發放員在收回儀器時發現儀器損壞該儀器由領用人照價賠償,如發放員不能查出損壞儀器人姓名、單位的該儀器由發放員賠償,儀器丟失由領用人賠償。
    6、根據煤礦安全規程第一百四十九條中規定的人員必須領用瓦斯報警儀,如在檢查中發現不領用報警儀的對其考核200元。
    7、新購進的便攜式報警儀必須送到有資質的單位進行鑒定,如不進行鑒定的對責任人考核200元。
    第十二章 監測瓦斯傳感器管理規定
    1、傳感器的調校,重點區瓦斯傳感器必須每三天調校一次,非重點區每七天調校一次,調校順序為先用空氣樣對報警儀進行校零,其次用標氣對瓦斯傳感器進行調校,要做好瓦斯傳感器調試記錄,記錄寫清標氣濃度,沖入標氣時間、閉鎖是否正常及調校人等。對不按期進行調校的對負責人考核200元,不按要求填寫調校記錄的對負責人考核100元。
    2、采掘工作面瓦斯檢查員必須每班至少三次使用便攜式甲烷檢測報警儀或便攜式光學甲烷檢測儀與甲烷傳感器進行對照,并將記錄和檢查結果報監測值班員;當兩者讀數誤差大于允許誤差時,先以讀數較大者為依據,同時匯報通風調度必須在8h內對由誤差的設備調校完畢。
    3、瓦斯傳感器的允許誤差為:濃度為0~1.00% 允許誤差為≦±0.1%,濃度為1.00~3.00%允許誤差為真值的±10%:濃度為3.00~4.00%允許誤差為±0.30%;所使用的瓦斯傳感器超過允許誤差在兩小時內必須調校準確。對超過規定時間沒有調校的對責任人考核200元。
    4、瓦斯傳感器必須按照煤礦安全規程規定要求的位置進行吊掛,吊掛地點不得有淋水、掉渣,不得吊掛在影響瓦斯傳感器正常監測的地點。不按規定位置進行安設的對責任人考核100元。
    5、采掘工作面瓦斯傳感器由瓦斯員拉線或收線,電纜必須吊掛平直,符合質量標準化要求。
    6、如出現傳感器故障的,監測電工必須在規定時間內處理故障,重點區為2h ;非重點區為3h;不能在規定時間內處理故障的,對當班監測電工考核100元。
    7、采掘工作面瓦斯傳感器損壞或被人為損壞,監測電纜拉斷影響傳感器正常監測的,要對采掘工作面施工單位進行追查處理,對施工隊考核500元,對瓦斯檢查員考核100元。

    第十三章 日報表審簽的管理規定
    一、當日的報表必須每日報送通防科審簽、審簽時間必須在每日7:30之前。
    二、通風隊報表審簽人原則上必須是隊長,隊長不在時,有權審簽代簽人員為副隊長、技術主管。通防科報表審簽原則上為通防科科長,科長不在時有權代簽人員為副科長、技術主管。
    三、報表必須經通風隊、通防科審簽后,報送通風副總、總工程師、礦長審簽。報送礦長審簽之前原則上必須經通風副總和總工程師審簽,若通風副總、總工程師其中一人不在,必須有另一人審簽,方可報送礦長審簽。若礦長不在,必須報送值班礦長審簽,后由礦長補簽。總工程師不在由通風副總代簽,后由總工程師補簽。
    四、通風隊在填報報表之前,必須對報表進行認真審核,嚴禁出現錯誤,若由通風隊報出后出現錯誤將對通風隊長和填報人進行嚴肅處罰。同時報表中的有害氣體超限、調校、停電等特殊情況必須在報表中注明。
    五、每一個審簽人審簽報表時除簽名外還必須寫審簽時間,時間精確到分鐘。

    第十四章 礦井安全監測監控電工及座機員管理制度
    1.監測電工負責管轄范圍內的礦井通風安全監測監控裝置的安裝、調試、維修、校正工作。 2.監測電工應將在籍的裝置逐臺建帳,并認真填寫設備及儀表臺帳、傳感器使用管理卡片、故障登記表、檢修校正記錄牌板沒有按規定填寫的考核100元,填寫有誤的考核50元。 3.必須嚴格執行交接班制度和填報簽名制度。 4.交接班內容包括 (1)設備運行情況和故障處理結果,沒有對運行情況及故障情況詳細記錄的考核100元;
    (2)井下傳感器工作狀況、斷電地點沒有按期對井下各點的監測傳感器進行斷電試驗的考核100元;
    (3)瓦斯超限要有詳細的超限及事故追查記錄,無超限記錄對相關人員考核100元,對超限沒有進行追查處理的對相關人員考核100元;
    (4)計算機的數據庫資料,當班座機員如發現當天數據庫資料丟失或者無法打開時要做好記錄并匯報監測技術,沒有記錄或沒有進行匯報的對當班座機員考核100元。
    5.接班后,首先知通風調度取得聯系,接受有關指示。 6.次日早班將前一天的監測日報、超限日報、重點區日報,報表送通風技術主管、通風副總、總工程師、礦長審查簽字,缺少簽字及沒有按期簽字的對相關人員考核100元。
    7.進入機房要穿潔凈的工作服、拖鞋,不得將有磁性和帶靜電的材料、絨線和有灰塵的物品帶進機房。要經常用干燥的布擦拭設備外殼,每班清掃室內衛生確保室內清潔以上每少一項不符合規定的對相關人員考核100元。
    8.應備有必要的工具、儀器、儀表,并備有設備說明書和圖紙
    9.敷設的電纜要與動力電纜保持0.3 米以上的距離,嚴禁將監測電纜纏繞在動力電纜之上如發現一次考核100元。
