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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煤礦礦井防治水管理制度

    作者:未知 2010-11-08 22:55 來源:本站原創
    煤礦礦井防治水管理制度
    為更好地防止礦井生產建設中水災事故的發生,對礦井水患進行科學管理,建立健全我礦礦井防治水有關制度,保證我礦安全生產健康發展,掌握礦井水害規律,研究解決礦井生產建設中防治水害的方法,根據《煤礦安全規程》、《礦井水文地質規程》等有關規定,制定本管理制度。  一、每一受水害威脅的地點都要制定相應的“探、放、堵、截、排”綜合防水措施。堅持“有掘必探、先探后掘”的原則。  二、受水害威脅的礦井必須配備有效的探放水設備。培訓探放水設備操作人員。  三、本轄區內有水災威脅地點,要合理設計各類防水煤柱。
    四、礦井每年雨季前要組織一次防治水全面檢查工作。
    五、礦井必須配足排水管路、排水設備、防洪搶險物資。  六、礦井必須收集礦井水文地質資料建立相關檔案。  七、礦井應組織水文地質調查工作。查明礦區內報廢小井充水情況與礦區開采關系,查明地表水體、含水層與隔水層、小井老窖、各類導水構造等對礦井影響情況,并制定措施。  八、礦井應進行水文地質觀測工作,建立觀測臺帳。  九、水文地質條件復雜的礦井、水文情況不清的礦井,要進行補充水文地質勘探工作,并按地質規程要求報批工程設計。  十、采掘工作面探放水包括,防頂板突水、防底板突水、老空水斷層水、沖積層水、鉆孔水等,每一礦井必須根據該礦井實際情況,制定相應的探、放水措施,報有關部門批準。  十一、凡在煤層露頭風化帶,含水、導水、與富水層相接觸的斷層,礦井水淹區,受保護的地表水體、井田技術邊界等地段必須留設防水煤柱,各類防水煤柱必須經有資質單位進行設計、計算,確定尺寸大小和留設方法。報有關部門批準。  十二、礦井要建立水害預報上報制度
    十三、如本制度與上級規定相抵觸,按上級規定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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