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您好!歡迎來到煤礦安全生產網!

    四川省煤礦瓦斯綜合治理工作體系建設評估標準

    作者:佚名 2010-10-30 14:31 來源:本站原創

    目 錄


    前言……………………………………………………………………………………2
    第一章 總則………………………………………………………………………3
    第二章 綜合管理…………………………………………………………………4
    第三章 采掘部署及生產管理……………………………………………………6
    第四章 礦井通風系統……………………………………………………………9
    第五章 瓦斯管理及防突……………………………………………………… 16
    第六章 瓦斯抽采……………………………………………………………… 22
    第七章 監測監控……………………………………………………………… 27
    第八章 附則…………………………………………………………………… 30
    附錄四………………………………………………………………… 35
    附錄五………………………………………………………………… 58

    前言

    為切實落實全國人大對煤礦安全工作要求,按照國務院安委會辦公室《關于進一步加強煤礦瓦斯治理工作的指導意見》(安委辦〔2008〕17號)和《關于加強煤礦瓦斯治理工作體系示范工程建設的通知》(安委辦〔2009〕2號)文件精神,根據國家關于煤礦瓦斯治理安全法律法規規程標準規定,制定本評估標準
    本評估標準是為四川省行政區域內煤礦實施“通風可靠、抽采達標、監控有效、管理到位”瓦斯綜合治理工作體系建設中,制定工作規劃,確立工作目標,采取工作措施,評估工作效果的標準
    本評估標準附錄四為國家安全標準。附錄五(名詞解釋)為資料性附錄
    本評估標準由四川省煤礦瓦斯治理廳際協調領導小組辦公室(四川省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四川煤礦安全監察局)提出。
    本評估標準起草單位:省礦山安全技術培訓中心、省安全科學技術研究院、省安全生產檢驗檢測技術研究院、省煤炭設計研究院、芙蓉集團實業有限責任公司白皎煤礦、杉木樹煤礦、華鎣山廣能(集團)有限責任公司綠水洞煤礦、川南煤業有限責任公司魯班山北礦、樂山嘉陽集團公司、眉山汪洋煤礦、資中楠木寺煤礦、樂山滴水巖煤礦、宜賓珙縣明金煤礦、宜賓興文珙興煤礦、瀘州瀘縣長沙廟煤礦。
    本評估標準主要起草人:陳德耀、陳元忠、黃家昌、冉隆明、張傳銘、湯曉東、華道友、李維光、劉益文、盧平、武玉良、鮮林、林志遷、邱居德、李子全、彭勇、李基述、黃明光、曾久欽、陳昌國、劉少明、徐其倫、唐紅德。

    四川省煤礦瓦斯綜合治理工作體系建設評估標準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扎實推進全省煤礦“通風可靠、抽采達標、監控有效、管理到位”瓦斯綜合治理工作體系建設,全面提升煤礦瓦斯治理水平,有效防范和遏制重特大瓦斯事故,依據國家有關法律法規、標準和規范性文件規定,制定本評估標準。
    第二條 本評估標準適用于四川省境內的各類生產礦井。四川省境內的煤礦建設項目設計、施工和竣工驗收參照本評估標準執行。
    第三條 瓦斯綜合治理工作體系建設礦井必須具備以下條件:
    (一)生產礦井工商營業執照、采礦許可證、煤炭生產許可證、安全生產許可證、礦長資格證、礦長安全資格證等證照齊全,并有效。
    (二)不發生較大瓦斯事故
    (三)煤礦企業每年必須編制合理的采掘接替計劃,保證“三量”符合規定:回采煤量4~6個月以上,準備煤量1年以上,開拓煤量3~5年。
    (四)核定生產能力150kt/a及以下的礦井通風負(正)壓不應超過1470 Pa,核定生產能力150kt/a以上的礦井通風負(正)壓不應超過2940Pa,核定生產能力900kt/a以上的礦井后期通風負(正)壓不得超過3920Pa。
    (五)生產礦井通風等級孔應大于1.5 m2。所有生產礦井通風等級孔不得小于1m2。
    (六)礦井安全質量標準化工作達標。
    1.礦井生產能力大于或等于90kt/a的礦井,安全質量標準化達標二級及以上;
    2.礦井生產能力小于90kt/a的礦井,安全質量標準化達標三級及以上,通風專業安全質量標準化達標二級及以上。
    (七)礦井內各用風點風速符合《煤礦安全規程》(以下簡稱《規程》)規定,礦井有效風量率不低于87%,回風巷失修率不高于7%,嚴重失修率不高于3%,主要進風巷道實際斷面不小于設計斷面的2/3。
    (八)礦井使用機械通風,主要通風機必須按規定經過具有國家安全生產檢測檢驗資質的檢測檢驗機構檢測檢驗合格;高瓦斯礦井(含低瓦斯礦井的高瓦斯區域)、煤(巖)與瓦斯(二氧化碳)突出礦井中,局部通風機采用“三專兩閉鎖”,煤巷、半煤巷掘進工作面采用相同能力的雙風機、雙電源,并實現運行風機和備用風機自動切換。
    (九)未使用國家命令淘汰和禁止使用的落后設備及工藝。
    (十)依法開展瓦斯等級鑒定工作;瓦斯參數測定工作連續、規范。
    第四條 瓦斯綜合治理工作體系建設的基本內容是:
    (一)通風系統穩定可靠,實現系統合理、設施完好、風量充足、風流穩定。
    (二)瓦斯抽采效果達標,堅持多措并舉、應抽盡抽、抽采平衡。
    (三)安全監控有效,做到裝備齊全、數據準確、斷電可靠、處置迅速。
    (四)現場管理到位,做到責任明確、制度完善、執行有力、監督嚴格。
    第五條 瓦斯綜合治理工作體系建設實現下列基本目標:
    (一)瓦斯綜合治理工作體系建設任務目標:
    1、《國務院安委會辦公室關于加強煤礦瓦斯治理工作體系示范工程建設的通知》(安委辦〔2009〕2號)確定的11對示范礦井,按國家安委辦規定按時按質完成瓦斯綜合治理工作體系建設內容;
    2、礦井生產能力大于90kt/a的礦井,2010年末前完成瓦斯綜合治理工作體系建設內容;
    3、礦井生產能力等于和小于90kt/a的礦井,2012年末前完成瓦斯綜合治理工作體系建設內容;
    4、煤礦建設項目竣工投產時,全面完成瓦斯綜合治理工作體系建設內容。
    (二)礦井安全生產目標:
    1、杜絕重特大瓦斯事故
    2、一般瓦斯事故起數、傷亡人數控制在上級下達的安全生產控制指標以內;
    3、完成年度瓦斯抽采量和抽采率指標。
    第二章 綜合管理
    第六條 建立健全以礦井主要負責人為安全生產第一責任人的瓦斯綜合治理工作責任體系、以總工程師(技術負責人)為核心的瓦斯治理技術管理體系和防突安全生產責任制。
    第七條 煤與瓦斯突出礦井、高瓦斯礦井和礦井核定能力90kt/a以上的礦井建立健全瓦斯治理和防突工作機構,設專職通風、地質副總工程師;各類礦井要設立通風、防突、抽采、安全監控等機構,配足專職專業技術人員和工作人員。
    第八條 建立健全礦井通風、瓦斯、防突、監測監控系統、安全培訓、安全投入、安全儀器儀表、設備管理、隱患排查整改、安全會議和瓦斯治理目標考核責任制等瓦斯綜合治理管理制度。各礦井應建立健全的制度至少應包括:“一通三防”各級管理人員崗位責任制、通風系統管理辦法、瓦斯抽采管理辦法、監測監控系統管理辦法、防塵管理辦法、防滅火管理辦法、瓦斯檢查管理制度、防突管理辦法、巷道貫通管理制度、隱患排查和整改制度、通風各要害工種操作規程、臨時停電停風管理制度等。
    第九條 礦井每年必須將瓦斯抽采、防突計劃與礦井采掘接替計劃一并編制,并嚴格執行,確保“抽、掘、采”平衡。
    第十條 礦井必須按照瓦斯隱患排查、整改制度要求,開展瓦斯隱患排查、整改工作。
    第十一條 礦井必須對通風瓦斯安全儀器、儀表進行定期檢定。
    第十二條 礦井瓦斯防治實行月交換圖制度。煤礦企業如實填制采掘工程平面圖、礦井瓦斯地質圖、通風系統圖、監測裝備布置圖、瓦斯抽采系統布置圖和瓦斯超限斷電控制圖,及時上報縣煤礦安全監管部門(國有重點煤礦報集團總部)并按時按規定交換。
    礦井瓦斯防治各種圖紙報表必須準確,數據齊全,上報及時。圖標記錄符合下列基本要求:
    (一)礦井必備下列圖紙:
    1. 礦井瓦斯地質圖;
    2.礦井通風系統圖;
    3.安全監測監控裝備布置圖;
    4.防塵、防火注漿、壓風、井下抽采瓦斯等管路圖;
    5.井下避災路線圖;
    6.礦井瓦斯抽采系統圖;
    7.礦井采、掘工作面瓦斯抽采鉆場及鉆孔布置圖;
    8.礦井瓦斯抽采泵房(站)供電系統圖;
    9.瓦斯超限斷電控制圖。
    (二)礦井必備下列瓦斯抽采記錄:
    1.鉆孔施工記錄;
    2.抽采參數測定記錄;
    3.調度值班記錄、通風區(科)值班記錄、泵房值班記錄、交接班記錄、抽采泵開停記錄、泵房出入人員登記記錄、抽采設備檢修記錄、抽采泵站安全檢查記錄、通風設施檢查記錄、防滅火檢查記錄、測風記錄等;
    3.抽采工程質量檢查記錄;
    4.“四位一體”防突記錄(主要有防治煤與瓦斯突出預測預報單、防治煤與瓦斯突出措施效果檢驗單、防治煤與瓦斯突出措施及相關的設計、安全防護裝置安設等)。
    (三)礦井必備下列報表:
    1.抽采工程年、季、月報表;
    2.抽采參數檢測年、季、月、旬(日)報表;
    3.“四位一體”防突措施情況報表。
    (四)礦井必備下列瓦斯抽采臺賬:
    1. 瓦斯抽采臺帳,包括抽采設備臺賬、抽采工程臺賬、抽采量臺賬等;
    2. 瓦斯調度臺帳;
    3. 防火密閉管理臺帳;
    4. 煤層注水臺帳。
    (五)礦井必備下列瓦斯管理牌板:
    1.局部通風管理牌板;
    2.通風設施管理牌板;
    3.防塵設施管理牌板;
    4.通風儀表儀器管理牌板
    5.安全監控管理牌板。
    (六)礦井必備下列瓦斯抽采報告:
    1.礦井和采區抽采工程設計文件及單位工程竣工驗收報告;
    2.瓦斯抽采總結分析報告;
    第十三條 礦井應加強防突與瓦斯抽采等“一通三防”特殊工種的培訓, “一通三防”特殊工種做到持證上崗。
    (一)礦井應編制“年度防突與瓦斯抽采工的培訓計劃”,建立防突與瓦斯抽采工培訓教育檔案,保證培訓所需的資金和時間;
    (二)防突與瓦斯抽采專職管理人員、防突與瓦斯抽采工必須經有培訓資質的培訓單位進行防突與瓦斯抽采的專項培訓、考核合格,做到持證上崗。

