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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特種設備安全技術管理規定

    作者:佚名 2010-11-02 21:39 來源:www.hy77.org

    特種設備安全技術管理規定
    為了做好鍋爐 (不含電站鍋爐) 、壓力容器、壓力管道、氣瓶、電梯、起重機械的安全技術管理(以下簡稱特種設備),現根據國務院頒發的《特種設備安全監察條例》、《節能法》以及國家、省、市政府有關部門制定的“規程”、“規定”,結合集團公司的具體情況,現制定特種設備安全技術管理規定。
    一.設備選型。
    1.設備選型時要選用結構及配套設施合理、設備先進、性能良好的節能產品,在允許的條件下還應考慮設備統一、配件及輔機的互換性。
    2.所選用的設備規格要符號現場實際需要、匹配合理,確保設備安全經濟,合理運行。
    二.審批手續
    1.對新增加或更新改造鍋爐的單位,當鍋爐選型后,必須首先辦理增容手續,由單位寫出申請報集團公司審查簽章后,報當地,地(市)級政府節能部門審批,方可組織購置。
    2.集團公司內部相互調劑使用的鍋爐,必須是非淘汰產品,由調入單位寫出申請報集團公司審查簽章后,再報當地,地(市)級政府節能部門審批,方可組織實施。
    3.特種設備在安裝、移裝、大修、改造、之前必須填報“特種設備安裝改造維修告知通知書”并附有施工單位資質證件、施工技術方案和其他相關技術資料等,經集團公司機電處審查簽章后,再將其上述資料告知當地政府有關部門備案。特種設備安裝、移裝、大修、改造、化學清洗,必須由持證單位進行施工,所持證件的級別要與其設備規格相適應。
    三.設備購置
    1.選購特種設備時,其生產制造廠必須持有省級及以上政府有關部門頒發的“制造許可證”,并且所要購置的特種設備要與“制造許可證”所允許的范圍相適應。
    2.特種設備出廠時,應當附有安全技術規范要求的設計文件、產品質量合格證明、安裝及使用維修說明、監督檢驗證明等文件。
    3.在特種設備的購置、安裝工程招標時,應有單位特種設備管理人員參加。
    四.管理職責
    各使用單位要設立特種設備管理人員并熟知各類特種設備的相關“規程”、“規定”等技術標準,負責特種設備的安全技術管理,編制各類特種設備的操作規程管理制度事故預案,建立設備技術擋案,及時安排特種設備的檢驗計劃,了解設備的使用狀況,督促其設備隱患的整改,定期向業務主管部門匯報工作。
    五.安裝、大修、移裝、改造、驗收程序
    1.特種設備的安裝、移裝、大修、改造、應分別按照《特種設備安全監察條例》和其他相關“規程”、“規定”進行試驗和驗收。凡需要地方技術監督部門參加驗收的工程,需由使用單位和施工單位首先進行初驗后,由集團公司機電處組織地方技術監督部門參加驗收。
    2.鍋爐爐膛改造和修理是保證鍋爐正常運行的重要環節,各單位要在開展此項工作之前,由集團公司機電處對改造方案進行審查同意,方可組織施工。
    六.主要安全裝置的檢查與試驗
    1.各類特種設備的安全附件及安全設施、測量調控裝置、儀表等,要調試合格,靈敏可靠并按照相關規定定期進行校驗,作出記錄。
    2.蒸汽鍋爐必須裝設雙色水位計并做到清晰、準確。
    3.額定蒸發量大于或等于2t/h的鍋爐必須裝設高低水位報警和低水位聯鎖保護裝置,大于或等于6t/h的蒸汽鍋爐還必須裝設超壓報警和聯鎖保護裝置,并每月至少試驗一次。
    4.額定出口熱水溫度低于120℃且額定熱功率大于或等于4.2MW的鍋爐,必須裝設超溫報警裝置,并每月至少試驗一次。
    5.層燃鍋爐當壓力降低到會發生汽化或水溫升高超過了規定值以及循環泵突然停止運轉時,應有自動切斷鼓風和引風裝置。并每月至少試驗一次。
    6. 電梯應當至少每15日進行一次清潔、潤滑、調整和檢查。起重機械(含電梯)每天運行前至少應檢查下列項目,檢查時應做詳細記錄并存檔備查。
    (1)各類極限位置限制器、制動器、離合器、控制器以及電梯廳門聯鎖開關、緊急報警裝置等安全裝置的安全性能;
    (2)軌道的安全狀況;
    (3)鋼絲繩的安全狀況。
    7.每月或對停用一個月以上一年以內的起重機械(電梯)使用前至少應檢查下列項目:
    (1)安全裝置、制動器、離合器等有無異常情況;
