巷道貫通管理規定
巷道貫通管理規定
第一條、掘進巷道與其它巷道貫通,必須制定預防冒頂和防止瓦斯、煤塵、爆破、透水等事故的專門安全技術措施,由礦總工程師審批。
不同采區、不同水平、情況不明的老巷以及主要進回風巷之間的貫通,存在重大安全隱患和影響礦井通風系統穩定的,必須由礦總工程師組織制定安全措施,報集團公司審批。
第二條、礦地測部門在炮掘巷道貫通相距20m前,綜合機械化掘進巷道貫通相距50m前,必須向礦總工程師報告,并下達貫通通知書,通知生產、通風、機電、安監等部門;礦通風部門在接到貫通通知書后,按照安全措施要求提前做好調整通風系統的準備工作。
第三條、生產單位應根據地質部門提供的情況,制定貫通的安全技術措施,準確掌握掘進進度和預計貫通時間,每天向技術主管部門、通風區、安監處和礦調度所通報情況。
第四條、突出煤層掘進工作面不得進入采動應力集中區、不得在地質構造帶和應力集中區貫通。同一區段的突出煤層進行采掘作業時,相向采掘的兩個工作面間距不得小于100m,相向掘進的兩個工作面間距不得小于60m,并且在小于60m之前實施鉆孔穿透,只允許向一個方向掘進。
一般巷道貫通相距20m,綜合機械化掘進巷道相距50m時,只準從一個工作面向前貫通,對方工作面必須保持正常通風,停止一切工作,撤出作業人員,并切斷電源,在巷道口設置柵欄,揭示警標。按規定檢查工作面及其回風流中的瓦斯濃度。
第五條、掘進巷道即將貫通時,生產單位必須有區長現場盯崗,通風區要派熟悉通風系統的管理干部現場統一指揮,安監處派人員現場監督檢查。
巷道貫通后,通風部門必須立即調整通風系統,實現全風壓通風,并測定風量、檢查瓦斯,待貫通巷道風流穩定,風流和瓦斯濃度符合《規程》有關規定后,方可恢復工作。
第六條、掘進工作面每次爆破前,掘進工作面班組長必須派專人和瓦斯檢查員共同到停掘工作面,檢查該工作面及其回流的瓦斯濃度。只有在兩個工作面及其回風流中的瓦斯濃度都在1%以下時,方可爆破,每次爆破前要按規定安設專人警戒。
第七條、每次爆破作業后,爆破員和班組長必須巡視爆破地點,檢查通風、瓦斯、煤塵、頂板、支架和瞎炮等情況。
如果發現有異常情況,應立即處理。只有等雙方工作面檢查完畢,認為無異常情況,才允許進行掘進作業。
第八條、間距小于20m的平行巷道,其中一個巷道進行爆破時,兩個工作面的人員都必須撤至安全地點。
第九條、在突出危險的煤層中,上山掘進工作面同上部平巷的貫通,上部平其巷工作面必須超過貫通位置,其超前距離不得小于5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