    10.敷設電纜時要有適當的馳度,要求能在外力壓掛時自由墜落。電纜懸掛高度應大于礦車和運輸機的高度,并位于人行道一側。 11.電纜之間、電纜與其他設備連接處,必須使用與電氣性能相符的接線盒。電纜不得與水管或其他導體接觸。 12.電纜進線嘴連接要牢固、密封要良好,密封圈直徑和厚度要合適,電纜與密封圈之間不得包扎其他物品。電纜護套應伸入器壁內5 ~15 毫米。線嘴壓線板對電纜的壓縮量不超過電纜外徑的10 %。接線應整齊、無毛刺,芯線裸露處距長爪或平墊圈不大于5 毫米,腔內連線松緊適當。 13.傳感器或井下分站的安設位置要符合有關規定。安裝完畢,在詳細檢查所用接線、確認合格無誤后,方可送電。井下分站預熱15 分鐘后進行調整,一切功能正常后,接入報警和斷電控制并檢驗其可靠性,然后與井上聯機并檢驗調整進行跟蹤性精度確認。 14.按規定每7天對監測設備進行一次調試校正。 按規定每10天對非重點區、每3天對重點區瓦斯傳感器進行調試校正沒有按照時間規定進行調校的對相關人員考核100元。 15、調校程序
    (1)、空氣樣用橡膠軟管連接傳感器氣室。
    (2)、通入空氣樣對傳感器調校零點,通入空氣樣時間不得小于90S,零點校正結束后要打電話通知機房即將進行標氣調校要求機房座機員對將最高濃度值記錄并與監測工進行跟蹤對照井上下濃度值是否一致,監測工沒有認真進行調校及空氣樣通入時間不足90S的對監測工考核100元。
    (3)、通入標氣樣對傳感器調校,通入標氣樣時間不得小于90S,進行效驗前必須通知座機員要對某個點的傳感器進行調校,通入過程中監測電工手拿秒表仔細觀察聲、光報警及斷電器動作的相應時間,校正結束后要打電話通知機房做好記錄并與監測電工進行跟蹤對照井上下濃度值是否一致,監測電工沒有認真進行調校及標準氣樣通入時間不足90S的地面主機曲線圖無空氣樣效驗曲線的對監測電工及座機員分別考核100元。
    16、傳感器的基本誤差范圍控制在±0.05,如發現誤差較大監測電工要查明原因,需要更換的立即更換。
    17.設備在井下運行半年后,要上井進行全面檢修,并建立相關臺帳帳卡。

    第十五章 自救器使用管理制度
    一、總則
    1、自救器管理室屬通風隊管轄。每200臺自救器配備一名專職管理人員,管理室面積每臺自救器達到0.06㎡。
    2、管理室要配備電焊機,氣密性檢查儀、天平、溫度計等維修儀表和直通調度室的電話。
    3、自救器要按規定進行檢查和維護,發出的自救器必須完好。
    4、安監部門要指定人員經常對自救器的使用管理情況進行監督檢查。
    5、自救器的保管、檢查、維修
    6、自救器由礦集中管理,專人使用,憑牌發放,做到人、自救器、牌三對號。
    7、建立自救器管理臺帳,逐臺記錄自救器出廠日期、編號、類型、檢查日期、檢查內容、檢查結果、檢查者姓名、使用者姓名、發放號、有效終止期、開啟原因和使用效果。
    8、管理室每季度末必須將自救器到貨、庫存、保管、發放、報廢等情況向礦長、安監處長以書面形式報告。
    9、庫房中保管的自救器必須避免放在日光直射或其它熱源直接輻射的地方,不得與易燃、易爆物品同置一庫房內。放軒自救器的庫房要保持通風良好,不得有腐蝕性氣體和蒸氣。
    10、自救器必須按規定檢查和維修。
    二、自救器佩帶使用
    1、自救器入井前憑牌領取,同時應認真檢查外觀是否完好、有無損傷,如有損傷(壞)應讓管理室修復或更換。升井后立即交回管理室,專職管理人員對交回的自救器要認真檢查有無損傷,并擦試干凈,放回原處。
    2、自救器應隨身佩帶,但當時確實影響作業時,可以把隔離式自救器掛在10米以內隨時能取到的安全地點。放炮時,必須隨身柄帶。
    3、佩帶中自救器要防止碰撞、擠壓,嚴禁敲打、當坐墊,不準損壞銘牌。
    4、遇有下列情況之一時,方可使用自救器,平時不準搬動自救器開啟扳手和任意打開自救器:
    當發生瓦斯煤塵爆炸時;
    當發生火災事故時;
    當發生沼氣噴出事故時;
    在災區進行近距離短時間互救和救護隊員呼吸器發生故障時。
    5、戴自救器時必須沉著、敏捷,嚴格按產品要求操作,未到達安全地點嚴禁取下鼻夾。
    6、非井下工作人員下井時佩帶自救器也必須經過使用自救器示范和訓練,做到會使用。由通風隊負責進行示范和訓練。
    三、自救器的管理
    1、入井前接受安監人員的檢查,凡入井不佩帶自救器者一律嚴禁入井立功罰款50元;安監人員每漏檢一人未帶自救器入井,對安監人員罰款20元。
    2、凡井下職工使用的自救器升井后應按規定及時交回管理室,不按規定及時交回自救器者,一次罰款30元,依此類推。一月一累計扣罰。
    3、通風隊負責逐月上報不交自救器的單位和人員名單,報表分送安管科、通風科。