    第三章 采掘部署及生產管理

    第十四條 每個生產礦井必須至少有2個能行人的通達地面的安全出口,各個出口間的距離不得小于30m。
    采用中央式通風系統的礦井,當井田一翼走向較長(3km及以上)礦井發生災害不能保證人員安全撤出時,必須設置井田邊界附近的安全出口。下一個水平到上一個水平和各個采區都必須至少有2個便于行人的安全出口,并與通達地面的安全出口相連接。
    開拓巷道不得布置在有煤與瓦斯突出危險煤層中和嚴重沖擊地壓煤層中。
    第十五條 編制采區設計和工作面設計,必須依據本區域內的地質資料(頂底板巖性、地質構造、斷層和褶曲的分布、煤層厚度與傾角的變化及水文地質情況等)預測礦井瓦斯(瓦斯含量、瓦斯壓力、瓦斯涌出量)等災害情況,設計相應的防范措施。
    第十六條 高瓦斯礦井、有煤(巖)與瓦斯(二氧化碳)突出危險礦井的每個采區和開采容易自燃煤層的低瓦斯礦井的每個采區,必須設置至少1條專用回風巷;低瓦斯礦井開采煤層群和分層開采采用聯合布置的采區,必須設置至少1條專用回風巷。
    采區進、回風巷必須貫穿整個采區,嚴禁一段為進風巷、一段為回風巷。
    第十七條 采煤工作面的進回風巷必須分別與采區主要進回風巷相聯接,形成獨立通風系統。
    采煤工作面必須保持至少2個暢通的安全出口,一個通到回風巷道,另一個通到進風巷道。
    采煤工作面安全出口與巷道連接處20m范圍內,必須加強支護;綜合機械化采煤工作面,此范圍內的巷道高度不得低于1.8m,其他采煤工作面,此范圍內的巷道高度不得低于1.6m。
    第十八條 開拓巷道和采區巷道凈斷面必須以支護最大允許變形后能滿足行人、運輸、通風、管線及設備安裝、檢修等需要的斷面為原則確定。
    礦井主要運輸巷、主要回風巷的凈高不得低于2米,采區上、下山和平巷的凈高不得低于1.8米。
    第十九條 采煤工作面參數應根據地質構造、煤層賦存條件、采煤方法、機械化裝備,按安全、高效、低成本,經綜合經濟技術比較后確定。
    開采極薄煤層的炮采作面單面采場長度一般不超過80m,機采時一般不超過100m。
    第二十條 煤礦企業應積極推廣應用新技術、新工藝、新設備、新材料,提高掘進機械化程度和改進支護方式。
    礦井掘進裝載機械化程度達到95%以上,核定生產能力300kt/a以上的非煤與瓦斯突出礦井綜掘機械化程度達到20%以上。
    主要運輸大巷、總回風巷道、回采巷道的支護形式,應根據圍巖性質、巷道用途及服務年限,優先選用錨(網)噴支護方式,嚴禁使用木支護。
    第二十一條 核定生產能力60kt/a及以下開采極薄煤層的礦井,單翼開采的只準1個采煤工作面、2個掘進工作面同時生產;雙翼開采的只準2個采煤工作面、4個掘進工作面同時生產;核定生產能力60kt/a以上的小煤礦一個采區同一煤層只準1個采煤工作面、2個掘進工作面同時生產;煤與瓦斯突出礦井各采區的同一煤層只能有1個采煤工作面進行生產,其它礦井一個采區內同一煤層不得布置3個及以上回采工作面和5個及以上掘進工作面同時作業。
    第二十二條 高瓦斯礦井、煤與瓦斯突出礦井和低瓦斯礦井的高瓦斯區域必須編制瓦斯抽采計劃,礦井需預抽的煤層必須超前規劃、超前設計、超前施工,達到“抽、掘、采”平衡。煤層經預抽瓦斯后,抽采達標煤量必須大于回采煤量。
    “抽、掘、采”工程接替必須與礦井采掘接替統一安排,使礦井的開拓(準備)區(段)、保護層開采(或抽采瓦斯)區(段)和消除突出煤層開采區(段)按比例協調配置,確保開拓(準備)區(段)超前保護層開采(或抽采瓦斯)區(段),保護層開采(或抽采瓦斯) 區(段)超前消除突出煤層開采區(段),形成“三區(段)配套兩超前”。其超前的時間根據礦井實際條件確定。以達到部署上拉開、系統上獨立,保證治理突出有足夠的空間和時間,實現“抽、掘、采”的平衡為標準。
    第二十三條 煤礦企業嚴格按核定的生產能力合理安排生產計劃,實行科學的定額定員管理,嚴格控制入井人數,實行“限員掛牌”制,在井口及采、掘工作面現場要設牌板,真實標明核定的每班作業人數和實際每班作業人數。
    礦井優先采用“三八制”作業勞動組織方式,采掘工作面嚴格執行正規循環作業。
    第二十四條 礦井采區開采順序遵循先近后遠,逐步向井田邊界擴展的前進式開采。
    近距離煤層群開采順序,如無解放層開采時,一般應先采上層,后采下層的下行式開采。
    開采有煤與瓦斯突出的煤層時,經論證需要先開采下部保護層,或開采煤層層間距大,開采下部煤層不影響上部煤層完整性,可采用先下層,后上層的上行開采。
    煤層群開采時,應厚薄煤層合理搭配開采。
    嚴禁因不合理采掘部署形成應力集中區域開采。
    第二十五條 采煤方法選擇應先進合理。
    突出礦井、高瓦斯礦井和低瓦斯礦井高瓦斯區域的采煤工作面及煤炭易自燃的煤層必須采用正規壁式后退式采煤法。
    條件適宜的礦井積極采用機械化采煤工藝。核定生產能力210kt/a及以上的礦井優先選擇機械化采煤工藝。
    第二十六條 煤礦每年安排采掘作業計劃時必須核定礦井通風能力,按通風能力核定的采、掘頭面數目組織生產,并將具體組織生產的采、掘頭面進行掛牌公示,嚴禁超頭、超面、超通風能力組織生產。超通風能力生產的礦井、采區、工作面必須重新調整生產布局及通風系統,把產量降到核定通風能力范圍內。
    經核定的礦井通風能力應報省級煤炭主管部門審核后,報省級煤礦安全監察機構備案。
    第二十七條 礦井必須有完整獨立的通風系統。改變礦井一翼或一個水平、一個采區的通風系統時,必須編制通風設計及安全措施,并由企業技術負責人審批后實施。
    兩個及以上獨立生產的礦井不能共用主要通風機以及進、回風井和通風巷道。
    第四章 礦井通風系統
    第二十八條 礦井通風方法應采用抽出式。
    有煤與瓦斯突出危險的礦井、高瓦斯礦井、煤層易燃的礦井及有熱害的礦井,應采用對角式或分區式通風。
    第二十九條 礦井每3年至少進行1次通風阻力測定。
    礦井轉入新水平生產或改變一翼通風系統后,必須重新進行礦井通風阻力測定。礦井通風系統阻力應滿足表1要求。
    第三十條 礦井開拓新水平和準備新采區的回風,必須引入總回風巷或主要回風巷中。在未構成通風系統前,可將此種回風引入生產水平的進風中,但在有瓦斯噴出或有煤(巖)與瓦斯(二氧化碳)突出危險的礦井中,開拓新水平和準備新采區時,必須先在無瓦斯噴出或無煤(巖)與瓦斯(二氧化碳)突出危險的煤(巖)層中掘進巷道并構成通風系統,為構成通風系統的掘進巷道的回風,可以引入生產水平的進風中。上述的2種回風流中的瓦斯和二氧化碳濃度都不得超過0.5%,其他有害氣體濃度必須符合《規程》規定,并制定安全措施,報企業技術負責人審批。
    表1 礦井通風阻力要求
    礦井通風系統風量(m3/min) 系統的通風阻力(Pa)
    ﹤3000 ﹤1500
    3000~5000 ﹤2000
    5000~10000 ﹤2500
    10000~20000 ﹤2940
    ﹥20000 ﹤3920
    第三十一條 礦井風量應按采煤、掘進、硐室及其他地點實際需要風量的總和進行計算。各地點的實際需要風量,必須使該地點的風流中的瓦斯、二氧化碳、氫氣和其他有害氣體的濃度、風速以及溫度、每人供風量符合《規程》的有關規定。
    第三十二條 礦井必須建立測風制度,每10天進行1次全面測風,對回采工作面和其他用風地點,應根據實際需要隨時測風,每次測風結果應記錄并寫在測風地點的記錄牌上。
    礦井總進、回風巷和主要進、回風巷必須建立正規測風站。
    第三十三條 礦井每月至少進行一次通風隱患排查,召開一次通風例會。
    礦井每月必須編制礦井配風計劃。
    礦井每月必須向上一級主管部門報送通風月報表。
    礦井每月必須修改、繪制一次通風系統圖,圖中必須標明風流方向、風量和通風設施的安裝地點。
    煤層群開采的礦井必須繪制分煤層通風系統圖。
    礦井應繪制通風系統立體示意圖和礦井通風網絡圖。
    第三十四條 礦井必須采用機械通風,主要通風機必須安裝在地面,并實行沒有“T”接其它負荷的雙電源雙回路供電。
    礦井必須安裝2套同等能力的主要通風機。
    新安裝的主要通風機投入使用前和改造老風機投入使用,必須進行1次通風機性能測定和試運轉工作,以后每5年至少進行1次性能測定。
    主要通風機房必須安裝水柱計、電流表、電壓表、軸承溫度計、通訊電話;主要通風機司機必須經過培訓,持證上崗。
    礦井機電和通風部門至少每月對主扇風機、防爆門、反風設施、室內的儀器儀表等進行一次檢查,發現問題必須立即進行處理。
