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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煤業公司礦井主要災害預防制度

    作者:佚名 2010-11-09 23:40 來源:本站原創
    煤業公司礦井主要災害預防制度
    第一章 總則
    為防止礦井重大災害事故的發生,確保公司安全、穩定的發展;現對高平公司所屬礦井的頂板、水、火、瓦斯、煤塵、機電運輸管理作出如下管理規定:
    l、公司各礦災害預防和處理計劃由公司經理總負責組織實施。各礦井必須編制年度災害預防和處理計劃,并根據具體情況及時修改。
    2、各礦井必須對礦井可能存在的危害具有預見性。
    3、礦井災害預防和處理計劃所需要的費用、材料和設備等必須列入公司企業財務、供應計劃
    4、公司煤業辦與安檢科分別負責各礦井災害預防制度的指導、審核。
    第二章 各礦職責
    一、1、各礦礦長與安全礦長對本礦管理制度的實施全面負責。
    2、總工程師對“一通三防”、水災事故預防工作負責;
    3、 主管采煤、掘進的生產礦長對采面、掘進頂板事故的預防工作負責;
    4、主管機電的礦長對重大機電運輸提升事故預防工作負責;
    5、各有關業務科室負責相關災害預防管理制度的編寫,并監督執行;
    6、安檢科對制度的制定及執行進行監督.
    7、《礦井主要災害預防處理計劃》每季度根據生產情況,由總工程師負責組織進行修訂或補充,經審批以文件形式下發。
    第三章 礦井各類事故預防管理制度
    一、礦井頂板事故預防管理制度
    1、采、掘工作面作業規程中必須編制工作面頂板管理安全技術措施。編制的作業規程必須報礦有關部室和礦總工程師審批后方可執行。
    2、采煤工作面必須及時回柱放頂,控頂距離超過作業規程規定時,工作面禁止采掘作業。回柱后頂板不垮落、懸頂超過作業規程的規定時,必須停止采掘作業,采取人工強制放頂或其他措施進行處理。
    3、采煤工作面必須按作業規程的規定及時支護,嚴禁空頂作業。嚴禁在控頂區內提前摘柱。采煤工作面遇到頂底板松軟或破碎、過斷層、過老空、過煤柱或冒頂區以及托偽頂開采時,必須制定安全技術措施
    4、用垮落法控制頂板時,回柱放頂的方法和安全措施,放頂與爆破等工序平行作業的安全距離,放頂區內支架、木柱、木垛的回收方法,必須在作業規程中明確規定。
    5、采煤工作面必須經常存有一定數量的備用支護材料。工作面嚴禁使用折損的坑木、損壞的金屬頂梁、失效的單體液壓支柱,單體液壓支柱入井前必須逐根進行壓力試驗。
    6、采煤工作面初次放頂及收尾,必須制定安全技術措施。放頂人員必須站在支架完整,無崩繩、崩柱、甩鉤、斷繩抽人等危險的安全地點工作。回柱放頂前,必須對放頂的安全工作進行全面檢查,清理好退路。回柱放頂時,必須指定有經驗的人員觀察頂板。
    7、采掘工作面應堅持頂板動態監測和頂板離層監測,并且有組織、領導、分析機構。
    8、加強掘進工作面的頂板管理工作。要求嚴格執行敲幫問頂、一炮三檢,用好前探梁和防倒器、支架連鎖,嚴禁空頂作業。對掘進巷道貫通要把好七關,做好防止透水、防有害氣體超限、防通風系統混亂、防止放炮崩透著火、防崩壞設備、防貫通傷人、防止冒頂等工作。當兩個掘進工作面相距20米(機掘50米)時,必須停止一個工作面,實行單工作面掘進。
    9、采用錨網、錨噴等支護時,錨桿必須做拉拔試驗,必須對頂板離層進行監測,對噴體必須做厚度和強度檢查,并有檢查和試驗記錄。
    10、生產技術部門要定期進行檢查、記錄、總結、匯報分析頂板活動規律、制定切實可行的技術措施
    二、礦井瓦斯災害預防管理制度
    1、每一個礦井必須建立瓦斯檢查制度,定期進行檢查。高瓦斯礦井每班至少檢測3次,對本班沒有進行工作的工作面每班至少到工作面檢查一次。
    2、瓦斯檢查人員必須執行瓦斯巡回檢查制度和請示報告制度,并認真填寫瓦斯檢查報告。
    3、通風瓦斯日報必須送礦長、總工程師審閱,并進行簽字。對重大的通風、瓦斯問題必須制定技術措施,進行處理。
