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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摩托車交通工具管理制度

    作者:佚名 2010-11-26 19:15 來源:本站原創

    摩托車交通工具管理制度
    為了抓好采煤工作面全年地面交通及井下安全管理,特制定以下喝酒肇事安全管理制度,請大家遵章執行。
    一 摩托車門衛抓著喝酒騎車者,一律處喝酒者500元罰款,并獎勵門衛100元/次,治保主任100元。若門衛抓不著,又被其他人發現,發現者獎勵200元,并處門衛200元/次,治保主任200元/次(若發現者是治保主任,不但不罰,并獎100元)。
    二 摩托車肇事者,后果自負。但不管誰發現肇事者必須及時匯報采區調度,調度必須及時通知值班人員和采區書記,由書記組織值班人員及時搶救,若延誤搶救時機,分析責任者處100元_1000元罰款。
    三 各隊組開班前會要密切注意喝酒者,一但發現喝酒者,必須停班,并處喝酒者500元罰款。若未發現,而被檢身人員發現,立即阻止下井,分析后罰喝酒者500元,該隊當班所有出勤人員聯保100元,并獎勵檢身人員100元。
    四 喝酒下井者,井下被人發現,發現者立即匯報調度,調度立即找著該隊當班跟班隊長組織人員強行挾制升井,分析后發現者獎200元,而該隊全月安全津貼取消,并處該隊當班聯保200元,喝酒者500元,當班井口檢身人員處200元罰款。若喝酒在井下出現工傷,除以上處罰外,并處罰該隊隊長300元,治保主任300元。
    五、隊長、機電隊長、驗收員下班后不允許與職工去喝酒,經區領導發現一次,各罰款500元,參與喝酒者聯保各200元,如有職工舉報(經核查屬實后),獎勵該職工200元。
    六、隊長、機電隊長、驗收員下班后與職工喝酒因駕駛交通工具而造成事故的,一律與礦及區無關
    五 以上制度從2007年12月8日開始執行。

    采煤工作面
    2007.12.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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