    主要通風機因檢修、停電或其他原因停止運轉時,必須制定停風措施。受停風影響的地點必須切斷電源,撤出人員。
    改變通風機轉數或葉片角度時,必須經礦技術負責人批準后實施。
    生產礦井嚴禁采用局部通風機或風機群作為主要通風機使用。
    第三十五條 當礦井多臺主要通風機聯合運轉時,公共風路的阻力不大于能力較小主要通風機的30%;當能力較大主要通風機進行風量調節后,必須對其他主要通風機作出相應的調整。
    多風機通風系統,在滿足風量按需分配的前提下,各主要通風機的工作風壓應接近;當通風機之間的風壓相差較大時,應減小共用風路的風壓,使其不超過任何一個通風機風壓的30%。
    第三十六條 礦井生產水平和采區必須實行分區通風。準備采區必須在采區構成通風系統后,方可開掘其他巷道。采煤工作面必須在采區構成完整的通風系統后,方可回采。
    采區專用回風巷內不得運輸物料、安設電氣設備;在煤(巖)與瓦斯(二氧化碳)突出區域,專用回風巷內不得作為行人通道。
    第三十七條 采、掘工作面必須實行獨立通風。布置獨立通風有困難時,在制定措施后,可采用串聯通風。但串聯通風的次數不得超過1次,且必須在進入被串聯工作面的風流中裝設甲烷斷電儀,其瓦斯和二氧化碳濃度都不得超過0.5%.其他有害氣體濃度都應符合規程規定。
    開采有瓦斯噴出或有煤(巖)與瓦斯(二氧化碳)突出危險的煤層時,嚴禁任何2個工作面之間串聯通風。嚴禁不同煤層的采掘工作面之間、不同采區的采掘工作面之間串聯通風。
    第三十八條 采煤工作面不得利用局部通風機通風。
    采掘工作面的進風和回風不得經過采空區或冒頂區。
    有煤(巖)與瓦斯(二氧化碳)突出危險的采煤工作面不得采用下行通風。
    無煤柱開采沿空送巷和沿空留巷時,應采取防止從巷道的兩幫和頂部向采空區漏風的措施。礦井在同一煤層、同翼、同一采區相鄰正在開采的采煤工作面沿空送巷時,采掘工作面嚴禁同時作業。
    第三十九條 掘進巷道必須采用礦井全風壓通風或局部通風機通風。煤巷、半煤巖巷和有瓦斯涌出的巖巷應采用壓入式,不得采用抽出式。
    瓦斯噴出區域和煤(巖)與瓦斯(二氧化碳)突出煤層掘進通風方式必須采用壓入式,不得采用抽出式。
    第四十條 壓入式局部通風機和啟動裝置,必須安裝在進風巷道距掘進回風口不得小于10m的位置;嚴禁出現循環風。
    局部通風機必須掛牌并由專人管理,保證正常運轉。使用局部通風機通風的掘進工作面,不得停風;因檢修、停電等原因停風時,必須有專項停風安全措施,并撤出人員,切斷電源。恢復通風前,必須首先檢查瓦斯,只有停風區中最高瓦斯濃度不超過1.0%和最高二氧化碳濃度不超過1.5%,且局部通風機附近10米范圍內瓦斯濃度不超過0.5%時方可人工啟動局部通風機,恢復正常通風。
    停風區中瓦斯濃度超過1.0%或二氧化碳濃度超過1.5%,最高瓦斯濃度和二氧化碳濃度不超過3.0%時,必須采取安全措施,控制風流排放瓦斯。
    停風區中瓦斯濃度或二氧化碳濃度超過3.0%時,必須制訂安全排放瓦斯措施,報礦技術負責人批準。
    在排放瓦斯過程中,排出的瓦斯與全風壓風流混合處的瓦斯和二氧化碳濃度都不得超過1.5%,且采區回風系統內必須停電撤人,其他地點的停電撤人范圍應在措施中明確規定。只有恢復通風的巷道風流中瓦斯濃度不超過1.0%和二氧化碳濃度不超過1.5%時,方可人工恢復局部通風機供風巷道內電氣設備的供電和采區回風系統內的供電。
    嚴禁使用3臺及以上局部通風機同時向1個掘進工作面供風。使用2臺局部通風機向同一地點供風的,必須同時實現風電閉鎖,當任何一臺發生故障停止運轉時,必須立即切斷工作面電源。
    煤礦井下使用的局部通風機必須性能良好,運轉超過6個月應上井檢修。
    高瓦斯和煤與瓦斯突出礦井掘進工作面的局部通風機必須采用“三專兩閉鎖”,必須采用雙抗風筒;低瓦斯礦井掘進工作面的局部通風機,可采用裝有選擇性漏電保護裝置的供電線路供電,或與采煤工作面分開供電。
    第四十一條 使用局部通風機通風時,壓入式通風方式風筒的出風口或抽出式通風方式風筒的吸風口與掘進工作面的距離,應在風流的有效射程或有效吸程范圍內,并在作業規程中明確規定。
    使用混合式通風時,短抽或短壓風筒與主導風筒的重疊段長度應大于10m,風筒重疊段的掘進巷道中的風速和瓦斯濃度,應滿足《規程》規定。
    風筒敷設必須平、直、穩,接頭嚴密,無破口,無反接頭;拐彎處要設彎頭,異徑風筒接頭要用過渡節,先大后小。
    風筒吊掛高度應不被礦車摩擦或擠壓。
    第四十二條 井下爆炸材料庫必須有獨立的通風系統,回風風流必須直接引入礦井的總回風巷或主要回風巷中。
    第四十三條 采區變電所必須有獨立的通風系統。
    井下機電設備硐室應設在進風風流中。如果硐室深度不超過6m、入口寬度不小于1.5m,而無瓦斯涌出,可采用擴散通風。特殊情況下,井下個別機電設備硐室,可設在回風流中,但此回風流中的瓦斯濃度不得超過0.5%,并必須安裝安全監測系統。
    第四十四條 井下充電室必須有獨立的通風系統,回風風流必須引入礦井的總回風巷或主要回風巷中。但同一時間內,5t及其以下的電機車充電電池的數量不超過3組,5t以上的電機車充電電池的數量不超過1組時,可不采用獨立的通風系統,但必須在新鮮風流中。
    第四十五條 進、回風井之間和主要進、回風巷之間的每個聯絡巷中,必須砌筑永久性風墻;需要使用的聯絡巷,必須安設2道聯鎖的正向風門和2道反向風門。
    在突出礦井的突出危險區,掘進工作面進風側必須設置至少2道牢固可靠的反向風門。反向風門距工作面的距離,應根據掘進工作面的通風系統和預計的突出強度確定。
    礦井中控制風流的風門、風橋、風墻、風窗等通風設施必須可靠、位置合理。
    在井筒之間、礦井(一翼、采區)進回風巷之間、石門、采區上下山車場.各區段車場等需長期隔斷風流但人員、物料需要通過的地點應設置永久風門。每處至少安裝兩道連鎖的正向風門和兩道反向風門,風門要能自動關閉;任意兩道風門之間距離不小于5m,需要有運輸工具通過時,兩道風門之間距離同時不得小于運輸工具長度。
    不應在傾斜巷道中設置風門;如果必須設置風門,應安設自動風門或設專人管理,并有防止礦車或風門碰撞人員以及礦車破壞風門的安全措施。
    第四十六條 凡報廢的采區通向運輸大巷和總回風巷的所有聯絡巷,與結束回采工作面的所有聯絡巷道都應設置永久性密閉。
    密閉前要設柵欄、警標、說明牌板和檢查牌。
    第四十七條 開采突出煤層時,工作面回風側不應設置風門、調節風門、調節風窗。因防火需要進行均壓控制,設施材料應能容易被突出所產生的沖擊波損毀,在未受沖擊時,必須能保證系統穩定可靠,嚴禁采用料石等堅固材料構筑,一般可選用風筒布、木條等構筑。
    第四十八條 凡是進風、回風風流平面交叉的地點均應設置風橋。
    風橋通風斷面不小于巷道斷面的4/5,成流線型,坡度小于30度。
    風橋上、下不準設置風門。
    第四十九條 井下巷道需臨時封閉的地點應及時構筑臨時密閉。
    第五十條 臨時風門每組不少于兩道,通車風門間距不小于一列車長度,行人風門間距不小于5m。
    第五十一條 礦井必須有足夠數量的通風安全檢測儀表。儀表必須由國家授權的安全儀表計量檢驗單位進行檢定。
    第五十二條 礦井每年應進行至少1次反風演習,風機必須在10min內改變風流方向,反風風量不應小于正常風量的40%。
    對多臺主要通風機通風的礦井,應分別作多臺主要通風機同時反風和單臺主要通風機各自反風的演習,以分別觀測其反風效果。
    反風演習前,必須制定反風演習計劃,報企業技術負責人審批后實施。
    第五十三條 掘進巷道貫通時,必須制定安全措施;并遵守下列規定:
    (一)掘進巷道貫通前,綜合機械化掘進巷道在相距50m前、其他巷道在相距20m前,必須發放貫通通知書,并只能一個工作面作業,做好調整通風系統的準備工作。
    (二)貫通時,必須由專人在現場統一指揮,每次只有在2個工作面及其回風流中瓦斯濃度都在1.0%以下時,掘進工作面方可爆破。每次爆破前,2個工作面入口端必須有專人警戒。
    (三)貫通后,必須停止采區內的一切工作,立即調整通風系統,風流穩定后,方可恢復工作。
    第五十四條 礦井外部漏風率應滿足以下規定:
    (一)對于抽出式主要通風機,無提升任務的出風井不得超過5%,有提升任務的出風井不得超過15%;
    (二) 對于壓入式主要通風機,無提升任務的進風井不得超過10%,有提升任務的進風井不得超過15%。
    第五十五條 礦井總回風巷及采區回風應巷保持暢通;主要進回風巷道實際斷面不能小于設計斷面的2/3;礦井必須每月下達巷道維修計劃,并有巷道維修計劃完成情況和巷道維修質量驗收資料備查。

