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年度于都縣布村煤礦安全生產管理制度
安全生產管理制度
一、安全生產責任制
二、安全生產辦公會議制度
三、安全生產目標管理制度
四、安全投入保障制度
五、安全質量標準化管理制度
六、安全教育與安全培訓制度
七、事故隱患排查及報告制度
八、安全隱患整改落實制度
九、重大事故隱患排查報告制度
十、事故統計報告制度
十一、礦長(負責人)管理人員下井帶班制度
十二、安全督促檢查制度
十三、安全技術審批制度
十四、礦用設備器材使用管理制度
十五、煤礦事故應急救援制度(事故應急救援預案)
十六、礦井主要災害預防管理制度
(一)“一通三防”方面
1.通風管理制度
⑴以風定產制度
⑵局扇安裝管理制度
⑶通風設施安裝維修管理制度
⑷定期測風管理制度
⑸主扇運行管理制度
2.瓦斯管理制度
⑴巡回檢查瓦斯制度
⑵瓦斯排放制度
⑶瓦斯超限分析處理制度
⑷“一炮三檢”制度
⑸盲巷(盲硐)管理制度
⑹瓦斯等級監定制度
⑺高瓦斯礦井的瓦斯抽放管理制度
⑻防瓦斯爆炸措施(制度)
⑼瓦斯報表審查制度
⑽瓦斯檢查工交接班制度
3、防火管理制度
⑴火區密閉管理制度
⑵消防火檢查制度
⑶礦燈的管理制度
⑷防煤層自燃發火措施
4、防塵管理制度
⑴灑水防塵,定期清掃煤塵制度
⑵防煤塵爆炸制度(措施)
(二)、防治水方面
礦井防治水管理制度
1、礦井防治水措施計劃
⑴中長期防治水規劃
⑵年度防治水計劃
⑶雨季“三防”措施
2.井下探放水制度
3、防治水害預測預報制度
4防治老窿水透水安全措施
5防治井下突水、涌水的安全措施
十七、安全獎罰制度
十八、主井驗身與出入井人員清點制度
十九、安全舉報制度
二十、重大危險源監控制度
二十一、礦區保衛制度
二十二、爆破器材使用管理制度
二十三、爆破器材管理制度
二十四、斜井人車管理制度
⑴斜井人車定期試驗制度
⑵人車司機崗位責任制
⑶乘坐人車人員注意事項及規定
⑷人車的使用方法
二十五、鋼絲繩檢查制度
二十六、煤炭資源儲量管理制度
二十七、操作規程管理制度
一、 安全生產責任制
二、安全生產辦公會議制度
為了實施好“安全生產法”和各項法律法規,加強煤礦的安全管理,妥善協調好安全與生產的矛盾,及時掌握好各項制度措施的落實情況,必須定期召開安全辦公會議,并形成制度化。
一、會議召開時間和參加人員
1、每月1日定為安全辦公會議召開時間,每季度第二天為安全專題會議召開時間。
2、參加會議人員為各單位安全負責人.安全管理人員和礦領導及技術負責人。
二、會議的議程和具體內容
(一) 會議議程
1、各單位匯報小結本單位安全情況。
2、安全副礦長總結上月(季)安全情況,布置下步安全工作
3、礦領導和技術負責人講話。
(二) 具體會議內容
1、各單位負責人對本單位的安全情況作一次匯報。
2、安全副礦長總結上月和上季度全礦安全工作重點和具體落實方案。
3、參會人員對上月(季)所發生的事故進行分析,討論以“四不放過”原則分析制定防范措施,并加以落實。
4、對上月(季)安全生產中的好人好事進行表揚和獎勵。
5、積極貫徹上級的安全指示精神,加以宣傳教育。
6、礦領導技術負責人講話。
三、安全目標管理制度
為了做好今年的安全生產工作,實現全年的安全目標是:杜絕重特大事故,消滅死亡事故,控制重傷事故,減少輕傷事故和非人身事故。為確保目標的實現特制定今年目標管理制度。
一、 認真貫徹執行“安全第一。預防為主。綜合治理”的安全生產方針,嚴格執行煤礦安全法規,全面落實安全生產責任制。
二、 建立健全安全生產管理機構,配齊足夠的安全管理人員
三、 開展“安全生產月”活動,搞好安全教職工育培訓,加強安全生產檢查, 強化現場管理和隱患整改。
四、 各級 管理人員(副礦長.安全員.技術員.瓦檢員.區隊長及各崗位的特殊工種)都必須按照各自的崗位責任制,做好各自的工作。
五、 各崗位人員如工作失職,隱患不及時排除,造成事故,將依照安全獎懲制度給予處罰。
六、為減少輕傷事故,嚴格做好職工上崗前的安全教育培訓,提高職工的安全意識和工作素質,實現全年安全生產止標。
四、安全投入保障制度
第1條:為保障安全生產投入的有效落實,不斷改善勞動條件,保護職工的安全與健康,根據《安全生產法》和《煤礦安全規程》制定本制度。
第二條:安全技術措施,是指煤礦為改善工人勞動條件、解決事故隱患。防止傷亡事故和職業危害所采取的技術措施,為保證職工安全健康所必需的設施和一切措施以及職工培訓。
第3條: 遵照國家有關法律。法規規定,在一季度編制年度生產計劃的同時,編制礦井安全技術措施計劃。
第4條: 礦長對編制礦井安全技術措施計劃負責:組織編制。審批,實施安全技術措施計劃;保證實施計劃的資金;經常檢查督促計劃落實,聽取職工意見,接受職工監督。
第5條 :安全技術措施計劃由生產技術負責人具體負責,生產副礦長。安全檢查人員參加,共同編制,班組升騰權提出建議。
第6條: 編制礦井安全技術措施計劃應重點解決生產過程中存在的事故隱患,并分輕重緩急,將其納入年度安全技術工程計劃。“一通三防 、大型固定設備的保險、保護裝置存在事故隱患的,應優先安排。
第7條: 安全技術措施計劃的主要內容包括:單位或工作場所、措施工程名稱、措施工程內容和目的、經費預算及來源、設計、施工單位和項目負責人、開竣工日期、安全技術措施計劃的執行等.