    4、對因病、事假等原因已離礦而自救器未交回者,由所在單位出具證明暫不扣罰,否則扣罰由單位承擔。對已到期報廢的自救器,如長期自己保管,并經常下井佩帶使用,對其責任者一次性罰款20元。
    5、凡屬下列情況之一時,自救器應予以報廢,不準發放:
    超過有效期;
    開啟過;
    過濾式自救器增重超過10克;
    外殼封口帶采用錫焊連接的隔離式自救器補焊超過兩次;
    檢修后仍不合格的。
    6、凡無故打開或損壞自救器者,使之報廢,每臺罰款100元,不按規定領取、發放,每臺罰款5元。凡報廢的自救器,必須在負責自救器管理的技術人員指導下報廢處理。
    四、自救器的培訓制度
    佩帶自救器人員必須進行專門培訓,要熟悉自救器構造、性能,正確掌握自救器使用方法。礦教育科要制定培訓計劃,未經培訓或雖經培訓但考試不合格、未有教育科發給合格證者,不準佩帶自救器。
    加強自救器的培訓工作。教育科每年進行一次培訓考核,不合格者要進行補課補考,各單位對已培訓并能正確掌握自救器佩帶使用人員要逐個登記造冊,自救器使用培訓工作由各單位安全第一責任者及技術人員負責組織。
    五、自救器的管理制度
    1、自救器的采購必須按照國家標準進行,由使用單位根據入井人員情況提供采購計劃,公司安管部門匯總報請主管領導審批后,由供應部門負責采購。
    2、自救器購進后除供應部門應履行的驗收制度外,還要送安全儀器儀表檢定維修站對其進行強制檢定,出具證書建檔登記后發至使用單位。
    3、自救器的報廢由安全儀器儀表檢定維修站對其進行檢定,確定其無維修價值后,由安全儀器儀表檢定維修站出具證書,反饋到使用單位,進行報廢。
    4、按照《煤礦安全規程》第十條規定:入井人員必須隨身攜帶自救器。
    5、自救器的使用管理由礦(井)長負責,并指定安全礦長及有關部門和人員管理。
    6、自救器由礦井集中管理,實行專人專用,各礦(井)應建立自救器發放室,發放室不應有易燃、易爆和腐蝕性物品,其溫度應在0℃~45℃范圍內。自救器的專管人員,應負責自救器的外觀檢查和擦拭工作。
    7、公司安全儀器儀表維修站每季進行一次穩重和氣密檢查。過濾式自救器氣密檢查要求在5000Pa壓力以上保持15秒下降值不大于80Pa為合格;化學氧自救器氣密檢查要求在5000Pa壓力以上保持15秒下降值不大于300Pa為合格。
    8、自救器管理部門和安全培訓部門負責對井下人員進行自救器基本知識的教育與使用訓練,新工人下井前必須接受不少于8小時的培訓和訓練,并達到在30秒內完成佩用自救器的熟練程度。礦井每年進行一次避災演習。
    9、所有隨身攜帶自救器入井人員,要愛護自救器,在沒有災變的清況下,不要隨意啟封自救器。
    10、對于無故損壞、啟封自救器者,應由責任人按價賠償,對情節嚴重者將嚴肅處理。
    11、各礦井對自救器應建立臺帳,記錄自救器的出廠日期、編號、檢查日期、檢查內容、檢查結果等,對于報廢的自救器及時注銷。

    第十六章 安全儀器使用管理制度
    1、礦井通風部門對其使用的安全儀器儀表全面負責。
    2、安全儀器儀表使用單位根據各自情況提供使用計劃,通風部門匯總報請主管領導審批后,由供應部門負責采購。
    3、安全儀器儀表購進后除供應部門應履行的驗收制度外,還要送安全儀器儀表檢定維修站對所進儀器、儀表進行強制檢定,出具證書建檔登記后發至使用單位。
    4、使用單位對所屬安全儀器儀表有管理、保養責任,出現故障及時送交安全儀器儀表檢定維修站維修。
    5、安全儀器儀表的報廢由安全儀器儀表檢定維修站對維修報廢儀器、儀表檢定確認。維修費用大于采購費用的70%,無維修價值后,由安全儀器儀表檢定維修站出具證書,反饋到使用單位,進行報廢。
    6、瓦斯報警儀、四合一報警儀,每七天進行調校一次,調校順序為先用空氣樣對報警儀進行校零,其次用標氣對報警儀進行調校,要做好報警儀調試記錄,記錄寫清標氣濃度,沖入標氣時間及調校人等。對不按期進行調校的對負責人考核200元,對不沖入空氣樣直接用標氣進行調校的考核100元,不按要求填寫調校記錄的對負責人考核100元。因調校不到位造成儀器超差的,對責任人處罰100元。
    7、每月對所有報警儀的性能及精確度進行檢查,并做好記錄,不得將有故障或精確度不達到要求的報警儀發放使用。對有故障或誤差大的報警儀沒有及時發現、維修、調校的發現一次考核責任人200元,沒有按要求作好記錄的考核100元。
    8、瓦斯報警儀的允許誤差為:濃度為0~1.00% 允許誤差為≦±0.1%,濃度為1.00~3.00%允許誤差為真值的±10%:濃度為 3.00~4.00%允許誤差為±0.30%;所使用的報警儀超過允許誤差的視為傳感器故障或沒有按期進行調校發現一次,對責任人考核200元。
