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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0年通防100試題

    作者:佚名 2010-11-26 09:21 來源:本站原創

    2010年通防100試題

    2010年通防試題因以防突知識為主,是我們平時工作中沒有接觸的內容,在學習上有難度,需要通過了解相應知識才易理解,目的是讓大家掌握這方面的知識。考試時摘取要點,掌握硬性規定。

    1, 有突出礦井的煤礦企業、突出礦井應當根據突出礦井的實際狀況和條件,制定區域綜合防突措施和局部綜合防突措施

    區域綜合防突措施包括下列內容:

    (一)區域突出危險性預測;

    (二)區域防突措施

    (三)區域措施效果檢驗;

    (四)區域驗證。

    局部綜合防突措施包括下列內容:

    (一)工作面突出危險性預測;

    (二)工作面防突措施;

    (三)工作面措施效果檢驗;

    (四)安全防護措施。

    2,防突工作堅持區域防突措施先行、局部防突措施補充的原則。突出礦井采掘工作做到不掘突出頭、不采突出面。未按要求采取區域綜合防突措施的,嚴禁進行采掘活動。

    區域防突工作應當做到多措并舉、可保必保、應抽盡抽、效果達標。

    3,地質勘探單位應當查明礦床瓦斯地質情況。井田地質報告應當提供煤層突出危險性的基礎資料。

    基礎資料應當包括下列內容:

    (一)煤層賦存條件及其穩定性;

    (二)煤的結構類型及工業分析

    (三)煤的堅固性系數、煤層圍巖性質及厚度;

    (四)煤層瓦斯含量、瓦斯成分和煤的瓦斯放散初速度等指標;

    (五)標有瓦斯含量等值線的瓦斯地質圖;

    (六)地質構造類型及其特征、火成巖侵入形態及其分布、水文地質情況;

    (七)勘探過程中鉆孔穿過煤層時的瓦斯涌出動力現象;

    (八)鄰近煤礦的瓦斯情況。

    4,礦井有下列情況之一的,應當立即進行突出煤層鑒定;鑒定未完成前,應當按照突出煤層管理

    (一)煤層有瓦斯動力現象的;

    (二)相鄰礦井開采的同一煤層發生突出的;

    (三)煤層瓦斯壓力達到或者超過0.74MPa的。

    5,有突出危險的新建礦井及突出礦井的新水平、新采區,必須編制防突專項設計設計應當包括開拓方式、煤層開采順序、采區巷道布置、采煤方法、通風系統、防突設施(設備)、區域綜合防突措施和局部綜合防突措施等內容。

    突出礦井新水平、新采區移交生產前,必須經當地人民政府煤礦安全監管部門按管理權限組織防突專項驗收;未通過驗收的不得移交生產。

    突出礦井必須建立滿足防突工作要求的地面永久瓦斯抽采系統。

    6,突出礦井的巷道布置應當符合下列要求和原則:

    (一)運輸和軌道大巷、主要風巷、采區上山和下山(盤區大巷)等主要巷道布置在巖層或非突出煤層中;

    (二)減少井巷揭穿突出煤層的次數;

    (三)井巷揭穿突出煤層的地點應當合理避開地質構造破壞帶;

    (四)突出煤層的巷道優先布置在被保護區域或其他卸壓區域。

    7,突出礦井地質測量工作必須遵守下列規定:

    (一)地質測量部門與防突機構、通風部門共同編制礦井瓦斯地質圖,圖中標明采掘進度、被保護范圍、煤層賦存條件、地質構造、突出點的位置、突出強度、瓦斯基本參數及絕對瓦斯涌出量和相對瓦斯涌出量等資料,作為區域突出危險性預測和制定防突措施的依據;

    (二)地質測量部門在采掘工作面距離未保護區邊緣50m前,編制臨近未保護區通知單,并報礦技術負責人審批后交有關采掘區(隊);

    (三)突出煤層頂、底板巖巷掘進時,地質測量部門提前進行地質預測,掌握施工動態和圍巖變化情況,及時驗證提供的地質資料,并定期通報給煤礦防突機構和采掘區(隊);遇有較大變化時,隨時通報。

    8,突出煤層的采掘作業應當符合以下規定:

    (一)嚴禁采用水力采煤法、倒臺階采煤法及其他非正規采煤法;

    (二)急傾斜煤層適合采用偽傾斜正臺階、掩護支架采煤法;

    (三)急傾斜煤層掘進上山時,采用雙上山或偽傾斜上山等掘進方式,并加強支護;

    (四)掘進工作面與煤層巷道交叉貫通前,被貫通的煤層巷道必須超過貫通位置,其超前距不得小于5m,并且貫通點周圍10m內的巷道應加強支護。在掘進工作面與被貫通巷道距離小于60m的作業期間,被貫通巷道內不得安排作業,并保持正常通風,且在放炮時不得有人;

    (五)采煤工作面盡可能采用刨煤機或淺截深采煤機采煤;

    (六)煤、半煤巖炮掘和炮采工作面,使用安全等級不低于三級的煤礦許用含水炸藥(二氧化碳突出煤層除外)。

    9,突出礦井的入井人員必須隨身攜帶隔離式自救器。

    10,突出礦井的通風系統應當符合下列要求:

    (一)井巷揭穿突出煤層前,具有獨立的、可靠的通風系統;

    (二)突出礦井、有突出煤層的采區、突出煤層工作面都有獨立的回風系統。采區回風巷是專用回風巷;

    (三)在突出煤層中,嚴禁任何兩個采掘工作面之間串聯通風;

    (四)煤(巖)與瓦斯突出煤層采區回風巷及總回風巷安設高低濃度甲烷傳感器;

    (五)突出煤層采掘工作面回風側不得設置調節風量的設施。易自燃煤層的回采工作面確需設置調節設施的,須經煤礦企業技術負責人批準;

    (六)嚴禁在井下安設輔助通風機;