    第五章 瓦斯管理及防突

    第五十六條 嚴格執行煤礦瓦斯檢查制度。瓦斯濃度及檢查要符合下列要求:
    (一)井下空氣成分必須符合《安全規程》第100條的規定;
    (二)礦井總回風巷或一翼回風巷中瓦斯或二氧化碳濃度超過0.70%時,必須立即查明原因,進行處理;
    (三)采區回風巷、采掘工作面回風巷風流中瓦斯濃度超過1.0%或二氧化碳濃度超過1.5%時,必須停止工作,撤出人員,采取措施,進行處理;
    (四)專用排瓦斯巷內不得進行生產作業和設置電氣設備;進行巷道維修工作時,瓦斯濃度必須低于1.5%;
    (五)采掘工作面及其他作業地點風流中瓦斯濃度達到1.0%時,必須停止用電鉆打眼;爆破地點附近20m以內風流中瓦斯濃度達到1.0%時,嚴禁爆破。爆破作業必須執行“一炮三檢”和“三人聯鎖”放炮制度;
    (六)采掘工作面及其他作業地點風流中、電動機或其開關安設地點附近20m以內風流中的瓦斯濃度達到1.5%時,必須停止工作,切斷電源,撤出人員,進行處理;
    (七)采掘工作面及其他巷道內,體積大于0.5m3的空間內積聚的瓦斯濃度達到2.0%時,附近20m內必須停止工作,撤出人員,切斷電源,進行處理;
    (八)對因瓦斯濃度超過規定被切斷電源的電氣設備,必須在瓦斯濃度降到1.0%以下時,方可通電啟動;
    (九)采掘工作面風流中二氧化碳濃度達到1.5%時,必須停止工作,撤出人員,查明原因,制定措施,進行處理。
    第五十七條 嚴格執行瓦斯現場檢查制度。
    (一)瓦斯檢查范圍不得有遺漏。對以下地點每班必須進行檢查:
    1.所有采掘工作面;
    2. 所有硐室;
    3. 所有使用中的機電設備(絞車、水泵、變壓器、鉆機、局扇、采煤機、綜掘機等)的設置地點;
    4. 所有鉆場、密閉、柵欄外;
    5.凡是有人員作業的地點。
    (二)瓦斯檢查次數沒有虛假并符合下列基本要求:
    1.低瓦斯礦井中每班至少2次;
    2.高瓦斯礦井中每班至少3次;
    3.有煤(巖)與瓦斯突出危險的采掘工作面,有瓦斯噴出危險的采掘工作面和瓦斯涌出較大、變化異常的采掘工作面,必須有專人經常檢查,并安設甲烷斷電儀;
    4.有特殊需要應該設置的檢查符合專門措施規定。
    (三)嚴格執行巡回檢查制度。主要內容應包括:
    1.瓦斯檢查人員必須執行瓦斯巡回檢查和請示報告制度,并認真填寫瓦斯檢查班報;每次檢查結果必須記入瓦斯檢查班報手冊和檢查地點的記錄牌上,并通知現場工作人員;瓦斯濃度超過規定時,瓦斯檢查員有權責令現場人員停止工作,并撤到安全地點;
    2.在有自然發火危險的礦井,必須按規定定期檢查一氧化碳濃度、氣體溫度等的變化情況;
    3.井下臨時停風地點柵欄外風流中的瓦斯濃度每班檢查不少于三次;擋風墻外的瓦斯濃度每天至少檢查1次;
    4. 瓦斯檢查做到井下記錄牌、檢查手冊、瓦斯臺帳三對口,通風、瓦斯日報(其內容反映當日瓦斯情況、重大問題,有關部門或領導處理意見,“一通三防”重點等),每日必須有礦長、總工程師審閱、簽字及處理意見;通風調度(值班)人員必須審閱瓦斯班報,掌握瓦斯變化情況,發現問題,及時處理,并向領導匯報;
    第五十八條 嚴格執行“以風定產”公示制度,煤礦應按核準的采掘面個數配備足相應的專職瓦斯檢查員;瓦斯檢查員必須持證上崗。
    第五十九條 采掘工作面和其它工作地點做到無瓦斯超限作業。
    第六十條 采取切實可行的措施,防止瓦斯積聚,采用正確方法處理積聚瓦斯。
    (一)臨時停風地點,必須按規定立即斷電撤人,設置柵欄,揭示警標。長時間停風區必須在24小時內封閉完畢。
    (二)排放瓦斯要有經批準的專門措施,措施必須明確現場指揮、措施執行、監督檢查的責任人,并嚴格執行。
    (三)礦井必須有因停電和檢修主要通風機停止運轉或通風系統遭到破壞以后恢復通風、排除瓦斯和送電的安全措施。恢復正常通風后,所有受到停風影響的地點,都必須經過通風、瓦斯檢查人員檢查,證實無危險后,方可恢復工作。所有安裝電動機及其開關的地點附近20m的巷道內,都必須檢查瓦斯,只有瓦斯濃度符合規定時,方可開啟。
    (四)臨時停工的地點,不得停風;否則必須切斷電源,設置柵欄,揭示警標,禁止人員進入。停工區內瓦斯或二氧化碳濃度達到3.0%或其他有害氣體濃度超過《規程》規程第100條的規定不能立即處理時,必須在24h內封閉完畢。
    (五)恢復已封閉的停工區或采掘工作接近這些地點時,必須事先排除其中積聚的瓦斯。排除瓦斯工作必須制定安全技術措施并報礦技術負責人批準。
    (六)在排放瓦斯過程中,排出的瓦斯與全風壓風流混合處的瓦斯和二氧化碳濃度都不得超過1.5%,且采區回風系統內必須停電撤人,其他地點的停電撤人范圍應在措施中明確規定。只有恢復通風的巷道風流中瓦斯濃度不超過1.0%和二氧化碳濃度不超過1.5%時,方可人工恢復局部通風機供風、巷道內電氣設備的供電和采區回風系統內的供電。
    (七)嚴禁在停風或瓦斯超限的區域內作業。
    第六十一條 盲巷、瓦斯尾巷的管理及巷道貫通應符合以下要求:
    (一)在采掘設計中不得形成盲巷。
    (二)采煤工作面瓦斯涌出量大于或等于20m3/min、進回風巷道凈斷面8m2以上,經抽采瓦斯(抽放率25%以上)和增大風量已達到最高允許風速后,其回風巷風流中瓦斯濃度仍不符合《規程》第一百三十六條的規定時,由企業負責人審批后,可采用專用排瓦斯巷,但該巷回風流中的瓦斯濃度不得超過2.5%,并遵守下列規定:
    1.工作面風流控制必須可靠;
    2.專用排瓦斯巷內不得進行生產作業和設置電氣設備;進行巷道維修工作時,瓦斯濃度必須低于1.5%;
    3.專用排瓦斯巷內風速不得低于0.5m/s;
    4.專用排瓦斯巷內必須用不燃性材料支護,并應有防止產生靜電、摩擦和撞擊火花的安全措施;
    5.專用排瓦斯巷必須貫穿整個工作面推進長度且不得留有盲巷;
    6.專用排瓦斯巷內必須安設甲烷傳感器,甲烷傳感器應懸掛在距專用排瓦斯巷回風口15m處,當甲烷濃度達到2.5%時,能發出報警信號并切斷工作面電源,工作面必須停止工作,進行處理;
    7.煤層的自燃傾向性為不易自燃。
    第六十二條 突出礦井在開采突出煤層時,必須采取區域防突措施,有條件的礦井,必須優先選擇開采保護層。
    在突出礦井開采煤層群時,如在有效保護垂距內存在厚度0.5m及以上的無突出或弱突出煤層時,除因突出煤層距離太近而威脅保護層工作面安全的或可能破壞突出煤層開采條件的以外,必須首先開采保護層。有條件的礦井也可將軟巖層作為保護層開采。
    開采保護層后經效果檢驗確認無突出危險,在被保護層中受到保護的區域可按無突出危險區管理;在未受到保護的區域,仍必須采取區域防突措施。
    第六十三條 煤與瓦斯突出礦井要編制防治突出的年度、季度、月份措施計劃。在編制年度、季度、月生產計劃的同時,必須編制年度、季度、月的防治突出措施計劃。防治突出計劃內容應包括:
    (一)保護層開采計劃;
    (二)抽采煤層瓦斯計劃;
    (三)石門(巖石井巷)揭穿突出煤層計劃,包括揭煤時間、地點和防突措施等;
    (四)采掘工作面局部防治突出措施計劃;
    (五)防治突出措施的工程量、完成時間以及所需的設備、材料、資金和勞動力。
    年度防突措施計劃由煤礦企業、礦的技術負責人負責組織編制,煤礦企業負責人、礦長負責審定,煤礦企業分管負責人、分管副礦長負責組織實施。
    煤礦企業、礦的計劃部門必須把年度、季度、月度防突措施計劃列入年度、季度、月度生產建設計劃。
    煤礦企業、礦的財務、器材供應、勞資部門,都必須把年度、季度、月度防突措施計劃所需的資金、設備、人力相應地納入財務、器材供應、人力計劃。
    第六十四條 開采突出煤層時,必須采取突出危險性預測、防治突出措施、防治突出措施效果檢驗、安全防護措施。
    (一)嚴格按照國家防治煤瓦斯突出相關規定執行突出危險性預測、防治突出措施、防治突出措施效果檢驗、安全防護措施。
    (二)礦井可根據本礦的具體情況,編制本單位的防突實施細則,并報上級行政主管部門審批執行,在執行過程中,根據情況變化及時進行修訂,所作修訂由原審批單位進行審批。
    (三)按照國家《防治煤與瓦斯突出規定》中防治煤與瓦斯突出的措施執行,并在實踐中不斷形成符合本礦區實際的防突措施體系。
    第六十五條 煤與瓦斯突出礦井應堅持“不掘突出頭、不采突出面”的工作理念。突出危險區域煤層必須實施區域防突措施并達到要求指標后方可進行采掘活動,區域未消除突出危險性的煤層不得進行采掘活動;當采取預抽煤層瓦斯區域防突措施時,還必須實施工作面局部突出危險性預測,無突出危險性方可進行采掘作業,否則應當采取局部綜合防突措施,消除突出危險性后方可進行采掘作業。
    第六十六條 開采有煤與瓦斯突出危險煤層的礦井應針對本礦的具體情況,開展相應的防突研究工作,積極推行卸壓巷、深孔預裂爆破、水力割縫或水力沖孔等新技術新工藝。
    通過防突研究,形成適應于各礦的防突工作體系,有效遏制煤與瓦斯突出事故的發生。
    積極采用密集鉆孔、大直徑鉆孔、水平長距離鉆孔、專用巷道等抽采工藝,強化抽采措施。
    第六十七條 煤與瓦斯突出礦井應強化對防突資料管理。
    煤礦企業在每年第一季度內,必須將上年度的煤與瓦斯突出礦井基本情況調查表(見附錄一)、突出記錄卡片(見附錄二)、礦井突出現象匯總表(見附錄三)連同總結資料報省級煤礦安全監管部門。
    每次發生突出后,礦防突專門機構必須指定專人進行現場調查,作好詳細記錄,收集資料,并填寫突出記錄卡片。記錄卡片數據應準確,附圖應清晰,并注明主要尺寸。
    強度大于1000t的突出,必須附有專題調查報告,分析突出發生的原因,總結經驗教訓。
    煤礦企業每年必須對全年的突出記錄卡片進行系統分析總結,提出整改措施,寫出報告,按企業隸屬和所在地分別報省、市、縣級煤礦安全監管部門,抄報駐地煤礦安全監察機構。企業負責整改措施落實,監管部門負責檢查落實,監察機構實施重點監察。

