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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防突測試工應知試題

    作者:佚名 2011-02-21 21:07 來源:本站原創

    防突測試工應知試題
    填空
    1、瓦斯治理的十二字方針是先抽后采、監測監控、以風定產。
    2、礦井瓦斯涌出量的表達方式有絕對瓦斯涌出量和相對瓦斯涌出量兩種,單位分別是 m3/ min 、m3/t。
    3、煤巷掘進巷道內的瓦斯涌出包括巷道壁瓦斯涌出、迎頭煤壁瓦斯涌出、采落煤瓦斯涌出三部分。
    4、煤與瓦斯突出按突出特征分為突出、壓出、傾出三種類型。
    5、煤層突出危險性預測有區域突出危險性預測和工作面突出危險性預測。
    6、突出煤層區域預測方法有綜合指標法、瓦斯地質統計法兩種。
    7、突出煤層經區域預測后可劃分為突出危險區、突出威脅區、無突出危險區。
    8、突出煤層嚴禁任何兩個采掘工作面之間串聯通風。
    9、有突出危險的采掘工作面。都要有經過批準的防突措施,并嚴格執行。
    10、區域性防突措施有開采保護層、預抽煤層瓦斯兩種。
    11、煤的變質程度越高,煤層瓦斯含量越大。
    12、石門揭煤防突措施有抽放瓦斯、水力沖孔、排放鉆孔、金屬骨架等。
    13、石門揭穿突出煤層前,在石門工作面距煤層5米(垂距)以外,至少打兩個穿透煤層全厚的測壓(預測)鉆孔,測定煤層瓦斯壓力、煤的瓦斯放散初速度與煤的堅固性系數或鉆屑瓦斯解吸指標等。
    16、在突出煤層的煤巷中更換、維修或回收支架時,必須采取預防煤體垮落而引起突出的措施
    17、在突出威脅工作面進行采掘作業時可不采取防治突出措施,但必須采取安全防護措施。
    18、在突出危險區域中掘進煤巷時,可采用鉆孔瓦斯涌出初速度法、鉆屑量指標法、R值指標法或其它經試驗證實有效的方法。
    19、掘進工作面排放鉆孔的數量確定因素有:排放半徑、控制范圍、巷道斷面、煤厚等。
    20、煤巷掘進工作面超前排放鉆孔適用于煤層透氣性好、煤質較硬的突出煤層。
    21、掘進工作面在執行排放鉆孔措施時,如果某個鉆孔出現噴孔、夾鉆、頂鉆等現象,可以暫時先打其他孔,釋放一段時間后再續打至設計孔深。
    22、排放鉆孔施工完后,施工人員應填寫終孔報告單及防突措施牌板,并由瓦檢員向瓦斯調度匯報。
    23、掘進工作面排放鉆孔施工完后,進尺時每循環應保留不小于5m的超前距。
    24、掘進工作面進行一次預測后,進尺時應保留不小于2m的超前距。
    25、掘進工作面遠距離放炮地點應在進風側反向風門之外或避難硐室內。
    26、避難硐室內應有的防護設備是有直通調度室的電話和根據工作面最多工作人數安設的壓風自救、水管等急救用品,門必須向外開啟。
    27、掘進工作面的避難硐室距工作面的距離不的小于200m。
    28、防突反向風門必須設置在掘進工作面的進風側,以控制突出時的瓦斯能沿回風道流入回風系統。
    29、防突反向風門距掘進工作面的距離和組數應根據掘進工作面的通風系統和預計的突出強度確定,進風側應至少有兩道牢固可靠的反向風門。
    30、突出煤層上山掘進工作面進行爆破作業時應采用深度不大于1m的炮眼遠距離全斷面一次起爆。
    32、保護層是為消除或消弱相鄰煤層的突出或沖擊地壓危險而先開采的煤層或礦層。
    33、石門揭煤是石門自底(頂)板巖柱穿過煤層進入頂(底)板的全部作業過程。
    34、瓦斯是井下以甲烷(CH4)為主的有毒、有害氣體的統稱。
    35、下行通風是風流沿采煤工作面由上而下流動的通風方式。
    36、瓦斯(二氧化碳)噴出是從煤體或巖石裂隙、孔洞或炮眼中大量瓦斯(二氧化碳)異常涌出的現象。
    37、煤與瓦斯突出能摧毀井巷設施、破壞礦井通風系統,充塞巷道,造成人員窒息、煤流埋人,甚至可能引起瓦斯燃燒和爆炸事故
    38、煤與瓦斯突出的有聲預兆:連續煤炮聲、支架斷裂聲、頂板來壓聲、片幫掉渣等;
    39、煤與瓦斯突出無聲預兆是工作面遇到地質構造、瓦斯忽大忽小、打鉆時頂鉆、夾鉆、噴孔、煤層變軟等。
    40采煤工作面效檢孔深必須與預測孔深相同,并布置在兩個措施孔之間,如果測得的指標均在臨界值以下,則認為措施有效,反之,則認為無效。
    41、預測采面為無突出危險時,應保持不小于2米的超前距。
    42、采煤工作面采取淺孔注水作為防突措施時,注水應以煤壁滲水或想鄰鉆孔滲水為標準
    43、掘進工作面采用鉆孔瓦斯涌出初速度法預測時,鉆孔應布置在軟分層中,靠近巷道兩幫0.5m,各打一個平行于巷道方向,直徑42mm,深3.5m的鉆孔;
    44、掘進工作面采用鉆孔瓦斯涌出初速度法預測時,鉆孔打完后,必須在2min內完成。
    46、掘進工作面預測參數超標后應視為有突出危險,執行防突措施,并進行效檢。
    47、掘進工作面效果檢驗孔應布置在措施孔之間。
    48、掘進工作面遠距離放炮時,采掘工作面及其回風系統的所有作業的人員,都必須停電撤人,放炮30min后,經檢查無異常方可進入工作地點。
    49、有突出危險的掘進工作面壓風自救應自回風口開始,每隔50m設置一組,每組不少于5個;迎頭一組,按工作面最多工作人數確定,不少于15個;⑶迎頭一組距掌子頭距離25-40m。
    50、突出威脅掘進工作面壓風自救應自回風口開始,每隔100m一組,每組不少于5個;迎頭一組,按工作面最多工作人數確定,不少于15個,距掌子頭距離25- 40m。
    51、采煤工作面壓風自救應在風、機巷距采面25-40m處安設一組壓風自救,數量按工作面最多工作人數確定,一般不少于15個。
    52、有突出危險的采區和工作面電氣設備必須有專人負責檢查、維護,并應每旬檢查一次防爆性能,嚴禁使用防爆性能不合格的電氣設備。
    54、掘進工作面嚴禁采用風鎬落煤。
    55、發生煤與瓦斯突出事故后人員應迅速戴上自救器,撤離危險區域,來不及撤離的,應就近躲到壓風自救處或避難硐室內避難。
    55、突出的煤應及時清理,以防自燃引起瓦斯煤塵爆炸事故
    56清理突出的煤時,必須制定防煤塵、片幫、冒頂及瓦斯超限、出現火源、再次發生事故安全措施。
    57、突出危險采煤工作面放炮時,人員必須撤至風巷距安全口50m以外的壓風自救處,回風系統撤人停電,關閉反向風門,并安排專人在反向風門外站崗警戒。
    58、礦井在采掘過程中只要發生一次煤與瓦斯突出, 該礦井即定為突出礦井,發生突出的煤層即定為突出煤層。
    59、在突出危險區內,工作面進行采掘前,應進行工作面突出危險性預測,經預測,工作面可劃分為突出危險工作面和無突出危險工作面。
    60、在無突出危險工作面進行采掘作業時, 可不采取防治突出措施,但必須采取安全防護措施。
    61、突出煤層中嚴禁任何兩個采掘工作面之間串聯通風
    62、防突測試工必須做到持證上崗。
    63、有突出危險的采掘工作面,都有經批準的防突措施,并嚴格執行。
    64、防突測試工必須歸防突部門統一領導, 各單位要保證測試工隊伍的穩定,不能頻繁更換。
    65、回采工作面防止突出措施效果檢驗有效時, 允許的推進進度同時滿足留有不少于3m的措施孔超前距和不少于2m的檢驗孔超前距。
    66、掘進工作面防治突出措施效果檢驗有效時, 允許的進尺量必須同時保證在巷道軸線方向留有不少于5m的措施孔超前距和不少于2m的檢驗孔超前距。
    67、突出煤層采掘工作面必須配備專職測試工。
    68、煤與瓦斯突出煤層的掘進工作面通風方式必須采用壓入式。
    69、防突反向風門禁止跨皮帶構筑。
    70、具有突出危險的長距離掘進工作面放炮時, 作業人員全部撤到反向風門以外新鮮風流中或距工作面200米以外的避難硐室內。
    71、突出危險工作面必須設置專職瓦斯檢查員檢查瓦斯。
    72、有煤與瓦斯突出的采煤工作面嚴禁使用下行通風。
    73、有突出危險區域內的煤巷掘進工作面嚴禁使用鋼絲繩牽引的耙裝機。
    74、在突出煤層的煤巷中,更換、維修或回收支架時,必須采取預防煤體冒落引起突出的措施。
    75、震動爆破應一次全端面揭穿或揭開煤層。如果未能一次揭穿煤層,在剩余部分時(包括掘進煤層和進入底(頂)板2m范圍內),必須按震動爆破的安全要求進行爆破作業。
    76、突出礦井的區(隊)長、科長、班、組長、防突專業人員,必須由集團公司(市、縣、區煤炭管理部門)組織進行防突技術培訓。
    77、煤與瓦斯突出是在地應力和瓦斯(含二氧化碳)的共同作用下, 破碎的煤、巖和瓦斯由煤體內突然向采掘空間拋出異常的動力現象。
    78、下行通風是風流沿采煤工作面由上向下流動的通風方式。
    79、區域預測是預測煤層和煤層某一區域(井田、水平、采區、工作面)的突出危險性。
    80、區域預測的作用是將井田劃分為突出礦井和非突出礦井或者是通過預測將煤層劃分為不同的的區域進行管理
    81、采用瓦斯統計法進行區域預測時,應根據已開采的區域確切掌握的煤層賦存和地質構造條件與突出分布的規律,劃分出突出危險區、突出威脅區和非突出區。
    82、區域預測時根據上水平突出點分布與地質構造的關系,確定突出點距構造線兩側的最遠距離線,并結合地質部門提供的下水平或者下部采區的地址構造分布,按照上水平構造線兩側的最遠距離向下推測出下水平或下部采區的突出危險區。