    (七)突出煤層掘進工作面的通風方式采用壓入式。

    11,煤(巖)與瓦斯突出礦井嚴禁使用架線式電機車。

    煤(巖)與瓦斯突出礦井井下進行電焊、氣焊和噴燈焊接時,必須停止突出煤層的掘進、回采、鉆孔、支護以及其他所有擾動突出煤層的作業。

    12,有突出礦井的煤礦企業主要負責人、突出礦井礦長應當分別每季度、每月進行防突專題研究,檢查、部署防突工作;保證防突科研工作的投入,解決防突所需的人力、財力、物力;確保抽、掘、采平衡;確保防突工作和措施的落實。

    煤礦企業、礦井的技術負責人對防突工作負技術責任,組織編制、審批、檢查防突工作規劃、計劃和措施;煤礦企業、礦井的分管負責人負責落實所分管的防突工作。

    煤礦企業、礦井的各職能部門負責人對本職范圍內的防突工作負責;區(隊)、班組長對管轄范圍內防突工作負直接責任;防突人員對所在崗位的防突工作負責。

    煤礦企業、礦井的安全監察部門負責對防突工作的監督檢查。

    13,各項防突措施按照下列要求貫徹實施:

    (一)施工防突措施的區(隊)在施工前,負責向本區(隊)職工貫徹并嚴格組織實施防突措施;

    (二)采掘作業時,應當嚴格執行防突措施的規定并有詳細準確的記錄。由于地質條件或者其他原因不能執行所規定的防突措施的,施工區(隊)必須立即停止作業并報告礦調度室,經礦井技術負責人組織有關人員到現場調查后,由原措施編制部門提出修改或補充措施,并按原措施的審批程序重新審批后方可繼續施工;其他部門或者個人不得改變已批準的防突措施;

    (三)煤礦企業的主要負責人、技術負責人應當每季度至少一次到現場檢查各項防突措施的落實情況。礦長和礦井技術負責人應當每月至少一次到現場檢查各項防突措施的落實情況;

    (四)煤礦企業、礦井的防突機構應當隨時檢查綜合防突措施的實施情況,并及時將檢查結果分別向煤礦企業負責人、煤礦企業技術負責人和礦長、礦井技術負責人匯報,有關負責人應當對發現的問題立即組織解決;

    (五)煤礦企業、礦井進行安全檢查時,必須檢查綜合防突措施的編制、審批和貫徹執行情況。

    14,在突出煤層中,專職爆破工必須固定在同一工作面工作。

    15,防突技術資料的管理工作應當符合下列要求:

    (一)每次發生突出后,礦井防突機構指定專人進行現場調查,認真填寫突出記錄卡片,提交專題調查報告,分析突出發生的原因,總結經驗教訓,提出對策措施;

    (二)每年第一季度將上年度發生煤與瓦斯突出礦井的基本情況調查表(見附錄A)、煤與瓦斯突出記錄卡片(見附錄B)、礦井煤與瓦斯突出匯總表(見附錄C)連同總結資料報省級煤礦安全監管部門、駐地煤礦安全監察機構;

    (三)所有有關防突工作的資料均存檔;

    (四)煤礦企業每年對全年的防突技術資料進行系統分析總結,提出整改措施。

    突出礦井的管理人員和井下工作人員必須接受防突知識的培訓,經考試合格后方準上崗作業。

    16,各類人員的培訓達到下列要求:

    (一)突出礦井的井下工作人員的培訓包括防突基本知識和規章制度等內容;

    (二)突出礦井的區(隊)長、班組長和有關職能部門的工作人員的培訓包括突出的危害及發生的規律、區域和局部綜合防突措施、防突的規章制度等內容;

    (三)突出礦井的防突員,屬于特種作業人員,每年必須接受一次煤礦三級及以上安全培訓機構組織的防突知識、操作技能的專項培訓。專項培訓包括防突的理論知識、突出發生的規律、區域和局部綜合防突措施以及有關防突的規章制度等內容;

    (四)有突出礦井的煤礦企業和突出礦井的主要負責人、技術負責人應當接受煤礦二級及以上安全培訓機構組織的防突專項培訓。專項培訓包括防突的理論知識和實踐知識、突出發生的規律、區域和局部綜合防突措施以及防突的規章制度等內容。

    17,經評估為有突出危險煤層的新建礦井建井期間,以及突出煤層經開拓前區域預測為突出危險區的新水平、新采區開拓過程中的所有揭煤作業,必須采取區域綜合防突措施并達到要求指標。

    經開拓前區域預測為無突出危險區的煤層進行新水平、新采區開拓、準備過程中的所有揭煤作業應當采取局部綜合防突措施。

    18,區域防突措施是指在突出煤層進行采掘前,對突出煤層較大范圍采取的防突措施。區域防突措施包括開采保護層和預抽煤層瓦斯兩類。

    19,開采保護層區域防突措施應當符合下列要求:

    (一)開采保護層時,同時抽采被保護層的瓦斯;

    (二)開采近距離保護層時,采取措施防止被保護層初期卸壓瓦斯突然涌入保護層采掘工作面或誤穿突出煤層;

    (三)正在開采的保護層工作面超前于被保護層的掘進工作面,其超前距離不得小于保護層與被保護層層間垂距的3倍,并不得小于100m;

    (四)開采保護層時,采空區內不得留有煤(巖)柱。特殊情況需留煤(巖)柱時,經煤礦企業技術負責人批準,并作好記錄,將煤(巖)柱的位置和尺寸準確地標在采掘工程平面圖上。每個被保護層的瓦斯地質圖應當標出煤(巖)柱的影響范圍,在這個范圍內進行采掘工作前,首先采取預抽煤層瓦斯區域防突措施。

    當保護層留有不規則煤柱時,按照其最外緣的輪廊劃出平直輪廓線,并根據保護層與被保護層之間的層間距變化,確定煤柱影響范圍。在被保護層進行采掘工作時,還應當根據采掘瓦斯動態及時修改。