    第六章 瓦斯抽采

    第六十八條 應當建立瓦斯抽采系統的礦井,必須進行瓦斯抽采,建立地面永久抽采瓦斯系統或者井下臨時抽采瓦斯系統,并實行先抽后采。
    (一)有下列情況之一的礦井,必須建立瓦斯抽采系統:
    1.一個采煤工作面的瓦斯涌出量大于5m3/min或一個掘進工作面瓦斯涌出量大于3m3/min,用通風方法解決瓦斯問題時出現瓦斯超限或風速超標的。
    2.礦井絕對瓦斯涌出量達到以下條件的:
    ——大于或等于40m3/min;
    ——年產量1.0~1.5Mt的礦井,大于30m3/min;
    ——年產量0.6~1.0Mt的礦井,大于25m3/min;
    ——年產量0.4~0.6Mt的礦井,大于20m3/min;
    ——年產量等于或小于0.4Mt的礦井,大于15m3/min。
    3.開采有煤與瓦斯突出危險的煤層的。
    4.國家政策、法規等規定必須進行瓦斯抽采的。
    (二)凡符合建立瓦斯抽采系統條件,且滿足下列情況之一的,應建立地面固定瓦斯抽采系統:
    1.礦井瓦斯抽采系統抽采量≥2m3/min(純量);
    2.煤與瓦斯突出礦井和開采有煤與瓦斯突出危險的煤層的。
    第六十九條 礦井瓦斯抽采是專項安全工程,其工程設計應由具有瓦斯抽采經驗的單位和人員編制,并報四川煤礦安全監察局審查同意后方可實施。
    新建礦井瓦斯抽采工程設計應根據批準的井田勘探地質報告進行,并參照鄰近或條件類似生產礦井的瓦斯資料;生產礦井應以本礦地質勘探資料、實測瓦斯基本參數為依據。
    礦井瓦斯抽采設計內容應包括:礦井概況(煤層賦存條件、地質條件、礦井煤炭儲量、生產能力、巷道布置、開采順序、采煤方法及通風狀況);瓦斯基本參數(礦井瓦斯涌出量,煤層瓦斯壓力、含量,礦井瓦斯儲量及可抽量,煤層透氣性系數、鉆孔瓦斯流量及其衰減系數);抽采方法(鉆孔、巷道布置與抽放工藝參數);抽采設備(抽采泵、管路系統、監測及安全裝置);泵站建設(泵房、供水、供電、避雷及其它);瓦斯利用(利用方式、利用方案和利用量);技術經濟指標(投資概算及工期)。
    抽采瓦斯工程設計應進行礦井瓦斯資源的利用評價,并提出瓦斯資源的利用方案。
    第七十條 低瓦斯礦井新水平、新采區應測定煤層原始瓦斯含量和壓力,高瓦斯、煤與瓦斯突出礦井每個采區垂深每增加50m應測定煤層瓦斯含量和壓力,作到準確掌握開采水平和回采區域煤層的瓦斯參數,科學確定抽采方式,并根據采掘工作面瓦斯涌出情況,合理選擇抽采系統、抽采方法和抽采工藝。
    第七十一條 煤礦要加強生產全過程的瓦斯抽采,因地制宜、因礦制宜,堅持地面與井下抽采相結合,鄰近層與本煤層抽采相結合,采前抽采與邊抽邊采、采空區抽采相結合,利用一切可能的空間和條件充分抽采煤層的瓦斯。
    第七十二條 建立地面永久抽采瓦斯系統基本要求:
    (一)應選擇高負壓大流量水環式真空泵,瓦斯抽采泵和管網的能力要留有足夠的富余系數,泵的裝機能力應為需要抽采能力的2~3倍,同時抽采瓦斯泵及其附屬設備,至少應有1套備用;有條件的礦井,應分別建立高、低濃度兩套抽采系統,滿足煤層預抽、卸壓抽采和采空區抽采的需要。
    (二)礦井要建立完善的地面永久瓦斯抽采系統,并經相關單位驗收,最大限度地把煤層中的瓦斯抽采出來,降低煤層的瓦斯含量,實現抽采達標。
    (三)不具備保護層開采條件的突出煤層,應采用煤層頂、底板巷道和穿層鉆孔、順層長鉆孔等措施預抽煤層瓦斯,突出危險區域煤層掘進工作面應在預抽鉆孔的掩護下進行作業;嚴重突出危險煤層盡可能選擇地面鉆井預抽或穿層鉆孔預抽。
    第七十三條 煤炭企業必須統一組織編制生產發展與瓦斯抽采中長期規劃和年度實施計劃,把礦井瓦斯抽采規劃與生產規劃、礦井年度瓦斯抽采計劃與年度生產計劃擺在同等重要的位置,實行統一管理,同時下達、同時實施、同時考核。
    (一)建立地面永久抽采瓦斯系統或井下臨時抽采瓦斯系統的礦井在編制年度、季度、月度生產建設計劃的同時,必須編制瓦斯抽采計劃。
    (二)礦井必須綜合抽采瓦斯,提前3~5年制定瓦斯抽采規劃,每年年底前編制下年度的抽采瓦斯實施計劃,以確保抽采瓦斯工作面正常接替,保證“抽、掘、采”平衡。
    (三)瓦斯抽采規劃和年度抽采計劃主要內容應包括:抽采工程、裝備,工程銜接、抽采時間,抽采量、抽采率指標,實施抽采規劃的各項保障措施等。
    礦井生產計劃的編制應以礦井瓦斯抽采達標煤量為限,計劃開采的煤量不得超出瓦斯抽采達標的煤量。對未抽采的煤層和抽采不達標的煤層不安排生產計劃,真正做到不抽不采。
    礦井生產安排必須與瓦斯抽采達標煤量相匹配,保持抽采達標煤量和生產準備及回采煤量相平衡,使采掘生產活動始終在抽采達標的區域內進行。
    第七十四條 瓦斯抽采鉆場、鉆孔、管路、瓦斯巷等瓦斯抽采工程必須按設計和計劃進行施工,每月與生產計劃同時下達,每月進行驗收考核。
    第七十五條 煤礦企業要建立嚴格的抽采考核、獎罰制度,保證裝備、人員、資金三到位,形成分工明確、配置合理、運轉高效、獎罰分明的抽采管理制度體系。瓦斯抽采管理制度應有:先抽后采管理制度、瓦斯抽采崗位責任、瓦斯抽采管理制度,抽采例會制度、抽采技術檔案管理制度等。
    (一)先抽后采管理制度主要包括:抽采范圍、強度,抽采效果檢驗責任,抽采與開采矛盾處理機制等。
    (二)瓦斯抽采崗位責任主要內容應包括:礦井瓦斯抽采管理機構,涉及抽采單位和人員的崗位責任及獎懲辦法。
    (三)瓦斯抽采管理制度主要內容應包括:抽采設計、施工、工程驗收管理辦法,封孔技術要求及質量管理辦法,管路系統管理辦法,地面、井下抽采泵站管理辦法。
    (四)抽采例會制度主要內容應包括:會議主題、主持人、參加人,每月至少分析一次礦井抽采情況,適時評價抽采效果,平衡解決抽采中存在的的問題和所需的人、財、物。
    (五)抽采技術檔案管理制度主要內容應包括:抽采計劃、考核、設計、抽采工程驗收、效果評估等檔案管理要求,確保抽采技術資料齊備統一管理。
    第七十六條 瓦斯抽采量、抽采率指標及瓦斯抽采效果考核控制符合以下要求:
    (一)突出危險煤層的突出危險區噸煤儲量鉆孔工程量不得低于0.1m。
    (二)突出煤層工作面采掘作業前必須將控制范圍內煤層的瓦斯含量降到煤層始突深度的瓦斯含量以下或將瓦斯壓力降到煤層始突深度的煤層瓦斯壓力以下。若沒能考察出煤層始突深度的煤層瓦斯含量或壓力,則必須將煤層瓦斯含量降到8m3/t以下,或將煤層瓦斯壓力降到0.74MPa(表壓)以下。控制范圍如下:
    1.石門(井筒)揭煤工作面控制范圍應根據煤層的實際突出危險程度確定,但必須控制到巷道輪廓線外8m以上(煤層傾角>8°時,底部或下幫5m)。鉆孔必須穿透煤層頂底板0.5m及以上。若不能穿透煤層全厚,必須控制到工作面前方15m以上。
    2.煤巷掘進工作面控制范圍為:巷道輪廓線外8m以上(煤層傾角>8°時,底部或下幫5m)及工作面前方10m以上。
    3.采煤工作面控制范圍為:工作面前方20m以上。
    (三)瓦斯涌出量主要來自于鄰近層或圍巖的采煤工作面瓦斯抽采率應滿足表2規定,瓦斯涌出量主要來自于開采層的采煤工作面前方20m以上范圍內煤的可解吸瓦斯量應滿足表3規定。
    (四)采掘工作面風速不得超過4m/s,回風流中瓦斯濃度不得超過1%。
    (五)礦井瓦斯抽采率應滿足表4規定。