    9、報警儀使用后維修員必須對其進行檢查、充電,檢查中發現故障的立即進行處理,并做好維修記錄,使用后的報警儀必須充電達到報警儀使用規定的要求時間。如在使用過程中沒電影響使用的對責任人考核200元。
    10、使用者在領用報警儀時發放員必須記錄清楚領用人姓名、單位、工種、領用時間,交還儀器時要記錄交還時間、儀器是否完好。發放員沒有按規定記錄的對其考核100元,發放員在收回儀器時發現儀器損壞該儀器由領用人照價賠償,如發放員不能查出損壞儀器人姓名、單位的該儀器由發放員賠償,儀器丟失由領用人賠償。
    11、根據煤礦安全規程第一百四十九條中規定的人員必須領用瓦斯報警儀,如在檢查中發現不領用報警儀的對其考核200元。
    12、新購進的便攜式報警儀必須送到有資質的單位進行鑒定,如不進行鑒定的對責任人考核200元。

    第十七章 安全儀表計量檢驗制度
    第一條 安全計量器具的檢定必須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強制檢定的工作計量器具檢定管理辦法》的規定。
    第二條 安全計量儀表必須送具有計量計量器具檢定資格證書的檢定機構或經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計量行政部門授權的檢定機構。
    第二條 每年年初必須制定,計量器具年度送檢計劃,并上報企管科。年度送檢計劃的制定必須切實可行,不可因計量器具的送檢而導致使用量不足。
    第四條 每次儀器檢定后要及時作好記錄,并建立相應的臺帳,以備后查。
    第五條 每季度要將檢定完成情況,及時上報企管科。
    第六條 將檢定不合格的計量器具回收不得繼續使用,并做好相應的儀器報廢工作。
    第七條 需要送檢的計量器具必須按檢定周期進行送檢。
    第八條 計量器具使用單位必須在儀器送檢前一周將儀器送至送檢單位。
    第九條 通風儀器儀表專人負責管理,儀器儀表應設置專用存放時進行保管及保養。
    第十條 通風儀器儀表的領用應登記清楚,做到誰領用誰負責。
    第十一條 使用儀器儀表前應檢查一次,查看是否完好,發現問題應及時更換,不得隨意更改一起儀表各項參數。
    第十二條 所有儀器儀表應建立使用管理臺賬和設備管理卡,做到賬、卡、物相符。
    第十三條 損壞的一起應及時修理校正,對到期送檢的儀器應及時送檢,嚴禁通風儀器儀表的外界或流失。
    第十四條 無辜損壞或流失儀器儀表者,應照價賠償,并視情節輕重進行處罰。
    第十八章 通風安全儀器儀表保管、維修、保養制度
    1、礦井通風部門對其使用的安全儀器儀表全面負責。
    2、安全儀器儀表使用單位根據各自情況提供使用計劃,通風部門匯總報請主管領導審批后,由供應部門負責采購。
    3、安全儀器儀表購進后除供應部門應履行的驗收制度外,還要送安全儀器儀表檢定維修站對所進儀器、儀表進行強制檢定,出具證書建檔登記后發至使用單位。
    4、使用單位對所屬安全儀器儀表有管理、保養責任,出現故障及時送交安全儀器儀表檢定維修站維修。
    5、安全儀器儀表的報廢由安全儀器儀表檢定維修站對維修報廢儀器、儀表檢定確認。維修費用大于采購費用的70%,無維修價值后,由安全儀器儀表檢定維修站出具證書,反饋到使用單位,進行報廢。
    6、凡到貨的儀器儀表應當進行登記。包括儀器名稱、規格型號、出廠、到貨、開始使用時間、生產廠以及儀器隨帶的說明書和圖紙等,建立檔案,妥善保管。
    7、長期不用的儀器儀表,應將里面的電池或溶液等及時取下和放出。以免電池泄漏腐蝕和溶液沉淀堵塞。對需要充電的儀器儀表應每月進行一次保護性充電,確保其不過放電。
    8、儀器儀表應按規定進行調試、校正。特殊情況下隨時進行校準。
    9、儀器儀表維修人員應經過培訓,考試合格方可獨立工作。
    10、儀器儀表按檢定周期檢定。過期和檢定不合格者一律不得繼續使用。
    11、各類通風安全儀器儀表在使用中,若發現有異常征狀時,應立即進行檢修、校正合格后方可繼續使用,不得帶病工作。嚴禁使用不合格的儀器儀表。
    12、根據需要礦每年年初編制配件計劃,報礦總工程師予以落實,確保儀器有足夠的配件。
    13、儀器儀表按規定定期進行清洗、加油和保養等工作。
    14、儀器儀表及說明書的借出要限期收回。
    15、儀器儀表如有丟失或損壞的,可依據情節輕重,由通防科對使用者進行處罰。
    16、儀器儀表在存放過程中,應放在通風良好、不受日光直射、不受灰塵污染地點,并要上架、統一分類,保持干燥,避免受潮。
    17、儀器使用前必須先檢查儀器零點是否準確。否則應重新調試,標準后方可發出。
    18、儀器使用時必須開機預熱,15分鐘后方可讀數。
    19、儀器攜帶、懸掛使用時不得猛烈摔打、碰撞和擠壓,應避開淋水。
    20、儀器、儀表的保管由專人負責,并建立儀器、儀表臺帳。
