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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萍鄉礦業集團礦井瓦斯巡回檢查制度

    作者:佚名 2010-11-24 22:08 來源:本站原創

    萍鄉礦業集團礦井瓦斯巡回檢查制度

    第一條 為進一步加強瓦斯管理,避免因瓦斯超限引發瓦斯事故,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條 各礦井必須按瓦斯涌出量與涌出形式、采掘工作面數量與檢查內容和次數、路線長短與行走難易程度而定期與不定期劃定瓦斯巡回檢查區段。
    第三條 瓦斯巡回檢查區段中的所有采掘工作面、硐室(包括機電硐室、鉆場、避難硐室)、使用中的機電設備的設置地點、有人作業的地點都應納入檢查范圍。
    第四條 檢查地點的設置每月必須在礦井通風作業計劃中明確,并由總工程師審查簽字。
    第五條 檢查瓦斯的次數必須符合下列規定:
    1、低瓦斯礦井每班至少檢查2次;
    2、高瓦斯礦井與低瓦斯礦井高瓦斯區(段)每班至少檢查3次;
    3、有煤與瓦斯突出危險的采掘工作面和低瓦斯礦井串聯風中前方為煤巷、半煤巷掘進工作面的要派專人至少每小時檢查1次瓦斯,遇有異常情況時,要增加檢查次數的密度;
    4、對本班無人工作的采掘工作面及機電峒室等處,每班至少檢查1次。
    第六條 在檢查沼氣的同時,必須檢查二氧化碳和溫度;煤層自然發火期間或存在高溫點與一氧化碳期間,還應同時或派專人檢查一氧化碳等火區情況。各礦必須按檢查瓦斯次數的規定,配齊所需要的持有合格證的瓦斯檢查員。
    第七條 凡井下放炮必須嚴格執行“一炮三檢”和“三人連鎖放炮”制度,并要有記錄。
    第八條 不得空班、漏檢、少檢與虛報瓦斯。在檢查過程中,凡發現瓦斯濃度上升,必須查明原因,采取措施進行處理。如受客觀條件限制暫不能處理而一旦發生瓦斯超限或處于臨界狀態,應立即停止該地點與相關處的工作,撤出人員,切斷電源,設置欄桿,揭示警標,并及時向通風調度站或生產調度室匯報。
    第九條 必須按規定巡回方式進行瓦斯檢查,其間隔時間按規定的檢查次數均衡界定,檢查次數間的時差不大于20分鐘。若因處理重點問題而有所延遲,但檢查次數間的時差也不得大于40分鐘。
    第十條 每次檢查瓦斯的結果,要通知在場的作業人員,并隨即記入瓦斯檢查手冊(報表)與瓦斯觀察牌。
    第十一條 對所轄檢查范圍中的瓦斯監測儀傳感器顯示數據要進行校對和記錄,其次數與瓦檢次數相同,超過誤差范圍,要及時匯報。
    第十二條 使用光學瓦斯檢查器檢查瓦斯時,除必配吸收膠管外,且須佩帶瓦斯檢定杖配套檢查人員所能到達點以遠(高)2m處的瓦斯濃度。
    第十三條 當班檢查情況,要向通風調度站(無通風調度站的向礦生產調度室)匯報2次,做到手冊(報表)、牌板、調度記錄“三對口”。匯報時,除各地點的瓦斯濃度外,還應包括“一通三防”管理中的主要問題,如通風系統中的通風阻力、巷道貫通地點工作進展的情況,通風設施安裝與維護及微風、無風、循環風、漏風等情況;瓦斯管理中瓦斯超限與積聚、盲巷處理、瓦斯排放、“一炮三檢”、“三人聯鎖”放炮、瓦斯監測儀使用、防突措施落實情況等;防塵管理中防塵設施安裝使用、煤塵飛揚與堆積情況等;防火管理中注漿、封閉、高溫點和發火象征情況等。
    第十四條 要在作業計劃規定的地點進行交接班,其前后在交接班地點停留的時間不得超過15分鐘。情況要交接清楚,實行雙方簽字。
    第十五條 凡《煤礦安全規程》與《礦井通風質量標準》所規定的領導與區、科管理干部、技術員、班組長、放炮員、安檢員、電鉗工等有關人員,要攜帶便攜式瓦斯檢測儀或光學瓦檢器下井進行相關部位與環節的瓦斯檢查,并同時嚴格執行瓦斯檢查操作與管理制度
    第十六條 通風區(科)長、班長上崗,除完成自身應執行的任務外,同時要認真檢查瓦斯檢查員巡回檢查瓦斯等方面的工作質量。發現問題,要找到瓦檢員作具體交待或幫助進行處理。通風班長,必須匯報當班工作情況,并向通風調度站或礦生產調度室匯報。
    第十七條 通風調度站或生產調度室,要及時填寫《“一通三防”安全調度日報表》和瓦斯日報表。礦長與總工程師要及時審閱“一通三防”安全調度日報表和瓦斯日報表,對反映出的問題,要明確批示處理意見,并及時反饋、跟蹤,直至處理完畢為止,嚴禁隱瞞、謊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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