    84、保護層包括相鄰煤層和厚煤層的最上部分層。
    85、選擇保護層首先選擇無突出危險的煤層作為保護層。當煤層群中有多個煤層可以作為保護層時,應根據安全、技術和經濟合理性,綜合分析,擇優選定。
    86、礦井中所有煤層都有突出危險時,應選擇突出危險性較小的煤層作為保護層,但在此保護層中進行采掘時,必須采取防治突出措施;
    87選擇保護層時,應優先選擇上保護層,條件不允許時,也可選擇下保護層,但在開采下保護層時,不得破壞被保護層的開采條件。
    88、劃定保護層的有效作用范圍的有關參數,應根據礦井實測資料確定,報公司總工程師批準后執行。
    89正在開采的保護層采煤工作面,必須超前于被保護層的掘進工作面,其超前距不得小于保護層與被保護層間距的兩倍,并不得小于30米。
    90、對停采的保護層采煤工作面,停采時間超過3個月、且卸壓比較充分的,該采煤工作面的始采線、采止線及所留煤柱對被保護層沿走向的保護范圍可暫按卸壓角50°~60°劃定。
    91、保護層沿傾斜方向的保護范圍,按卸壓角劃定,卸壓角的大小應采用礦井的實測數據。無實測數據按照《細則》中表17中選取。
    92、礦井首次開采保護層時,必須進行保護層保護效果的實際考察,并不斷積累資料,補充完善資料,以盡快確定本保護層有效作用范圍參數。
    93、開采保護層時,采空區不得留煤(巖)柱,特殊情況下需留煤(巖)柱時,應經礦物局總工程師批準,并將煤(巖)柱位置和尺寸準確地標在采掘平面圖上。每個被保護層的瓦斯地質圖上,應標出煤(巖)柱的影響范圍,在這個范圍內進行采掘工作時,必須采取防治突出措施。
    94、開采厚度等于或者小于0.5米的保護層時,必須檢驗保護層的實際效果。如果保護層的實際保護效果不好,在開采被保護層時,必須采取防治突出措施。
    95、在有抽放系統的礦井開采保護層時,應同時抽放被保護層的瓦斯。
    96、開采近距離保護層時,必須采取措施嚴防被保護層初期卸壓瓦斯突然涌入保護層采掘工作面或誤穿突出煤層。
    97預抽煤層瓦斯是在突出煤層沒有進行采掘前,提前抽放突出煤層的瓦斯,以達到消除或者消弱突出煤層的突出危險性。
    98、抽放瓦斯的方法有地面鉆孔抽放,本煤層抽放、高位水平孔抽放、上隅角、迎面斜交孔抽放等方法
    99、防突措施中工作面概況中的開采情況包括開采范圍、本煤層和鄰近層的開采情況,壓茬關系,井上下對應標高和相應垂深,工作面布置、安排情況并繪制工程平面圖。
    100、防突措施中工作面概況中的地質情況:煤層賦存條件、產狀(走向、傾向、傾角),煤質分析情況(揮發份、水份、灰份)煤層頂底板巖性和地質構造描述,并繪制煤層綜合柱壯圖。
    101、石門揭穿突出煤層、即石門自底(頂)板巖柱穿過煤層進入頂(底)板的全部作業過程,必須采取防治突出措施,并編制設計,報單位技術負責人批準。
    102、石門措施的效果檢驗鉆孔必須布置4個檢驗鉆孔,其中巷道中間1個其他3個布置到石門上部和兩側。
    103、采用R指標法預測工作面突出危險性,當公式中的數值為負值時,用公式中正值項中的單項指標判斷工作面突出危險性。
    104、在地質構造破壞帶盡量不布置石門。如果條件許可,石門應布置在被保護區或先掘出石門揭煤地點的煤層巷道,然后再用石門貫通。
    105、石門與突出煤層中已掘進的巷道貫通時,該巷道應超過石門貫通位置5米以上,并保證正常通風。
    106、石門揭穿突出煤層,必須有突出預測方法及鉆孔布置、控制煤層層位和測定煤層瓦斯壓力的鉆孔布置
    107、石門揭穿突出煤層,必須建立安全可靠的獨立通風系統,并加強控制通風風流設施的措施。
    108、在建井初期,礦井尚未構成全風壓通風時,在揭穿突出煤層的全部作業過程中,與此石門通風系統有關的地點的全部人員必須撤到地面,井下全部斷電,井口附近地面20米范圍內嚴禁有任何火源。
    109、石門揭穿突出煤層,必須有準確確定安全巖柱厚度措施
    110、石門揭穿突出煤層前,必須打鉆控制煤層層位、測定煤層瓦斯壓力或預測石門工作面的突出危險性。
    111、石門工作面掘至距煤層10米(垂距)之前,至少打兩個穿透煤層全厚且進入頂(底)板不小于0.5m的前探鉆孔,并詳細記錄資料。
    112、石門工作面距煤層垂距5m以外,至少打2個穿透煤層全厚的測壓鉆孔,測定煤層瓦斯壓力,煤層的瓦斯放散初速度與煤的堅固性系數或鉆屑解吸指標等。
    113、石門布置在地質構造復雜、巖石破碎的區域時,石門工作面掘至距煤層20米(垂距)之前,必須在石門斷面四周輪廓線以外5m范圍內布置一定數量的前探鉆孔,以保證能確切掌握情況。
    114、石門工作面測定煤層瓦斯壓力時,為準確得到煤層原始瓦斯壓力值,測壓孔應布置在巖層比較完整的地方,測壓孔與前探孔不能共用時,兩個見煤點的間距不得小于5m。
    115、石門在近距離煤層群中,層間距小于5m或者層間巖石破碎時,應測定各煤層的瓦斯壓力。
    116、為了防止誤穿煤層,在石門工作面距煤層垂距5m時,應在石門工作面頂(底)部兩側補打3個小直徑(42mm)的超前鉆孔,其超前距不得小于2m。
    117、石門掘進工作面巖巷距煤層的垂距不足5m且大于2m時,為防止巖巷誤突出穿煤層,必須及時采取探測措施,確定突出煤層的層位,保證巖柱厚度不小于2m(垂距)。
    118、采用震動放炮措施時,石門掘進工作面距煤層的最小間距是:急傾斜煤層2m、傾斜和緩傾斜煤層1.5m、如果巖石松軟、破碎,還應適當增加垂距。
    119、石門工作面選用預抽瓦斯作為防突措施時,要求煤層透氣性好,并有足夠的抽放時間(一般不小于3個月)時可采用預抽瓦斯措施。
    120、石門工作面選用排放鉆孔作為防突措施時,要求煤層透氣性較好、并有足夠的排放時間,可采用排放鉆孔措施;
    121、回采工作面預測預報鉆孔布孔方式是沿工作面每隔10~15米布置1個鉆孔,孔深根據工作面條件選定,但最小孔深不得小于3.5米。
    122、回采工作面效果檢驗方法與預測方法相同,但布孔方法是布置在措施孔之間,孔數與預測的孔數相同。
    123、防突反向風門的通車風門必須設置底坎,門扇下部設擋風簾,墻體的所有管孔必須用水泥沙漿封堵嚴實。
    124、避災硐室內的壓風自救裝置按最多避災人數裝備。
    125、避災硐室內支護必須保持良好,采用壓風管路通風。有瓦斯涌出時,必須在周邊噴漿或砌墻抹面,防止瓦斯超限。
    126、防突反向風門、避災硐室的構筑由通風、防突部門設計,施工隊按設計嚴格施工。
    127、防突反向風門、避災硐室構筑完工后,必須由通風、防突部門聯合驗收,并設臺帳管理,發現有質量問題或未按規定構筑的要追究有關人員的責任。
    128、防突反向風門、避災硐室實行牌板管理,即在防突反向風門、避災硐室墻體上抹面設置永久牌板,其內容包括設施名稱、地點、構筑時間、構筑材料、設計人、驗收人、管理單位及負責人等。
    129、明確責任單位和責任人每天對防突反向風門、避災硐室進行檢查,發現問題及時匯報處理,確保正常使用

    130、防突反向風門嚴禁設置調節風窗;
    131、巷道開口掘進50 m距離內,必須強化防突技術措施,直接采取有效的防突技術措施,嚴防突出事故的發生。
    132、防突反向風門、避災硐室風門應處于常閉狀態。
    133、切實加強防突安全防護措施管理,對于防突反向風門、避災硐室建筑質量不合格,工作面必須停止施工,嚴格按照標準整改,并追究有關人員責任。
    134、突出礦井在編制年度、季度、月生產建設計劃的同時,必須編制防突措施計劃
    135、對突出危險的新建礦井,突出礦井的新水平、新采區,必須編制的設計。
    136、防治突出煤層突出的設計包括開拓方式、煤層開采順序、采煤方法、通風方式、支護形式、突出危險性預測方法、保護層的選擇、抽放瓦斯和局部防治突出措施等內容。
    137、礦井首次開采保護層時,必須進行保護效果及保護范圍的實際考察,并不斷積累、補充和完善資料,以便得出保護效果和保護范圍的參數。
    138、開采突出厚煤層時,可利用上分層或者上區段開采后形成的卸壓作用保護下分層或者下區段,但應依據對上分層或者對上區段卸壓范圍的考結果確定其保護范圍,必須將下分層或者下區段的采掘工作面布置在保護范圍內。
    139、石門揭穿突出煤層前必須編制設計,采取綜合防治突出措施,報企業技術負責人審批。
    140、突出煤層的采煤工作面應盡量采用刨煤機或淺截深的采煤機采煤。
    141、煤巷掘進工作面采用遠距離爆破時,爆破地點必須設在進風側反向風門之外的全風壓通風的新鮮風流中或者避難硐室內,爆破地點距工作面的距離必須在措施中明確規定。
    142、煤巷掘進工作面采用遠距離爆破時, 回風系統必須停電撤人。爆破后,進入工作面檢查時間必須在措施中明確規定,但不得少于30分鐘。
    143、所有在突出煤層作業的采掘工作面其預測指標必須采用兩個以上指標進行預測。
    144、在突出煤層中使用綜掘機掘進時,其防突措施必須經集團公司總工程師審批方可安裝使用。
    145、在突出煤層采掘工作面附近、爆破時撤離人員集中地點必須設有直通礦調度室的電話,并設置有供給壓縮空氣設施的避難硐室或者壓風自救系統。
    146、在突出煤層采掘工作面回風系統中有人作業地點,也應設置壓風自救系統。
    147、突出礦井、高瓦斯礦井、低瓦斯礦井的高瓦斯區域的采煤工作面,不得采用前進式采煤方法。
