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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萍鄉礦業集團煤礦安全技術審批制度

    作者:mkaq 2010-11-24 21:54 來源:本站原創
    萍鄉礦業集團煤礦安全技術審批制度

    第一條 為加強煤礦生產技術管理基礎工作,實現礦井正規生產、安全生產,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煤炭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礦山安全法》、《煤礦安全規程》及有關法規、條例和技術政策,結合集團公司的實際,制定本制度
    第二條 井下各作業地點都必須制定施工的作業規程安全技術措施。作業規程或安全措施由施工單位的工程技術人員結合現場施工的實際情況進行編制,安全技術措施中要包括編制安全措施的理由、施工標準、具體技術要求和預防事故的措施。
    第三條 各類設計、作業規程安全技術措施編制后,必須按審批權限,逐級履行職責,嚴格把關。礦一級審批程序為:區(隊)長──生產科──通風區──機電科──安全科──礦總工程師;上報集團公司的設計安全技術措施會審程序為:生產技術處──通風處──機電處──安全局──集團公司總工程師
    第四條 審批人員必須具備技術員及以上專業技術職稱資格。編、審人員對作業規程、安全技術措施的編制、審批必須嚴肅認真,科學合理,切實可行;必須符合煤炭安全生產技術政策,不得違反煤礦安全規程、操作規程及集團公司有關安全生產規定。
    第五條 編制人員對作業規程、安全措施負技術責任;審批人員對審批提出的意見負分管業務技術責任;集團公司、礦總工程師對作業規程、安全技術措施的編、審質量負總責。
    第六條 安全技術措施、作業規程必須及時審批。安全技術措施審批時限為七日,至少在施工前三日審批完并移交施工單位;作業規程審批時限為十日(每個業務部門限2日),至少在施工前審批完并移交施工單位。
    第七條 下列情況之一,必須編制安全技術措施,由礦總工程師審批:
    1、掘進水平或傾斜巷道的施工組織設計或作業規程。
    2、掘進施工過程中的防止片幫、掉石、斷管等安全措施
    3、延深主井井筒完成后,拆除保險盤或掘鑿保護巖柱的安全措施
    4、在松軟的煤、巖層或流砂性的地層中掘進時的安全措施
    5、傾斜巷道防止矸石、物料滾落和支架歪倒的安全措施。
    6、檢查和穿透老巷的安全措施。
    7、傾斜巷道和上部巷道貫通的安全措施。
    8、在煤(巖)層中單巷掘進預防瓦斯、透水、冒頂堵人等災害的安全措施。
    9、每一采煤工作面回采前必須編制作業規程,報礦總工程師批準。如果情況發生變化,必須及時修改作業規程或補充安全措施。
    10、采煤工作面遇頂底板松軟或破碎、過斷層、過老空、過原有煤柱、冒頂區以及托偽頂開采時,必須根據具體情況,改變支架形式,并制訂安全措施。
    11、在堅硬和穩定的煤、巖層中巷道不設支護的安全措施。
    12、掘進巷道在揭露老空前,必須制定探查老空的安全技術措施
    13、在地質條件復雜的采煤工作面中使用不同類型的支柱時,必須制定安全措施。
    14、采煤工作面初次放頂及收尾時,必須制定安全措施。
    15、用刮板輸送機運送支架物料時,必須制訂防止頂人和頂倒支架的安全措施。
    16、傾斜井巷使用耙裝機時,必須制訂防止機身下滑的安全措施。
    17、井筒大修時,必須編制施工組織設計安全技術措施
    18、在三面或四面采空區的構造地區和構造應力區、高壓力區進行開采或回收煤柱時,必須制訂防治沖擊地壓的安全措施。