第8條 :安全技術措施計劃資金由礦給與保證,必須專款專用,嚴禁挪用.要做到資金、隊伍和物資三落實。項目負責人對計劃的實施負責。
第9第: 安全技術措施工程項目竣工,應對其質量和安全性能進行驗收,確認合格,經礦長批準,方可投入使用。
五、安全質量標準化管理制
第1條 為了提高質量意識,保證工程質量,避免事故隱患,制定本制度。
第2條 礦井采煤、機電.掘進.運輸和通風設施的施工及設備安裝應當做到:
⑴施工和安裝前,,由工程技術人員制定措施,沒有措施的不許施工。
⑵加強施工和安裝過程的檢查。確保施工和安裝按照事先制定的措施計劃進行,防止偏離。
⑶施工或安裝結束,應當由礦組織驗收,確認合格,方可移交使用。
第3條 工程技術人員編寫規程和措施,應當遵守行業有關規定和標準,符合礦井實際情況。
第4條 檢查驗收人員必須熟悉本專業的質量驗收標準和規定,檢查時應攜帶相應的檢查.檢測儀表和工具,認真.細致.全面檢查,準確反映現場情況
第5條 施工和安裝過程中的檢查,應由檢查人員予以記錄,發現問題應及時下達通知單,施工和安裝單位應按要求立即整改。對問題突出的地方,應進行復查。
第6條 施工或安裝結束后一周內,由礦組織驗收組進行驗收。
第7條 檢查、驗收.應填寫檢查、驗收單,檢查、驗收人員應在本人檢查、驗收的項目欄內簽字.
第8條 檢查、驗收依據《煤礦安全規程》、作業規程及其他有關標準進行。
第9條 由于施工或安裝質量不合格需要整改的,整改所需資金由施工作業組承擔。由于檢查、驗收不認真,導致工程質量低劣,對驗收人員給與經濟處罰。
六、安全教育與培訓制度
1、職工了解.掌握國家相關安全生產的法律法規和方針政策.
2、煤礦負責人和企業管理人員二級培訓,考核合格.取得安全資格證書方可任職.
3、特殊工程經三級培訓.取得安全資格證書方可上崗.
4、新工人入礦,應當經過四級培訓中心的培訓.教育.考核合格方可入井作業,在老工人帶領下,4個月后,考核合格方可獨立作業.
5、職工培訓內容:政策.法律.法規教育.思想教育.安全知識教育和操作技能訓練.
6、制度年度安全教職工育培訓計劃,必須保證上級安排的培訓任務.
七、安全隱患排查及報告制度
一、安全隱患排查實行定期排查和不定期排查。 二、生產管理領導小組負責組織,對檢查出來的安全 患下發事故隱患整改通知書,限期整改。
三、安全員每天對礦井各系統。各工作面。各巷道進行一次安全生產檢查,對查出的事故隱患,現場提出整改要求,當班不能處理的,下班后向組長報告,下發整改通知書。
四、各班。組長每班對本班組所通過的巷道和工作面進行安全檢查,發現問題及時報告和處理,做到不安全不生產,排除了隱患再生產。
五、安全生產管理領導小組組長負責監督安全員抓好隱患整改,安全員負責監督班組長具體落實到位。
六、對重大事故隱患要采取立即停產整改措施,不得邊生產邊整改。同時,隱患整改好后,要經過礦驗收,方可恢復生產。
七、對安全隱患實行報告制度,安全員檢查出來的一般事故隱患,要向安全管理領導小組報告;重大安全隱患難夫妻向礦長報告。安全管理領導小組組長。礦長接到安全隱患報告后要立即作出批示,指定專人進行整改。
八、班組拒不整改安全隱患,安全檢查員按礦有關規定給予經濟處罰;安全檢查員未履行職責。監督整改不到位,按礦有關規定給予處罰。因安全隱患未按時按整改,發生傷亡事故,按國家有關規定追究有關人員責任。
八、安全隱患整改落實制度
第一條、根據安全隱患整改難易程度,將安全隱患分為三級:
A級:危害嚴重或整改難度大,需要停產整頓的。
B級:危害比較嚴重或有一定工程量須由礦長限期解決的。
C級:對礦井安全生產一定影響,班組能夠解決的。
第二條、對查出的A、B級隱患,由礦技術負責人組織編制整改措施,礦長落實整改、保證資金;C級隱患由班組立即解決。
第三條、重大安全隱患,必須由技術負責人組織制定,礦長批準的安全防范措施和應急計劃,必須加強對隱患的監控,并告知作業人員在緊急情況下應采取的措施,否則,不準從事相關作業。
第四條、重大安全隱患整改結束,由技術人員組織驗收,并將驗收結果存安全隱患管理檔案。
第五條、安全隱患整改落實作為安全辦公會議,安全檢查和安全績效考核的重要內容,對安全隱患進行監控,督促落實整改措施,防范事故發生。
第六條、因安全隱患整改措施落實不力,導致事故的追究相關人員的責任。
第七條、貫徹本制度,制定安全隱患整改措施,經礦長批準后執行。
九、重大事故隱患排查報告制度
第一條、建立重大事故排查領導小組,負責對重大事故隱患排查組織領導。
第二條、按照誰主管誰負責的原則,建立重大事故隱患排查制度,相關人員的職責是:
1、礦長對重大事故隱患排查負全部責任。
2、分管礦長、技術負責人對礦長負責,負責組織對主管范圍內的重大事故隱患排查。
3、班組長負責職權范圍內重大事故隱患排查。
4、安全檢查員負責對重大事故隱患排查的管理。
第三條、建立重大事故隱患排查例會制度,保證每月對重大事故隱患排查一次,排查結果報告縣煤炭管理部門和贛西南分局贛州站。
第四條、建立重大事故隱患掛牌、建檔制度、實行事故隱患跟蹤管理。
第五條、制定重大事故隱患排查內容和標準,以礦長批準執行。
十、事故統計報告制度
為了及時報告、統計事故,積極采取預防措施,防止各類事故發生,根據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制定本制度。
一、傷亡事故發生后,負傷者或事故現場有關人員應當立即直接或逐級報告礦長、安全副礦長(安全管理小組組長)