    148、高瓦斯礦井、有煤(巖)瓦斯(二氧化碳)突出危險的礦井的每一個采區和開采容易自然煤層的采區,必須設置至少1條專用回風巷。
    149、開采突出煤層時,工作面回風側不應設置風窗。
    150、嚴禁在煤(巖)瓦斯(二氧化碳)突出礦井安設輔助通風機。
    151、采掘工作面的回風巷風流中瓦斯濃度超過 1% 或二氧化碳濃度超過1.5%時,必須停止作業,撤出人員,采取措施,進行處理。
    152、開采有煤與瓦斯突出危險的礦井必須建立地面永久抽放瓦斯系統或井下臨時抽放系統。
    153、有煤與瓦斯突出危險的采掘工作面,有瓦斯噴出危險的采掘工作面和瓦斯涌出較大、變化異常的采掘工作面,必須有專人經常檢查,并安設甲烷斷電儀。
    154、在煤與瓦斯突出煤層或軟分層中瓦斯抽放鉆孔難以采取濕式鉆孔時,可采取干式鉆孔,但必須采取捕塵、降塵措施,工作人員必須佩帶防塵保護用品。
    155、高瓦斯和煤(巖)與瓦斯突出礦井的采掘工作面,必須在工作面及其回風巷設置甲烷傳感器,在工作面上隅角設置便攜式甲烷檢測報警儀。
    156、若煤與瓦斯突出礦井采煤工作面的甲烷傳感器不能控制其進風流巷道內全部非本質安全型電器設備,則必須在進風巷設置甲烷傳感器。
    157、高瓦斯、煤(巖)與瓦斯突出礦井的煤巷、半煤巖巷和有瓦斯涌出的巖巷掘進工作面,必須在工作面及其回風流中設置甲烷傳感器。
    158、在煤(巖)與瓦斯突出礦井和瓦斯噴出的區域,進風的主要運輸巷道和回風巷道內使用的礦用防爆特殊型蓄電池電機車過礦用防爆柴油機車時,蓄電池機車必須設置車載式甲烷斷電儀或便攜式甲烷檢測報警儀,柴油機車必須設置便攜式甲烷檢測報警儀。當瓦斯濃度超過0.5%,必須停止機車運行。
    159、瓦斯抽放泵站必須設置甲烷傳感器,抽放泵輸出管路必須設置甲烷傳感器。利用瓦斯時,還應在輸出管路中設置甲烷傳感器。
    160、對于突出煤層或突出礦井,只有在有充分依據證明不在有突出危險,由煤礦企業提出報告,經原鑒定單位和審批單位批準后,方可撤消,并報省級煤礦安全監察機構備案。
    161、新建礦井的煤層突出危險性根據地質勘探部門提供的資料,由國家煤礦安全監察局授權單位鑒定,報省(自治區、直轄市)負責煤炭行業管理的部門審批。
    162、新井建設期間必須根據揭穿個煤層的實際情況重新驗證煤層的突出危險性,經驗證與所定的煤層突出危險性不符時,由煤礦企業提出報告,包原審批部門審批
    163、煤礦企業應掌握突出動態和規律、填寫突出卡片、積累資料、總結經驗教訓、制定防治突出措施,在每年第一季度內,將上一年度的突出資料報省(自治區、直轄市)負責煤炭行業管理部門和全國突出檔案室。
    163、突出礦井的主要巷道應布置在巖層或非突出煤層中。應盡量減少突出煤層的掘進量。開采保護層的采區,應充分利用保護層的范圍。
    164、突出礦井應盡量減少石門揭穿突出煤層的次數,揭穿突出煤層地點應盡量避開地質構造帶。如果條件許可,應盡量將石門布置在被保護區,或先掘出揭煤地點的煤層巷道,然后再與石門貫通。
    165、石門與突出煤層中已掘巷道貫通時,被貫通巷道應超過石門貫通位置5m以上、并保持正常通風。
    166、開采突出煤層時,每個采掘工作面的專職瓦斯檢查員必須隨時檢查瓦斯,掌握突出預兆。當發現有突出預兆時,瓦斯檢查員有權停止作業,并協助班組長立即組織人員按避災路線撤出、報告礦調度室。
    167、在無突出危險區域內,可不采取防治突出措施。
    168、保護層的開采厚度等于或小于0.5m、上保護層與突出煤層的間距大于50m或下保護層與突出煤層的間距大于80m時,必須對保護層的保護效果進行驗證。
    169、煤層瓦斯預抽率大于30%,認為預抽有效。
    170、預抽煤層瓦斯后,突出煤層的殘存瓦斯含量小于該煤層的始突深度的原始瓦斯含量,認為預抽有效。
    171、在突出礦井開采煤層群時,應優先選擇開采保護層措施。
    172、開采保護層后,在被保護層受到保護的區域可按無突出危險區域進行作業;在未受到保護的區域,必須采取綜合防治突出措施。
    173、開采保護層時采空區內不得留有煤(巖)柱;特殊情況下需留煤(巖)柱時,必須將煤(巖)柱的位置和尺寸準地標在采掘平面圖上。
    174、每個被保護層的瓦斯地質圖上,應標出煤(巖)柱的影響范圍,在這個范圍內進行采掘工作時,必須采取綜合防治突出措施。
    175、石門工作面與煤層之間的巖柱尺寸應根據防治突出措施的要求、巖石性質、煤層傾角等確定。
    176、石門工作面距煤層法線距離的最小值為:抽放和排放鉆孔3m,金屬骨架2m,水力沖孔5m.
    177、石門工作面采用震動爆破揭穿(開)急傾斜煤層的最小距離為2m、揭穿(開)傾斜和緩傾斜煤層的最小距離為1.5m。巖石松軟、破碎,還應適當加大法線距離。
    178、石門工作面揭穿厚度小于0.3m的突出煤層,可直接采用震動爆破或遠距離爆破揭穿。
    179、在過突出孔洞及在其附近30m范圍內進行采掘作業時,必須加強支護。
    180、在煤巷掘進工作面第一次執行局部防治突出措施或無措施超前距時,必須采取小直徑淺孔排防等防治突出措施,只有在工作面前方形成5m的安全屏障后,方可進行正常的防突措施循環。
    181、采取震動爆破措施時,必須編制專門設計。爆破參數,爆破器材及起爆要求,爆破地點,反向風門位置,避災路線及停電、撤人和警戒范圍等,必須在設計中明確規定。
    182、與執行震動爆破的石門揭煤工作面回風系統相聯的風門、密閉、風橋等通風設施必須堅固可靠,防止突出后的瓦斯涌如其他區域。
    183、震動爆破必須由礦技術負責人統一指揮,并有礦山救護隊在指定地點值班,爆破30min后礦山救護隊員方可進入工作面檢查。應根據檢查結果,確定采取恢復送通風、排除瓦斯等具體措施。
    184、震動爆破必須采用銅腳線的毫秒雷管,雷管的總延期時間不得超過130ms。
    185、震動爆破必須采用專用電纜,并盡可能減少接頭,有條件的可以采用遙控發爆器。
    186、揭穿或揭開煤層后,在石門附近30m范圍內掘進煤巷時,必須加強支護。
    187、在煤(巖)瓦斯(二氧化碳)突出煤層中,專職爆破工必須固定在一個工作面工作。
    188、有煤(巖)與瓦斯(二氧化碳)突出危險的工作面,必須使用安全等級不低于三級的煤礦許用含水炸藥。
    189、有煤(巖)與瓦斯(二氧化碳)突出危險的采掘工作面的實體煤中,為增加煤體裂隙、松動煤體而進行的10m以上的深孔預裂爆破,可使用二級煤礦許用炸藥,但不惜編制安全措施
    190、煤(巖)與瓦斯突出礦井中,如果在全風壓通風的主要風巷內使用機車運輸,必須使用礦用防爆特殊型蓄電池電機車或礦用防爆柴油機車。
    191、發生煤(巖)與瓦斯突出事故,不得停風和反風,防止風流紊亂擴大災情。如果通風系統及設施被破壞,應設置臨時風門及安裝局部通風機恢復通風。
    192、恢復突出區域通風時,應以最短的路線將瓦斯引如回風巷。回風井口50m范圍內不得有火源,并設專人監視。
    193、處理煤(巖)與瓦斯突出事故時,還必須加大災區風量,迅速搶救遇險人員。礦山救護隊進入災區時要戴好防護眼鏡。
    194、為實現防治突出綜合措施,必須制定嚴格執行包括計劃、技術、財務、器材供應、監督檢查等方面有關防治突出的各項管理制度
    195、《防治煤與瓦斯突出細則》適用于有突出危險的全國煤礦企業、主管部門及有關事業單位。
    196、煤與瓦斯突出是一種復雜的礦井瓦斯動力現象。
    197、在采用防治突出措施時,應優先選擇區域件防治突出措施;如果不具備采取區域性防治突出措施的條件時,必須采取局部防治突出措施。
    198、為實現防治突出綜合措施,必須制定并嚴格執行包括計劃、技術、財務、器材供應、監督檢查等方面有關防治突出的各種管理制度
    199、有突出礦井的礦務局局長及突出礦井的礦長對防治突出管理工作負全面責任,應定期檢查、平衡防治突出工作,解決防治突出所需的勞動力、財力、物力。保證防治突出工作的實施。
    200、礦務局、礦的總工程師對防治突出工作負技術責任,負責組織編制、審批、實施、檢查防治突出工作規劃、計劃和措施。副局、礦長負責落實所分管的防突工作。
    201、安全監察局長及駐礦安全監察處(站)長負責監督檢查。礦務局、礦的各職能部門負責人對本職范圍內的防治突出工作負責。區、隊、班組長對管轄內的防治突出工作負直接責任。防突人員對所在崗位的防治突出工作負責。
    202、突出危害嚴重的礦務局的科研部門必須把防治突出作為主要內容進行研究。
    203、已被定為突出的煤層或礦井,在有充分依據確認不再有突出危險的條件下由所在礦務局提出報告、經原鑒定單位確認和原審批單位批準后,方可將突出煤層或突出礦井改為非突出煤層或非突出礦井,并報部備案。
    204、突出礦井的鑒定主要是以實際發生的動力現象為依據,按其特征確定所屬類型。凡經鑒定屬于突出動力現象的,即可定為突出礦井;當其特征不明顯時,要在現場考察或實驗室中進行有關參數測定后,進行綜合分析,作出最后鑒定結論。
    205、原定的突出煤層或突出礦井,在生產建設過程中,未采取任何防突措施、連續5年以上再末發生過突出的,應由所在礦務局組織有關部門和煤炭部授權的科研單位共同進行研究分析、特別要對以往所發生的動力現象進一步核實和定性分析,參照突出危險區域預測資料進行驗證,確定為無突出危險后,由所在礦務局提出報告、經原突出礦井鑒定單位和原審批單位批準后,方可將突出煤層或突出礦井改為非突出煤層或非突出礦井,并報部備案。
