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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煤礦電氣防爆管理制度

    作者:佚名 2010-12-01 22:00 來源:本站原創

    煤礦電氣防爆管理制度

    1、 為了確保礦井安全生產,消滅井下電氣設備失爆、不完好現象,根據《煤礦安全規程》、《煤礦礦井機電設備完好標準》和《電氣安全規程》,特制定本管理制度
    2、井下防爆電氣設備,在入井前應由電氣設備防爆檢查員檢查其安全性能,并將檢查合格后的防爆標志貼于防爆設備內腔的顯要位置,入井前運輸隊進行驗證,否則,不準入井使用。
    3、礦屬各單位的防爆電氣設備必須由電氣維修工專人進行檢修、維護和調試工作,高壓設備的檢修、維護和調試工作并包機負責,應由使用單位寫出申請及施工措施,待上級主管單位批準后,方可持申請施工措施進行施工。
    4、使用普通型電氣儀表在井下檢修、測量時,必須有瓦檢員配合,測出使用地點的瓦斯濃度在1%以下時方可使用。
    5、使用中的防爆電氣設備的性能,礦專業防爆檢查人員不定期地進行檢查、監督,對存在問題,按礦相應規定進行考核,跟班維修工每班都要對自己所管轄的電氣設備檢查有無失爆和不完好情況,并做到及時處理。
    6、井下不準帶電檢修各類電氣設備,檢修搬遷電氣設備必須切斷電源,并采取相應的措施,否則,不準檢修搬遷。
    7、井下各種電氣設備都應設標志牌,標志牌上寫明該電氣設備的名稱、規格、型號、電壓等級、容量、用途、維修人等,高壓電氣設備上要懸掛“高壓危險”的警示牌。
    8、對設有各種電氣保護的電氣設備,不得將保護私自甩掉,對各種保護要按照有關規定進行試驗,檢驗各保護系統的靈敏度是否完好,并將試驗結果填寫記錄于每月26日前報動力部門,否則按有關規定考核。
    9、在井下使用的防爆電氣設備更換后,必須由原使用單位升井后交供應公司,由動力部門安排檢修,并重新登記建帳,在井下備用的防爆電氣設備必須是完好設備,并懸掛“備用”掛牌。
    10、對井下使用的各類設備,均不得受淋水,易撞擊等現象,否則應采取措施方可使用。
    11、新安裝的設備除遵循以上制度外,安裝完畢后須經礦調度組織的單位及人員驗收合格后,方可進行。
    12、違反本制度的有關單位及人員,均按礦有關文件進行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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