二、礦長接到報告后,必須立即趕赴到事故現場,組織搶救及事故現場的勘查,并在1小時內將事故情況報告縣冶金煤炭局(6233889)和當地鄉鎮人民政府。
三、發生死亡、重大死亡事故要保護現場,并迅速采取措施搶救人員和財產,防止事故擴大。
四、傷亡事故管理和統計報告由安全副礦長負責;由安全管理小組對傷亡事故及時進行報告、統計分析和管理。
五、安全管理小組要建立傷亡事故報告、統計分析登記,并建立傷亡事故檔案。
十一、礦長(負責人)管理人員
下井帶班制度
根據上級有關要求規定,制定礦長(負責人)管理員輪流下井帶班制度:
第一條、礦長每月不少于10次。
第二條、分管生產、安全、機電副礦長每月不少于20次。
第三條、技術負責人每月不少于15次。
第四條、通風安全科長、安全副礦長助理每月不少于20次。
第五條、井下每班必須確保至少有1名礦級管理人員在現場帶班。
十二、安全督促檢查制度
為加強安全管理,及時發現并排除隱患,做到防患于未然,特制定各項安全檢查制度。
一、 安全大檢查制度
1、安全副礦長組織安全大檢查工作,每半月一次。
2、安全大檢查組成人員由各區隊負責人,股東,安全生產管理人員。
3、檢查內容:主要是查思想,查管理,查制度,查安全設施,查隱患,查事故處理。
4、檢查當天下午2點鐘,全體參檢人員到礦會議室集中召開檢查報告會。通過各項安全檢查情況,對檢查出的安全隱患進行篩選分類。需要及時整改的立即整改,對一時間不能整改徹底的,下達整改指令,限期整改。對并安全檢查查出的隱患應記錄在案。
5、對安全檢查查出的隱患不及時整改,未整改又匯假報和整改通知單未及時反饋的單位給予處罰。
二、日常現場安全巡回檢查制度
1、安全組志員負責全礦日常現場巡回檢查工作,保證每班每個作業地點不間斷。
2、檢查地點:井上下所有作業場所等有人活動的地點。
3、檢查重點:采掘工作面工程質量,一通三防,防治水,提升運輸,電器設備防失爆,三違,隱患整改落實情況。
4、檢查堅持“七字”法:查(查 隱患),幫(幫助解決問題),停(停產整頓),追(追究責任),回(回頭復查),蹲(盯住不放),處(領導處理)。
十三、安全技術審批制度
第一條、為了規范安全技術審批工作,落實技術審批責任,根據《煤礦安全規程》 ,制定本制度。
第二條、本制度所稱技術審批,是指設計,措施,作業規程和臨時措施的審批
第三條、設計,措施,作業規程和臨時措施依照本制度編制和審批。編制和審批人員應當具備相應的資質。
第四條、按《煤礦安全規程》規定,報省級以上煤炭管理部門審批的,如《三下采煤》安全措施和開采設計,礦井瓦斯等級和二氧化碳涌出量鑒定報告,已留設的防水煤柱需要變動時新編的設計等,由礦技術負責人組織編制,按程序上報。
第五條、經審批的設計,措施,報告,如改變全礦井通風系統的通風設計,安全措施,礦井瓦斯等級,二氧化碳涌出量鑒定報告,煤塵爆炸性,煤層自燃傾向性鑒定結果等,報省煤礦安全監察局備案。
第六條、煤礦年度災害預防和處理計劃,采區設計方案,“三下采煤” 的方案設計,礦井反風演習計劃,采區水文地質探查設計,“帶壓開采”安全措施等,由礦技術負責人組織編制,按規定的程序報縣煤炭管理部門審批。
第七條、其他由礦批準的,如單項工程,單位工程施工組織設計,探查老窿的安全措施,修改采掘作業規程,補充安全措施,巷道貫通措施,采掘工作面采用串聯風的安全措施,停止主要通風機運轉的停風措施等,由礦主管技術負責人審批。
第八條、采區設計方案,采區,采煤工作面設計和作業規程,安全技術措施等的編制必須符合《煤礦安全規程》和行業技術規范要求。采掘作業規程的編制應符合采區設計和工作面設計。
第九條、設計,規程,和措施應當符合實際,內容全面,具體,體現技術先進,經濟合理,生產可行,安全可靠的原則。
第十條、設計,措施和規程的編寫,應條文清晰,語言精當,數據準確,表達簡練。計量單位,計算方法及比例尺的使用符合要求。文本要字跡清楚,圖表清晰,裝訂整齊。
第三十一條、經批準的安全措施,作業規程,技術負責人必須向參與施工的所有作業人員傳達貫徹。傳達貫徹結束,接受傳達的人員應當簽字。未參加傳達貫徹的人員要補課。
第十二條、超越技術審批權限進行審批的,要及時糾正;設計,安全措施,作業規程有嚴重缺陷,審批人員未能認直履行審批職責造成后果的,追究相關編制人審批人員的責任。
第十三條、本制度與上級主管部門要求有抵觸時,按主管部門規定執行。
十四、礦用設備器材使用管理制度
為了加強機電設備管理,確保各設備正常運轉,防止各種設備事故的發生,做到有保管,有檢查,有維護,有保養,特制定以下管理制度:
一、全礦機電設備管理由生產副礦長負責,具體由相關特種作業人員進行日常事務管理。
二、提升運輸系統設備管理。
1、絞車操作工,必須經安全技術培訓合格后方可上崗,并按規定做到“三好”“四會”,嚴格交接班制度,發現問題及時匯報處理,嚴禁帶病運行,并做好原始記錄。
2、機械和供電部分,每年必須進行停產大修一次,檢修前必須制定安全技術措施,每月組織一次檢查,牽引部分每班進行檢查一次,發現問題及時處理。
三、供電系統設備管理制度
1、電工全面管理配電房,做到半年定期檢查一次,設備移動時必須檢查一次,對漏電保護裝置,每月檢查一次,每年進行調整,檢驗一次,確保各保護裝置的靈敏度和完好性。
2、井下各配電點,由井下電工負責管理。在停電檢個和安裝時,必須掛上有人作業,禁止送電的警示牌。