    206、有突出礦井的礦務局和有突出煤層的礦在編制年度、季度、月生產建設計劃的同時,必須編制年度、季度、月的防治突出措施計劃。
    207、年度防治突出措施計劃由礦務局、礦的總工程師負責組織編制,礦務局局長、礦長負責審定,副局、礦長負責組織實施。
    208、在新建突出礦井的初步設計或有突出的生產礦井的新水平、新采區的設計中,對突出煤層都必需編制防治突出專門設計。專門設汁應包括開拓方式、煤層開采順序、采煤方法、通風方式、支護形式、突出危險性預測方法、保護層的選擇或預抽煤層瓦斯、局部防治突出措施等內容,報礦務局總工程師批準。
    209、新建的突出礦井,必須按國家頒布的有關基本建設程序的規定,對防治突出專門設計部分組織驗收。

    210、有突出煤層的生產礦井的新水平、新采區移交生產前,應由礦務局對防治突出專門設計部分組織驗收。在驗收中,發現防治突出專門設計中規定的工程、設備和安全設施不符合規定時不得移交生產。
    211、防治突出專門機構負責編制防治突出措施,編制時必須征求有關施工區(隊)干部、工人的意見。編制后由礦總工程師負責組織生產、技術、通風、供應、安監等部門審查,簽署意見后,由礦務局(礦)總工程師批準。
    212、防治突出措施的內容,必須有地質資料、突出危險性預測方法、防治突出具體措施及其效果檢驗方法、安全防護措施以及貫徹執行防治突出措施的責任制,并附有圖表。
    213、防治突出措施的施工區(隊),在施工前負責向本區(隊)干部、工人貫徹己批準的防治突出措施,貫徹后必須進行考核,合格者方可上崗作業。
    214、采掘工作中,必須嚴格執行防治突出措施的規定,并有準確的記錄。如果由于地質條件或其他原因不能執行所規定的防突措施時,施工區(隊)必須立即停止作業、并報礦調度 室,由礦總工程師組織有關部門到現場調查,然后由原措施編制單位提出修改或補充措施,經礦總工程師批準后方可繼續施工。其他部門或個人不得改變已批準的防治突出措施。
    215、礦務局局長和局總工程師每季度至少一次、礦長和礦總工程師每月至少一次組織檢查防治突出措施的實施情況,并協調解決存在的問題。
    216、礦務局、礦防治突出專門機構每月檢查—次防治突出措施的實施情況,并將檢查結果相應地向礦務局局長和總工程師、礦長和礦總工程師匯報,發現問題,立即解決。
    217、礦務局、礦在進行安全大檢查時,必須檢查防治突出措施的編制、審批和貫徹執行情況,發現問題,及時解決。
    218、地質勘探單位必須查明礦床瓦斯地質條件,在井田地質報告中必須提供確定煤層突出危險性的基礎資料。基礎資料應包括煤層賦存條件及其穩定性、煤的結構類型及工業分析、煤層圍巖性質及厚度、構造類型及其特征、煤層瓦斯含量、煤層瓦斯成分、煤的瓦斯放散初速度指標、水文地質情況、火成巖侵入形態及其分布,以及勘探過程中鉆孔透煤時的瓦斯涌出動力現象(頂鉆、夾鉆、噴孔等)。在井田地質報告書中,應附有瓦斯地質圖;
    219、地質勘探單位組織會審新建礦井的煤層突出危險性評價時,必須有所在礦務局總工程師、防治突出專門機構、安監部門和部授權的煤炭科研單位參加,確定新建礦井的煤層突出危險性。會審報告中必須附有各單位、部門的審查意見。
    220、礦井地測部門與防突專門機構和通風部門必須共同編制礦井瓦斯地質圖(可與采掘工程圖合用),圖中應標明采掘進度、被保護范圍、煤層賦存條件、地質構造、突出點的位置、突出強度、瓦斯基本參數等地質資料,作為突出危險性區域預測和制定防治突出措施的依據。
    221、開采突出煤層或石門揭穿突出煤層時,每個采掘工作面的專職瓦斯檢查工必須隨時檢查瓦斯,掌握突出預兆。當發現有突出預兆時,瓦斯檢查工有權停止作業,并協助班組長立即組織人員按避災路線撤出,同時報告礦調度室。
    222、突出礦井的井下工作人員,必須接受防治突出知識的培訓,熟悉突出的預兆和防治突出的基本知識,經考試合格后,方準上崗。培訓時間不得少于1個月。礦務局對防突人員要年審考核,合格上崗。
    223、突出礦井的井下工人,培訓的主要內容應包括有關突出的規章制度,防治突出的基本知識(突出預兆、防治突出措施和安全防護措施等)。
    224、在突出煤層中工作的區(井)長、隊長應由從事突出煤層采掘工作不少于3年的人員擔任。
    225、對在突出礦井工作的區(井)長、隊長、班組長、防突人員和有關職能部門的工作人員,培訓的主要內容應包括有關突出的規章制度、突出發生的規律、突山危險性預測、防治突出措施以及防治突出措施效果檢驗方法和安全防護措施等。
    226、礦長、礦總工程師培訓的主要內容為防治突出的理論知識和實踐知識、突出發生的規律以及有關防治突出的規章制度等。
    227、每次發生突出后,礦防治突出專門機構必須指定專人進行現場調查,作好詳細記錄,收集資料,并填寫突出記錄卡片。記錄卡片數據應準確,附圖應清晰,并注明主要尺寸。
    228、強度大于1000t的突出,必須附有專題調查報告,分析突出的發生原因,總結經驗教訓。
    229、每年應對全年的突出記錄卡片進行系統分析總結,由礦務局寫出報告,于次年第—季內將填寫好的煤與瓦斯突出礦并基本情況調查表和礦井突出現象匯總表連同總結資料一并報省(區)煤炭局。
    230、區域預測應預測煤層和煤層區域的突出危險性,并應在地質勘探、新井建設、新水平和新采區開拓或準備時進行。
    231、工作面預測是預測工作面附近煤體的突出危險性,應在工作面推進過程中進行。
    232、突出煤層在開采過程中,如果已確切掌握煤層突出危險區域的分布規律,并且有可靠的預測資料,由礦總工程帥確定煤層在不同區域的突出危險程度,經局總工程師批準后,在確認的無突出危險區內,可不采取防治突出措施。
    233、在突出威脅區內,根據煤層突出危險程度,采掘工作面每推進30一100m,應用工作面預測方法連續進行不少于兩次區域預測驗證,其中任何一次驗證為有突出危險時,該區域應改劃為突出危險區。只有連續兩次驗證都為無突出危險時,該區域仍定為突出威脅區域。
    234、在突出危險工作面進行采掘作業前,必須采取防治突出措施。采取防治突出措施之后,還要進行措施效果檢驗,經檢驗證實措施有效后,方可采取安全防護措施進行采掘作業。每執行一次防治突出措施作業循環(包括措施、措施效果檢驗、采掘作業)后,須再進行工作面預測,如預測為無突出危險時,還必須再執行防治突出的措施,只有連續2次預測為無突出危險時,該工作面方可視為無突出危險工作面。
    235、在無突出危險工作面進行采掘作業時,可不采取防治突出措施,但必須采取安全防護措施。
    236、新井建設時期,應由施工單位測定煤層瓦斯壓 力(p)、瓦斯放散初速度指標(dp)、煤的堅固性系數(f)等 基本參數,并根據揭穿各煤層的實際情況,重新驗證煤層的突出危險性。如果驗證結果與設計任務書中所確定的煤層突出危險性不符,所在礦務局應與部授權的煤炭科研單位共同重新確定煤層突出危險性,報原審批單位批準。
    237、突出煤層中的區域預測可采用瓦斯地質統計法或綜合指標法進行,預測結果報礦務局總工程師批準。
    238、采用鉆屑瓦斯解吸指標法預測石門揭煤工作面突出危險性時,應在石門工作面距煤層最小垂距為3~1 Om時,利用探明煤層賦存條件和瓦斯情況的鉆孔或至少打兩個直徑為50~75 mm的預測鉆孔,在其鉆進煤層時,用1~3 mm的篩子篩分鉆屑,測定其瓦斯解吸指標(△h2或K,)。
    239、保護層的開采厚度等于或小于0.5 m、上保護層與突出煤層間距大于50m或下保護層與突出煤層間距大于80m時,都必須對保護層的保護效果進行檢驗。檢驗應在被保護層中掘進巷道時進行,檢驗方法按照本《防突細則》第35條規定的方法進行。如果各項測定指標都降到該煤層突出危險臨界值以下,則認為保護層開采有效;反之,認為無效。防治突出專門機構必須填寫防治突出措施效果檢驗單,并報礦總工程師審批。
    240、石門防治突出措施執行后,應采取鉆屑指標等方法(見《防突細則》第34條)檢驗措施效果。檢驗孔孔數為4個,其中石門中間一個、并應位于措施孔之間,其它3個孔位于石門上部和兩側,終孔位置應位于措施控制范圍的邊緣線上。如檢驗結果的各項指標都在該煤層突出危險臨界值以下,則認為措施有效;反之,認為措施無效。防治突出專門機構必須填寫防治突出措施效果檢驗單,并報礦總工程師審批。
    241、煤巷掘進工作面執行防治突出措施后,按《防突細則》第35條規定的預測方法進行措施效果檢驗。檢驗孔孔深應小于或等于措施孔,并應布置在兩個措施孔之間(圖4)。如果測得的指標都在該煤層突出危險臨界值以下,則認為措施有效;反之,認為措施無效當措施無效時,無論措施孔還留有多少超前距,都必須采取防治突出的補充措施,并經措施效果檢驗有效后,方可采取安全措施施工。防治突出專門機構必須填寫防治突出措施效果檢驗單驗單.并報礦總工程師審批。
    242、煤巷掘進工作面執行防治突出措施后,當檢驗孔孔深等于措施孔孔深(檢驗與措施孔孔深均采用鉆孔向巷道掘進方向的投影孔深,簡稱投影孔深)時,經檢驗措施有效后,必須留有5m投影孔深的超前距。當檢驗孔孔深小于投影孔孔深,且兩孔投影孔深的差值不小3m時,經檢驗措施有效后,可采用2m投影孔深的超前距。
    243、采煤工作面采用淺孔注水或松動爆破措施時,可采用鉆孔瓦斯涌出初速度法、鉆屑指標法或其它經試驗證實有效的方法檢驗防治突出措施的效果。檢驗鉆孔應打在措施孔之間,測定方法按《防突細則》第35條的規定實施。檢驗指標小于該煤層突出危險臨界值時,則認為防突措施有效;反之,認為防突措施無效。