    (2)吊鉤、抓鉤等吊具有無損傷;
    (3)鋼絲繩、滑輪組、索道、吊鏈等有無損傷;
    ⑷ 配電線路、集電裝置、配電盤、開關、控制器等有無異常情況;
    (5)液壓保護裝置、管道連接是否正常。
    七.特種設備維護保養和定期拆檢
    1.鍋爐、壓力管道在停用期間要結合停爐時間的長短方便采用濕法保養和干法保養并定期檢查,確保鍋爐在停用期間受熱面保持干燥,有效預防腐蝕。
    2.在用的熱水鍋爐和蒸汽鍋爐應分別每隔四年、五年進行一次全部拆檢,并按照勞鍋字(1998)l號《在用鍋爐定期檢驗規則》進行徹底檢查。蒸發量 D>10t/h和熱功率P≥7MW的鍋爐,原則每隔 4至5年進行一次全部拆檢,也可根據設備運行的具體情況進行局部拆檢。
    八.年度檢驗
    1.在用鍋爐(容量在10t/h以上)、起重設備、電梯、三類壓力容器、壓力管道由地(市)級技術監督部門所屬的檢驗所進行年度檢驗,其他各類特種設備由縣(市)技術監督部門所屬的檢驗所進行年度檢驗。
    (1)蒸汽與熱水鍋爐每年進行一次外部檢驗,每兩年進行一次內部檢驗,當內部檢驗與外部檢驗在同一年進行時,首先進行內部檢驗,再進行外部檢驗。
    (2)蒸汽與熱水鍋爐每六年進行一次水壓試驗。除定期檢驗外,對鍋爐移裝和停止運行一年以上需要恢復運行、受壓元件經重大修理后運行一年的、對設備安全可靠性有懷疑時也應在運行前進行內外部檢驗。
    (3)起重機械二年檢驗一次。
    (4)電梯一年檢驗一次。
    (5)壓力容器每年至少一次外部檢驗。若上次檢驗安全狀況等級定為1~2級的可每隔6年至少一次內部檢驗。安全狀況等級定為3級的可每隔3年至少一次內部檢驗。
    2.對檢驗不合格的各類特種設備,要限期整改并進行復檢,對復檢仍不合格的要停止使用。
    九.作業人員
    1.特種設備各類作業人員必須經當地政府有關部門進行安全培訓考核發證,持證上崗。
    2.司爐人員的數量應參照勞鍋字(1991)2號《安全合格鍋爐房檢驗評比標準》中的有關規定,即:蒸發量D<It/h的鍋爐(熱水鍋爐供熱量0.7MW)每班每臺不少于1人;蒸發量D≤6t/h的鍋爐(熱水鍋爐供熱量4.2MW)每班每臺不少于2人;蒸發量D≤10t/h的鍋爐(熱水鍋爐供熱量7 MW) 每班每臺不少于 3人。若在鍋爐房內多臺同時運行時,其持證司爐工應占每臺鍋爐人數總和的70%以上。
    十.氧氣瓶安全技術管理
    1.氧氣瓶的充裝與發放
    (1)氧氣瓶的充裝必須取得省級技術監督局頒發的“注冊登記證”后方可進行充裝。
    (2)從事氧氣瓶充裝的專業人員必須經過地(市)級技術監督部門培訓發證并持證上崗。
    (3)氧氣瓶充裝單位要按照《氧氣安全監察規程》,制定相應的安全操作規程制度,并嚴格執行。
    (4)氧氣瓶充裝前,充裝站要首先安排專業人員對氧氣瓶逐只進行檢查,通過檢查,按照所劃分的區域分別存放,不得錯放、錯裝,同時認真做好記錄。
    (5)氧氣瓶充裝后,發放之前,充裝站要有專業人員對氧氣瓶逐只進行復驗,做到瓶體完好、附件牢固齊全。發現瓶帽、手掄和防震圈等不齊全和有其它不符合發放條件的應拒絕發放,并采取相應措施
    2.氧氣瓶的檢驗
    (1)承擔氧氣瓶檢驗的單位,應經省技術監督局資格審查,并取得資格證。
    (2)從事氧氣瓶檢驗工作的專業人員 必須經地(市)級以上技術監督部門進行資格鑒定考核,并取得無縫氣瓶檢驗資格證書。
    (3)氧氣瓶檢驗單位要按照《氣瓶安全監察規程》、《氣瓶定期檢驗站技術條件》的規定做好檢驗工作,并制定相應的質量保證手冊和操作規程,嚴格執行。
    (4)氧氣瓶的檢驗周期一般每三年進行一次,但在使用過程中發現有嚴重腐蝕、損傷或對其它安全可靠性有懷疑時,應提前進行檢驗。
    3.氧氣瓶的運輸和使用管理
    (1)氧氣瓶使用單位要落實氣瓶的管理部門,按照《氣瓶安全監察規程》》制定相應的安全制度,并建立氣瓶檔案,責任落實到人。
    (2)負責運送和使用氧氣瓶的人員要熟知氧氣瓶的特殊性和安全常識,嚴格按章辦事。
    (3)氧氣瓶的使用單位必須做到:
    ①氣瓶不得靠近熱源,距明火10M以外。
    ②氣瓶立放時應采取防止傾倒措施,在運輸過程中要輕搬輕放。
    ③夏天要防止曝曬。
    ④嚴禁敲擊、碰撞。
    ⑤嚴禁在氣瓶上電焊引弧。
    ⑹嚴禁用溫度超過40℃的熱源對氣瓶加熱。
