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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探放水安全技術措施

    作者:佚名 2010-11-24 20:29 來源:本站原創
    探放水安全技術措施
    第一節探放水依據
    1、2007年國務院幾部門下發的小煤礦暫行管理辦法明確規定:礦井必須做好水害分析預報,堅持“預測預報,有疑必探,先探后掘,先治后采”的探放水原則。
    2、《煤礦安全規程》第二百八十六條規定:采掘工作面遇到接近水淹或可能積水的井巷、老空或相鄰煤礦時,必須確定探水線進行探水。經探水確認無突水危險后,方可前進。
    3、我礦運輸上山標高為+1653.1~ +1666m,其上覆6號煤層尚未回采。為防患于未然,必須認真執行“安全第一,預防為主,綜合治理”的安全生產方針和“有掘必探”的原則,必須進行探放水工作。
    水源性質:預計水源主要為老空水、煤層頂、底板水和斷層導水等。
    鉆機型號:ZDY-620型煤礦用坑道鉆機
    鉆具配備:Ф75mm鉆桿80m,泥漿泵1臺,合金鉆頭3個及鉆具1套。
    第二節探放水鉆孔布置
    1、探水起點的確定:
    因探水巷道其邊界準確,水壓不超過10kPa,所以,設計探水線至積水區的最小距離:煤層中不得小于30米;
    2、警戒線的確定:沿探水線終孔位置外推30米。
    3、超前距離:探水鉆孔終孔位置始終超前掘進工作面的距離采用30米。
    4、允許掘進距離:經探水證實無水害威脅,可安全掘進的距離:探水中心鉆孔深度(或5個鉆孔的最小平距)減去30米。
    5、幫距:為使巷道兩幫與可能存在的水體之間保持一定的安全距離,布置的最外側探水鉆孔所控制的范圍與巷道幫的距離取30米。
    6、超前距離的計算:
    a=0.5A L ×(3p/kp)1/2
    式中:a ------超前距離(m)
    L-----巷道的跨度(寬或高,取其最大者)m
    Kp-----煤的抗張強度(Mpa)
    P------水頭壓力(Mpa)
    A-----安全系數,一般取2~5;本設計取5。
    a=0.5×5×3.5×√3×20/10=0.5×5×3.5×2.45≈21(m),
    a(實)>21m
    據此,超前距取30米,幫距取30米。
    8、鉆孔參數的確定
    (1)、鉆孔:5個(1#、2#、3#、4#、5#),1#孔為中心孔。
    (2)、鉆孔直徑: 75mm。
    (3)、鉆孔沿煤層傾向呈扇形布置,超前距30米,準掘30米。
    (4)、在每個鉆場地點做好標記,并掛牌管理。.
    9、老空的探水線:沿老空積水線或老空邊界平行外推60米,其探水設計同上。
    10、井巷通過導水或可能導水斷層前的探水設計
    (1)、超前探水:探水線(探水起點)至斷層交面線的最小距離為30米,當水壓大于2Mpa時按每增加0.1Mpa增加1m。
    (2)、其他技術參數同上(探水設計)。
    探放水鉆孔參數設計表:見附圖
    探放水鉆孔布置示意圖:見附圖
    第三節探放水安全技術措施
    一、探放水前的準備工作
    1、在組織施工前,要求施工單位將打鉆所需的材料及工具,設備準備到位,不能因為準備工作的原因而影響施工。
    2、在運輸ZDY-620型煤礦用坑道鉆機等大件設備的過程中,運輸人員應輕拿輕放,避免設備因受力碰撞而受損。
    3、鉆機及其附屬設施及各部件間連接要牢固可靠,并在每次使用前檢查,確保施工的安全。
    4、每次開鉆前,檢查鉆桿接頭的牢固情況,嚴防脫鉆事故的發生;鉆桿要達到不堵塞、不彎曲、絲口不磨損。
    5、在組織施工前,要求施工人員對鉆機附近10米范圍內的巷道支護進行檢查,發現巷道支護受損的及時處理并加強支護,并打好立柱和擋板。
    6、保持鉆場有足夠的安全空間,便于施工。
    7、在巷道低洼處非人行側及時挖好水倉,清理好臨時水溝,確保排水暢通無阻。
    8、平巷時,將3寸的排水管隨掘進向前延接,迎頭20米范圍使用軟管。