    244、在突出礦井開采煤層群時必須首先開采保護層。
    245、開采保護層后,在被保護層中受到保護的地區按無突出煤層進行采掘工作;在未受到保護的地區,必須采取防治突出措施。
    246、開采保護層時,采空區內不得留有煤(巖)柱;特殊情況需留煤(巖)柱時,應經礦務局總工程師批準,并將煤(巖)柱的位置和尺寸準確地標在采掘平面圖上。每個被保護層的瓦斯地質圖上,應標出煤(巖)柱的影響范圍,在這個范圍內進行采掘工作時,必須采取防治突出的措施。
    247、保護層在特殊情況下非留煤柱不可時,必須填寫煤柱記錄表。保護層留有不規則煤柱時,必須按照其最外緣的輪廓劃出平直輪廓線、并根據保護層與被保護層之間的層間距變化,確定其有效影響范圍,在被保護層進行采掘工作時,還應根據采掘瓦斯動態及時修改。
    248、開采厚度等于或小于0.5 m的保護層時,必須檢驗保護層的實際保護效果。如果保護層的實際保護效果不好,在開采被保護層時,還必須采取防治突出的補充措施。
    249、單一的突出危險煤層和無保護層可采的突出煤層群,可采用預抽煤層瓦斯防治突出的措施,但必須遵守下列規定:
    ⑴、鉆孔應控制整個預抽區域并均勻布孔;
    ⑵預抽煤層瓦斯防治突出措施的有效性指標,應根據礦井實測資料確定,報礦務局總工程師批準后執行。
    250、預抽煤層瓦斯鉆孔可采用沿煤層或穿層布置方式。在未受保護的煤層中掘進鉆場或掘進打鉆所需要的煤巷時,都必須采取防治突出措施。
    251、 采用預抽煤層瓦斯防治突出措施時,鉆孔封堵必須嚴密。穿層鉆孔的封孔深度應不小于3 m,沿層鉆孔的封孔深度應不小5 m。鉆孔孔口抽放負壓不應小于1 3 kPa,并應使波動范圍盡可能的降低。
    252、采用預抽煤層瓦斯防治突出措施的有效性指標,應根據礦井實測資料確定。如果無實測數據,預抽煤層瓦斯后,突出煤層殘存瓦斯含量應小于該煤層始突深度的原始煤層瓦斯含量。
    253、采用預抽煤層瓦斯防治突出措施的有效性指標,應根據礦井實測資料確定。如果無實測數據,煤層瓦斯預抽率應大于25%。煤層瓦斯預抽率應用鉆孔控制制范圍內煤層瓦斯儲量與抽出瓦斯量(包括打鉆時鉆孔噴出的瓦斯量、自然排放量)來計算。
    254、石門揭穿突出煤層前,當預測為突出危險工作面時,必須采取防治突出措施,經效果檢驗有效后可用遠距離放炮或震動放炮揭穿炮層;若檢驗無效,應采取補充措施,經措施:效果檢驗有效后,用遠距離爆破或震動爆破放穿煤層。 當預測為無突出危險時,可不采取防治突出措施,但必須采用震動爆破揭穿煤層。當石門揭穿厚度小于O.3 m的突出煤層時,可直接用震動爆破揭穿煤層。
    255、立井揭穿突出煤層前,在立井工作面距煤層lOm(垂距)處,至少打2個前探鉆孔,查明煤層賦存情況。
    256、如果立井工作面附近有地質構造(斷層、褶曲或煤層走向與傾角急劇變化等),前探鉆孔不得少于3個,并按照本《細則》第32條的規定預測工作面突出危險性。 當預測為突出危險工作面時,必須采取防治突出措施,經效果檢驗有效后,可用遠距離放炮或震動放炮揭穿煤層;若檢驗無效,應采取補充措施并經措施效果檢驗有效后,用遠距離放炮或震動放炮揭穿煤層。當預測為無突出危險時,可不采用防治突出措施,但必須采用震動放炮揭穿煤層。突出煤層厚度小于0.3m時,立井工作面可直接用震動放炮揭穿煤層。
    257、在突出煤層中進行掘進和回采時,都應預測煤層的突出危險性,并根據煤層的突出危險性和具體條件,采取防治突出措施。措施參數應根據礦井實際測定的結果或參照有關資料確定,并報礦總工程師批準。
    258、在一個或相鄰的兩個采區中,同一階段的突出煤層中進行采掘作業時,不得布置兩個工作面相向回采和掘進。
    259、突出煤層的掘進工作面,不得進入本煤層或鄰近煤層采煤工作面的應力集中區。
    260、突出煤層的采掘工作面靠近或處于地質構造破壞和煤層賦存條件急劇變化地帶時,都應認真檢驗防治突出措施的效果。如果措施無效,應及時采取補救措施。
    261、煤巷掘進工作面在第一次執行上述措施或無措施超前距時,必須采用淺孔排放或其它防治突出措施,在工作面前方形成5 m的執行措施的安全屏障后,方可進入正常防突措施施工,確保執行措施的安全。
    262、超前鉆孔可適用于煤層透氣性較好、煤質較硬的突出煤層。
    263、采用超前鉆孔作為煤巷掘進工作面的防治突出的措施時,超前鉆孔直徑應根據煤層賦存條件和突出情況確定,一般為75~120mm,地質條件變化劇烈地帶也可采用直徑42mm的鉆孔。鉆孔超前于掘進工作面的距離不得小于5m;若超前
    鉆孔直徑超過120mm時,必須采用專門的鉆進設備和制定專門的施工安全措施
    264、采用超前鉆孔作為煤巷掘進工作面的防治突出的措施時,鉆孔應盡量布置在煤層的軟分層中。
    265、采用超前鉆孔作為煤巷掘進工作面的防治突出的措施時,超前鉆孔的控制范圍,應控制到巷道斷面輪廓線外2~4m(包括巷道斷面內的煤層);
    266、采用超前鉆孔作為煤巷掘進工作面的防治突出的措施時,超前鉆孔孔數應拇據鉆孔的有效排放半徑確定,鉆孔的有效排放半徑必須經實測確定;
    267、采用超前鉆孔作為煤巷掘進工作面的防治突出的措施時,煤層賦存狀態發生變化時,應及時探明情況,再重新確定超前鉆孔的參數。
    268、采用超前鉆孔作為煤巷掘進工作面的防治突出的措施時,必須按照《防突細則》第35條的規定對超前鉆孔進行效果檢驗。如果經檢驗措施無效,必須補打鉆孔或采取其它補充措施。
    269、采用超前鉆孔作為煤巷掘進工作面的防治突出的措施時,超前鉆孔施工前應加強工作面支護,打好迎面支架,背好工作面。
    270、深孔松動爆破措施,可適用于煤質較硬、突出強度較小的煤層。
    271、采用深孔松動爆破防治突出時,深孔松動爆破的孔徑為42mm,孔深不得小于8 m。深孔松動爆破應控制到巷道輪廓線外1.5~2m的范圍。孔數應根據松動爆破有效半徑確定。采用深孔松動爆破防突措施,在掘進時必須留有不小于5 m的超前距。
    272、深孔松動爆破的有效影響半徑,應進行實測。
    273、采用深孔松動爆破防治突出時,深孔松動爆破孔的裝藥長度為孔長減去5~6m,每個藥卷(特制藥卷)長度為1 m,每個藥卷裝入一個雷管。裝藥必須裝到孔底。裝藥后,應裝入不小于O.4m的水炮泥,水炮泥外側還應充填長度不小于2m的封口炮泥;
    274、采用深孔松動爆破防治突出時,在裝藥和充填炮泥時,應防止折斷電雷管的腳線。
    275、采用深孔松動爆破防治突出時,深孔松動爆破后,必須按照《防突細則》第35條的規定進行措施效果檢驗。如果措施無效,必須采取補救措施;
    276、采用深孔松動爆破防治突出時,深孔松動爆破時,必須執行撤人、停電、設警戒、遠距離放炮、反向風門等安全措施。
    277、在地質構造破壞帶或煤層賦存條件急劇變化處不能按原措施要求實施時,必須打鉆孔查明煤層賦存條件,然后采用直徑為42~75mm的鉆孔進行排放,經措施效果檢驗有效后,方可采取安全防護措施施工。
    278、前探支架可用于松軟煤層的平巷工作面,以防止工作面頂部懸煤垮落而造成的突出(傾出)。
    279、前探支架一般是向工作面前方打鉆孔,孔內插入鋼管或鋼軌,其長度可按兩次掘進長度再加0.5 m,每掘進一次,打一排鉆孔,形成兩排鉆孔交替前進,鉆孔間距為O.2~0.3 m。
    280、在有突出危險的急傾斜煤層中掘進上山時,除了采取超前鉆孔、松動爆破、掩護擋板防治突出措施外,應采用雙上山或偽傾斜上山等掘進方式,并應加強支護。
    281、水力沖孔可適用于有自噴現象的嚴重突出危險煤層。
    282、采用水力沖孔時,在厚度3 m左右和小于3 m的突出煤層,按扇形布置3個孔,在地質構造破壞帶或煤層較厚時,應適當增加孔數,孔底間距控制在5 m左右,孔深通常為20~25 m,沖孔鉆孔超前掘進工作面的距離不得小于5 m,沖孔孔道應沿軟分層前進;
    283、采用水力沖孔時,沖孔前,掘進工作面必須架設迎面支架,并用木板和立柱背緊背牢,對沖孔地點的巷道支架必須檢查和加固。沖孔后和交接班前,都必須退出鉆桿,并應將導管內的煤沖洗出來,以防止煤、水、瓦斯突然噴出傷人。284、在急傾斜突出煤層掘進上山采用大直徑鉆孔(直徑300mm以上)時,應一次打透上部平巷;如果不能一次打透,應先將已經打好鉆孔的部分刷大到規定的斷面,架好支架,背好頂幫,然后繼續打鉆。當煤質較軟(f285、在急傾斜突出煤層中采用雙上山掘進時,兩個上山之間應開聯絡橫貫,橫貫間距不得大于10m,上山和橫貫只準一個工作面作業。
    286、突出煤層上山掘進工作面同上部平巷貫通前,上部平巷必須超過貫通位置,其超前距不得小于5m。貫通放炮前,必須通知上部平巷撤人并保持正常通風。
    287、急傾斜突出煤層上山掘進工作面,應采用抗靜電的硬質風筒通風。
    288、突出煤層上山掘進工作面采用放炮作業時,應采用淺炮眼遠距離全斷面一次爆破。
    289、在突出煤層的煤巷中更換、維修或回收支架時,必須采取預防煤體垮落而引起突出的措施。
    290、急傾斜突出煤層倒臺階采煤工作面,各個臺階高度應盡量加大,臺階寬度應盡量縮小,每個臺階的底腳必須背緊背嚴,落煤后,必須及時緊貼煤壁支護。
    291、必須及時維修突出煤層采煤工作面進、回風道,保持暢通。
    292、在突出煤層中,不得使用綜合機械化放頂煤采煤法;特殊情況下必須制定安全技術措施,報省煤炭局批準。 .