3、井下使用的電器設備必須符合煤礦安全規程規定,嚴禁已失爆和不防爆電機下井,每周三為井下防失爆檢查時間,發現損壞的和失爆的,應立即整改和更換,嚴格按規程進行操作檢查,嚴禁無證人員作業。
四、排水系統設備管理制度
確保井下各水平的排水設備完好,做到每天有鉗工巡回檢查,水泵工每班檢查試驗,掌握備用水泵排水情況,做到交接班記錄和調度匯報制度,發現的問題隨時派鉗工進行處理,嚴禁水泵帶病運行,抽水時須班班抽空。
每年初要成立防排水領導小組,負責檢查督促各水泵排水能力,落實各項措施,確保20小時排完礦井24小時的涌水量。汛前各水平水泵必須全面大修一次,更換老化的設備,每月領導小組組織進行檢查二次,發現問題及時整改,必須確保足夠的資金維護排水系統設備。
五、通風系統設備管理制度
礦井通風系統按規程規定,必須有主扇和配備主扇,主扇的維護和檢查,由測風員負責,每周進行檢查,檢出的問題及時上報礦,并及時進行處理,確保井下風量供用。
十六、礦井主要災害預防管理制度
(一)“一通三防”方面
1.通風管理制度
⑴ 以風定產制度
① 礦井至少10天進行一次測風,采掘工作面根據實際需要隨時進行測風.每次測風結果都應填寫測風牌版和測風記錄(臺賬)并報礦長和總工程師,按月報上級主管部門。
礦井有效風量率不低于85%,風井有提升設備或礦井通風壓力的,不低于80%。
② 礦井通風部門每月要根據生產布局,按照礦井風量計算和分配的具體規定編者按制月配風計劃。
對于風量不足、風速超限的工作地點,應及時采取措施限期進行處理并報告礦長和總工程師。否則要停止生產或以風定產。
③ 礦井(包括采區,采掘工作面等)的生產能力要與通風能力相匹配。礦井的通風能力(包括礦井瓦斯抽放增加的通風能力)必須大于或等于生產能力,井下各采區、采掘工作面,硐室等用地點的實際風量滿足安全生產的需要。嚴格執行以風定產制度,每月按要求進行一次核定工作。
④ 井下空氣應定期取樣分析,取樣地點和次數由礦井通風部門確定。
⑤ 生產礦井采掘工作面的溫度不能超過26℃,機電動室的溫度不能超過30℃。當空氣溫度超過時必須采取措施。采掘工作面的溫度超過30℃,機電動室的溫度超過34℃,必須停止作業。
(2)安裝和使用局部通風機和風筒
管理制度
(1) 通風部門按照批準的掘進通風設計,負責局部通風機的安裝和風筒的掛設。局部通風機下井前必須在地面進行試運轉,保證性能參數符合選項型設計要求。
(2) 局部通風機由指定人員負責管理,,保證正常運轉,并使用低噪音局部通風機或安設消音器。井下使用的風筒子必須有“MA”安全標志,阻燃抗靜電符合有關規定。
對瓦斯 涌出量大,有突出危險,斷面≧10㎡、送風長度超過1000米的掘進工作面、應推廣大功率局部通風機、大直徑(800mm以上)風筒,保證未端風量和巷道風速符合要求。
(3) 壓入式局部通風機和啟動裝置,必須安裝在進風巷道中,距回風口不小于10米。局部通風機的吸入風量必須小于全風壓供給該處的風量,以免發生循環風。局部通風機安裝地點到回風口間的巷道中的最低風速必須符合(煤礦安全規程)第一百零一條的有關規定。
(4) 嚴禁在回采工作面內裝設局部通風機通風。
(5) 局部通風機必須實行掛牌管理。牌板內容應有巷道名稱,局部通風機型號、吸入風量、末端
風量、看管單位、看管人員等。
(6) 使用通風機進行通風的掘進工作面,無論工作或交接班時都不準停風。
計劃內檢修,停電等原因,要停局部通風機時,需提前向通風部門提出申請,并制定相應的停電,通風,排瓦斯措施,報礦總工程師批準。
因無計劃停電,停風或其他原因造成直接經濟損失成局部通風機停風,不論是否造成瓦斯超限,看我機人員必須立即向生產和通風調度匯報。造成瓦斯超限的,要嚴格按照瓦斯排放規定組織排放。
供風巷道臨時停工,不得停風,長期停工的工作面停風時,必須先切斷通入停風區的一切導電體(如水管,軌道,電纜等),并在24h內進行封閉,封閉位置符合盲巷管理規定,同時設瓦斯檢查點。
(7) 嚴禁使用3臺以上(含3臺)的局部通風機向同一個掘進工作面供風,也不得使用1臺局部通風機向2個作業的掘進工作面供風。
(3)礦井通風設施管理制度
1. 礦井總進風。回風巷和主要進,回風巷應設置正規測風站。
2. 進,回風井之間和主要進,回風巷之間的每個聯絡巷中,必須砌筑永久擋風墻。需要使用的聯絡巷,必須安設兩道反向風門,防止在反風時風流短路。
3. 嚴格控制每個采區的風門設置,并經常予以優化,所有風門必須實現閉鎖。通車車場應設置自動風門。凡為采掘服務的通風設施必須按永久設施標準進行構筑,管理。
為兩個及以上采區服務的總回風巷,高。突礦井的采掘工作面的回風巷不準設置調節風量設施(調節風窗)。
為掘進期間服務與采區進回風上下山溝通的聯絡門在采面形成全風壓通風系統后,原則上應將該風門的位置按有關規定改成擋風墻。
采面系統在掘進準備中應控制設置使用邊切眼。采面走向千米以下不應做中切眼,采面走向在千米以上只允許設一個中切眼。當采面形成全風壓通風系統后,應將邊切眼和中切眼均按有關規定改為擋風墻。如需保留而不設擋風墻時,必須采取措施報上級主管部門總工程師批準。
抽出式通風礦井風門(風墻,風窗),在不與其他規定沖突下,原則上設在回風側;壓入式通風礦井風門(風墻,風窗)原則上設在進風側。
4. 采空區必須及時封閉。從巷道通至采空區的風眼,必須隨采煤工作面的推進逐個予以封閉。采區結束后45天內,必須在所有同已采區相連通的巷道中設置防火墻,并噴漿堵漏,全部封閉采區。否則應采取措施報公司總工程師批準。