    21、做好儀器、儀表的到貨驗收工作。
    22、嚴禁在井下拆卸或維修儀器,嚴禁隨意調效儀器的技術標準。
    23、儀器使用后應及時交收發室。
    24、儀器的維修、調效必須有專人負責。
    25、損壞或丟失儀器必須按原價賠償。
    26、保管好各類儀器、儀表。
    27、及時做好各類儀器、儀表使用前的培訓工作。
    28、協助上級領導認真做好安全裝備的科學合理選型工作,做好儀器儀表作用情況及匯報工作。
    29、斷電儀主機(監控分站)應安設在便于人員觀察、調試、調校、檢驗及支護良好、無滴水、無雜物的進風巷道或硐室中,安設時應加墊支架,使其距巷道底板不小于300ram或吊掛在巷道中。
    30、甲烷傳感器應垂直懸掛,距頂板(頂梁)不得大于300mm,距巷道側壁不小于200mm。掘進工作面的甲烷傳感器,不得懸掛在風筒的同一側,禁止用新鮮風流直接吹甲烷傳感器。
    31、各礦必須建立安全監控設備的調試校正制度。安全監控設備投入使用前要在地面經48小時的通電運行,調試合格方可安裝。安裝后要進行運行前的調試,各項指標合格后方可使用。
    32、安全監控設備投入運行的最初2日內,要進行第一次調試、校正安全監控設備必須定期進行調試、校正,每月至少1次。甲烷傳感器每7天必須使用校準氣樣和空氣樣調校1次,每7天必須對甲烷超限斷電功能進行測試。甲烷傳感器的調校項目包括:零點、靈敏度、報警點、斷電點、復電點、指示值和邏輯功能檢驗等。
    33、安全監控設備在井下連續運行超過6個月,必須將井下部分全部運到井上進行全面檢修。檢修與安全監控設備關聯的電氣設備,需要停止安全監控設備運行時,必須制定安全措施報經礦安全總工程師批準后,方可進行。
    34. 瓦斯檢查員在完成正常瓦斯檢查工作的同時,還必須檢查所管轄的安全監控設備及電纜是否正常,使用甲烷檢測儀器與甲烷傳感器對照進行,當兩者讀數誤差大于允許誤差時,現以讀數較大者為依據,及時采區安全措施并將檢查結果報監測值班員或通風調度。瓦斯檢查員應將安全監控設備的使用情況作為檢查匯報內容之一,認真填寫檢查記錄。
    35、設在現場的安全監控設備及電纜由所在生產單位的區隊長-班組長負責保護和使用。生產單位的班組長每班至少對所監管范圍內的安全監控設備及電纜進行一次外觀檢查,發現問題應及時向監測值班員或通風調度匯報,并協助處理。 需要經常移動的傳感器及電纜,只許生產單位的班組長按規定移動,嚴禁擅自停用,否則要追究有關人員責任。對故意破壞、盜竊安全監控設備及其附屬設施者要嚴肅查處。
    36、安全監控設備維修人員必須24小時值班,設備發生故障時應及時處理。在井下處理故障時,必須嚴格執行有關規定,并填寫故障登記表。在井下無法處理時,應在8小時內更換。在處理故障期間應有安全措施。
    37、各礦都應配備議定數量的備用安全監控設備、零配件材料和維修校正儀表,以保證安全監控設備的正常工作。

    第十九章 監控系統定期審查制度
    1、為確保監控系統裝備齊全、數據準確、斷電可靠、處置迅速,礦每季由總工程師組織一次對全礦井監控系統全面審查,對排查出的問題指定專人負責跟蹤落實,并做好記錄備查,凡未按整改時間完成的,按照公司有關規定進行處罰。 2、排查內容(1)裝備齊全。檢查礦井安全監控系統圖,查看中心站、分站、傳輸電纜、傳感器等設備的安裝設置是否符合《煤礦安全監控系統及檢測儀器使用管理規范》(AQ1029-2007)規定;檢查監控中心站,是否雙回路供電,各類傳感器設置是否齊全,主機能否顯示所有傳感器的數據或狀態;不間斷電源,接地、防雷裝置及錄音電話等功能是否齊全;公司調度室內有無主機或顯示終端;井下分站是否設置在進風巷道或硐室中;是否使用專用阻燃電纜或光纜。檢查礦井是否按規定繪制安全監控系統圖,是否按規定打印報表并經領導審閱;礦井安全監控系統是否有備用主機,主機和備用機之間是否能夠自動切換。 (2)數據準確。檢查礦井相關管理制度,查看是否配備安全監控系統管理、維護、檢修、值班人員及培訓持證情況;監控主機顯示傳感器的信息是否能真實反映監測對象的數值或狀態;井下檢查傳感器位置、地點和報警、斷電濃度以及斷電范圍設置是否符合有關規定,是否定期調校,檢測數據是否準確;安全監控系統崗位責任制、操作規程、值班制度、維護調校等各種規章制度是否健全。檢查安全監控系統歷史數據是否按規定保留,歷史曲線是否有間斷并有記錄。 (3)斷電可靠。查閱礦井供電系統圖,并現場查看,檢查監控設備的供電電源是否取自被控開關的電源側;查閱安全監控系統測試記錄,檢查是否每隔10天測試甲烷超限斷電閉鎖和甲烷風電閉鎖功能。現場進行試驗,檢驗采、掘工作面等作業地點瓦斯超限時的聲光報警、斷電、閉鎖等功能是否正常,中心站能否正確顯示報警斷電及饋電的時間及地點。 (4)處置迅速。檢查礦井是否建立監控系統非正常狀態處置程序和應急預案,采取的應對措施是否得當。