    293、開采有突出危險的急傾斜厚煤層時,可利用上分層或上階段開采后造成的卸壓作用,保護下分層或下階段,但必須掌握上分層或上階段的卸壓范圍,以確定其保護范圍,使下分層或下階段的采掘工作面布置在這個保護范圍內。
    294、有突出危險的采煤工作面可采用松動爆破、注水濕潤煤體、超前鉆孔、預抽瓦斯等防治突出措施,并盡量采用刨煤機或淺截深采煤機采煤。
    295、采煤工作面淺孔注水濕潤煤體措施,可用于煤質較硬的突出煤層。注水孔沿工作面每隔2~3 m打一個,孔深不小于3.Om,向煤體注水壓力不得低于8 MPa。發現水由煤壁或相鄰注水鉆孔中流出時,即可停止注水。注水后必須經措施效果檢驗有效后,方可進行采煤。注水孔超前工作面的距離不得小于2m。
    296、震動放炮必須編制專門設計,經礦總工程師批準后報礦務局備案;
    297、震動放炮的炮眼數目,應按照每平方米石門斷面4~5個確定。
    298震動放炮的炮眼布置,根據斷面和巖性確定。
    299震動放炮巖眼不得打人煤層,眼底距煤層應保持O.2m的距離。如果巖眼已打人煤層,必須在眼底的巖石中充填0.2m的炮泥。
    300、震動放炮的單位炸藥消耗量,應按照正常掘進量的1.5~2倍確定,打穿煤層的炮眼在煤層段和巖石段應分段裝藥,并用長0.25m的炮泥隔開;
    301、震動放炮所有炮眼都在炸藥與封泥問裝l~2個水炮泥,封泥都必須密實地裝至孔口。
    302、震動放炮必須采用銅腳線的毫秒雷管,電雷管使用前必須進行導通試驗。電雷管的聯接可采用串聯、串并聯或并串聯方式,但都必須使通過每一電雷管的電流達到電雷管的引爆電流的兩倍。
    303、震動放炮時,回風系統內電氣設備必須切斷電源,嚴禁人員作業和通過。
    304、石門揭穿突出煤層采用震動放炮時,鑿巖爆破參數、放炮地點、反向風門位置、避災路線及停電、撤人、警戒范圍等,必須在設計中明確規定
    305、石門揭穿突出煤層采用震動放炮時,為降低震動放炮時誘發突出的強度,應采用擋欄設施。擋欄可用金屬、矸石或木垛等構成。金屬擋欄是由槽鋼排列成的方格框架,框架中槽鋼的間隔為O.4m,槽鋼彼此用卡環固定,使用時在迎工作面的框架上,再鋪上網眼為20×20mm的金屬網,然后用木支柱將框架撐成45。斜面。一組擋欄通常由兩架組成,其間距為6~8 m。
    306、揭開煤層后,在石門附近30m范圍內掘進煤巷時,必須加強支護,嚴格采取防突措施。
    307震動放炮要求一次全斷面揭穿或揭開煤層。對急傾斜和傾斜的薄煤層,都必須一次全斷面揭穿煤層全厚;對急傾斜和傾斜的中厚、厚煤層,一次全斷面揭人煤層深度應不小于1.3 m;對緩傾斜煤層,應一次全斷面揭開巖柱。
    308、震動放炮未崩開石門全斷面的巖柱和煤層時,繼續放炮仍需按照震動性放炮有關規定執行,并需加強支護,設專人檢查瓦斯和觀察突出預兆;在作業中,如發現突出預兆,工作人員應立即撤到安全地點。
    309、煤層特厚或傾角過小不能一次揭開煤層全厚時,在掘進剩余部分時,必須采用抽放瓦斯、排放鉆孔、水力沖孔等防突措施。采用抽放瓦斯、排放鉆孔、水力沖孔之前,必須加強巷道及迎面支護,巷道支架背嚴、背實后,方可進行作業。作業時,必須采取保護工作面作業人員的安全措施。
    310放震動炮前,對所有鉆孔和在煤體中形成的孔洞都應嚴密封閉孔口,孔內注滿水或以黃土、砂充實。
    311、采用遠距離放炮時,放炮地點應設在進風側反向風門之外或避難所內,放炮地點距工作面的距離根據實際情況由礦務局總工程師確定。放炮員操縱放炮的地點,應配備壓風自救系統或自救器。
    311、遠距離放炮時,回風系統的采掘工作面及其他有人作業的地點,都必須停電撤人,放炮30min后,方可進入工作面檢查。
    312、對突出孔洞,應充填或支護。發生大型或特大型突出后,一般不應從空洞放出松散煤體,以免造成空洞垮塌,引起再次突出,還應及時砌碹或注漿封閉空洞,以免引起煤的自燃。
    313、突出礦井每一入井人員,必須隨身攜帶隔離式(壓縮氧和化學氧)自救器。
    314、石門是與煤層走向正交或斜交的巖石巷道。
    315、沖擊地壓是井巷或工作面周圍巖體,由于彈性能的瞬時釋放而產生突然劇烈破壞的動力現象。
    316、分區通風是井下各用風地點的回風直接進入采區回風巷或總進風巷的通風方式。
    317、串聯通風是井下用風地點的回風再次進入其他用風地點的通風方式。
    318、擴散通風是利用空氣中分子的自然擴散運動,對局部地點進行通風的方式。
    319、循環風是局部通風機的回風,部分或全部再進入同一局部通風機的進風風流中。
    320、瓦斯涌出是由受采動影響的煤層、巖層,以及由采落的煤、矸石向井下空間均勻地放出瓦斯的現象。
    321、瓦斯噴出是從煤體或巖體裂隙、孔洞或炮眼中大量瓦斯(二氧化碳)的異常涌出的現象。
    二、判斷
    1、煤與瓦斯突出礦井的掘進工作面應采用“三專”供電,“三專”為專用變壓器、專用開關、專用線路。(對)
    2、煤與瓦斯突出煤層的掘進工作面通風方式必須采用抽出式。(錯)
    3、防突反向風門可以跨皮帶構筑。(錯)
    4、突出煤層的采掘工作面可以使用風鎬落煤。(錯)
    5、開采有瓦斯噴出或有煤與瓦斯(二氧化碳)突出的煤層嚴禁兩個工作面串聯通風。(對)
    6、在有煤與瓦斯突出的礦井中,突出危險工作面可以設置兼職瓦檢員。(錯)
    7、在有煤與瓦斯突出危險的工作面必須使用下行通風。(錯)
    8、有突出危險區域內的煤巷掘進工作面嚴禁使用鋼絲繩牽引的耙裝機。(對)
    9、在同一突出煤層的同一區段的應力影響范圍內,嚴禁布置兩個工作面相向回采或掘進。(對)
    10、突出煤層上山掘進工作面采用放炮作業時,應采取淺炮眼遠距離全斷面一次爆破。(對)
    11、石門揭煤必須按照《煤礦安全規程》和《防治煤與瓦斯突出細則》的有關規定執行。震動放炮24小時后,方可進行施工。(錯)
    12、預抽煤層瓦斯只能作為防治煤與瓦斯突出的局部措施。(錯)
    13、突出礦井的每一入井人員,必須隨身攜帶過濾式自救器。(錯)
    14、當石門揭穿厚度小于0.5米厚的突出煤層時,可直接用震動放炮揭穿煤層。(錯)
    15、采煤工作面預測超標后必須進行效果檢驗,只有效檢的參數不超標時,才可以恢復生產。(對)
    16、突出煤層的采掘工作面遇到構造破壞帶,包括斷層、褶曲、火成巖侵入時,工作面無突出危險。(錯)
    17、突出煤層的采掘工作面遇到煤層賦存條件急劇變化時,工作面有突出危險。(對)
    18、突出煤層的采掘工作面處在采掘應力迭加區內,工作面有突出危險。(對)
    19、突出煤層的采掘工作面在進行工作面突出危險性預測過程中出現噴孔、頂鉆等現象,工作面無突出危險。(錯)
    20、突出煤層的采掘工作面出現明顯突出預兆時,工作面有突出危險。(對)。
    21、在同一突出煤層的同一區段的集中應力影響范圍內,可以布置2個工作面相向回采或掘進。(錯)
    22、傾出的煤就地按自然安息角堆積,有分選現象。(錯)
    23、傾出的孔洞呈孔大腔小,孔洞軸縣沿煤層傾斜或鉛垂(厚煤層)方向發展。(對)
    24、傾出無明顯的動力效應。(對)
    25、傾出常發生在煤質松軟的緩傾斜煤層中。(錯)
    26、傾出時巷道瓦斯(二氧化碳)涌出量增大。(對)
    27、突出的煤向外拋出距離較遠,無分選現象。(錯)
    28、突出的煤拋出的煤堆積角小于自然安息角。(對)
    29、突出拋出的煤破碎程度較高,含有大量的煤塊和手捻無粒感的煤粉。(對)
    30、突出有明顯的動力效應,破壞支架、推倒礦車、破壞和拋出安裝在巷道內的設施。(對)
    31、突出有大量的瓦斯(二氧化碳)涌出,瓦斯(二氧化碳)涌出量遠遠超過突出煤的瓦斯(二氧化碳)含量,有時會使風流逆轉。(對)
    32、突出孔洞秤口大腔小的梨型、舌型、瓶型以及其它分岔型等。(錯)
    33、壓出有兩種形式,即煤的整體位移和煤有一定距離的拋出,但位移和拋出的距離較小。(對)
    34、壓出后,在煤層與頂板之間的裂隙中,常留有細煤粉,整體位移的煤體上有大量的裂隙。(對)
