XX煤礦試驗檢驗費管理辦法
作者:佚名
2010-10-30 13:48
來源:本站原創
XX煤礦試驗檢驗費管理辦法
第一條 試驗檢驗費是為了保證設備、儀器儀表及材料安全正常使用進行必要的檢驗試驗而發生的生產性費用。控制和使用好該項費用對確保安全生產、工程質量和降低成本意義重大,為此特制定本辦
法。
第二條 根據《XX煤礦成本費用管理辦法》,機電科為全礦試驗檢驗費控制的責任單位,負責全礦設備、儀器儀表以及材料的試驗檢驗管理工作。
第三條 試驗檢驗費主要包括:鍋爐檢測費、安全閥及壓力容器檢測費、壓力表檢驗費、起重機械檢驗費、防雷鑒定費、絕緣用具鑒定費、礦內機動車輛檢驗費、計量器具鑒定費、通風礦壓測量器具鑒定費、鋼絲繩檢驗費、繼電裝置校驗費、高壓斷路器變壓器校驗費等。為管理方便,規定將節能、環保、水保、等方面的監測費、氣象服務費、排污費列入試驗檢驗費統一管理。
第四條 各類試驗檢驗費指標由企業科下達給機電科統一控制,由機電科再向各使用單位分解。
第五條 各類試驗檢驗項目必須由使用單位提出申請,再由機電科報主管礦長批準后方可安排進行,其它單位或個人無權私自外委進行各類試驗檢驗。
第六條 凡強制在專業性機構進行檢測檢驗的儀器、儀表、專業用具等各主管技術人員必須詳細建立臺帳,注明檢測檢驗周期等,避免少檢或多檢、重復檢測或漏檢的情況發生。
第七條 儀器儀表每次維修所發生的費用都將計入該部門的費用指標內,并由機電科出具考核意見。
第八條 各類檢測檢驗報告由機電科負責保管存檔。
對已發生的費用機電科必須及時上報財務科門辦理
結算。
第十條 檢驗試驗費超節按相關規定對機電科執行考核獎罰。
第十一條 本制度從下發之日起執行。
XX煤礦吊裝費管理辦法
第一條 為規范吊車使用(租用)業務流程,控制吊裝費用,按照《XX煤礦成本費用控制管理辦法》,制定本辦法。
吊車租用和吊裝費統一由供應部門管理。
吊車使用前由使用單位根據需要填寫吊車使用申請單,內容應包括:工作項目、吊車型號、使用時間、現場負責人等,并由單位負責人簽字后交供應部門負責實施,符合使用吊車的項目,由供應部門負責聯系車輛。
工作項目的審查由供應部門派專人實地審定,使用單位如有異議報主管領導審定。
吊車使用時間由供應部門專職監督工作人員與使用單位現場負責人共同填寫。
企業科根據生產實際核定全礦年度吊裝費使用計劃。由供應部門負責分解到各單位和月度,并在每月底向有關部門出具考核意見。
叉車、鏟車、人力和其它機械能完成的工作任務嚴禁申請使用吊車。
吊車臺班單價不得超過市場平均價格。
本辦法解釋權歸供應部門
本辦法從下發之日起執行。
第一條 試驗檢驗費是為了保證設備、儀器儀表及材料安全正常使用進行必要的檢驗試驗而發生的生產性費用。控制和使用好該項費用對確保安全生產、工程質量和降低成本意義重大,為此特制定本辦
法。
第二條 根據《XX煤礦成本費用管理辦法》,機電科為全礦試驗檢驗費控制的責任單位,負責全礦設備、儀器儀表以及材料的試驗檢驗管理工作。
第三條 試驗檢驗費主要包括:鍋爐檢測費、安全閥及壓力容器檢測費、壓力表檢驗費、起重機械檢驗費、防雷鑒定費、絕緣用具鑒定費、礦內機動車輛檢驗費、計量器具鑒定費、通風礦壓測量器具鑒定費、鋼絲繩檢驗費、繼電裝置校驗費、高壓斷路器變壓器校驗費等。為管理方便,規定將節能、環保、水保、等方面的監測費、氣象服務費、排污費列入試驗檢驗費統一管理。
第四條 各類試驗檢驗費指標由企業科下達給機電科統一控制,由機電科再向各使用單位分解。
第五條 各類試驗檢驗項目必須由使用單位提出申請,再由機電科報主管礦長批準后方可安排進行,其它單位或個人無權私自外委進行各類試驗檢驗。
第六條 凡強制在專業性機構進行檢測檢驗的儀器、儀表、專業用具等各主管技術人員必須詳細建立臺帳,注明檢測檢驗周期等,避免少檢或多檢、重復檢測或漏檢的情況發生。
第七條 儀器儀表每次維修所發生的費用都將計入該部門的費用指標內,并由機電科出具考核意見。
第八條 各類檢測檢驗報告由機電科負責保管存檔。
對已發生的費用機電科必須及時上報財務科門辦理
結算。
第十條 檢驗試驗費超節按相關規定對機電科執行考核獎罰。
第十一條 本制度從下發之日起執行。
XX煤礦吊裝費管理辦法
第一條 為規范吊車使用(租用)業務流程,控制吊裝費用,按照《XX煤礦成本費用控制管理辦法》,制定本辦法。
吊車租用和吊裝費統一由供應部門管理。
吊車使用前由使用單位根據需要填寫吊車使用申請單,內容應包括:工作項目、吊車型號、使用時間、現場負責人等,并由單位負責人簽字后交供應部門負責實施,符合使用吊車的項目,由供應部門負責聯系車輛。
工作項目的審查由供應部門派專人實地審定,使用單位如有異議報主管領導審定。
吊車使用時間由供應部門專職監督工作人員與使用單位現場負責人共同填寫。
企業科根據生產實際核定全礦年度吊裝費使用計劃。由供應部門負責分解到各單位和月度,并在每月底向有關部門出具考核意見。
叉車、鏟車、人力和其它機械能完成的工作任務嚴禁申請使用吊車。
吊車臺班單價不得超過市場平均價格。
本辦法解釋權歸供應部門
本辦法從下發之日起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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