    第二十章 監測系統調試管理制度
    第一條 安全監測系統及瓦斯抽放監測系統調試必須符合《煤礦安全規程》和《煤礦安全監測系統及檢測儀器使用管理規定》(AQ1029)的有關規定。
    第二條 甲烷傳感器的調試必須根據AQ1029標準8.3條執行。其它傳感器的調試必須按廠家說明書要求進行調試。調試人員不得隨意更改調試程序。如不按調試程序進行調試的給予責任人每次100元罰款。
    第三條 重點瓦斯管理區域內的傳感器必須一周調試兩次,非重點瓦斯管理區域內傳感器每周必須調試一次,如未按要求對各類傳感器進行按時調校的給予每人每次100元的罰款。每周必須對斷電功能做一次測試,發現問題及時處理,如未按要求進行測試或測試存在問題未及時處理的給予責任人每次100元罰款。
    第四條 調試傳感器時必須與地面微機室聯系,確認通氣結果與斷電功能準確可靠時,調試方可結束。對于調試不準確、調試無法完成的和傳感器出現故障的必須及時進行更換。
    第五條 每次調試傳感器完畢后必須按要求和實際情況認真填寫調試記錄,記錄手冊與巡檢臺帳必須填寫準確、字跡清楚。
    第六條 瓦斯抽放監測系統調試傳感器時必須按廠家說明書要求進行調試。
    第七條 瓦斯抽放監測系統必須每七天進行一次調試,如未按要求定期進行調試的給予責任人每次200元罰款。
    第八條 傳感器投入使用時必須聯機運行48小時以上,運行正常后方可投入使用,并做好相應的記錄。
    第九條 更換后的傳感器必須認真及時進行檢修,確保監測傳感器的備用量。
    第二十一章 安全儀表計量檢驗制度
    第一條 安全計量器具的檢定必須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強制檢定的工作計量器具檢定管理辦法》的規定。
    第二條 安全計量儀表必須送具有計量計量器具檢定資格證書的檢定機構或經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計量行政部門授權的檢定機構。
    第二條 每年年初必須制定,計量器具年度送檢計劃,并上報企管科。年度送檢計劃的制定必須切實可行,不可因計量器具的送檢而導致使用量不足。因送檢及備用量不足而導致的使用量不足的要給予責任人每次200元罰款。
    第四條 每次儀器檢定后要及時作好記錄,并建立相應的臺帳,以備后查。
    第五條 每季度要將檢定完成情況,及時上報企管科。
    第六條 將檢定不合格的計量器具回收不得繼續使用,并做好相應的儀器報廢工作。
    第七條 需要送檢的計量器具必須按檢定周期進行送檢,沒有及時進行送檢的要給予責任人每次100元的罰款。
    第八條計量器具使用單位必須在儀器送檢前一周將儀器送至送檢單位。因儀器使用單位未按時送檢的要給予使用單位責任人每次100元罰款。
    第二十二章 儀器儀表維修室管理制度
    1、單位施工過程中要加強監測設備保護。施工過程中造成監測纜線、傳感器等損壞的,要立即上報通風儀器維修室。
    2、各連隊所上報的故障檢測儀器儀表、傳感器、電源箱、分站等,儀器發放室要按要求進行維修。
    3、儀器維修室維修儀器過程中所發現有因碰撞或認為損壞的,要做好記錄,并按相關要求對其進行考核處罰。
    4、儀器維修室所維修的儀器儀表、傳感器、電源箱、分站等如其維修的價格超過其價格的80%時,要按其相關規定上報報廢。
    5、儀器維修室維修后的一起必須要進行試運行12-24小時,并做好相關記錄。
    6、試運行后的一起方可入井使用。
    第二十三章 便攜式儀器管理制度
    第一條 檢測儀器配備數量必須滿足使用要求,并根據礦井生產布局及時修改核定報告
    第二條 各類便攜式報警儀由通風隊負責發放、調試和充電。各類便攜式報警儀必須每七天調試校正一次,并做好相應記錄工作。若不按期調校的,一臺對責任人罰款50元;調校不認真導致報警儀超差不能正常使用的,一臺對責任人罰款200元,記錄不準確或未按要求做記錄的給予責任人每次100元罰款。
    第三條 通防科將定期對儀器調試進行現場抽查,發現人為改變精度或零點的,發現一臺給予責任人100元/臺次的罰款。
    第四條 儀器發放室必須保證所發放的儀器完好準確,使用時間在八小時以上。
    第五條 便攜式報警儀在使用完畢后要及時交回儀器發放室,任何個人不得私自保存。便攜式報警儀使用人員應妥善保管好所使用的儀器,不得丟失、損壞,丟失儀器的按儀器原價進行賠償,儀器損壞的按原價的50%進行罰款。
    第六條 便攜式儀器在回收后必須對儀器的完好程度作出判斷,儀器損壞的要當面告知使用人員,并做好相應記錄,作為罰款依據。回收后將儀器表面清潔干凈,并及時充電,充電方法及充電時間必須按產品說明書要求進行。因充電不及時或充電時間達不到要求,導致電量不足不能正常使用,對責任人罰款300元。