    4、每一礦井必須從采掘工作,生產管理上采取措施,防止瓦斯積聚。當發生瓦斯積聚時,必須及時處理。具體按《煤礦安全規程》的有關規定執行。
    5、井下各處瓦斯的允許濃度及超限處理措施必須符合《煤礦安全規程》的有關規定。
    6、采掘工作面風流中的二氧化碳濃度達到1.5%時必須停止工作,撤出人員,查明原因,采取有效措施,報礦總工程師批準,進行處理。
    7、井下所有的盲巷、報廢巷道和采區必須打柵欄,掛上警示牌。柵欄和警示牌的位置和質量必須符合有關規定,并嚴加管理。
    三、礦井水災預防管理制度
    1、礦井每年必須編制防治水規劃和年度防治水計劃。
    2、礦井每年雨季必須對井上、下防治水工程進行全面檢查,并進行安全程度評估。評估不符合要求的應及時整改。
    3、礦井必須有水文地質和礦區范圍內老窯積水資料,對地下水進行“探、防、堵、截、排”綜合措施。
    地面防治水:
    (1)低于當地歷年最高洪水位的井口,建筑物必須修筑堤壩、溝渠、疏通水路;
    (2)井口附近和塌陷區內外的積水或雨水可能侵入井下時,必須修筑排水工程;
    (3)有滑坡危險的地段,必須制定防止滑坡的技術措施
    (4)地面報廢的鉆孔必須及時封閉;
    (5)排到地面的礦井水,必須妥善處理,避免再滲入井下;
    (6)每次降暴雨時和降雨后,必須派專人檢查礦區及其附近地面有無裂縫、老窯陷落和巖溶塌陷等現象。發現漏水情況,必須及時處理。
    5、井下防排水制度:
    (1)井下主要水倉必須有主水倉和副倉,當一個水倉清理時,另外一個水倉能正常使用。新建、改擴建礦井或生產礦井的新水平,正常涌水量在1000m3/h以下時,主要水倉的有效容量應能容納8h的正常涌水量。主要水倉的總有效容積不得小于4h的礦井正常涌水量。采區水倉的有效容積應能容納4h的采區正常涌水量;
    (2)水泵必須有工作、備用和檢修的,能力要符合設計
    (3)排水管必須有工作和備用的;
    (4)主要泵房至少有兩個出口,一個出口用斜巷通到井筒,應高于水泵房地面7米以上,另一出口通井底車場,且應設防水密閉門、防火門;
    (5)泵房和水倉連接通道應設置防水閘門;
    (6)水倉沉淀池每年至少清挖兩次淤泥;
    (7)在建礦井在永久排水系統形成前,各施工區必須設置臨時排水系統,并保證有足夠的排水能力。
    6、井下探放水制度:
    (1)井下探放水工作必須有專人負責;
    (2)必須堅持有疑必探、先探后掘;
    (3)探水作業必須編制操作規程
    (4)用鉆孔放水時必須設專人監測。
    四、礦井火災預防管理制度
    1、礦井外因火災事故的預防
    (1)預防明火。井口房和通風機房附近20米內禁止煙火,也不準用火爐取暖。嚴禁攜帶煙草、引火物下井,井下嚴禁吸煙。井口房和井下不準電焊、氣焊或用噴燈焊接,如果一定要在井下焊接時,必須制定安全措施,經批準并有專人在現場檢查和監督,而且要求事先清除附近的易燃物品,備足消防用水、砂子、滅火器等,并隨時檢查瓦斯和煤塵濃度。井下硐室內不準存放汽油、煤油或變壓器油。井下使用的潤滑油、棉紗和布頭等必須集中存放,定期送到地面處理。
    (2)預防放炮引火。井下不準使用黑火藥,嚴格執行放炮規定,煤礦井下不準放糊炮,嚴禁用煤快、粉煤、炮藥紙等易燃物品代替炮泥,同時嚴格執行“一炮三檢”和“三人連鎖放炮”制度。
    (3)預防電氣引火。要正確選用易熔斷絲(片)和漏電繼電器,以便電流短路、過負荷或接地時能及時切斷電流。不準帶電檢修、搬遷電氣設備,預防摩擦生火。應做好井下機械運轉部分的保養維修工作,及時加注潤滑油,保持其良好的工作狀態,防止因摩擦生熱而引起火災。
    (4)預防火焰蔓延。井下應使用絕緣阻燃電纜或不延燃橡套電纜、阻燃輸送帶。
    (5)井筒、井底車場、主要巷道及硐室或與大巷相連的地點必須采用不燃性材料支護。進風井筒和平硐由地面起向內延伸不小于20米的深度以及暖風機房、暖風道、主扇機房、風硐等井下各種硐室必須用不燃性材料建筑或支護。