    19、傾斜巷道維修通車作業時,必須制訂行車安全措施。
    20、從報廢的井巷內回收支架和裝備,必須制訂安全措施。
    21、傾斜運輸巷設置風門時,必須制訂防止礦車或風門碰撞人員以及礦車碰壞風門的安全措施。
    22、礦井主要通風機因檢修、停電或其它原因需要停風,必須制訂停風措施。
    23、恢復已封閉的停工區或采掘工作接近這些地點時,必須事先排除其中積聚的瓦斯。排除瓦斯工作,必須制訂安全措施。
    24、在有自燃傾向的煤層中掘進巷道 ,采用超前支護方法,渡過冒頂區時,必須制訂安全措施。
    25、在已熄滅注銷的火區內及其下部小階段或下方鄰近煤層開采時,必須制訂安全措施。
    26、用放炮處理卡在溜煤眼中的煤矸時,必須制訂安全措施。
    27、在井筒內作業或其它原因,需要使用普通箕斗或救急罐升降人員時,必須制訂安全措施。
    28、在井下做錨固力試驗時,必須制定安全措施。
    29、維修井巷支護時,必須制定安全技術措施
    30、確需在井下主要硐室,主要進風井巷和井口房內進行電焊、氣焊和噴燈焊接等工作,每項必須制定安全措施。
    31、井巷揭穿含水層、地質構造帶前,必須編制探放水和注漿堵水設計及安全技術措施。
    32、煤系底部有強承壓含水層并有突水危險的工作面,在開采前,必須編制探放水設計及安全措施。
    33、排除井巷積水過程中,如有被水封住的有害氣體突然涌出的可能,必須制定安全措施。
    34、在高瓦斯礦井、低瓦斯礦井的高瓦斯區域的采掘工作面采用毫秒煤破時,若采用反向起爆,必須制定安全技術措施。
    35、在高瓦斯礦井和有煤(巖)與瓦斯突出危險和采掘工作面的實體煤中,為增加裂隙,松動煤體而進行的10m以上的深孔預裂控制爆破,可使用二級煤礦許用炸藥,但必須制定安全措施。
    36、掘進過斷層、集中應力區,冒落帶石門見煤附近的三角區及巷道開門等特殊地段,必須編制安全技術措施。
    37、生產和在建礦井必須制定井上、下防火措施。
    38、巷道布置方案、回采工作面設計、巷道貫通方案、探放水設計等方案設計由礦設計單位編制。
    39、區、隊、班組所管轄范圍內的一般性作業項目,必須由區隊技術人員制訂安全措施,經區批準。
    40、生產過程中發生的臨時問題(如冒頂、翻棚、移棚、埋皮帶等),由帶班隊長,帶班區長在現場制訂口頭措施,向現場作業人員貫徹后執行。
    第八條 下列設計和安全技術措施,由集團公司總工程師審批:
    1、采區設計、礦井生產系統改造設計由集團公司總工程師批準。
    2、開采三角煤、斷層帶、殘留煤柱或地質構造極為復雜的煤層,不能采用正規采煤方法的采煤工作面,確實不能保證兩個安全出口時,必須編制安全技術措施,報集團公司總工程師批準。
    3、石門揭穿突出煤層,必須編制防治突出的安全措施,報集團公司總工程師批準。
    4、煤、半煤巷掘進采用混合式通風時,必須制訂安全措施,報集團公司總工程師批準。
    5、開采水淹區域下的防水隔離煤柱時,必須制訂安全技術措施,報集團公司總工程師批準。
    6、所屬各礦井災害預防計劃和安全技術措施,必須報集團公司總工程師批準。
    7、推廣應用新技術、新方法、新材料、新工藝時,必須制訂安全技術措施,報集團公司總工程師批準。
    第九條 集團公司、礦制訂審批的安全措施,集團公司、礦總工程師審批后,生產技術、安監部門必須備案存檔,并以此進行監督檢查措施的執行情況。
    第十條 安全措施一經批準后,施工單位的工程技術人員必須認真地向作業人員貫徹,經學習考試合格后,方可上崗,并嚴格按安全技術措施施工作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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