    第七條 儀器發放室每班對所發放的儀器進行統計并及時匯報通風調度。
    第八條 儀器必須定期送檢(修),若送檢不及時或不送檢,對責任人罰款300元。
    第二十四章 氣體采樣分析及報告制度
    第一條 分析前應檢查儀器設備各部位是否良好、正常,接頭有無脫落。通入載氣,逐一檢查各氣路的氣密情況,是否有漏氣。接通電源,檢查電壓、電流指示數是否正常。打開儀器開關,通電預熱,觀察溫升有無異常變化,查看各儀表指示是否正常。
    第二條 監測過程中應密切觀察氣相色譜分析儀及抽氣泵運行情況,發現問題立即按操作程序停機處理。
    第三條 每次啟動色譜儀時必須使用標準氣樣進行標較,誤差必須在允許范圍(±2%)內。
    第四條 所分析氣樣中必須對放炮地點的炮煙、高濃度二氧化碳對一氧化碳的干擾,要根據該處一氧化碳有無上升趨勢進行正確判斷,防止誤報。
    第五條 通防科對監測數據定期整理分析,發現發火預兆必須立即匯報和組織處理。定期對井下各測點的氣體變化情況進行分析,每月至少要總結1次。發現問題及時向值班領導和科領導匯報,確定有發火征兆時,必須立即向礦有關領導匯報,以便及時采取有效措施進行處理。
    第六條 束管監測日報表應包含以下內容:監測地點、甲烷、一氧化碳、氧氣、氮氣、乙烯、乙烷、乙炔等氣體含量、分析人、分析時間等。束管監測分析報表,必須和瓦斯監測日報表一同送礦長、總工程師審閱。
    第七條 人工取樣地點,正常情況按規定周期采樣分析一次,有異常情況時,必須根據采掘接續計劃,每天對發生異區域內的常地點情況或采樣三次或隨時進行取樣分析。
    第八條 井下人工取樣,如果有炮煙,嚴禁采樣。
    第九條 氣體采樣工升井后應及時將氣樣送化驗室進行氣體分析。自采樣到氣體分析間隔時間不得超過8小時。并向值班人員匯報現場情況,認真填寫取樣時間、地點、對應球膽號,以及其他相關情況。
    第十條 氣體分析:正常時必須每天取樣分析1次。重點防火工作面或有異常情況的工作面,必須每班取樣不少于3次或隨時進行取樣分析。
    第二十五章 束管管路安裝敷設及日常維護制度
    第一條 安裝敷設
    一、敷設管路時應盡量使路徑短、少拐彎,以便減少阻力,防止曲折破壞。
    二、所選路徑應在行人少,支護完好的巷道內,防止管路被破壞。管路穿過風門墻體時必須打孔。
    三、所選路徑溫差變化幅度要小,在溫度急劇變化的地點要在溫度低的一側設置濾水器或其他設施,標高差較大的斜巷,應在底部設置濾水器。
    四、接管箱、濾水器、采樣器的接頭要嚴密不漏氣,且安設位置與人體高度相適應。
    五、管路敷設時,要吊掛整齊有序,2條以上的分散管路應設置標記,以便于檢查維護。
    六、束管的敷設標準,可以參考管路和電纜的有關規定執行。
    七、束管監測探頭應水平懸掛在監測地點的回風流中,且應靠近巷道頂部,吸氣口應正對風流方向,能正確反映該點測值的地點。探頭必須懸掛在頂板完好、無滴水、便于保護的地點。
    八、管路敷設完畢后,從地面化驗室到井下各測點,整個系統要進行統一編號,并檢查管路順序是否混亂,亂的要及時調整。
    九、監測密閉內氣體變化時,應預留監測管,束管監測探頭應埋設在監測管內,且用木塞封孔,用黃泥封口,保證不漏氣。
    第二條 日常維護
    第一條 應定期檢查管路的漏氣、堵塞、破壞情況。應經常檢查管路系統,定期打開接管箱、濾水器,排出積水。
    第二條 每天必須安排專人進行巡回檢查,進行維護工作,并有記錄可查。
    第三條 巡回檢查管路的漏氣、堵塞、破壞情況,主要內容包括:
    一、檢查主干、分支管路的連接、懸掛情況,是否完好符合要求;
    二、檢查濾水器、濾塵器是否完好;
    三、檢查各連接接頭是否完好,有無漏氣、堵塞等情況;
    四、檢查各測點束管探頭是否完好,有無堵塞,懸掛是否符合要求。
    第四條 維護主要內容包括:
    一、不符合要求管路的維護,重新懸掛;
    二、濾水器定期放水,維護;
    三、濾塵器的清理,防止堵塞,按要求懸掛;
    四、各個測點束管及探頭的維護。
    五、管路發生故障后,要及時進行處理,管路斷開或接頭漏氣時,要接好或密封。發生水堵時要用空氣壓縮機加壓空氣吹有故障的管路,除水后要復查管路的氣密性。
    六、應經常檢查監測探頭的完好情況,并根據現場情況及時調整探頭位置,及時更換不合格探頭。
    七、維護人員應及時根據束管監測系統采樣分析結果判斷束管系統運行狀況,管路、探頭出現問題后,要及時進行處理。
    八、綜采工作面測點及其它移動測點,每天必須檢查維護1次;其它相對固定測點,每3天必須進行巡檢維護1次。出現故障后及時進行巡檢處理。
    九、束管監測系統所設置的測點在進入各采煤工作面后,采煤工作面施工人員要保護束管監測系統的管路,如人為因素導致束管監測系統測點失效的要給予使用單位1000元罰款,給予責任人每次200元罰款。