    35、壓出的煤呈塊狀,無分選現象。(對)
    36、壓出時巷道瓦斯(二氧化碳)涌出量增大。(對);
    37、壓出可能無孔洞或呈口大腔小的楔型孔洞。(對)
    38、煤層突出危險性隨著開采深度的增大而增大。(對)
    39、突出絕大多數發生在回采工作面。(錯)
    40、煤層突出危險性隨著煤層厚度的增大而增大。(對)
    41、突出多發生在地質構造帶。(對)
    42、大多數突出發生在無外力誘導時。(錯)
    43、突出大多數無突出預兆。(錯)
    44、煤體破壞程度越高,突出危險性越大。(對)
    45、石門突出危險性最大。(對)
    46、突出煤層突出危險區不呈條帶分布。(錯)
    47、采用區域預測時,在上水平發生過一次突出的區域,下水平的垂直對應區域應預測為無突出危險區域。(錯)
    48、揭穿突出煤層不應探名石門(或揭煤巷道)工作面和煤層的相對位置。(錯)
    49、揭穿突出煤層應在揭煤地點測定煤層瓦斯壓力或預測石門工作面突出危險性。(對)
    50、揭穿突出煤層可以不預測突出危險性,不采取防治突出措施。(錯)
    51、揭穿突出煤層在執行完防治突出措施后,應效果檢驗。(對)
    52、揭穿突出煤層應進行遠距離放炮或者震動放炮揭開或穿過煤層。(對)
    53、揭穿突出煤層應在巷道與煤層連接處采用一般支護就可以。(錯)
    54、揭穿突出煤層應穿透煤層進入巷道頂(底)板。(對)
    55、石門工作面選用排放鉆孔作為防突措施時鉆孔孔間距應根據實測的有效排放半徑而定,一般孔底間距不大于3m。(錯)
    56、石門工作面選用抽放鉆孔作為防突措施時,在抽放鉆孔控制范圍內,如預測指標降到突出臨界值以上,認為措施有效。(錯)
    57、鉆屑指標法作為預測煤巷掘進工作面突出危險性時,在軟分層中布置2個(緩傾斜)或3個(急傾斜和傾斜煤層)鉆孔。(錯)
    鉆屑指標法作為預測煤巷掘進工作面突出危險性時,鉆孔每打2米測定一次鉆屑量,每打1米測定一次⊿h2或K1。(錯)
    58、防突反向風門門框可采用堅實的木質結構,但厚度不得小于80 mm門框要包邊沿口,有墊襯,四周與門扇接觸嚴密。(錯)
    59、防突反向風門的風門可采用堅實的木質結構,并包制鐵皮,保證門扇平整不漏風,背面使用角鐵、槽鋼或規格110mm*100mm橫梁加固,厚度不小于50mm,平整不漏風。(錯)
    60、防突反向風門的過風門墻垛的排水溝可以采用直水溝,無漏風。(錯)
    61、開采有瓦斯噴出或有煤(巖)與瓦斯(二氧化碳)突出危險的煤層時,可以串聯通風。(錯)
    62、突出煤層中的突出危險區、突出威脅區,可以采用放頂煤采煤法、水力采煤法、非正規采煤法采煤。(錯)
    63、突出煤層的掘進工作面通風方式可以采用抽出式。(錯)
    三、選擇
    綜合防突措施包括(⑴⑶⑸⑹)
    ⑴突出危險性預測、⑵石門防治突出措施、⑶防治突出措施、⑷掘進防治突出措施、⑸防治突出措施的效果檢驗、⑹安全防護措施。
    2、安全防護措施包括(⑴⑶⑷⑹⑺⑻)
    ⑴震動放炮、⑵防突鉆機、⑶遠距離放炮、⑷避難硐室、⑸預測儀器、⑹反向風門、⑺壓風自救系統、⑻隔離式自救器
    3、采煤工作面可采用的防突措施有(⑴⑶⑸⑹)
    ⑴松動爆破、⑵金屬擋板、⑶注水濕潤煤體、⑷前探支架、⑸超前鉆孔、⑹預抽瓦斯、⑺水力沖刷。
    4、煤與瓦斯突出礦井的掘進工作面應采用三專供電, 三專為(⑵⑷⑹)
    ⑴專用配電工、⑵專用變壓器、⑶專用局扇、⑷專用開關、⑸專用斷電儀、⑹專用線路。
    5、煤巷掘進工作面可以選用的防突措施有(⑴⑶⑸⑹⑺)
    ⑴超前鉆孔、⑵金屬骨架、⑶松動爆破、⑷水利疏松、⑸前探支架、⑹水力沖孔、抽放瓦斯
    6、掘進上山時可采取的措施有(⑴⑶⑸⑹)
    ⑴排放鉆孔、⑵松動爆破、⑶掩護擋板、⑷水力沖孔、預抽瓦斯、⑹煤層注水、⑺水力疏松
    7、突出煤層嚴禁使用(⑴⑶⑸)采煤
    ⑴放頂煤采煤法、⑵炮采采煤法、⑶水力采煤法、⑷綜采采煤法、⑸非正規采煤法、⑹ 手鎬采煤法
    8、煤與瓦斯突出理論的綜合假說認為,突出是由(⑴⑶⑷)所決定的。
    ⑴地壓、⑵采煤工藝、⑶包含在煤體中的瓦斯、⑷煤的物理力學性質
    9、煤與瓦斯突出理論的綜合假說認為地壓是起到(⑵)。
    ⑴推動作用、⑵發動作用、⑶能否抵抗破壞的能力。
    10、煤與瓦斯突出理論的綜合假說認為高壓瓦斯是(⑵)。
    ⑴發動作用、⑵推動作用、⑶能否抵抗破壞的能力
    11、煤與瓦斯突出理論的綜合假說認為煤的物理力學性質在發生突出時是(⑶)
    ⑴發動作用、⑵推動作用、⑶能否抵抗破壞的能力、
    12、按突出發生的地點分,突出可分為(⑴⑵⑶⑷⑸)
    ⑴石門突出、⑵平巷突出、上山突出、下山突出、⑸回采工作面突出
    13、按突出的強度分為小型突出的突出煤量為(⑵)、
    中型突出()、大型突出()、大型突出()。
    ⑴∠50噸、⑵∠100噸、⑶∠80噸、∠100噸
    14、按突出的強度分為中型突出的突出煤量為(⑵)
    ⑴50∽100噸、⑵100∽500噸、⑶100∽30噸、⑷500∽1000噸
    ≧1000噸
    15、按突出的強度分為大型突出的突出煤量為(⑷)
    ⑴50∽100噸、⑵100∽500噸、⑶100∽30噸、⑷500∽1000噸
    ⑸≧1000噸
    16、按突出的強度分為大型突出的突出煤量為(⑸)
    ⑴50∽100噸、⑵100∽500噸、⑶100∽30噸、⑷500∽1000噸
    ⑸≧1000噸
    17、區域預測的預測方法有(⑴⑷)
    ⑴瓦斯地質統計法、⑵單項指標法、⑶鉆屑指標法、⑷綜合指標法
    18、防突措施的內容有(⑴⑶⑷⑸⑺⑻)
    ⑴工作面概況和瓦斯地質、⑵施工工藝、⑶突出危險性預測、⑷防突技術措施、⑸措施的效果檢驗、⑹爆破圖表、⑺安全防護措施、⑻執行防突措施的崗位責任制
    19、石門防治突出措施可采用(⑴⑷⑸⑹⑻)等措施。
    ⑴抽放瓦斯、⑵煤層注水、⑶前探鉆孔、水力沖孔、⑸排放鉆孔、⑹金屬骨架、⑺水利疏松、⑻水力沖刷
    20、石門預測方法可采用(⑴⑷)預測工作面突出危險性
    ⑴綜合指標法、⑵鉆孔瓦斯涌出初速度法、⑶單項指標法、⑷鉆屑解吸指標法
    21、掘進工作面突出危險性預測預報可采用(⑵⑷⑸)
    ⑴綜合指標法、⑵鉆孔瓦斯涌出初速度法、⑶單項指標法、⑷R值指標法、⑸鉆屑指標法
    22、采用R值指標法預測煤巷掘進工作面突出危險性時,在什么樣的情況下布置2個鉆孔(⑴⑶),在什么樣的情況下布置3個鉆孔(⑵)。
    ⑴急傾斜煤層、⑵緩傾斜煤層、⑶傾斜煤層煤層
    23采用R值指標法預測煤巷掘進工作面突出危險性時,預測孔深是(⑶)米。
    ⑴3.5~4、⑵4.5~5.5、⑶5.5~6.5、⑷5~8、⑸8~10
    24、采用R值指標法預測煤巷掘進工作面鉆孔每打(⑴)米測定一次鉆屑量和鉆孔瓦斯涌出初速度。
    ⑴1、⑵2、⑶3、⑷4
    25、鉆孔應控制到巷道輪廓線以外2~4米范圍
    石門揭穿突出煤層的設計,必須具有預測方法、預測鉆孔布置、(⑵⑶⑷⑸)、防治突出措施、安全巖柱度等內容:
    ⑴控制突出煤層層位、⑵爆破方式、⑶測定煤層瓦斯壓力的鉆孔布置;⑷安全可靠的獨立通風系統、⑸安全防護措施、⑹運輸方式
    26、石門布置在地質構造復雜、巖石破碎的區域時,石門工作面掘至距煤層(20米)(垂距)之前,必須在石門斷面四周輪廓線以外(5m)范圍內布置一定數量的前探鉆孔,以保證能確切掌握(⑵⑷⑸⑹)情況等。
    ⑴巖柱厚度、⑵煤層厚度、⑶煤層軟硬情況、⑷傾角的變化、⑸地質構造、⑹瓦斯、
    27、石門掘進工作面與煤層之間必須保證一定厚度的巖柱。巖柱的尺寸應根據(⑴⑷⑸)等確定。
    ⑴防治突出的措施要求、⑵瓦斯情況、⑶預測情況、⑷巖柱的性質、⑸煤層的傾角
    28石門工作面選用抽放鉆孔作為防突措施時,其鉆孔必須布置到石門周界外的(⑵)煤層內;
    ⑴2~5m ⑵ 3~5m ⑶1~3m ⑷2~3m