    表2 采煤工作面瓦斯抽采率應達到的指標

    工作面絕對瓦斯涌出量Q(m3/min) 工作面抽采率(%) 備 注
    5<Q≤10 ≥20
    10<Q≤20 ≥30
    20<Q≤40 ≥40
    40<Q≤70 ≥50
    70<Q≤100 ≥60
    100<Q ≥70
    表3 采煤工作面回采前煤的可解吸瓦斯量應達到的指標
    工作面日產量(t) 可解吸瓦斯量(m3/t) 備注
    ≤1000t ≤8
    1001~2500t ≤7
    2501~4000t ≤6
    4001~6000t ≤5.5
    6001~8000t ≤5
    8001~10000t ≤4.5
    >10000t ≤4

    表4 礦井瓦斯抽采率應達到的指標
    礦井絕對瓦斯涌出量Q(m3/min) 礦井抽采率(%) 備注
    5<Q≤10 ≥20
    10<Q≤20 ≥30
    20<Q≤40 ≥35
    40<Q≤80 ≥40
    80<Q≤160 ≥45
    160<Q≤300 ≥50
    300<Q≤500 ≥55
    500<Q ≥60
    第七十七條 瓦斯抽采安全保障措施至少應符合以下要求:
    (一)瓦斯抽采泵站必須設置連續檢測管道瓦斯濃度、流量、壓力等參數的自動監測系統。
    (二)瓦斯抽采泵站內必須設置甲烷傳感器,當瓦斯濃度超過0.5%時實現報警、斷電。
    (三)抽采瓦斯泵站內的電氣設備、照明和其他電氣儀表,必須采用礦用防爆型。
    (四)地面永久瓦斯抽采泵站必須采用雙回路供電線路。井下移動瓦斯抽采泵站必須實行“三專”供電(即專用變壓器、專用開關、專用線路)。
    (五)抽采瓦斯泵的正壓端必須安設氣水分離器和防回火、防爆炸作用的安全裝置,供水系統必須設置缺水斷電保護裝置。
    (六)地面永久瓦斯抽采泵站必須設置防雷保護裝置;
    (七)地面永久瓦斯抽采泵站和井下移動式瓦斯抽采泵站每年必須經過省級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授權的或具有國家安全生產檢測檢驗資質的檢測檢驗機構檢測檢驗合格。