    ⑺瓶內氣體不得用盡,必須留存0.05MPa以上的剩余壓力。
    ⑻在可能造成回流的使用場合,氣瓶上必須配置防止倒灌的裝置。
    ⑼不得隨便改變氣瓶的鋼印、顏色和進行任何的挖補、焊接修理等。
    ⑽防震圈、手掄、瓶帽要齊全、完好。
    (4)氧氣瓶的使用單位要積極配合與支持氣瓶的檢驗單位做好氣瓶的檢驗、維修和報廢工作。
    4.氧氣瓶的維修和報廢條件
    (1).當瓶體銹蝕、附件損壞或不全,(如瓶帽、防震圈等)氧氣瓶沾有油脂時,應進行維修處理。
    (2).服務年限超過三十年;瓶體圓度變形超過2%;因銹蝕,筒體剩余壁厚小于設計壁厚90%;瓶體裂紋等有其它嚴重缺陷;容積增大超過原設計容積的10%;重量減輕超過原制造重量的5%時,應做報廢處理
    十一.故障與處理
    1.當特種設備發生爆炸或者出現重大事故時,事故單位必須首先通知集團公司有關部門,集團公司根據具體情況,按照規定進行處理,事故單位除為防止事態繼續惡化采取必要措施外,不得擅自改動事故現場。
    2.當特種設備因故發生事故,出現設備損壞,被迫停止運行等重大事故時,事故單位要盡快通知集團公司機電處并找出事故原因,制定防范措施,按照規定及時修復。
    十二.使用登記
    1.在特種設備安裝驗收投用后,30日內,使用單位須持三份注冊(普查)登記表。出廠技術資料、安裝質量驗收報告書、安全管理的各項規章制度等相關技術資料,經集團公司機電處審查簽章,報當地政府有關部門領取“登記使用證”。
    2.特種設備的使用現場必須有相適應的崗位責任制、操作規程、巡回檢查制、設備維修保養制、交接班制和鍋爐的水質化驗等管理制度
    十三.責任追究
    1.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處5000元以下罰款;
    (1)未經許可,擅自從事鍋爐、壓力容器、壓力管道、電梯、起重機械,安裝、改造的;
    (2)從事特種設備管理人員和作業的人員,未取得相應特種作業人員證書,而上崗的;
    (3)委派無證人員或者強令他人操作存在嚴重隱患的特種設備的;
    (4)未經許可,擅自從事氣瓶充裝活動的;
    (5)特種設備存在嚴重事故隱患,無改造、維修價值,或者超過安全技術規范規定的使用年限,特種設備使用單位未予以報廢,并向原登記的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部門辦理注銷的;
    (6).特種設備使用單位的負責人對特種設備事故隱瞞不報、謊報或者拖延不報的處理的。
    2.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處2000元罰款;
    (1)特種設備投入使用前或者投入使用后30日內,未辦理“登記使用證”,擅自投入使用的;
    (2)未依照本規定中的有關要求,建立特種設備安全技術檔案的;
    (3)未依照本規定中的有關要求,對在用特種設備進行經常性日常維護保養和定期自行檢查的,或者對在用特種設備的安全附件、安全保護裝置、測量調控裝置及有關附屬儀器儀表進行定期校驗、檢修,并作出記錄的;
    (4)未按照安全技術規范的定期檢驗要求,在安全檢驗合格有效期屆滿前1個月向特種設備檢驗檢測機構提出定期檢驗要求的;
    (5)使用未經定期檢驗或者檢驗不合格的特種設備的;
    (6)特種設備出現故障或者發生異常情況,未對其進行全面檢查、消除事故隱患,繼續投入使用的;
    (7)未制定特種設備的事故應急措施和救援預案的;
    (8)未依照本規定中的有關要求,對電梯進行清潔、潤滑、調整和檢查的;
    (9)未依照本“條例”規定設置特種設備安全管理機構或者配備專職、兼職的安全管理人員的;
    (10)充裝或檢驗人員無證上崗的;
    (11)超期充裝的;
    (12)瓶帽、防震圈、手掄不全的;
    (13)充裝瓶、檢驗瓶、待修瓶、報廢瓶 混存混放的;
    (14)充裝瓶、檢驗瓶、待修瓶、報廢瓶錯裝、錯發的。
    附:特種設備安裝改造維修告知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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