5. 臨時停風地點瓦斯濃度達3%以上時,不能及時處理的必須在24h內封閉。
6. 嚴格控制進回風巷平面交叉,否則平面交叉地點必須按標準構筑風橋。
(4) 定期測風管理制度
第一、為保證礦井通風安全, 根據《煤礦安全規程》制定本制度
第二條:測風工作內容:
⑴測定礦井風量,風壓和漏風量;
⑵測定礦井溫度,氣壓和相對濕度;
⑶測定局部通風機風量,風壓和漏風量。
第三、測風工應經過專門培訓,考核合格,持證上崗。
第四、測風工應當熟悉礦井通風系統,測風時應遵守《煤礦安全規程》和《安全操作規程》,保證數據準確可靠,測風后要及時填寫測風報表和測風牌板。
第五、 礦井全面測風應當每10天測一次,采掘工作面和其他用風地點應要據需要及時測風。
第六、礦井有改變通風方式,更換主要通風機,安裝或調換局部通風機,巷道貫通及其他可能影響礦井通風系統穩定和情況時,主管生產副礦長應當及時安排測風。
第七、生產礦長技術負責人應當嚴格執行以風定產的規定,要據風量安排礦井煤炭產量,不得超通風能力突擊生產
第八、技術負責人負責礦井風量計算方法的制定,審查測風報表,定期分析測風記錄,制定調整風量的措施,保證通風系統穩定可靠。
第九、測風工在測風時發現問題,應及時處理,處理不了的應及時報告。
(5)主扇運行管理制度
(1)主要通風機必須安裝在地面,裝有通風機的井口必須封閉嚴密,其外部漏風率在無提升設備時不得超過5%,有提升設備時不能超過15%。
(2)主要通風機必須保持正常運轉;主要通風機在運行過程中不應出現喘振現象,否則應采取措施予以消除。
① 主要通風機必須裝有式套同等到能力的通風機(包括電動機),其中一套備用,在建設期間可裝置一套通風機和一部備用電動國機,備用通風機和備用電機與備套風機動車輛,必須能在10min內開動。
生產礦井現有的兩套不同能力的主要通風機,在滿足生產要求時,經上級主管部門總工程師批準,可繼續使用。
礦井嚴禁使用局部通風機群作為主扇使用。
主要通風機應設有與變電所直通的雙回路供電線路,不得掛用其他負載。
② 裝有主要通風機的出風井口,應安裝防爆門。防爆門每6個月檢查維修一次。
③ 主要通風機至少每月由礦井機電部門檢查一次。改變通風機轉速或風葉角度時,必須報礦總工程師批準。
④ 新安裝的主要通風機投產前和改造老風機投運,必須進行通風機性能的測定和試運轉工作,以的每5年至少進行1次性能測定。生產礦井主要通風機必須裝有反風裝置,必須能在10min內改變巷道中風流方向。
當風流方向改變后,主要通風機的供給風量,不應小于正常風量的40%。
反風設施由礦長組織有關部門每季度至少檢查一次,檢查結果記入專用記錄本。每年必須進行1次反風演習,兩次反風演習間隔時間不得超過15個月。若遇特殊情況不能反風時,必須寫出書面報告報上級主管部門批準。礦井通風系統有較大變化時,應進行一次反風演習。
主要通風機在停風期間,受停風影響的地點,必須立即停止工作,切斷電源,工作人員先撤到進風巷道中,由值班礦長迅速決定全礦井是否停止生產。工作人員是否全部撤出。
主要通風機停止運轉期間,對由1臺主要通風機擔負全礦通風的礦井,必須打開井口防爆門和有關風門,利用自然風壓通風,對由多臺主要通風機聯合通風的礦井,必須正確控制風流,防止風流紊亂。
2、瓦斯管理制度
(1)、礦井瓦斯巡回檢查制度
第一條 為加強礦井瓦斯管理,做好瓦斯檢查工作,根據《煤礦安全規程》,制定本制度。
第二條 瓦斯檢查工作應當撐握《煤礦安全規程》相關內容和操作規程,熟悉本礦瓦斯管理制度,了解本礦通風系統,經專門培訓,考核合格,持證上崗。
第三條 瓦斯檢查工、安全檢查工應隨帶便攜式光學甲烷檢測儀。并備有不少于1.5米的膠管和溫度計。
礦長、技術負責人、井下爆破工、班長入井可攜帶便攜式甲烷檢測儀。
第四條 瓦斯 檢查工檢查瓦斯時,檢查地點、次數、路線、時間等應當符合本礦編制的瓦斯檢查計劃表要求。
礦井瓦斯檢查計劃表,每月由技術負責人根據生產布局編制。
第五條 瓦斯檢查工檢查瓦斯,應當將每次檢查結果準確記錄在瓦斯手冊和記錄板上,并通現場作業人員.班后應向礦技術負責人匯報當班瓦斯檢查情況,遇有瓦斯超限,應及時匯報。
第六條 瓦斯 超限時,瓦斯檢查工應責令現場作業人員立即停止作業,采取措施處理.超過處理權限或處理不了的,應在瓦斯超限地點的通道入口處設置柵欄,并及時向地面報告。
第七條 瓦斯檢查的操作,應按操作規程規定進行。
第八條 瓦斯檢查工應認真執行井下交接班制度,不得提前升井,不許擅離崗位,更不準發生漏檢、少檢、假檢和填寫假記錄。井下記錄牌版、檢查手冊和瓦斯臺賬的數據應當一致。
瓦斯檢查工應當認真執行交接班制度.交接班應當交清:當班瓦斯檢查情況,有無異常現象,處理情況,提醒下班應當注意的事項等。
第九條 安全檢查工檢查瓦斯,應當對密閉.高冒區及其他有問題的區域重點掌握,進行經常重點檢查,發現問題及時報告。
第十條 嚴格執行“一炮三檢”和“三人連鎖”爆破制度,未經瓦斯檢查工檢查瓦斯,班組長不準下達爆破指令。
第十一條 礦長和技術負責人應當每日審查通風瓦斯日報表,遇有問題,及時處理。
(2)瓦斯排放制度
第一條 為了確保瓦斯排放工作安全進行,根據《煤礦安全規程》,制定本制度.
第二條 局部通風機停止運行造成瓦斯積聚或因其他原因需要排放瓦斯時,應當先編制瓦斯排放措施,然后組織排放.
第三條 排放瓦斯措施的內容.編制和審批必須符合《煤礦安全規程》規定,內容應當包括:
①. 規定撤人.斷電范圍和警戒位置及斷電.復電執行人.
