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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祥達煤礦安全監測管理制度

    作者:佚名 2011-02-14 19:57 來源:本站原創

    祥達煤礦安全監測管理制度
    (一)安全監測監控系統設備的安裝及管理
    1、安裝要求
    安全監測監控設備在安裝前必須在井上逐臺進行全面的安全性能檢查與調試,必須達到:防爆性能符合要求,儀器指標和跟蹤誤差不超過技術規定,各項功能正常,零配件齊全等。
    ⑵采區設計、采掘作業規程安全技術措施,必須對安全監控設備的種類、數量、位置、信號電纜和電源電纜的敷設以及控制區域等做出明確規定,并繪制布置圖和斷電控制圖,并提前3天提出經通風隊、機電科批準的《安裝申請單》。申請單的內容應包括《煤礦安全規程》第159條、第166條和168條的有關規定。
    ⑶分站安裝由通防隊監測技術人員現場提供技術指導;施工單位負責分站相關設備、信號電纜的運送、敷設,并實施饋電開關、控制線部分的安裝、相關材料的準備及負責所使用監控線路的達標。
    ⑷采掘工作面瓦斯傳感器、局部通風機開停、一氧化碳傳感器、斷電儀的安裝,安裝前使用單位必須根據已批準的作業規程安全技術措施提出《安裝申請單》分別報送通風隊、機電科、調度室。安裝斷電控制系統時,使用單位必須根據斷電范圍要求,提供斷電條件,接通電源及控制線,在連接時必須有安全監測技術人員在現場監護指導,落實已批準的《作業規程》和《安裝申請單》中明確的斷電范圍、報警值、斷電值和復電值,對其功能進行驗收檢查。
    ⑸主要進回風巷道、硐室的風速、溫度、風門開關等傳感器由通風隊監測人員根據技術管理規范或通風隊下發的業務聯系通知單的要求進行安裝。
    ⑹安裝監測設備基本原則:一個工作面一個電源,一個分站。風門或施工時間較短不超過2個月的地點可就近使用分站,杜絕“一拖再拖”現象發生。
    ⑺安全監控設備的供電電源必須取自被控開關的電源側,嚴禁接在被控開關的負荷側。
    ⑻與安全監控設備關聯的電氣設備、電源線及控制線在拆除或改線時必須經通風隊批準,由通防隊監測技術人員現場共同處理。
    ⑼檢修與安全監控設備關聯的電氣設備,需要安全監控設備停止運行時,須經過與施工單位協調同意,經調度室、通風隊批準并制定安全措施后方可進行。
    ⑽瓦斯傳感器設置在能正確反映被測物理量的位置,且符合《煤礦安全規程》的規定;開停傳感器應設置在能正確反映被監測狀態的位置。
    ⑾聲光報警器應設置在經常有人工作便于觀察、調試、檢驗及支護良好、無滴水、無雜物的進風巷道或硐室中。
    ⑿隔爆兼本安等復合型本質安全型防爆電源,應設置在采區變電所;嚴禁設置在以下范圍:Ⅰ.斷電范圍內;Ⅱ.低瓦斯和高瓦斯的采掘工作面和回風巷內;Ⅲ.采用串聯通風的被串聯采煤工作面及其進風巷和回風巷;Ⅳ.采用串聯通風的被串掘進巷道內。
    ⒀安全監測監控分站及未作特殊安裝要求的設備安設時應墊支架,使其距離巷道底板不小于300mm,或吊掛在巷道靠幫的位置,與其各向間距應符合機電設備安裝要求。
    2、現場管理規定
    ⑴安全監控設備必須定期進行調試、校正,每月至少1次。甲烷傳感器每10(7)天必須使用校準氣樣和空氣樣調校1次,調校時,應先在新鮮空氣中或使用空氣樣調校零點,使儀器顯示值為零,再通入濃度為1%-2.1%CH4的甲烷校準氣體,調整儀器的顯示值與校準氣體濃度一致,氣樣流量應符合產品使用說明書的要求。
