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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利達煤礦礦領導帶班井下交接班制度

    作者:佚名 2010-10-28 19:08 來源:本站原創
    利達煤礦礦領導帶班井下交接班制度
    1、為了確保生產正常、安全運行,各班下井帶班領導必須嚴格執行交接班制度
    2、交接班時,必須由上一班帶班領導向下一班帶班領導交接,不得委托他人交接班。
    3、礦在井下建立交接班記錄簿,記錄簿內容包括:帶班下井人員、工作地點、工作內容、工作計劃及其完成情況、主要存在的安全隱患、本班處理的安全隱患情況、未處理的原因說明、在井下工作時間、帶班人交接班簽名、交接的時間、地點等。因工作需要而不能在井下指定地點交接班的,可以在作業場所交接班。
    4、井下現場接班時間為:早班:8:40;中班:16:40分;夜班:0:40:。
    5、現場交接班時,上班的帶班領導與下班帶領導進行交接時,要對井下各作業點的安全狀況、以及存在的問題、需要注意的事項作詳細的交待。
    6、當班帶班領導,對上班交待的安全重點、工作面等作業點的隱患首先進行檢查、維修或整改,在安全的狀態下,才能組織生產。
    7、認真填寫好現場交接班記錄。
    8、交接班記錄必須由專人妥善保管,以備檢查考核。
    9、未做現場交接班的,每次罰款200元,現場交接班記錄未填寫簽字的,每次罰款100元。
    10、本制度從二○一○年十月一日起執行,修改解釋權屬習水縣利達煤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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