②. 排放基地設置地點.排放基地應設在進風側新鮮風流中.
③. 排放方法和步驟.排放應當在匯合風流口新鮮風側控制風進行;拓放回風流與全風壓風流匯合處瓦斯和二氧化碳濃度不準超過1.5%.
④. 繪制排放瓦斯系統圖,并村記撤人.斷電.警戒范圍,警戒位置和通風設施.
⑤. 串聯通風排放瓦斯,應當后排被串聯工作面.
⑥. 排放結束,巷道風流中瓦斯降至0.9%.二氧化碳濃度降到1.5%,方可向排放巷道送電,恢復工作.
第四條 排放瓦斯程序和步驟,應當符合下列規定:
① 組織排放瓦斯人員學習排放瓦斯措施.
② 落實責任制,明確地面指揮者和現場負責人.
③ 進入排放區后,現場負責人負責安排撤出排放瓦斯回風系統中的作業人員,切斷電源和設置警戒.
④ 準備工作結束,現場負責人負責將準備工作情況向地面指揮者報告,得到允許后,再下令排放.
⑤ 應當嚴格制定的措施排放.排放時要注意觀察局部通風機有無循環風,如出現循環風,必須立即停止排放瓦斯 .嚴禁一風吹排放瓦斯.
⑥ 瓦斯排放結束,現場負責人負責檢驗排放效果 ,確認排放區域內安全后,報告地面指揮者,得到指令后,方可下令撤出排放人員.恢復送電和生產作業.
第五條 瓦斯排放實行分級管理,按各自職權組織排放.
① 巷道瓦斯不超過0.5%時, 由通風班制定措施,瓦斯檢查工按措施排放.
② 巷道瓦斯為1.5%-3%之間時,礦技術負責人制定措施,由通風班長或副班長組織排放.
③ 巷道瓦斯超過3%時或啟封密閉.揭露突出煤層,由礦技術負責人負責制定措施并組織排放;排放時,要有救護隊參加.
④ 礦井停電.停風等特殊情況下的排放瓦斯,由礦技術負責人組織.
排放瓦斯時,應有排放區域內的瓦斯檢查工參加.
第六條 遇有下列情況之一的.不準排放瓦斯:
① 沒有排放措施或排放措施與實際情況不符的;
② 未組織相關人員學習貫徹排放措施的;
③ 未建立責任制或責任制未落實的;
④ 無瓦人排放指揮人或已經外出的;
⑤ 現場負責人不在排放瓦斯現場的;
⑥ 參加排放的人員不齊,當班瓦斯檢查工不在分管區域的;
⑦ 應有救護隊參加面未到現場.
第七條 應當保持主要通風機連續運轉,任何人不準擅自停.開.現場作業人員不準擅自停.開局部通風機.
第八條 有下列情況之一的,按安全處罰規定實施處罰:
① 擅自停.開主要通風機的;
② 擅自停開.局部通風機的;
③ 違反本制度排放瓦斯的.
(3)瓦斯超限分析處理制度
1、地面中心站安排專人24小時值班制度,值班人員詳細記錄監控系統的運行狀態,對獲取的信息進行分析處理。將主要情況、問題及處理意見報有關領審閱。瓦斯超限時及時向值班領導和技術負責人報告。
2、接到瓦斯超限的值班領導或技術負責人應及時組織有關部門進行分析,查清超限原因,制定相應的處理措施。
(1)瓦斯超限的值班區域停止作業、停電、撤人。
(2)對瓦斯超限地點派出瓦檢員或救護隊員到現場用光學瓦檢器進行檢測對比以確定是否超限及查清超限原因,如果現場檢測瓦斯不超限,更換瓦斯傳感器后顯示正常說明傳感器失調;否則,必須按照瓦斯超限分級管理,按各自職權組織排放:
①巷道瓦斯不超過1.5%時,由通風班制定措施,瓦檢員按措施進行排放;
②巷道瓦斯為1.5%-3%時,礦技術負責人制定措施由通風科長或副科長組織排放;
③巷道中瓦斯超過3%由礦技術負責人制定措施,并組織排放,排放時要有救護隊參加。
(4)“一炮三檢” 制度
①采掘工作面及其他炮破地點,裝藥前炮破工,班組長瓦斯檢查工都必須檢查炮破地點附近20米內范圍內瓦斯,達到0.9%不準裝藥.
②采掘工作面及其他炮破地點.緊接放炮前,炮破工.班組長.瓦檢工都必須檢查炮破地點附近20米范圍內和回風流中的瓦斯達到0.9%時不準炮破,同時撤出人員,由炮破工.瓦斯檢查工向地面報告,等候處理.
③采掘工作面及其他放炮地點,炮破后至少等候15分鐘后,并待炮煙吹散后,瓦斯檢查工在前,炮破工在居中,班組長在最后一同進入炮破地點檢查瓦斯及炮破效果等情況.
放炮“三保險”制度:牽繩、掛牌、站崗(警戒)
(5)盲巷管理制度
第一條 為了避免盲巷瓦斯積聚,防止瓦斯爆炸事故,保障安全生產,根據《煤安全規程》制定本制度.
第二條 掘進施工要堅持一拙必穿,盡快形成全風壓通風系統.不得多工作面輪流作業,臨時停工不準停風.
第四條 礦井出現盲巷,要及時采取措施:
① 立即切斷盲巷內電源,設置柵欄和警示標志 ,禁止人員入內.柵欄距巷道口不能超過2米.
② 盲巷內瓦斯和二氧化碳濃度超過3%或其他有害氣體超過規定而又不能立即處理時,應當在24小時內封閉.密閉距巷道口不能超過6米,并保證周圍支護完好,巷道穩定.
第五條 采用密閉盲巷,應當切斷密閉前5米內的鐵管,管線,避免雜散電流進入盲巷.不能切斷的瓦斯抽放管路應采取絕緣措施.
① 密閉前設柵欄,其高度不低于1.8m或不足1.8m的巷道高度;
② 密閉施工應遵守操作規程;
③ 施工結束應當驗收.確認.
第六條 瓦斯檢查工或作業班組長發現分管區域作業區域內出現盲巷,應當立即向礦調度值班報告.主管生產副礦長或技術負責人接到報告,應在8小時內采取措施處理.