    第七章 監測監控
    第七十八條 礦井必須裝備安全監測監控系統。未按規定裝備礦井安全監測監控系統的礦井不得從事煤炭生產活動。
    煤礦必須實現縣(市)級以上區域煤礦安全監測監控系統聯網運行。
    裝備安全監測監控系統的礦井不得取消瓦斯檢查員巡檢制度;瓦斯檢查工必須攜帶便攜式光學甲烷檢測儀;安全監測工必須攜帶便攜式甲烷檢測報警儀或便攜式光學甲烷檢測儀;煤礦采掘工、打眼工、在回風流工作的工人下井時宜攜帶甲烷檢測報警礦燈或甲烷報警礦燈。
    第七十九條 安全監測監控系統的管理,必須認真貫徹 “分級負責、分級管理,聯網監督、分級響應”的原則。
    第八十條 煤礦安全監測監控系統必須性能可靠,工作穩定;必須使用標準設備和標準接口,保留足夠的擴展容量,在實時性、運行穩定性、可靠性、環境適應性、通訊抗干擾、系統容量等性能方面達到《煤礦安全監控系統通用技術要求》(AQ6201—2006)和《煤礦安全監控系統及檢測儀器使用管理規范》(AQ1029-2007)(附錄四)標準的要求。
    各類傳感器必須同煤礦安全監測監控系統聯網運行。
    安全監測監控系統應當增設井口監控系統,確保對煤礦從業人員入井身份的有效監測。
    第八十一條 煤礦的采區設計、采掘作業規程和安全技術措施,必須對安全測控儀器的種類、數量和位置,信號電纜和電源電纜的敷設,斷電區域等做出明確規定,并繪制布置圖和斷電控制圖。
    礦井安全監測監控系統中心站主機(至少兩臺,一臺工作,一臺備用),監控分站、甲烷斷電儀,配備必須考慮備用,其備用量不少于20%,瓦斯傳感器備用數量不得少于在用數量20%;中心站應雙回路供電并配備不小于2h在線式不間斷電源;中心站設備應有可靠的接地裝置和防雷裝置。
    第八十二條 各類傳感器報警濃度、斷電濃度、復電濃度、斷電范圍和傳感器的設置地點必須符合《煤礦安全監控系統及檢測儀器使用管理規范》(AQ1029-2007)的規定。
    帶式輸送機滾筒下風側10-15m處應設置煙霧傳感器和一氧化碳傳感器。
    第八十三條 安全監控儀器的供電電源必須取自被控開關的電源側,嚴禁接在被控開關的負荷側。
    井下分站,應設置在便于人員觀察、調試、檢驗及支護良好、無滴水、無雜物的進風巷道或硐室中,安設時應墊支架,使其距巷道底板不小于300mm,或吊掛在巷道中。
    監控系統防爆電源箱和分站,應設置在采區變電所或機電峒室,嚴禁設置在斷電范圍內。監控系統防爆電源箱和分站嚴禁設置在下列區域:
    (一)低瓦斯和高瓦斯礦井的采煤工作面和回風巷內;
    (二)煤與瓦斯突出礦井的采煤工作面、進風巷和回風巷;
    (三)掘進工作面內;
    (四)采用串聯通風的被串采煤工作面及其進風巷和回風巷;
    (五)采用串聯通風的被串掘進工作面內。
    第八十四條 采區回風巷、一翼回風巷、總回風巷的測風站應設置風速傳感器。風速傳感器應設置在巷道前后10m內無分支風流、無拐彎、無障礙、斷面無變化、能準確計算風量的地點。當風速低于或超過《規程》規定值時,應發出聲、光報警信號。
    第八十五條 炮采(掘)工作面設置的甲烷傳感器在放炮前應移動到安全位置,放炮后應及時恢復設置到正確位置,嚴禁擅自停用。
    煤礦安全監測監控系統發出報警、斷電、饋電異常等預警信號后,煤礦立即采取相應的安全技術措施處理,并將處理結果按規定上報。
    第八十六條 煤礦應建立安全測控儀器檢修室、庫房、便攜式儀器發放室等工作場所。
    第八十七條 安全測控儀器、儀表必須按照相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定期進行檢定。其中甲烷傳感器、便攜式甲烷檢測報警儀、光干涉甲烷檢測儀、礦用風速表檢定周期不得大于6個月。
    安全測控儀器在井下連續運行6~12個月,必須升井檢修。
    不具備安全測控儀器的調校、維護和維修條件的煤礦可委托安全測控儀器技術服務的中介機構進行調校和維修。
    第八十八條 煤礦必須設專職人員負責便攜式甲烷檢測報警儀的充電、收發及維護。發放前必須檢查便攜式甲烷檢測報警儀的零點和電壓或電源欠壓值,不符合要求的嚴禁發放使用。
    礦井應至少配備一名專業技術人員和配齊相應的系統維護人員。系統維護人員必須熟悉本崗位的安全操作技能,并經安全培訓取得特種作業操作資格證書,方可上崗作業。
    煤礦安全監測監控系統必須24 h不間斷運行,并實行24小時不間斷值班制度。
    煤礦安全監測監控系統的監測日報表必須報礦長和技術負責人審閱并簽字。
    第八十九條 對不能正常工作的傳感器要及時進行更換和維修,各種傳感器應有足夠的備用量。安全安全監測監控設備發生故障時,必須及時處理,在故障期間必須有保障安全的措施。
    第九十條 安全安全監測監控設備必須定期進行調試、校正,每月至少1次。甲烷傳感器、便攜式甲烷檢測報警儀等采用載體催化元件的甲烷檢測設備,每10天必須使用校準氣樣和空氣樣按產品使用說明書的要求調校1次,每10天必須對甲烷超限斷電功能進行測試,并有測試記錄。
    第九十一條 每天必須對安全安全監測監控設備及電纜進行一次巡回檢查。每班使用便攜式甲烷檢測報警儀或便攜式光學甲烷檢測儀與甲烷傳感器進行對照,并將記錄和檢查結果報監測值班員;當兩者讀數誤差大于允許誤差時,先以讀數較大者為依據,采取安全措施并必須在8小時內對2種設備調校完畢。
    第九十二條 煤礦安全監測監控系統必須經過具有國家安全生產檢測檢驗資質的檢測檢驗機構檢測檢驗合格。
    煤礦安全監測監控系統必須正常使用甲烷斷電閉鎖和風電閉鎖裝置的全部功能。
    第九十三條 煤礦應建立以下監測帳卡及報表:
    (一)安全測控設備、儀表臺帳;
    (二)安全安全監測監控設備故障登記表;
    (3)檢修記錄;
    (4)巡查記錄;
    (5)傳感器調校記錄;
    (6)安全監控日報;
    (7)報警斷電記錄月報;
    (8)甲烷超限斷電閉鎖和甲烷風電閉鎖功能測試記錄;