    (6)地面和井下都要建立消防材料庫,儲備消防器材。消防器材庫儲存的消防材料要定期檢查和更換。
    (7)進風井口要裝有防火鐵門,鐵門要能嚴密的遮蓋井口,并易于關閉。此外,機電硐室也應裝有防火門。
    (8)礦井地面和井下都應建立消防供水系統及其有關設施。井下消防既可利用地面水池供水,也可利用上部水倉的積水。消防管路應每隔50米安裝標準的管接,以便連接水龍帶。
    2、礦井地面火災事故的預防
    (1)嚴格遵守有關工礦企業地面防火的規程要求,積極取得當地消防部門的指導,在生產過程中加強防火檢查、消除一切隱患,并隨時做好防火技術措施的準備工作。
    (2)在設計和建筑廠房時,必須遵守消防條例的有關規定。有火源危險的建筑物,其建筑物質量要達到要求的耐火等級。在進行地面工業廣場布置方案設計時,應當考慮地形和常年風向,將火災危險性大的廠房建于其他廠房的下風側,并且相臨建筑物外墻之間應保持規定的防火距離。各建筑物之間還應設有通道,其寬度應能保證消防車暢通無阻。
    3、礦井應建立完善的消防系統,要按《規程》要求配備消防器材及用品。
    五、礦井防塵管理制度
    1、礦井必須制定綜合防塵和煤塵管理責任制。
    2、礦井都必須建立完善的防塵灑水系統。
    3、礦井必須對塵毒等進行監測、測定時間間隔為:
    (1)粉塵作業地點,井下每月測定兩次,井上每月測定一次;
    (2)生產性粉塵中游離的Si02含量每半年測定一次,在變更工作面時,也應測定一次。
    4、掘進面必須采用濕式鑿巖,刷洗井幫巷壁采用水泡炮泥、放炮噴霧,裝巖(煤)灑水和凈化通風等綜合防塵措施,嚴禁干打眼。
    5、采煤工作面應采取煤層注水、水炮泥、噴霧灑水或其他防塵措施。
    6、噴射混凝土工作面:噴射應采用潮噴或濕噴,不得干噴。噴射前必須沖洗巖幫,工作人員必須佩帶勞保用品。
    7、井下煤倉、翻罐籠裝車和其他轉載地點以及地面煤廠,翻罐籠等都應進行噴霧灑水或設置捕塵器。井下所有的礦車都應保持完好,防止漏煤、漏巖粉。
    8、井上、井下所有人員工作地點和人行道的空氣中粉塵濃度應符合下列規定:
    (1)、含10%以上游離SiO2的粉塵,最高允許濃度為2mg/m3;
    (2)、含10%以下游離SiO2的粉塵和煤塵,最高允許濃度為10mg/m3。
    9、有煤與瓦斯突出危險的回采工作面,不得采用下行通風。
    10、保證通風構筑物的質量和正確選擇構筑物的位置,并加強支護管理,防止大量漏風。
    11、加強局扇的管理和風筒的維修,防止風筒大量漏風,保證掘進工作面有足夠的新鮮風流。
    12、正確合理的計算和分配風量,使各采掘工作面、硐室都有足夠的風量,既不使瓦斯超限,又能創造良好的氣候條件。
    13、定期清掃沉積在巷道壁上和支架上的落塵,是防止煤塵再次飛揚,形成煤塵爆炸的一項重要措施。
    六、礦井機電運輸事故預防管理制度
    1、礦井應有雙回路電源線。雙回路電源應滿足下面要求:
    (1)當任意回路因發生故障停止供電時,另外一回路仍能擔負礦井全部負荷。
    (2)礦井的雙回路電源上,都不得分接任何負荷。
    (3)正常下,如果采用一回路運行方式,另一回路應帶電備用。lOkv及其以下的礦井架空電源線路不得共桿架設。
    (4)礦進電源線上,嚴禁裝設負荷定量器。
    (5)下面各地點不得少于兩回路供電線路,并應來自各自的變壓器和母線段,線路上不應分接任何負荷。
    1)、a)井下各水平中央變(配)電所。
    b)主排水泵房。
    c)下山開采的采區排水泵房供電線路。
    注:a) b) c)要求:當任何一回路停止供電時,其余回路應能擔負全部負荷的供電;
    2)、a)主要通風機房;
    b)提升人員的立井絞車房;
    c)抽放瓦斯泵。注:a)、b)、c)要求:應各有兩回路直接由變(配)電所饋出的供電線路(受條件限制時,其中的一條回路,可引自上述同種設備房的配電裝置)。
    注:上述設備的控制回路和輔助設備必須有與主要設備同等可靠的備用電源。
    2、井下各級配電電壓和各種電器設備的額定電壓等級應符合下列要求:
    (1)高壓,不應超過10000v。
    (2)低壓,不應超過1140v。
    (3)照明、手持式電器設備的額定電壓和電話信號裝置的額定供電電壓,都不應超過127v。
    (4)遠距離控制的額定電壓,不應超過36v。
    (5)井下低壓供電系統同時存在兩種或兩種以上的電壓時,低壓電器設備(電動機、變壓器、饋電開關、起動器、檢漏繼電器)上,應明顯的標出其電壓額定值。
    3、由地面中性點直接接地的變壓器或發電機不得直接向井下供電。
    4、電氣作業進行操作時,應穿戴和使用防護用具。修理電氣設備和線路作業時,應由專職電氣工作人員進行。
    5、供電設備和線路的停送電,必須嚴格執行工作票制度。
    6、電氣設備可能被人所觸及的裸露部分,必須設置保護罩或遮攔及警示標志等安全裝置。
    7、在斷電的線路上作業時,該線路的電源開關把手,必須加鎖或設專人看護,并懸掛“有人作業,不準送電”的警示牌。只有執行這項任務的工作人員,才有權取下警示牌和送電。
    8、礦井應備有地面、井下配電系統圖、井下電氣設備布置圖和負責人及時地在圖中作出相應的改變。
    9、礦井內所有的電氣設備的金屬外殼及電纜配件,金屬外皮等都要接地。巷道中接近電纜線路的金屬構筑物等也要接地。
    10、下列地點應設置局部接地極:
    (1)每一個裝有固定電氣設備的硐室。
    (2)鎧裝電纜應每隔lOOm左右就接地1次,遇有接線盒時也要接地。
    11、礦井電氣設備保護接地系統的一般規定:
    (1)所有需要接地的設備和局部接地極,都應與接地干線連接。接地干線應與主接地極連接,形成接地網;
    (2)所有應接地的設備要有單獨的接地連接線,禁止將幾臺設備的接地線串聯連接;
    (3)所有電纜的金屬外皮(不論使用電壓的高低)都應有可靠的電氣連接,以構成接地干線。
    (4)無電纜金屬外皮可以利用的,應另敷設接地干線。
    (5)主接地極應設在礦井水倉或積水坑中。主接地極不應少于兩組;
    (6)局部接地極可設置與積水坑、排水溝或其他適當地點;
    (7)每一個主接地極的接地電阻,由主接地極起至最遠的就地接地裝置止,不得大于2Ω。
    (8)每臺移動電氣設備至接地干線的接地導線電阻,不得大于1Ω。
    (9)當高壓系統的單項接地電流大于20A時,接地裝置的最大接觸電壓不應大于40V;
    (10)接地電阻每年應測定1次。測定工作宜在該地區地下水位最低、最干燥的雨季進行。
    12、井下所有工作地點、安全人行道和通往工作地點得人行道都應設有照明。
    13、井下電氣信號須能同時發聲和發光。提升裝置應有獨立的信號系統。信號電源不宜超過127v。
    14、為防止非防爆設備或失爆電氣設備入井,各礦井應實施電氣設備入井證制度,入井證由機電防爆檢查組辦理。
    15、罐籠提升信號系統,應設有下列信號:
    (1)工作執行信號。
    (2)提升中斷指示信號。
    (3)提升種類信號。
    (4)檢修信號。
    (5)事故信號。
    (6)無聯系電話時,應設有聯系詢問信號。
    16、編制與實施安全運輸(行車、提升)的技術組織計劃,應用系統工程理論解決運輸薄弱環節。
    17、編制與實施線路、設備的檢修計劃及施工作業的安全措施,從技術上把住安全關,嚴禁不符合防爆規定的設備入庫。
    18、修訂與貫徹各工種的操作規程在現場監督兌現,糾正違章作業,使規程落到實處。
    19、貫徹執行質量標準,組織開展質量標準化工作,從技術上解決質量、隱患問題,并參加工程驗收。
    20、建立設備技術檔案,進行各種設備的安全性能試驗、測定工作,提出結論性的技術結果報告;參與設備選型、改造和鑒定。
    21、開展安全技術培訓、技術講座、交流推廣安全新技術。
    22、參與事故分析,制定技術防范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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