第七條 瓦斯斯文文檢查員要定期對分管區域內的盲巷進行檢查;
① 設置柵欄的盲巷,每班檢查一次柵欄的質量.柵欄內1m處及柵欄至巷道口的瓦斯和二氧化碳濃度;
② 柵欄內所有巷道每周檢查一次瓦斯.二氧化碳及其他有害氣體濃度;進入盲巷檢查應當有專門安全措施;
③ 用密閉處理的盲巷,每日檢查一次密閉至巷道口的瓦斯和二氧化碳濃度.
第八條 通風區應設立盲巷管理臺帳,內容包括:巷道名稱.類別.斷面.長度.形成時間.檢查時間.檢查人.檢查中發現的問題及處理情況,方法,時間.
第九條 所有盲巷都應及時設立牌板,及時填入臺賬,采掘工程平面圖.通風系統圖,做到牌板,采掘工程平面圖,通風系統圖和臺賬四統一.
第十條 盲巷恢復作業.通風和排放瓦斯,應當按瓦斯排放制度規定事先制定措施,按措施排放瓦斯.
第十一條 違反本制度.依照安全處罰規定,對違者罰款章人員實施處罰.
(6)瓦斯等級簽定制度
第一條 為了加強礦井瓦斯管理,根據《煤礦安全規程》規定,制定本規定.
第2條 礦井瓦斯等級簽定方案由礦技術負責人編制, 報煤炭工業主管部門審查;鑒定結果報省煤炭工業主管部門審批,報少煤礦安全監察機構備案.
第三條 礦井每年進行一次瓦斯等級和二氧化碳涌出量鑒定工作:
① 鑒定工作在礦井正常生產條件下進行.
② 鑒定時間,每年7月的上中下旬各取1天(間隔10天)的三班進行,特殊情況經上級煤炭工業主管部門同意可推遲到8月.
③ 測點布置:測點分別設在礦井.一翼.水平.采區.采煤工作面的回風巷中; 掘進工作面測點設在所有煤巷.半煤巖巷,巖巷每1采區至少選1個不同巖層的巷道.
④ 以測點的上.中.下旬瓦斯相對涌出量和絕對涌出量的最大值為定級值.
⑤ 瓦斯等級確定.
ⅰ.礦井相對瓦斯涌出量小于或等于10m3/t,且絕對瓦斯涌量小于或等于40m3/min,為低瓦斯礦井.
ⅱ.礦井相對瓦斯涌出量大于10m3/t或礦井絕對瓦斯涌出量大于40m3/min,為高瓦斯礦井.
ⅲ.煤(巖)與瓦斯(二氧化碳)突出礦井.
ⅳ.在正常生產條件下(采區.工作面的回采產量不低于該區域設計產量的60%),相對瓦斯涌出量大于10m3/t的采區或采煤工作面,該區域定為高瓦斯區.
第四條 礦井瓦斯等級鑒定要求.
① 6月上旬做好礦井瓦斯等級鑒定方案,報縣煤炭工業主管部門審查,6月底以前做好鑒定準備工作,7月做好礦井瓦斯等級測定.8月底以前做好瓦斯鑒定總結,并將總結材料報縣煤炭工業主管部門.
② 每一測點分別測定風量.瓦斯濃度.二氧化碳濃度.氣壓.溫度等原始數據.
③ 每班的測定工作應當選擇在生產正常時進行.
④ 測點可選擇在測風站內,也可選在斷面規整且無雜物的一段巷道.
⑤ 檢測儀表應經過計量檢定,測量方法和次數應符合操作規程規定
第五條 編制礦井瓦斯等級鑒定方案,應當包含以下內容:
ⅰ.礦井概況,包括目前的采掘布局和鑒定月的采掘工作面安排情況.
ⅱ組織機構,成立瓦斯鑒定工作領導小組,由礦技術負責人負責.
ⅰⅰⅰ.測點布置及編號.
ⅳ.鑒定前的準備工作,包括儀器儀表準備.計量檢定.參鑒人員培訓.井下通風系統調整等.
ⅴ.測定內容及人員分工.
ⅵ.相關制度和有關安全技術措施.
ⅶ.標注瓦斯鑒定設點情況的礦井通風系統圖.
第6條 瓦斯等級鑒定結束,由技術負責人作出礦井瓦斯等級鑒定總結,按規定程序上報審批,內容包括:
⑤ 礦井概況,包括鑒定月采掘工作面布局,生產情況,一年來的瓦斯涌出以及瓦斯管理情況
⑥ 瓦斯鑒定前的準備工作和鑒定時間.
⑦ 測定內容、方法和測點布置.
⑧ 瓦斯鑒定結果.礦井瓦斯登記,有無高區.
(7)高瓦斯礦井的瓦斯抽放管理制度
一、生產礦井凡符合下列情況之一的必須建立抽放系統,開展瓦斯抽放工作:
(1)一個回采工作面的瓦斯涌出量每分鐘大于5m3,或一個掘進工作面的瓦斯涌出量每分鐘大于3 m3,且采用通風方法解決瓦斯斯問題不合理。
(2)礦井絕對瓦斯涌出量達到以下條件的:
礦井絕對瓦斯涌出量大于15m3/min,年產量等于或小于0.4Mt。
礦井絕對瓦斯涌出量大于20 m3/min,年產量0.4-0.6Mt。
礦井絕對瓦斯涌出量大于25 m3/min,年產量0.6-1.0Mt
礦井絕對瓦斯涌出量大于30 m3/min,年產量1.0-1.5Mt
礦井絕對瓦斯涌出量大于40 m3/min。
(3)開采煤與瓦斯突出危險煤層。
2、凡符合上述條件,要建立(地面抽放站)永久抽放系統的礦井,應同時具備下列兩個條件:
(1)瓦斯抽放系統的抽放量可穩定在2 m3/min以上。
(2)瓦斯資源資源可靠、儲量豐富,預計瓦斯抽放服務年限在10年以上。
3、礦井新建地面永久抽放系統,必須經國家授權的專業科研機構進行可行性論證,由上級管理部門總工程師組織瓦斯抽放工程設計,報省煤炭管理部門備案,經審批的抽放設計如有生大修改,必須重新履行審批手續。
4、符合抽放規定,不具備建立地面永久抽放系統條件的,應建立井下采區抽放系統或建立局部抽放系統(移動抽放泵站)。
5、礦井與斯抽放工作由各級總工程師負全面技術責任,應定期檢查、平衡抽放工作,解決所需設備、器材和資金;負責組織編制、審批、實施、檢查瓦斯抽放工作長遠規劃、年度計劃和安全技術措施,保證瓦斯抽放工作面的正常銜接。各企業行政正、副職負責落實和檢查所分管范圍內的瓦斯抽放工作;各企業職能部門負責人對本職范圍內的抽放工作負責。抽放所需費用、材料和設備等,必須列入本單位供應計劃和生產計劃。
(8)防瓦斯爆炸措施(制度)
一、防止瓦斯積聚,加強通風管理.
