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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爆炸物品管理制度

    作者:佚名 2010-11-23 22:33 來源:本站原創
    爆炸物品管理制度

    第九十四條 為嚴格管理爆炸物品,預防爆炸物品造成事故,影響財產和生命安全,防止爆炸物品外流,特制定本制度
    第九十五條 物品的采購與押運:
    1、采購火工材料必須事先向縣級以上公安機關申報計劃,經批準采購、運輸,領取《爆炸物品購買證》和《爆炸物品運輸證》,方可提貨;
    2、運輸過程中要派專車,由保衛人員押運,司機必須按規定路線行駛,物品要封裝嚴密,不得與其它物資混裝,途中不得隨意停留,以免發生意外;
    3、運輸途中發生丟失、被搶及發生爆炸事故,應立即向附近公安機關報告,并協助查找破案;
    4、押運人員要監督司乘人員,禁止在爆炸物品附近吸煙、用火,禁止車輛超速行駛,禁止無關人員搭乘車輛;
    5、運輸爆炸物品的車輛,必須插有標著“危險”字樣的紅旗,夜間運輸時,車輛前后應有標志危險的信號燈。爆炸物品應用帆布覆蓋、捆緊。運輸爆炸材料的車輛嚴禁逗留在車庫內;
    6、車輛運輸爆炸物品時,裝車高度不得超過車廂和突出車外;
    7、雷管和炸藥必須分別運輸;
    8、在運輸途中押運人員不得離開車輛,不準無關人員靠近車輛,因特殊情況需要在途中住宿時,要報告住宿地公安機關,采取措施,保證安全
    9、押運人員在裝車時,負責清點查驗爆炸器材的品名和數量是否與實際相符;
    10、爆炸器材到貨后,押運人員、保管員、驗收員、采購員共同驗收數量,并注意包裝是否破損、異動或散落,確認無誤后,方可驗收入庫。如發現問題應及時查明原因,盡快妥善處理。對一時無法解決的問題要及時請示領導,在問題沒有解決之前,不能驗收入庫,應做出標志單獨保存;
    11、爆炸器材裝卸時一定要輕拿輕放,嚴禁倒置,裝卸人員在搬運中不能攜帶火種、火具,更不能吸煙或使用明火。
    第九十六條 爆炸物品的管理和使用:
    1、爆炸物品庫房嚴格執行“雙人雙鎖”制度,并建有嚴格的出入庫和倉庫管理制度,嚴禁與其它物資共同存放。庫房要遠離生活區,庫房門窗牢固,防盜、防火、防雷等措施完備、通風良好、空氣干燥、溫度適宜;
    2、保管員必須持《爆炸物品保管人員許可證》上崗;
    3、保管員要經常檢查倉庫安全,尤其門窗及倉庫周圍。檢查消防、避雷、報警裝置是否安全有效,有問題及時向領導報告;
    4、庫區范圍內嚴禁煙火,任何人不得將火種、火柴帶入庫區。炸藥庫周圍20米內不準有枯草和易燃、易爆物品;
    5、建立出入登記制度,不經有關部門許可,任何人不準進入庫內;
    6、爆炸物品出入庫必須經過嚴格審批,使用單位要建立臺帳,并設專人保管,剩余物品及時退庫,嚴禁隨便存放,私自留用或轉送、轉借、轉賣他人,使用單位要保存使用原始記錄;
    7、安全部門要經常深入現場進行監督、檢查,并對有關人員進行安全常識教育,發現問題及時提出整改意見;
    8、保管員值班期間必須堅守工作崗位,不能私自找人替班,不準在庫區或庫房內會客、留宿,嚴禁在庫區內吸煙、用火;
    9、爆破員必須嚴格遵守安全技術操作規程,自覺接受安全員監督。進行爆破作業時,必須嚴格執行安全警戒規定,爆破后,必須對現場進行檢查,確認安全后,才能發出解除警戒信號或標志。
    第九十七條 爆炸物品倉庫管理員、押運員、爆破員以及領用人員等必須選用責任心強、政治可靠、經驗豐富的人擔任,不得指派臨時工單獨領用爆炸物品。
    第九十八條 爆炸物品出庫憑證必須由使用單位領導簽字蓋章,經領用人簽字,然后由武裝保衛部和輔助生產部審批簽字后方可領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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