萍鄉礦業集團煤礦安全辦公會議制度
作者:佚名
2010-11-24 21:52
來源:本站原創
萍鄉礦業集團煤礦安全辦公會議制度
一、根據《煤礦安全規程》、國家煤礦安全監察局《關于印發<煤礦企業安全生產管理制度規定>的通知》(煤安監辦字〔2004〕42號)以及有關法律、法規的要求,結合本公司情況,特制定本制度。
二、定期召開安全辦公會議,集團公司每月不少于一次,各礦每月不少于二次。
三、安全辦公會議必須由安全生產第一責任者主持,行政副職、總工程師、副總工程師以及安全、生產、通風(瓦斯)、機運、材料(供應)、調度、工資、財務等有關部門負責人參加。
四、安全辦公會議的主要內容
1、學習貫徹上級有關安全生產方針、政策、規定、指示。
2、聽取各部門關于執行“三大規程”,落實安全技術措施和安全管理、安全監察工作的情況匯報。
3、研究分析當前存在的問題和安全隱患,提出解決的措施辦法,并落實到有關部門和人員,明確解決時間。
4、對發生的重傷以上人身事故和重大事故隱患進行分析,討論對事故責任者和違章人員的處理意見,吸取教訓,制訂防范措施,防止同類事故的發生。
5、討論對“三違”人員的處罰和對安全生產做出特殊貢獻(及時制止“三違”現象,及時處理、匯報安全隱患,避免重大事故的發生)人員的獎勵。
6、聽取安全技措資金計劃和實際使用的情況匯報,及時落實資金渠道,專款專用,保證安全技措資金足額到位。
7、分析員工安全思想動態和存在影響安全生產的不穩定因素,提出安全宣傳教育計劃,營造良好的安全生產氛圍。
五、做好安全辦公會議記錄,存檔備案,必要時對決定的事項寫出會議紀要上報下發。
六、安全部門對安全辦公會議議決事項的落實情況進行監督檢查,及時反饋給有關部門和領導。
一、根據《煤礦安全規程》、國家煤礦安全監察局《關于印發<煤礦企業安全生產管理制度規定>的通知》(煤安監辦字〔2004〕42號)以及有關法律、法規的要求,結合本公司情況,特制定本制度。
二、定期召開安全辦公會議,集團公司每月不少于一次,各礦每月不少于二次。
三、安全辦公會議必須由安全生產第一責任者主持,行政副職、總工程師、副總工程師以及安全、生產、通風(瓦斯)、機運、材料(供應)、調度、工資、財務等有關部門負責人參加。
四、安全辦公會議的主要內容
1、學習貫徹上級有關安全生產方針、政策、規定、指示。
2、聽取各部門關于執行“三大規程”,落實安全技術措施和安全管理、安全監察工作的情況匯報。
3、研究分析當前存在的問題和安全隱患,提出解決的措施辦法,并落實到有關部門和人員,明確解決時間。
4、對發生的重傷以上人身事故和重大事故隱患進行分析,討論對事故責任者和違章人員的處理意見,吸取教訓,制訂防范措施,防止同類事故的發生。
5、討論對“三違”人員的處罰和對安全生產做出特殊貢獻(及時制止“三違”現象,及時處理、匯報安全隱患,避免重大事故的發生)人員的獎勵。
6、聽取安全技措資金計劃和實際使用的情況匯報,及時落實資金渠道,專款專用,保證安全技措資金足額到位。
7、分析員工安全思想動態和存在影響安全生產的不穩定因素,提出安全宣傳教育計劃,營造良好的安全生產氛圍。
五、做好安全辦公會議記錄,存檔備案,必要時對決定的事項寫出會議紀要上報下發。
六、安全部門對安全辦公會議議決事項的落實情況進行監督檢查,及時反饋給有關部門和領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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