萍鄉礦業集團煤礦安全隱患排查制度
作者:佚名
2010-11-24 21:53
來源:本站原創
萍鄉礦業集團煤礦安全隱患排查制度
第一條 為全面貫徹執行“安全第一、預防為主”的安全生產方針,防患于未然,健全安全約束機制,保障煤礦安全生產,根據《煤礦安全規程》、《煤礦安全監察條例》及有關法律法規,結合集團公司的實際,制定本制度。
第二條 礦井安全隱患,系指煤礦生產現場、技術管理、裝備設施上所存在的可能導致事故的隱患。
1、按安全隱患的嚴重程度、解決難易分為A、B、C三級;
A級:難度大,礦解決不了,須由集團公司解決的隱患。
B級:難度較大,區(隊)解決不了,須由礦解決的隱患。
C級:由區(隊)、業務部門必須解決的隱患。
2、按安全隱患的種類分:頂板、通風、瓦斯、煤塵、機電、運輸、放炮、火災、水害和其它。
第三條 按照“企業負責、國家監督”的原則,集團公司、礦組織安全隱患排查。
第四條 集團公司總經理、礦長對安全隱患排查全面負責;各分管副職、副礦長、總工程師對總經理、礦長負責,負責組織分管范圍內的安全隱患排查;各業務部門負責實施本職范圍的安全隱患排查。
第五條 集團公司、礦在其日常安全檢查的基礎上集團公司每月必須組織一次、礦至少組織三次礦井安全隱患等級的確認。堅持安全隱患報告制度,堅持按級別和類別每月逐級上報:A、B級安全隱患礦報集團公司,A級安全隱患集團公司報省煤炭集團公司,安全隱患在未整改完成前,必須每次都報,直到安全隱患整改完成。隱瞞不報安全隱患,追究相關領導人的責任。
第六條 安全隱患的整改要貫徹“分級負責、責任落實”的原則。總經理、礦長全面負責;A級隱患整改由集團公司分管副職負責,B級、C級隱患整改由礦分管副職負責組織各業務部門及區(隊)進行安全隱患的整改,做到項目落實、措施落實、資金落實、時間落實、責任落實。
第七條 安全監察部門負責安全隱患的綜合管理。監督檢查安全隱患的整改,負責安全隱患的統計和報告,按照統一報表納入計算機管理。
第八條 安全隱患排查必須堅持不安全不生產的原則。對于存在安全隱患的作業場所,必須制定切實可行的防范措施,組織重點力量進行整改,安全隱患整改好,方可生產;無措施的,不準生產。
第九條 因安全隱患整改不落實,導致事故發生,在安全隱患排查責任內確認事故的責任者。
第十條 本辦法由安全局負責解釋,自下發之日起開始實行。
第一條 為全面貫徹執行“安全第一、預防為主”的安全生產方針,防患于未然,健全安全約束機制,保障煤礦安全生產,根據《煤礦安全規程》、《煤礦安全監察條例》及有關法律法規,結合集團公司的實際,制定本制度。
第二條 礦井安全隱患,系指煤礦生產現場、技術管理、裝備設施上所存在的可能導致事故的隱患。
1、按安全隱患的嚴重程度、解決難易分為A、B、C三級;
A級:難度大,礦解決不了,須由集團公司解決的隱患。
B級:難度較大,區(隊)解決不了,須由礦解決的隱患。
C級:由區(隊)、業務部門必須解決的隱患。
2、按安全隱患的種類分:頂板、通風、瓦斯、煤塵、機電、運輸、放炮、火災、水害和其它。
第三條 按照“企業負責、國家監督”的原則,集團公司、礦組織安全隱患排查。
第四條 集團公司總經理、礦長對安全隱患排查全面負責;各分管副職、副礦長、總工程師對總經理、礦長負責,負責組織分管范圍內的安全隱患排查;各業務部門負責實施本職范圍的安全隱患排查。
第五條 集團公司、礦在其日常安全檢查的基礎上集團公司每月必須組織一次、礦至少組織三次礦井安全隱患等級的確認。堅持安全隱患報告制度,堅持按級別和類別每月逐級上報:A、B級安全隱患礦報集團公司,A級安全隱患集團公司報省煤炭集團公司,安全隱患在未整改完成前,必須每次都報,直到安全隱患整改完成。隱瞞不報安全隱患,追究相關領導人的責任。
第六條 安全隱患的整改要貫徹“分級負責、責任落實”的原則。總經理、礦長全面負責;A級隱患整改由集團公司分管副職負責,B級、C級隱患整改由礦分管副職負責組織各業務部門及區(隊)進行安全隱患的整改,做到項目落實、措施落實、資金落實、時間落實、責任落實。
第七條 安全監察部門負責安全隱患的綜合管理。監督檢查安全隱患的整改,負責安全隱患的統計和報告,按照統一報表納入計算機管理。
第八條 安全隱患排查必須堅持不安全不生產的原則。對于存在安全隱患的作業場所,必須制定切實可行的防范措施,組織重點力量進行整改,安全隱患整改好,方可生產;無措施的,不準生產。
第九條 因安全隱患整改不落實,導致事故發生,在安全隱患排查責任內確認事故的責任者。
第十條 本辦法由安全局負責解釋,自下發之日起開始實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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