    20,采取各種方式的預抽煤層瓦斯區域防突措施時,應當符合下列要求:

    (一)穿層鉆孔或順層鉆孔預抽區段煤層瓦斯區域防突措施的鉆孔應當控制區段內的整個開采塊段、兩側回采巷道及其外側一定范圍內的煤層。要求鉆孔控制回采巷道外側的范圍是:傾斜、急傾斜煤層巷道上幫輪廓線外至少20m,下幫至少10m;其他為巷道兩側輪廓線外至少各15m。以上所述的鉆孔控制范圍均為沿層面的距離,以下同;

    (二)穿層鉆孔預抽煤巷條帶煤層瓦斯區域防突措施的鉆孔應當控制整條煤層巷道及其兩側一定范圍內的煤層。該范圍與本條第(一)項中回采巷道外側的要求相同;

    (三)順層鉆孔或穿層鉆孔預抽回采區域煤層瓦斯區域防突措施的鉆孔應當控制整個開采塊段的煤層;

    (四)穿層鉆孔預抽石門(含立、斜井等)揭煤區域煤層瓦斯區域防突措施應當在揭煤工作面距煤層的最小法向距離7m以前實施(在構造破壞帶應適當加大距離)。鉆孔的最小控制范圍是:石門和立井、斜井揭煤處巷道輪廓線外12m(急傾斜煤層底部或下幫6m),同時還應當保證控制范圍的外邊緣到巷道輪廓線(包括預計前方揭煤段巷道的輪廓線)的最小距離不小于5m,且當鉆孔不能一次穿透煤層全厚時,應當保持煤孔最小超前距15m;

    (五)順層鉆孔預抽煤巷條帶煤層瓦斯區域防突措施的鉆孔應控制的條帶長度不小于60m,巷道兩側的控制范圍與本條第(一)項中回采巷道外側的要求相同;

    (六)當煤巷掘進和回采工作面在預抽防突效果有效的區域內作業時,工作面距未預抽或者預抽防突效果無效范圍的前方邊界不得小于20m;

    (七)厚煤層分層開采時,預抽鉆孔應控制開采的分層及其上部至少20m、下部至少10m(均為法向距離,且僅限于煤層部分)。

    21,采用直接測定煤層殘余瓦斯壓力或殘余瓦斯含量等參數進行預抽煤層瓦斯區域措施效果檢驗時,應當符合下列要求:

    (一)對穿層鉆孔或順層鉆孔預抽區段煤層瓦斯區域防突措施進行檢驗時若區段寬度(兩側回采巷道間距加回采巷道外側控制范圍)未超過120m,以及對預抽回采區域煤層瓦斯區域防突措施進行檢驗時若回采工作面長度未超過120m,則沿回采工作面推進方向每間隔30~50m至少布置1個檢驗測試點;若預抽區段煤層瓦斯區域防突措施的區段寬度或預抽回采區域煤層瓦斯區域防突措施的回采工作面長度大于120m時,則在回采工作面推進方向每間隔30~50m,至少沿工作面方向布置2個檢驗測試點。

    當預抽區段煤層瓦斯的鉆孔在回采區域和煤巷條帶的布置方式或參數不同時,按照預抽回采區域煤層瓦斯區域防突措施和穿層鉆孔預抽煤巷條帶煤層瓦斯區域防突措施的檢驗要求分別進行檢驗;

    (二)對穿層鉆孔預抽煤巷條帶煤層瓦斯區域防突措施進行檢驗時,在煤巷條帶每間隔30~50m至少布置1個檢驗測試點;

    (三)對穿層鉆孔預抽石門(含立、斜井等)揭煤區域煤層瓦斯區域防突措施進行檢驗時,至少布置4個檢驗測試點,分別位于要求預抽區域內的上部、中部和兩側,并且至少有1個檢驗測試點位于要求預抽區域內距邊緣不大于2m的范圍;

    (四)對順層鉆孔預抽煤巷條帶煤層瓦斯區域防突措施進行檢驗時,在煤巷條帶每間隔20~30m至少布置1個檢驗測試點,且每個檢驗區域不得少于3個檢驗測試點;

    (五)各檢驗測試點應布置于所在部位鉆孔密度較小、孔間距較大、預抽時間較短的位置,并盡可能遠離測試點周圍的各預抽鉆孔或盡可能與周圍預抽鉆孔保持等距離,且避開采掘巷道的排放范圍和工作面的預抽超前距。在地質構造復雜區域適當增加檢驗測試點。

    22,在石門揭煤工作面對無突出危險區進行的區域驗證,應當按照下列要求進行:

    (一)在工作面進入該區域時,立即連續進行至少兩次區域驗證;

    (二)工作面每推進10~50m(在地質構造復雜區域或采取了預抽煤層瓦斯區域防突措施以及其他必要情況時宜取小值)至少進行兩次區域驗證;

    (三)在構造破壞帶連續進行區域驗證;

    (四)在煤巷掘進工作面還應當至少打1個超前距不小于10m的超前鉆孔或者采取超前物探措施,探測地質構造和觀察突出預兆。

    23,突出危險工作面必須采取工作面防突措施,并進行措施效果檢驗。經檢驗證實措施有效后,即判定為無突出危險工作面;當措施無效時,仍為突出危險工作面,必須采取補充防突措施,并再次進行措施效果檢驗,直到措施有效。

    無突出危險工作面必須在采取安全防護措施并保留足夠的突出預測超前距或防突措施超前距的條件下進行采掘作業。

    煤巷掘進和回采工作面應保留的最小預測超前距均為2m。

    工作面應保留的最小防突措施超前距為:煤巷掘進工作面5m,回采工作面3m;在地質構造破壞嚴重地帶應適當增加超前距,但煤巷掘進工作面不小于7m,回采工作面不小于5m。