    ⑵安全監測儀器及設備校正項目包括零點、靈敏度、報警點、斷電點、復電點、指示值、控制邏輯等。
    ⑶監測氣體的安全監控儀器及設備,應采用空氣樣和相應的標準氣樣進行調試和校準(測量風速的安全監控儀器及設備,選用經過標定的風速計校對;測量溫度的安全監控儀器及設備,選用經過標定的溫度計校對)。
    ⑷安全監控設備發生故障時,必須立即處理,在故障期間必須采用人工監測等安全措施,并填寫故障登記表,故障排除時間不得超過4小時。
    ⑸安全監測人員必須24小時值班,必須每天檢查安全監控設備及電纜敷設是否正常,使用便攜式甲烷檢測報警儀或便攜式光學甲烷檢測儀與甲烷傳感器進行對照,并將記錄和檢查結果報監測值班員;當兩者讀數誤差大于允許誤差時,先以讀數較大者為依據,采取安全措施并必須在4小時內對兩種設備調校完畢。
    ⑹掘進巷道設置的甲烷傳感器在放炮前應移動到安全位置,且能保證能夠連續監測到環境中的瓦斯,嚴禁置于地面或監測不到瓦斯的的地點。放炮后應及時恢復設置到正確位置。對需要經常移動的傳感器、聲光報警器、斷電器及電纜等安全監控設備,必須由掘進班組長負責按規定移動,嚴禁擅自停用。
    ⑺傳感器、聲光報警器、斷電器及電纜等安全監控設備,安裝調試正常后,交使用單位管理,班隊長負責移動管理,出現故障,立即通知安全監控管理部門處理。因炮崩、噴漿、運輸等原因造成傳感器和電纜失效、損壞的應及時恢復相應功能,并按規定賠償,對故意破壞的除加倍賠償外,還要嚴肅處理。
    ⑻各單位局部通風機的移動、拆除,應提前3天通知通風隊、安檢科和機電科。線路延長時由各使用單位到倉庫領取,并運送到需要延長的地方,接線由監測技術人員負責。掘進頭巷道貫通后,應及時通知通風隊,通防隊允許后方可調整瓦斯傳感器的位置,拆除后的設備或電纜自行辦票入設備庫保存。
    ⑼瓦斯檢查員、安檢員負責監督檢查瓦斯傳感器的移動、吊掛和使用情況,瓦斯檢查員每班用光學檢定儀與傳感器指示校正不少于3次,若有誤差,要以指示值大的為準,并通知通風隊監控值班室、安檢科和調度室。監控人員在接到通知后,必須在4小時內對兩種設備進行調校完畢。
    ⑽礦井安全監控系統中心站值班員必須實時監控全部采掘工作面的瓦斯濃度變化及被控設備的通、斷電狀態以及監視器所顯示的各種信息,詳細記錄系統各部分的運行狀態,負責每天打印監測日報表,報通風隊、安檢科、調度室、礦總工程師、礦長審閱。對異常顯示等故障要寫明原因,對超限報警要根據集團公司瓦斯超限事故,進行分析并有查處通報。
    ⑾礦井安全監控系統指示異常時(如異常報警、顯示斷電、指示不正常),值班員必須立即通知通風隊、調度室、安檢科。調度室應首先通知井下瓦斯檢查員、安檢員、施工班組長現場查明原因并及時上報,通風隊監測人員接到通知后應立即采取措施并到現場核查原因及時處理。
    ⑿瓦斯監測記錄日志要每天匯總一次,作為日常工作記錄保存,每月通風隊、安檢科對此記錄檢查一次。
    3、監測線接口的管理:監測線的所有接口(航空插頭)由監測工貼上封簽,防止其他人隨意拆裝。
    4、瓦斯監測傳感器吊掛:各煤、巖巷掘進頭瓦斯傳感器必須按規定懸掛,在風筒對側,距離掘進頭3-5m、距離頂板不大于300mm、距幫不小于200mm,且頂板完好無淋水的地方。其他地方傳感器掉掛,距離頂板不大300mm、距幫不小于200mm,且頂板完好無淋水的地方。
    5、監測線懸掛:迎頭監測線的吊掛,巖巷扒渣機后監測線必須上電纜鉤,煤巷距離迎頭50米以外必須上電纜鉤,且都要吊掛平直,掛后不能影響行人和前探梁的挪動;電纜鉤的第一鉤只準懸掛監測線、通訊線,多股在一塊的必須用扎線扎到一塊且與動力線保持不小于300mm的距離。