    29、石門工作面選用抽放鉆孔作為防突措施時,抽放鉆孔的直徑為(⑵)。
    ⑴50~100mm ⑵ 75~100mm ⑶65~120mm ⑷75~120mm
    30、石門工作面選用抽放鉆孔作為防突措施時,抽放鉆孔鉆孔孔間距一般為(⑷)。
    ⑴2~5m ⑵ 3~5m ⑶1~3m ⑷2~3m
    31、石門工作面選用排放鉆孔作為防突措施時,排放鉆孔應布置到石門周界外(⑷)的煤層內。
    ⑴2~5m ⑵ 2~3m ⑶1~3m ⑷3~5m
    32、石門工作面選用排放鉆孔作為防突措施時,排放鉆孔的直徑為75~100mm(⑵),
    ⑴50~100mm ⑵ 75~100mm ⑶65~120mm 75~120mm
    33、鉆屑指標法作為預測煤巷掘進工作面突出危險性時,鉆孔深度在(⑴)之間。
    ⑴8~10m ⑵6~10m ⑶6~8m ⑷5~9m
    34、鉆屑指標法作為預測煤巷掘進工作面突出危險性時,鉆孔應控制到巷道輪廓線以外(⑶)范圍
    ⑴2~3m ⑵3~5m ⑶2~4m ⑷3~4m
    35、掘進工作面效果檢驗方法與預測方法相同,但布孔方法是布置在(⑴),孔數與預測的孔數相同。
    ⑴措施孔之間、⑵巷道兩幫、⑶巷道中間和兩幫
    36、反向風門設置在掘進工作面進風側,盡可能(⑵)與掘進工作面的距離。
    ⑴減小、⑵增大、⑶控制
    37、反向風門前后(⑵)米范圍內巷道支護良好,無片幫、冒頂,無雜物、積水、淤泥。
    ⑴3、⑵5、⑶10
    38、根據掘進工作面的通風系統預計突出強度的大小,確定風門的組數,每組反向風門至少構筑兩道,風門之間的距離不得小于(⑶)米。
    ⑴3、⑵5、⑶4、⑷10
    39、風門墻垛可用磚、料石或混凝土砌筑,嵌入巷道周邊巖石的深度可根據巖石的性質確定,但不得小于(⑴)m,墻垛最小厚度不得小于(⑺)m。
    ⑴0.2、⑵0.3、⑶0.4、⑷0.5、⑸0.6、⑹0.7、⑺0.8
    40、在煤巷構筑反向風門時,門墻四周必須掏槽,其槽深見硬幫硬底后再進入實體煤不小于0.2米。砌喧巷道必須破喧接實幫實底。
    41、反向風門墻體平整(1 m內凹凸不大于()mm,料石勾縫除外);無裂縫(雷管腳線不能插入)、重縫和空縫,嚴密不漏風(手感無感覺、耳聽無聲音)。10
    42、防突反向風門通過每一道風門墻垛的風筒,都必須設有防止逆流的裝置(逆止閥),鐵風筒鐵板厚度(⑶),逆止閥鐵板厚度不小于5 mm。
    ⑴1—3 mm、⑵1—4 mm、⑶3—5 mm、4、⑷1—5mm、⑸2—3 mm、⑹2—5 mm
    43、跨刮板運輸機構建反向風門,過溜子通道必須設置在風門墻體下部,溜槽上平面不高于巷道底板,距溜子通道上平面不高于0.2 m,溜子兩幫間隙不大于(50)。
    ⑴10 mm、⑵20 mm、⑶30 mm、⑷40mm、⑸50 mm、⑹60mm
    44、風門墻體的溜子通道必須安設防逆風裝置,可采用防逆流木板或橡膠皮帶。采用擋板隔斷,那扎方式為下傾斜均力吊掛(一旦發生突出時,氣體沖擊可以自動關閉),放炮時可以人為將檔板放下,并用虛煤嚴實,嚴防漏風。采用橡膠時,厚度不小于6 mm,周遍大于通道(⑴)以上,通道兩側都要安裝。
    ⑴0.1m、⑵0.2m、⑶0.3m、⑷0.4m、⑸0.5m、
    45、突出煤層掘進工作面必須在掘進巷道內建立避災硐室,距離掘進工作面不小于(⑵)。
    ⑴100m、⑵200m、⑶220m、⑷250m、⑸300m、⑹400m
    46、避災硐室的長度和寬度應根據同時避災的最多人數確定,每人使用面積不得少于(⑸)M2。
    ⑴0.1、⑵0.2、⑶0.3、⑷0.4、⑸0.5
    47、避災硐室隔離墻采用料石、磚或其他材料構筑,墻體厚度不得小于(⑸)M。
    ⑴0.1、⑵0.2、⑶0.3、⑷0.4、⑸0.5
    48、避災硐室隔離周邊掏槽見煤巖實體,且不小于(⑵)米。保證墻替平整、無裂縫、重縫和空隙,嚴密不漏風。
    ⑴0.1、⑵0.2、⑶0.3、⑷0.4、⑸0.5
    49、避災硐室隔的門框可采用堅實的木質結構,但厚度不得小于(⑴)。門框要包邊沿口,有墊襯,四周與門扇接觸嚴密。
    ⑴100 mm、⑵150 mm、⑶200 mm、⑷250 mm、⑸300 mm
    100 mm
    50、避災硐室隔的隔離門可采用堅實的木質結構,并包制鐵皮,保證門扇平整不漏風,背面使用角鐵、槽鋼或規格(⑶)的橫梁加固。
    ⑴100 mm*100mm、⑵120 mm*110mm、⑶120 mm *100mm、⑷150mm*100mm、⑸120 mm*120mm
    51、避災硐室隔的門扇厚度不小于(⑷),平整不漏風。隔離門的門軸必須設置在工作面一側。
    ⑴20 mm、⑵30 mm、⑶40 mm、⑷50 mm、⑸60 mm
    52、局部通風機盡可能在距離反向風門的合適位置安裝,但最小距離不小于(⑵)。
    ⑴10—20 mm、⑵15—20 mm、⑶20—30 mm、⑷25—30 mm、⑸10—30 mm
    53突出礦井必須及時編制礦井瓦斯地質圖,圖中應標明(⑴⑵⑶⑷⑸⑹⑺)等。
    ⑴采掘進度、⑵被保護范圍、⑶煤層賦存條件,⑷地質構造、⑸突出點位置、⑹突出強度、⑺瓦斯基本參數
    54、有突出危險的采掘工作面爆破落煤前,所有的不裝藥的眼、孔都應用不燃性材料充填,充填深度應不小于爆破孔深度的(⑵)倍。
    ⑴1、⑵1.5、⑶2、⑷2.5、⑸3、⑹3.5
    55、在突出威脅區內,根據煤層突出危險程度,采掘工作面每推進(⑵)應用工作面預測方法連續進行不少于2次的區域性驗證,其中任何一次驗證為有突出危險時,該區域應改劃為突出危險區。
    ⑴30~50m、⑵30~100m、⑶50~100m、⑷50~80m
    56、凡需鑒定的礦井應向主持鑒定的部授權單位提出書面申請報告,并提供的資料為(⑴⑵⑶)
    ⑴、礦井概況。⑵、發生動力現象地點的情況。⑶、動力現象發生前后的實況描述和動力現象的主要特征。⑷、確定動力現象所屬類型的依據
    57、煤與瓦斯突出鑒定報告主要內容有(⑴⑵⑶⑷⑸)
    ⑴礦井基本情況、⑵動力現象發生情況、⑶、確定動力現象所屬類型的依據、
    ⑷、作出是否屬于突出礦井的結論、⑸、應采取的防治突出措施及管理意見。
    58、改定突出煤層或礦井的報告內容包括(⑴⑵⑶⑷)
    ⑴礦井概況、⑵瓦斯基本參數、⑶以往所發生動力現象的記錄卡片和定性分析意見、⑷、煤層突出危險性區域預測驗證資料。
    59、編制年度、季度、月的防治突出措施計劃時,計劃內容應包括(⑴⑵⑶⑷⑸)。
    ⑴、保護層開采計劃、⑵、抽放煤層瓦斯計劃;⑶、石門(巖石井巷,以下各條同)揭穿突出煤層計劃,包括揭煤時間、地點和防治突出措施等、⑷、采掘工作面局部防治突出措施計劃、⑸、防治突出措施的工程量、完成時間以及所需的設備、材料、資金和勞動力。
    60、突出礦并的巷道布置應符合的要求是(⑴⑵⑶⑷⑸⑹⑺⑻)
    ⑴、主要巷道應布置在巖層或非突出煤層中、⑵、煤層巷道應盡可能布置在卸壓范圍內,如采用沿空留巷或沿空送巷、⑶、井巷揭穿突出煤層的次數應盡可能減少;⑷、井巷揭穿突出煤層的地點應避開地質構造破壞帶、⑸、突出煤層中的掘進工作量應盡可能減少、⑹、開采保護層的礦井,應充分利用保護層的保護范圍、⑺、井巷揭穿突出煤層前,必須具有獨立的、可靠的通風系統、⑻、在突出煤層中。嚴禁任何兩個采掘工作面之間串聯通風。
    61、預測煤層突出危險性的指標可用(⑴⑶⑸⑹),其判斷煤層突出危險性的臨界值,應根據礦井的實測資料確定,如無實測資料時,可參考表5、表6所列數據劃分,只有全部指標達到或超過其臨界值時方可劃為突出煤層。
    ⑴、煤的破壞類型、⑵、綜合指標 、⑶、瓦斯放散初速度指標(DP)、⑷、R值指標法、⑸、煤的堅固性系數(f)、⑹煤層瓦斯壓力(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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