    每次工作面防突措施施工完成后,應當繪制工作面防突措施竣工圖。

    24,石門和立井、斜井揭穿突出煤層前,必須準確控制煤層層位,掌握煤層的賦存位置、形態。

    在揭煤工作面掘進至距煤層最小法向距離10m之前,應當至少打兩個穿透煤層全厚且進入頂(底)板不小于0.5m的前探取芯鉆孔,并詳細記錄巖芯資料。當需要測定瓦斯壓力時,前探鉆孔可用作測定鉆孔;若二者不能共用時,則測定鉆孔應布置在該區域各鉆孔見煤點間距最大的位置。

    在地質構造復雜、巖石破碎的區域,揭煤工作面掘進至距煤層最小法向距離20m之前必須布置一定數量的前探鉆孔,以保證能確切掌握煤層厚度、傾角變化、地質構造和瓦斯情況。

    也可用物探等手段探測煤層的層位、賦存形態和底(頂)板巖石致密性等情況。

    25,揭煤作業應當具有相應技術能力的專業隊伍施工,并按照下列作業程序進行:

    (一)探明揭煤工作面和煤層的相對位置;

    (二)在與煤層保持適當距離的位置進行工作面預測(或區域驗證);

    (三)工作面預測(或區域驗證)有突出危險時,采取工作面防突措施;

    (四)實施工作面措施效果檢驗;

    (五)掘進至遠距離爆破揭穿煤層前的工作面位置,采用工作面預測或措施效果檢驗的方法進行最后驗證;

    (六)采取安全防護措施并用遠距離爆破揭開或穿過煤層;

    (七)在巖石巷道與煤層連接處加強支護。

    26,突出煤層的每個煤巷掘進工作面和采煤工作面都應當編制工作面專項防突設計,報礦技術負責人批準。實施過程中當煤層賦存條件變化較大或巷道設計發生變化時,還應當作出補充或修改設計。

    27,在主要采用敏感指標進行工作面預測的同時,可以根據實際條件測定一些輔助指標(如瓦斯含量、工作面瓦斯涌出量動態變化、聲發射、電磁輻射、鉆屑溫度、煤體溫度等),采用物探、鉆探等手段探測前方地質構造,觀察分析工作面揭露的地質構造、采掘作業及鉆孔等發生的各種現象,實現工作面突出危險性的多元信息綜合預測和判斷。

    工作面地質構造、采掘作業及鉆孔等發生的各種現象主要有以下方面:

    (一)煤層的構造破壞帶,包括斷層、劇烈褶曲、火成巖侵入等;

    (二)煤層賦存條件急劇變化;

    (三)采掘應力疊加;

    (四)工作面出現噴孔、頂鉆等動力現象;

    (五)工作面出現明顯的突出預兆。

    在突出煤層,當出現上述第(四)、(五)情況時,應判定為突出危險工作面;當有上述第(一)、(二)、(三)情況時,除已經實施了工作面防突措施的以外,應視為突出危險工作面并實施相關措施。

    28,可采用下列方法預測煤巷掘進工作面的突出危險性:

    (一)鉆屑指標法;

    (二)復合指標法;

    (三)R值指標法;

    (四)其他經試驗證實有效的方法。

    29,工作面防突措施是針對經工作面預測尚有突出危險的局部煤層實施的防突措施。其有效作用范圍一般僅限于當前工作面周圍的較小區域。

    30,石門和立井、斜井揭穿突出煤層的專項防突設計至少應當包括下列主要內容:

    (一)石門和立井、斜井揭煤區域煤層、瓦斯、地質構造及巷道布置的基本情況;

    (二)建立安全可靠的獨立通風系統及加強控制通風風流設施的措施;

    (三)控制突出煤層層位、準確確定安全巖柱厚度的措施,測定煤層瓦斯壓力的鉆孔等工程布置、實施方案;

    (四)揭煤工作面突出危險性預測及防突措施效果檢驗的方法、指標,預測及檢驗鉆孔布置等;

    (五)工作面防突措施;

    (六)安全防護措施及組織管理措施;

    (七)加強過煤層段巷道的支護及其他措施。

    31,在石門和立井揭煤工作面采用預抽瓦斯、排放鉆孔防突措施時,鉆孔直徑一般為75~120mm。石門揭煤工作面鉆孔的控制范圍是:石門的兩側和上部輪廓線外至少5m,下部至少3m。立井揭煤工作面鉆孔控制范圍是:近水平、緩傾斜、傾斜煤層為井筒四周輪廓線外至少5m;急傾斜煤層沿走向兩側及沿傾斜上部輪廓線外至少5m,下部輪廓線外至少3m。鉆孔的孔底間距應根據實際考察情況確定。

    揭煤工作面施工的鉆孔應當盡可能穿透煤層全厚。當不能一次打穿煤層全厚時,可分段施工,但第一次實施的鉆孔穿煤長度不得小于15m,且進入煤層掘進時,必須至少留有5m的超前距離(掘進到煤層頂或底板時不在此限)。

    預抽瓦斯和排放鉆孔在揭穿煤層之前應當保持自然排放或抽采狀態。

    32,煤巷掘進和采煤工作面的專項防突設計應當至少包括下列內容:

    (一)煤層、瓦斯、地質構造及鄰近區域巷道布置的基本情況;

    (二)建立安全可靠的獨立通風系統及加強控制通風風流設施的措施;

    (三)工作面突出危險性預測及防突措施效果檢驗的方法、指標以及預測、效果檢驗鉆孔布置等;

    (四)防突措施的選取及施工設計;

    (五)安全防護措施;

    (六)組織管理措施。

    礦井各煤層采用的煤巷掘進工作面和采煤工作面各種局部防突措施的效果和參數等都要經實際考察確定。

    33,下山掘進時,不得選用水力沖孔、水力疏松措施。傾角8°以上的上山掘進工作面不得選用松動爆破、水力沖孔、水力疏松措施。

    34,煤巷掘進工作面采用超前鉆孔作為工作面防突措施時,應當符合下列要求:

    (一)巷道兩側輪廓線外鉆孔的最小控制范圍:近水平、緩傾斜煤層5m,傾斜、急傾斜煤層上幫7m、下幫3m。當煤層厚度大于巷道高度時,在垂直煤層方向上的巷道上部煤層控制范圍不小于7m,巷道下部煤層控制范圍不小于3m;

    (二)鉆孔在控制范圍內應當均勻布置,在煤層的軟分層中可適當增加鉆孔數。預抽鉆孔或超前排放鉆孔的孔數、孔底間距等應當根據鉆孔的有效抽放或排放半徑確定;

    (三)鉆孔直徑應當根據煤層賦存條件、地質構造和瓦斯情況確定,一般為75~120mm,地質條件變化劇烈地帶也可采用直徑42~75mm的鉆孔。若鉆孔直徑超過120mm時,必須采用專門的鉆進設備和制定專門的施工安全措施

    (四)煤層賦存狀態發生變化時,及時探明情況,再重新確定超前鉆孔的參數;

    (五)鉆孔施工前,加強工作面支護,打好迎面支架,背好工作面煤壁。

    突出煤層的采區必須設置采區避難所。避難所的位置應當根據實際情況確定。

    35,避難所應當符合下列要求:

    (一)避難所設置向外開啟的隔離門,隔離門設置標準按照反向風門標準安設。室內凈高不得低于2m,深度滿足擴散通風的要求,長度和寬度應根據可能同時避難的人數確定,但至少能滿足15人避難,且每人使用面積不得少于0.5m2。避難所內支護保持良好,并設有與礦(井)調度室直通的電話;

    (二)避難所內放置足量的飲用水、安設供給空氣的設施,每人供風量不得少于0.3m3/min。如果用壓縮空氣供風時,設有減壓裝置和帶有閥門控制的呼吸嘴;

    (三)避難所內應根據設計的最多避難人數配備足夠數量的隔離式自救器。

    36,在突出煤層的石門揭煤和煤巷掘進工作面進風側,必須設置至少2道牢固可靠的反向風門。風門之間的距離不得小于4m。

    反向風門距工作面的距離和反向風門的組數,應當根據掘進工作面的通風系統和預計的突出強度確定,但反向風門距工作面回風巷不得小于10m,與工作面的最近距離一般不得小于70m,如小于70m時應設置至少三道反向風門。

    反向風門墻垛可用磚、料石或混凝土砌筑,嵌入巷道周邊巖石的深度可根據巖石的性質確定,但不得小于0.2m;墻垛厚度不得小于0.8m。在煤巷構筑反向風門時,風門墻體四周必須掏槽,掏槽深度見硬幫硬底后再進入實體煤不小于0.5m。通過反向風門墻垛的風筒、水溝、刮板輸送機道等,必須設有逆向隔斷裝置。

    人員進入工作面時必須把反向風門打開、頂牢。工作面放炮和無人時,反向風門必須關閉。

    37,井巷揭穿突出煤層和突出煤層的炮掘、炮采工作面必須采取遠距離爆破安全防護措施。

    石門揭煤采用遠距離爆破時,必須制定包括放炮地點、避災路線及停電、撤人和警戒范圍等的專項措施。

    在礦井尚未構成全風壓通風的建井初期,在石門揭穿有突出危險煤層的全部作業過程中,與此石門有關的其他工作面必須停止工作。在實施揭穿突出煤層的遠距離爆破時,井下全部人員必須撤至地面,井下必須全部斷電,立井口附近地面20m范圍內或斜井口前方50m、兩側20m范圍內嚴禁有任何火源。

    煤巷掘進工作面采用遠距離爆破時,放炮地點必須設在進風側反向風門之外的全風壓通風的新鮮風流中或避難所內,放炮地點距工作面的距離由礦技術負責人根據曾經發生的最大突出強度等具體情況確定,但不得小于300m;采煤工作面放炮地點到工作面的距離由礦技術負責人根據具體情況確定,但不得小于100m。

    遠距離爆破時,回風系統必須停電、撤人。放炮后進入工作面檢查的時間由礦技術負責人根據情況確定,但不得少于30min。

    38,突出煤層的采掘工作面應設置工作面避難所或壓風自救系統。應根據具體情況設置其中之一或混合設置,但掘進距離超過500m的巷道內必須設置工作面避難所。

    工作面避難所應當設在采掘工作面附近和爆破工操縱放炮的地點。根據具體條件確定避難所的數量及其距采掘工作面的距離。工作面避難所應當能夠滿足工作面最多作業人數時的避難要求,其他要求與采區避難所相同。

    壓風自救系統應當達到下列要求:

    (一)壓風自救裝置安裝在掘進工作面巷道和回采工作面巷道內的壓縮空氣管道上;

    (二)在以下每個地點都應至少設置一組壓風自救裝置:距采掘工作面25~40m的巷道內、放炮地點、撤離人員與警戒人員所在的位置以及回風道有人作業處等。在長距離的掘進巷道中,應根據實際情況增加設置;

    (三)每組壓風自救裝置應可供5~8個人使用,平均每人的壓縮空氣供給量不得少于0.1m3/min。

    39,突出礦井發生突出的必須立即停產,并立即分析、查找突出原因。在強化實施綜合防突措施消除突出隱患后,方可恢復生產。

    非突出礦井首次發生突出的必須立即停產,按本規定的要求建立防突機構和管理制度,編制礦井防突設計,配備安全裝備,完善安全設施和安全生產系統,補充實施區域防突措施,達到本規定要求后,方可恢復生產。煤礦企業違反本規定的,責令停止施工或停產整頓,處150萬元以上200萬元以下的罰款,對煤礦企業負責人處10萬元以上15萬元以下的罰款。