    (9)安全測控儀器、儀表檢定記錄;
    (10)中心站運行日志
    (11)安全安全監測監控設備使用情況月報表等。
    第九十四條 煤礦安全監測監控系統應每3個月對數據進行備份,備份的數據介質保存時間應不少于2年。圖紙、技術資料的保存時間應不少于2年。
    第八章 附則
    第九十五條 依據本評估標準評估礦井瓦斯綜合治理工作體系礦井建設效果,第三條中任何一項沒有達到,均評估為“不合格”;第二章至第七章中任何一條沒有達到,均評估為“不合格”。
    第九十六條 瓦斯治理示范礦井建設必須達到本評估標準要求;其他礦井瓦斯綜合治理工作體系建設參照本評估標準執行。
    ------------------------------------------------------------------------------
    本評估標準參考文獻:
    (一)《國務院關于預防煤礦生產安全事故的特別規定》(國務院令第446號)
    (二)國務院辦公廳《關于加快煤層氣(煤礦瓦斯)抽采利用的若干意見》 (國辦發〔2006〕47號). 2006年6月
    (三)《煤礦瓦斯抽采基本指標》(AQ1026-2006)
    (四)《煤礦瓦斯抽放規范》(AQ1027-2006)
    (五)《煤礦井工開采通風技術條件》(AQ1028—2006)
    (六)《煤礦安全監控系統及檢測儀器使用管理規范》(AQ1029-2007)
    (七)《煤礦安全監控系統通用技術要求》(AQ6201—2006)
    (八)《煤炭工業礦井設計規范》GB50215-2005
    (九)《煤炭工業小煤礦設計規范》GB50399-2006(2006年版)
    (十)《國有煤礦瓦斯治理規定》(國家局21號令)
    (十一)《煤礦安全規程》(2006年版)
    (十二) 國務院安委會辦公室《關于加強煤礦瓦斯治理工作體系示范工程建設的通知》(安委〔2009〕2號).2009年2月
    (十三)《四川省煤礦瓦斯抽采技術暫行規定》(2006年404號).2006年

    附錄一 煤與瓦斯突出記錄卡
    編號 省(區、市) 企業名稱 礦 井
    突出日期 年 月 日 時 地點 發生動力現象后的主要特征 孔洞形狀軸線與水平面之夾角
    標高 巷道
    類型 突出
    類型 距地表垂深(m) 噴出煤量和巖石量

    突出地點通風系統示意圖
    (注意距離尺寸)

    突出處煤層剖面圖(注比例尺)
    煤層頂底板巖層柱狀圖
    煤噴出距離和堆積坡度
    煤層
    特征 名稱 傾角(°) 鄰近層開采情況 上部 噴出煤的粒度和分選情況
    厚度(m) 硬 度 下部
    地質構造的敘述(斷層、褶曲、厚度、傾角及其變化)

    突出地點附近圍巖和煤層破碎情況
    動力效應
    支護形式 棚間距離(m) 突出前瓦斯壓力和突出后瓦斯涌出情況
    控頂距離(m) 有效風量(m3/min)
    正常瓦斯濃度(%) 絕對瓦斯量(m3/min) 其它
    突出前作業和使用工具 突出孔洞及煤堆積情況(注比例尺)
    突出前所采取的措施(附圖) 現場見證人
    (姓名、職務)
    傷亡情況
    突出預兆 主要經驗教訓
    突出前及突出當時發生過程的描述 防 突
    負責人 通風區(隊)長 礦 總
    工程師 礦 長

    附錄二 煤與瓦斯突出礦井基本情況調查表
    省 市(縣) 企業名稱 礦 井 填表日期 年 月 日
    礦井設計能力(t) 首次突出 時間
    礦井實際生產能力(t) 地點及標高(m)
    開拓方式 距地表垂深(m)
    礦井可采煤層層數 突出次數 總計 各類坑道中突出次數
    礦井可采煤層儲量(t) 石門 平巷 上山 下山 回采 其他
    突出煤層可采儲量(t)
    突出煤層及圍巖特征 名 稱 突出最
    大強度 煤(巖)量(t)
    厚度(m) 突出瓦斯量(m3)
    傾角(°) 千噸以上突出次數 采取何種防突措施及其效果
    煤 質 其中 石 門
    頂板巖性 平 巷
    底板巖性 上 山
    保護層 類 型 下 山
    煤層名稱 回 采
    厚度(m) 其 它
    距危險層最大距離(m) 目前正在進行的防治突出的研究課題 主攻方向
    瓦斯壓力 最高壓力(MPa) 進展情況
    測壓地點距地表垂深(m) 人員及
    參加單位
    煤層瓦斯含量(m3/t) 備 注
    礦井瓦斯涌出量(m3/min)
    有無抽采系統及抽采方式
    煤礦企業負責人: 煤礦企業技術負責人: 通風處長: 填表人:


    附錄三 礦井突出現象匯總表
    填表日期 年 月 日


    號 時


    間 地


    點 巷

    型 標


    (m) 煤層 地

    造 鄰近層開采情況 預兆 突出情況


    別 厚


    度(m) 角


    度(°) 未

    采 已采但遺留煤柱 突出前作業及工具 預防措施 煤體內聲響 煤體硬度變化 煤光澤變化 煤層層理變化 掉渣及煤面外移 支架壓力增加 瓦斯忽大忽小 打鉆夾鉆噴煤 拋出煤量(t) 拋出距離(m) 堆積坡度(°) 有無分選

    煤礦企業負責人: 煤礦企業技術負責人: 通風處長: 填表人:


    煤礦安全網(http://www.hy77.org)

    備案號:蘇ICP備12034812號-2

    公安備案號:32031102000832

    Powered By 煤礦安全生產網 徐州鑄安礦山安全科技有限公司

    使用手機軟件掃描微信二維碼

    關注我們可獲取更多熱點資訊

    感謝網狐天下友情技術支持

    最近手机中文字幕高清大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