    安全監測電工操作規程
    KJ95N安全監測系統技術操作規程
    KJ95N監測裝置用于進行瓦斯(CH4)的連續測量、超限
    報警和斷電被控范圍的電源。在安裝使用中要特別注意其瓦斯指示范圍(0-4.00%)、報警斷電調節范圍(0-2.5%),信號傳輸。
    KJ95N分站有18V電源指示燈、正常監測指示燈、斷電裝置動作顯示燈
    儀器的安裝:
    1、KJ95N監測分站至工作地點的有效距離為1000m。故KJ95N監測分站應安裝在距離工作地點1000m范圍內,固定在距巷道底板0.5m的分站架子上。
    2、傳感器應可靠吊掛,距幫不小于200mm,距頂不大于300mm。具體位置要求:
    ①采煤工作面可安裝在距工作面上口10m內,掘進工作面距迎頭5m以內(放炮時應設法保護或向后移動);
    ②風機入風可安裝在風機前3~5m的地點;
    ③機電峒室可安裝在入風口處3~5m;
    ④采煤工作面回風流距全風壓會合處10~15m,掘進工
    作面回風流距全風壓會合處10~15m。
    ⑤采煤工作面入風距全風壓會合處10~15m。
    ⑥采煤工作面上、下隅角按規定設置傳感器。
    3、接電時,要查清電源電壓(36、220、660v三種),是否與儀器要求電壓相符合,防止接錯。打開儀器時,必須先停電、閉鎖,掛“有人工作,禁止送電”牌后,方可接電,嚴禁帶電作業。
    4、監測電工必須隨身攜帶便攜式瓦斯報警儀,接電前檢查工作地點20m范圍內瓦斯濃度在1.00%以下時,方可打開電氣設備,再用瓦斯報警儀測量電氣設備周圍瓦斯不超過1.0%時,方可施工。
    5、監測裝置不得裝在有淋水地點。
    6、傳感器要隨工作面移動。移動時不得碰撞或用水淋濕,懸掛要用鐵絲擰牢,以免受震動掉落。
    7、所有電纜均需懸掛整齊,若有破口要及時處理。
    8、所有監測探頭失靈或誤差大時,應及時更換,再進行調整或修理。
    儀器調試:
    1、調零及校正:
    ①安好傳感器后,通入新鮮空氣,當探頭穩定在某一值時,用遙控器將探頭調零。
    ②再給傳感器通入標準氣樣,當探頭穩定在某一數值
    時,用遙控器將探頭調到標準濃度范圍之內。
    ③當所有顯示都正常后,將傳感器移掛到工作地點。
    3、探頭調好后,與實際瓦斯是否相符,若不相符查明原因及時處理。
    4、儀器在使用過程中,每隔7天進行一次調試,通入空氣和邊準氣樣進行調試,發現誤差及時更換,升井處理。
    5、調試工作都要在地面進行,在井下安裝好后,要把各指示數據校核一次。
    6、監測儀器定期按規定調試,嚴禁人為調試傳感器,嚴禁不按規定安設傳感器,杜絕不按規定擅自移動傳感器。
    三、注意事項:
    1、KJ95N監測分站應安排專人維護管理。
    2、KJ95N監測分站由監測電工移動,傳感器可由班組長或瓦檢員根據需要隨時移動,其他人員不準動。
    3、瓦檢員要按規定用瓦斯檢查儀檢查數據與瓦斯傳感器顯示數據對照,并作好記錄,發現瓦斯檢查儀與瓦斯傳感器出現超差時,先以讀數較大者為依據,采取安全措施并必須在8小時內對兩種設備調校完畢。
    4、監測裝置入井前,應在地面試運行1~2天,運行正常后,方可入井。
    5、搬動和拆卸儀器時,要小心謹慎,不要掉、碰,防止劇烈的震動或沖擊。
    6、要經常清洗儀器上的煤塵,特別是探頭吸收盒上的煤塵,防止煤塵堵塞氣孔,影響瓦斯進入探頭氣室內。
    7、儀器經過半年運行后,可將井下部分運到地面進行全面(包括印刷電路板和個別零件、接點)的清掃、擦拭、烘干。維修后要重新試運行后再下井。
    8、現場瓦檢人員對傳感器負有現場管理責任,嚴禁發生傳感器碰撞、淋水等造成傳感器誤傳現象。
    四、故障的檢查和修理
    1、檢查的一般原則:儀器出現故障后不要盲目的亂調,亂拆、亂修,應在熟悉儀器的電路原理、線路和結構的基礎上詳細分析判斷,逐級縮小范圍,有步驟有目的地進行檢查和修理。檢查時要特別留心各插座是否接觸不良,各連線是否有斷線、虛焊現象,各元件是否有虛焊、衰老和損壞。在
    維修、檢查時,應根據說明書上提供的電路正常工作電壓一覽表,如測得的值與表上所列出的差別不太大時,可進行重點檢查,將損壞的元件換掉。
    2、檢修所需儀器:萬用表、示波器、真空管毫伏表、數字頻率計。
    3、故障分析:按儀器說明書上指出的常見的或可能發
    生的故障現象和排除方法進行分析故障,排除故障或進行修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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