    6、每月逢“一通三防”、安全、機電檢查時必須對采掘工作面的斷電范圍進行檢查認定。由通風隊指定檢查地點,各施工單位配合進行采掘工作面斷電范圍的認定,斷電范圍認定結束后,跟班隊長必須在認定書上簽字。
    7、安全監測工必須每天八點班對井下所有的監測設備進行巡檢一遍,確保監測系統的正常運行,其巡檢情況要逐一填寫記錄備案。四點、零點各留一名監測工值班,解決井下監測系統的突發問題。
    8、礦井各地點的安全監測設備及纜線安裝完畢后,由各施工隊的安全監測管理人員負責查清設備的數量后,進行移交管理并報通風隊備案保存。
    (二)安全監測監控設施區域的劃分和使用單位的管理職責
    1、各使用單位的責任范圍認定:從分站到使用單位施工巷道內傳感器的傳輸線,使用單位巷道內的各種傳感器,所使用開停傳感器的傳輸線,分站附近的設備衛生等屬于使用單位;變電所內的監測設備由機運隊管理;多個單位公共使用部分由通隊隊管理。
    2、使用單位對于其所負責區域內的監測設備、設施,負責日常維護,如有丟失損壞的照價賠償,并處一定的罰款。
    3、使用單位應對所轄范圍內的設備、設施加強日常管理,在巷道除塵、噴漿過程中嚴禁將水或漿噴灑在瓦斯傳感器及接線盒上,以免造成傳輸中斷、信號誤差等。否則將追究使用單位責任。
    4、工作面探頭的延線或縮線,應提前2天向通風隊監測值班室匯報(電話: )并領取所需電纜長度(規定每次延線不少于150米,縮線不少于100米的后余線方可進行,特殊情況外)。前移過程中不得拉斷探頭線、拉脫接線盒等。如有損壞必須及時處理。放炮時應將傳感器移至安全位置,放炮結束后放回原監測位置。多余的線必須吊掛整齊,保證盤線質量。
    5、開停傳感器的位置不得隨意改變,不得拆除,更換局部通風機、開關、電纜等必須拆掉傳感器時,使用單位應提前2天通知監測值班室,由通風隊派監測人員負責拆除,如無故拆除,造成損壞丟失的,將追究使用單位責任,并對其處以一定的罰款。
    6、使用單位必須保證生產饋電開關完好,停送電可靠,保證主、備局部通風機自動切換正常。當瓦斯超限達到位3.0%時,局部通風機主局部通風機停止運行執行斷電,如有異常,應立即通知監測人員處理;若分站運行正常,但沒執行斷電,則視為開關拒動,使用單位應立即處理。
    7、使用單位在使用過程中發現監測設備不正常時,應立即通知監測值班室、調度室、機電科,不得擅自處理。當監測人員不在場時,在取得調度室的同意后方可按照監測人員的要求妥善處理,因操作不當造成設備損壞、事故擴大的將追究當事人的責任。
    8、使用單位在任何情況下都不得改變分站電源的取電位置,嚴禁拆除分站電源、短接斷電點和拆除斷電控制線,一經發現,將追究使用單位和當事人的責任。
    9、因工程結束或其它原因需拆除或搬遷監測設備時,從分站到傳感器位置的監測線、接線盒等由使用單位負責拆除并升井,監測人員與倉庫保管人員驗收后辦理移交手續。如有丟失或損壞,使用單位按原價賠償并記入本單位的材料費用中。
    安全監控設備安裝申請單

    申請單位: 年 月 日 班
    工程名稱: 開工時間:
    設備名稱: 月工程量: 總工程量:
    安裝地點:
    報警值、斷電值及范圍:
    監測設備安裝位置及通風、供電示意圖:
    監測線路走向、吊掛圖及線路敷設標準

    審批單位: 通風隊:
    機電科:
    安檢科:
    調度室:
    礦總工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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