    40,評估認為有突出危險的新建礦井,建井期間應當對開采煤層及其他可能對采掘活動造成威脅的煤層進行突出危險性鑒定。鑒定未完成前,應當按照突出煤層管理:煤礦企業應當將鑒定結果報省級煤炭行業管理部門、煤礦安全監管部門、煤礦安全監察機構備案。突出礦井開采的非突出煤層和高瓦斯礦井的開采煤層,在延深達到或超過50m或開拓新采區時,必須測定煤層瓦斯壓力、瓦斯含量及其他與突出危險性相關的參數。煤礦企業違反本規定的,責令停止施工或停產整頓,處100萬元以上150萬元以下的罰款,提出限期改正的要求;對煤礦企業負責人處9萬元以上12萬元以下的罰款。逾期仍未改正的,提請地方人民政府予以關閉。

    41,煤礦企業未按規定要求落實區域和局部綜合防突措施,或防突措施不達標,仍然組織生產的,責令停產整頓,處100萬元以上200萬元以下的罰款,提出限期改正的要求,逾期仍不改正的,提請地方人民政府予以關閉。

    42,新礦井、新水平、新采區不得隨意更改設計施工,嚴禁“剃頭”開采。煤與瓦斯突出礦井嚴禁下山開采。

    43,回采工作面嚴禁使用局部通風機通風,也不得長期使用風簾、風障導風處理瓦斯。嚴禁在角聯通風分支安排采掘作業。廢棄和停工巷道必須在24小時內密閉。

    44,礦井主要通風機必須具備同等能力,實現雙回路供電,并具備反風功能,通風能力具有一定的富余系數,風機選型時風機最大工況點的風量應為設計需風量的1.1—1.5倍,實際運行時保持礦井進風量應為實際需風量的1.1—1.5倍。礦井有效風量率不低于87%,采區風量富余系數應在1.1以上,突出危險區域、沖擊地壓危險區域或瓦斯異常涌出區域應在1.3以上。設計風速不得超過極限風速的80%,實際風速超限視為超通風能力生產。

    45,根據《煤礦重大安全生產隱患認定辦法(試行)》第十七條規定,煤礦企業在通風可靠性方面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認定為煤礦重大安全生產隱患:

    (一)礦井、采區通風系統不獨立的。

    (二)設置的采區專用回風巷不符合《煤礦安全規程》要求的。

    (三)礦井水平、采區通風系統不完善而從事其它采掘作業的。

    (四)巷道失修嚴重的。

    (五)風速超限的。

    (六)串聯通風、局部通風不符合本辦法規定的。

    46,突出礦井必須建立地面永久瓦斯抽采系統,低瓦斯礦井的高瓦斯區域必須建立移動瓦斯抽采站;突出礦井的突出危險區和高瓦斯區域、建有永久抽采系統的高瓦斯礦井,其穿層、順層抽采必須使用永久瓦斯抽采系統進行抽采,移動泵只能作為輔助抽采設備,否則視為抽采能力不足。

    47,高瓦斯及突出煤層的采區設計應編制專門的瓦斯抽采設計,報省級煤炭行業管理部門、煤礦安全監察機構備案。

    48,建立瓦斯治理定期研究和推進機制,明確工作規則、工作程序和執行標準。煤礦企業及所屬礦井主要負責人每月至少專題研究一次瓦斯治理工作,及時解決瓦斯治理工作中的突出問題。

    49,嚴格瓦斯超限追查處理。煤礦礦長和技術負責人必須按時審閱瓦斯日報,及時處理出現的瓦斯問題;嚴格執行瓦斯超限三級排放、三級追查處理制度,瓦斯濃度超限在1.5%以下的,由當班礦值班負責人組織處理,查明原因,采取安全措施進行現場排放,并追查處理相關人員責任;瓦斯濃度達到1.5%至3.0%及采掘工作面瓦斯長期處于臨界狀態的,礦總工程師負責查明原因,編制安全排放措施,同時追究相關人員責任;瓦斯濃度超過3.0%的,必須立即報告,制定瓦斯排放措施,由礦山救護隊負責排放。

    50,涉及瓦斯治理的礦井開拓巷道布置、采掘部署、生產系統調整和技術規范、標準、措施的制定,以及新技術、新裝備、新工藝的推廣應用等重大技術問題,必須由總工程師負責決策;瓦斯治理專項工程和費用由總工程師負責落實使用;調整、配備“一通三防”管理人員必須征求總工程師意見。

    51,落實瓦斯隱患排查治理責任。建立健全煤礦瓦斯隱患排查、治理、報告和分級監控制度,對礦井通風、抽采、監控、防火、防塵系統等重大隱患登記建檔,落實整改資金、責任、保障措施等,實行掛牌督辦。

    52,根據《煤礦重大安全生產隱患認定辦法(試行)》第十七條規定,煤礦企業在管理機制等方面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認定為煤礦重大安全生產隱患:

    (一)煤礦各類安全管理責任制不健全、管理制度不完善的。

    (二)瓦斯治理方面的安全管理機構設置、人員配備不符合規定的。

    (三)有關煤礦安全方面的設計審查、備案違反有關規定的。

    (四)安全技術措施執行不力、瓦斯超限追查處理不到位、機電設備使用管理不嚴格的。

    (五)治理重大瓦斯隱患的整改措施、資金不到位的。

    53,高瓦斯礦井和煤與瓦斯突出礦井的負責人應當每半年按隸屬關系向煤礦安全監管部門和煤礦安全監察機構報告一次瓦斯治理情況。

    54, 采動卸壓帶、地質構造帶,采掘面過老巷、采空區、鉆場,距突出煤層法距小于15m的頂底板巖巷掘進工作面等處,必須增設甲烷傳感器,具體位置和數量由煤礦總工程師根據實際情況確定。

    55,礦井安全監控日報內容齊全,礦長和總工程師逐日簽字審批,問題和故障實現閉合處理。

    56,局部通風機供電必須實現“三專兩閉鎖”,使用對旋風機時兩級均能實現閉鎖;用于突出危險區域、石門揭露突出煤層的通風機供電要分別來自兩個變壓器。采用2臺風機同時供風的掘進工作面,必須同時實現“三專兩閉鎖”。