    9、在打鉆地點附近安設專用電話及報警裝置,并保證隨時與調度室聯系。
    10、技術人員和防探放水人員必須親臨現場,依據設計,確定主要探水鉆孔位置、方位,深度以及鉆孔數目。
    11、帶班礦領導和當班安全員、瓦斯員必須在探放水地點監督安全和隨時檢查空氣成分。如果瓦斯濃度超過0.8%或其他有害氣體濃度超過《煤礦安全規程》第一百條規定時,必須立即停止鉆進,切斷電源,撤出人員,并報告礦調度室,及時處理。
    二、安鉆探水前的技術要求: 1 安鉆地點與積水區間距小于探水規定的超前距,或有突水征兆時,應在采取加固措施或用水閘墻封閉后,另找安全地點探放水。 2 鉆窩應避免做在斷層帶或松軟巖層內。 3 鉆機安裝必須平穩牢固。安好鉆機接電時,要嚴格執行停送電制度
     4 按預計流量修建排水溝,清理巷道并掛好風筒、電纜、管道等。三、 探水施工中的技術要求:
     1 鉆進時應準確判別煤、巖層厚度并記錄換層深度。一般每鉆進10m或更換鉆具時,測量一次鉆桿并核實孔深。終孔前再復核一次,如有可能應進行孔斜測量。 2 鉆進時,發現煤巖松軟、片幫、來壓或孔中的水壓、水量突然增大,以及有頂鉆等現象時,必須立即停鉆,記錄其孔深并同時將鉆桿固定,但不得取出鉆桿。要立即向礦調度室匯報,及時采取措施,進行處理。 3 鉆進中發現有害氣體噴出時,應立即停止鉆進、切斷電源,將人員撤到有新鮮風流的地點。立即報告礦調度室,采取措施。 4 鉆孔內水壓過大或噴高壓水時,應采用反壓和防噴裝置的方法鉆進,應有防止孔口管和煤(巖)壁突然鼓出的措施:  (1)背緊工作面,在攔板外面加設頂柱或木垛,必要時還應在頂、底板堅固地點砌筑防水墻,之后方可放水。  (2) 對于水壓大于2MPa,中間要穿過煤層的探斷層水鉆孔,在打穿斷層或含水層前,還應下第二層孔口管并超過煤層1 m以上。 5 在探水孔施工中,見到含水層、斷層、陷落柱和積水區之前,應停止鉆進,安好水門后再繼續鉆進。 6 遇高壓水頂鉆桿時,可用立軸卡瓦和逆止閥交替控制鉆桿,使其慢慢地頂出孔口,操作時禁止人員直對鉆桿站立。 7 必須做到交接班時不停鉆。 8 探放斷層水的探水孔終孔后,孔內有水應進行放水試驗。孔內無水時應選擇一個孔進行壓水試驗,檢驗斷層隔水性能;壓力一般應略大于斷層所承受的靜水壓力。 四、放水的技術要求: 1 鉆孔探到水后,要觀測水壓、水質、水量和估計積水量或補給量。根據礦井排水能力及水倉容量,控制放水孔的流量或調整排水能力,并清理水倉、水溝等。 2 加強放水地點的通風,增加有害氣體的觀測次數。 3 必須監視放水全過程,放水結束后,立即核算放水量與預計積水量的誤差,查明原因。
    五、探放水的安全措施: 1 探水巷道中間不得有低洼積水段。 2 探水巷必須在探水鉆孔有效控制范圍內掘進,探水孔的超前距、幫距及孔間距應符合設計要求。每次探水后、掘進前,應在起點處設置標志,并建立掛牌制度。 3 巷道支護應牢固,頂、幫背實,無高吊棚腳,傾斜巷有撐桿,使巷道有較強的抗水流沖擊能力。4受水威脅地區的施工人員必須學習掌握報警信號及避災路線。 5 探水巷道應加強出水征兆的觀察,發現有掛紅、掛汗、空氣變冷、出現霧氣、水叫、頂板淋水加大、頂板來壓、底板鼓起或產生裂隙出現摻水、水色發揮、有臭味等突水預兆時,一旦發現立即停止施工,采取措施,立即報告調度室,情況緊急時必須立即發出警報,撤出所有受水威脅地區的人員。 6 “鉆孔接近老空,預計可能有瓦斯或其他有害氣體涌出時,必須有瓦斯檢查員或礦山救護隊員在現場值班,檢查空氣成分。如果瓦斯或其他有害氣體超過本規程有關條文規定時,必須立即停止打鉆,切斷電源,撤出人員,并報告礦調度室,采取措施,進行處理。
     7 探放水人員必須按照批準的設計施工,未經審批單位允許,不得擅自改變設計。
    8其他未盡事宜的按《煤礦安全規程》執行。
    第四節探放水組織及人員
    一、探防水小組
    為了強化對礦井水害的預防工作,加強對探放水工作,礦成立探放水領導小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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