    57,局部通風機要保持連續運轉,不得隨意停開,并設專人負責,實行掛牌管理;局部通風機安裝和拆除應由生產部門提出申請,通風、機電等部門審查并共同實施。

    58,首采保護層的塊段或工作面開采前,必須將保護層和被保護層的巷道布置、瓦斯綜合治理方案報有關部門審查。被保護層開采前,必須組織專家對被保護層的保護范圍和保護效果進行評價

    59,突出煤層的區域性劃分必須由有資質的部門進行。要做好礦井非突出煤層向突出煤層轉化的預警工作。非突出煤層采掘工作面施工鉆孔過程中,出現頂鉆、吸鉆、夾鉆、噴孔等異常現象,以及瓦斯壓力、突出預測(校檢)指標超過規定等情況時,要采取“四位一體”的防突措施,并對煤層突出危險性進行鑒定。

    60,不具備保護層開采條件的突出煤層,必須施工煤層頂、底板巷道穿層鉆孔大面積預抽煤層瓦斯,突出危險掘進工作面作業必須在穿層鉆孔的掩護下進行。石門(井筒)揭煤預抽效果、范圍要符合《煤礦瓦斯抽采基本指標》要求,預抽時間不少于3個月。

    61,依據瓦斯賦存狀況,分巷道、工作面、采區、煤層,確定必抽量和應抽量,必抽量不到位的不得進行采掘作業。實行瓦斯治理工程備案制和責任追究制。

    62,被保護層工作面未受到保護的區域,必須采取預抽瓦斯等措施消除突出危險。突出危險區域煤層掘進必須實行巖巷預抽掩護,巖巷超前100m,預抽時間不得少于4個月;回采工作面形成后,施工回采范圍的煤層網狀鉆孔預抽煤層瓦斯,預抽時間不得少于6個月。

    63,堅持抽采平衡。礦井瓦斯抽采能力須與采掘布局相協調、相平衡,使采掘生產活動始終在抽采達標的區域內進行。

    64,高瓦斯、煤與瓦斯突出礦井水平延深和新采區設計要有包括瓦斯綜合治理內容的安全專篇,并報省級煤炭行業管理部門、煤礦安全監察機構備案。

    65,及時測定煤層瓦斯參數。低瓦斯礦井新水平、新采區應測定煤層原始瓦斯含量和壓力。高瓦斯、煤與瓦斯突出礦井每個采區垂深每增加50m時,應測定煤層原始瓦斯含量和壓力及突出危險性相關參數。

    66,根據《煤礦重大安全生產隱患認定辦法(試行)》第十七條規定,煤礦企業在瓦斯抽采等方面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認定為煤礦重大安全生產隱患:

    (一)煤與瓦斯突出礦井具備開采保護層條件而沒有開采保護層的。

    (二)煤與瓦斯突出礦井不具備開采保護層條件,在石門揭煤、煤層采掘前未按規定進行預抽瓦斯的。

    (三)對煤層瓦斯開展預抽未達規定值的。

    (四)瓦斯抽采系統不完善、抽采能力不足的。

    (五)抽采工程、抽采計量嚴重失真的。

    (六)非突出煤層預測突出指標超標或出現瓦斯異常,未請有資質的部門進行突出危險性鑒定的。

    67,礦井安全監控日報內容齊全,礦長和總工程師逐日簽字審批,問題和故障實現閉合處理。

    68,監控設備的供電電源必須取自被控開關的電源側;每隔10天必須對甲烷超限斷電閉鎖和甲烷風電閉鎖功能進行測試,保證甲烷超限斷電、停風斷電功能和斷電范圍的準確可靠。

    69,被控設備的安裝、拆除等要嚴格按規定程序執行,不得隨意增加機電設備。

    70,及時分析監控系統所反映的瓦斯涌出規律和瓦斯涌出的異常情況,建立健全瓦斯事故應急預案,完善應急措施。

    71,建立非正常狀態處置程序和應急預案,實行井下24小時值班,6小時處理故障。

    72,通風調度與監控值班要互通信息,做到異常情況及時報告,嚴禁自行處理,做到記錄完整、真實。

    73,煤礦企業要認真落實崗位責任,建立嚴格的監督檢查和考核獎懲制度,有效監督安全生產規章制度、規程、標準、規范的執行情況,嚴厲懲處違章指揮、違章作業、違反勞動紀律的行為,確保執行有力;要加強瓦斯治理目標和責任制落實情況的監督考核,并實行“一票否決”。

    74,建立先抽后采目標考核制度,主要包括目標逐級考核制度、瓦斯抽采崗位責任考核辦法、工程檢查驗收制度、獎懲制度、抽采技術檔案管理制度等。

    75,根據《煤礦重大安全生產隱患認定辦法(試行)》第十七條規定,煤礦企業在管理機制等方面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認定為煤礦重大安全生產隱患:

    (一)煤礦各類安全管理責任制不健全、管理制度不完善的。

    (二)瓦斯治理方面的安全管理機構設置、人員配備不符合規定的。

    (三)有關煤礦安全方面的設計審查、備案違反有關規定的。

    (四)安全技術措施執行不力、瓦斯超限追查處理不到位、機電設備使用管理不嚴格的。

    (五)治理重大瓦斯隱患的整改措施、資金不到位的。

    76,抽放瓦斯必須遵守下列規定:

    “(一)抽放容易自燃和自燃煤層的采空區瓦斯時,必須經常檢查一氧化碳濃度和氣體溫度參數的變化,發現有自然發火征兆時,應當立即采取措施。

    “(二)井上下敷設的瓦斯管路,不得與帶電物體接觸并應當有防止砸壞管路的措施。

    “(三)采用干式抽放瓦斯設備時,抽放瓦斯濃度不得低于25%。

    “(四)利用瓦斯時,在利用瓦斯的系統中必須裝設有防回火、防回風和防爆炸作用的安全裝置。

    “(五)抽采的瓦斯濃度低于30%時,不得作為燃氣直接燃燒;用于內燃機發電或作其他用途時,瓦斯的利用、輸送必須按有關標準的規定,并制定安全技術措施。

    77,生產經營單位的應急預案按照針對情況的不同,分為綜合應急預案、專項應急預案和現場處置方案。

    78,專項應急預案應當包括危險性分析、可能發生的事故特征、應急組織機構與職責、預防措施、應急處置程序和應急保障等內容。

    79,現場處置方案應當包括危險性分析、可能發生的事故特征、應急處置程序、應急處置要點和注意事項等內容。

    80,生產經營單位應當組織開展本單位的應急預案培訓活動,使有關人員了解應急預案內容,熟悉應急職責、應急程序和崗位應急處置方案。

    應急預案的要點和程序應當張貼在應急地點和應急指揮場所,并設有明顯的標志。

    81,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急預案應當及時修訂:

    (一)生產經營單位因兼并、重組、轉制等導致隸屬關系、經營方式、法定代表人發生變化的;

    (二)生產經營單位生產工藝和技術發生變化的;

    (三)周圍環境發生變化,形成新的重大危險源的;

    (四)應急組織指揮體系或者職責已經調整的;

    (五)依據的法律法規、規章和標準發生變化的;

    (六)應急預案演練評估報告要求修訂的;

    (七)應急預案管理部門要求修訂的。

    82,生產經營單位發生事故后,應當及時啟動應急預案,組織有關力量進行救援,并按照規定將事故信息及應急預案啟動情況報告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和其他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

    83, 項目建設單位必須落實法定代表人建設安全第一責任人的責任,其上級集團公司承擔建設安全領導責任。

    項目施工單位對煤礦建設施工負建設安全主體責任。嚴禁轉包工程和掛靠施工資質。

    84,新建、改擴建、技術改造(產業升級)和資源整合(兼并重組)煤礦項目投產后5年內,不得通過能力核定提高生產能力。生產煤礦通過能力核定提高生產能力后5年內,也不得再次通過能力核定提高生產能力。

    85, 煤礦建設項目進入二期工程前,必須安裝礦井安全監測監控系統;高瓦斯、煤(巖)與瓦斯(二氧化碳)突出、有突水危險或水文地質條件類型復雜及以上的礦井進入二期工程前,其他礦井進入三期工程前,必須按設計建成雙回路供電;高瓦斯、煤(巖)與瓦斯(二氧化碳)突出礦井,進入二期工程前,必須形成由地面主要通風機供風的全風壓通風系統;煤(巖)與瓦斯(二氧化碳)突出礦井揭露突出煤層前,必須建成瓦斯抽采系統并投入運行,同時嚴格落實兩個“四位一體”(突出危險性預測、防治突出措施、防治突出措施的效果檢驗和安全防護措施)綜合防突措施;

    86,高瓦斯礦井進入三期工程前,必須形成瓦斯抽采系統;

    87,建設單位不得隨意壓減工期,不得盲目趕超進度,一期、二期、三期工程結束時間比施工組織設計原計劃時間提前超過3個月的,應作為建設期間重大事項,及時向政府有關部門報告。

    88, 改變全礦井通風系統時,必須按《煤礦安全規程》要求編制通風設計及安全措施。巷道貫通后,立即調整通風系統。調整期間,必須停止影響范圍內的一切采掘活動,待風流穩定后,方可恢復。

    89,合理安設通風設施,保證完好使用,防止風流短路。總回風巷、主要回風巷不得設置風流控制設施;采區應盡量減少通風構筑物,減少漏風;建立檢查、維修制度,保持通風系統完好。

    90,生產礦井采掘工作面空氣溫度不得超過26℃,機電設備硐室的空氣溫度不得超過30℃;當空氣溫度超過規定時,必須縮短超溫地點工作人員的工作時間,并給予高溫保健待遇。采掘工作面的空氣溫度超過30℃、機電設備硐室的空氣溫度超過34℃時,必須停止作業。

    91, 健全以企業主要負責人負總責的瓦斯治理工作責任制度體系,保障瓦斯治理規劃、目標、措施的制定實施和體系、機構、投入的落實。

    92,采區未設置專用回風巷的,停產整頓不少于10日,根據工程量限期改正,處100萬元以上150萬元以下的罰款;對企業負責人處9萬元以上12萬元以下的罰款。

    93,、礦井總風量不足的,停產整頓不少于20日,處150萬元以上200萬元以下的罰款;對企業負責人處12萬元以上15萬元以下的罰款.

    94,、沒有備用主要通風機的停產整頓至備用主要通風機安裝、調試完善,處100萬元以上150萬元以下的罰款;對企業負責人處10萬元以上12萬元以下的罰款。

    95,、兩臺主要通風機能力不匹配的,停產整頓不少于10日,限30日內改正,處50萬元以上100萬元以下的罰款;對企業負責人處5萬元以上8萬元以下的罰款。

    96、違反規定串聯通風的,停產整頓不少于10日,立即改正,處50萬元以上100萬元以下的罰款;對企業負責人處5萬元以上8萬元以下的罰款。

    97、末按規定形成通風系統的,停產整頓不少于10日,根據工程量限期改正,處100萬元以上120萬元以下的罰款;對企業負責人處10萬元以上15萬元以下的罰款。

    98、采掘工作面等主要用風地點風量不足的,停產整頓不少于10日,立即改正,處150萬元以上200萬元以下的罰款;對企業負責人處12萬元以上15萬元以下的罰款。

    99、風門、風橋、密閉等通風設施的構筑質量不符合標準的,停產整頓不少于3日,限5日內改正,處50萬元以上70萬元以下的罰款;對企業負責人處3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的罰款。

    100、風門、風橋、密閉等通風設施的設置不能滿足通風安全需要的,停產整頓不少于3日,根據工程量限期改正,處100萬元以上120萬元以下的罰款;對企業負責人處8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的罰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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