1、主扇必須保證24小時正常運轉;
2、臨時停工的地點不得通風;
3、因臨時停電或其他原因,局扇停止運轉,必須開關及局扇地點附近10米內風流中瓦斯濃度不超過0.5%,方可人工開動局扇.如果超過《規程》濃度,必須制定排放瓦斯措施.
4、恢復已封閉的停工區或采掘工作面,接近這些地點時,必須制定安全措施,報礦長和技術負責人批準.
5、認真管理好通風設施.
6、加強瓦斯檢查監測管理工作,防止瓦斯局部積聚.
7、長期停工報廢的巷道或其它盲巷應及時打好永久密閉.
二、加強管理,禁嚴違章作業.
1、瓦斯檢查員必須與生產人員同進、同出,不準遲到和早退,嚴禁空班漏檢、虛報或假報現象發生.
2、瓦斯檢查必須認真執行瓦斯檢查制度,并認真填好瓦斯日報表,牌板和瓦斯檢測匯報制度.
3、加強作業人員的安全教育,嚴禁違章作業.
4、加強管理人員的安全教育,嚴禁違章指揮冒險作業.
三、杜絕各種火源,防止引爆火源.
1.嚴禁攜帶煙火.易燃易爆物品或穿化纖衣服下井.
2.加強火藥管理,嚴格執行火藥領退制度和嚴禁糊炮.明炮和無泥封放炮.
3.嚴禁不防爆的機械設備下井.并定期檢查,禁止出現“雞爪子.羊尾巴.明接頭”,電工檢修設備嚴禁帶電作業和搬移帶電設備.
4.嚴禁明火照明.
5.加強礦燈管理,嚴禁在井下拆修礦燈.
(9)瓦斯報表審查制度
根據《煤礦安全規程》制定本制度
第一條、礦長是企業第一安全責任人。
第二條、礦技術負責人對通風安全工作負有技術管理責任。
第三條、瓦斯員必須按照檢查范圍和路線執行巡回檢查制度和請示報告制度,并認真填寫瓦斯檢查班報,每次檢查結果必須記錄瓦斯檢查班級手冊和檢查地點的記錄牌上,并通知現場工作人員。
第四條、通風值班人員必須審閱瓦斯班報,掌握瓦斯變化情況發現問題,及時處理并向調度室匯報。
第五條、通風瓦斯日報必須送礦長、礦技術負責人審閱,對重大的通風、瓦斯問題,應制定措施進行處理。
(10)瓦斯檢查工交接班制度
一、①井下交接班地點:候車處進行
②井下交接班時間:上、下班時間
二、交班內容:
①通風及通風系統、瓦斯、粉塵、防火、放炮、局部通風和生產情況有無異常是否需要下一班處理及應采取的措施;
②各種通風安全設施、裝備的運行情況,是否需要維修,增加或拆除;
③有關領導交辦工作的落實情況和需要請示的問題;
④各種“一通三防”隱患當班處理的情況和需要繼續處理的內容。
⑤其它應該交清的內容。
三、交接班應做到上不清下不接。
四、防止“空崗”交班時,下班瓦檢工未到不得下班應及時請示。
3、防火管理制度
一、井口及主扇風機房附近20米內,不得有煙火或用火爐取暖,杜絕地面火源引入井下。
二、嚴禁攜帶煙火或易燃易爆物品下井,禁止井下使用明火取暖或使用燈炮照明。
三、井下禁止從事電焊、氧焊工作。如特殊情況下必須從事這項工作時,要制訂專門措施,并經礦長批準。
四、加強設備管理,防止電器火災的發生。
五、礦燈必須閉鎖良好,燈頭密封符合規程要求。
六、嚴禁按《規程》規定進行爆破工作,按規定填好炮泥,禁用易燃物品充當炮泥,嚴禁明炮、糊炮和無封泥放炮或明電放炮工作。
七、生產過程中發現各類發火隱患,應及時處理。
八、井下機電設備硐室,檢修硐室、材料庫,井底車場及采掘工作面附近的巷道中,應備有相應的滅火器材。
九、每季度應對井上下消防管路系統,消防材料庫和消防器材的設置情況進行1次檢查,發現問題及時處理。
3、(1)火區密閉管理制度
第一條 應當按有關規定配備滅器材,其數量、性能和存放位置應保證滅火需要。
第二條、開采有發火危險的煤層,應當編制防止采區自燃發火的設計。制定火區密閉管理制度:
①每個防火墻附近必須設置柵欄、警標,禁止人員入內,并懸掛說明牌。
②應定期測定和分析防火墻內的氣體成分和空氣溫度。
③ 必須定期檢查防火墻外的空氣溫度、瓦斯濃度,防火墻內外空氣壓差以及防火墻墻體.發現封閉不嚴或有其他缺陷或火區有異常變化時,必須采取措施及時處理。
④ 所有測定和檢查結果,必須記入防火墻記錄薄。
⑤ 礦井做大的風量調整時,應測定防火墻內氣體成份的空氣溫度。
⑥ 井下所有永久性防火墻都應編號,并在火區位置關系圖中注明。
防火墻的質量標準由煤礦企業統一制定。
3、(2)消防火檢查制度
第二條 為保證礦井消防火措施.設施可靠,有效預防火災事故,根據《煤礦安全規程》制定本規定.
第三條 各有關人員應當遵守本規定,按安全生產責任制規定的職責范圍,認真做好消防檢查工作.
第四條 建立礦消防領土完整導小組,負責對礦消防火工作的組織領土完整導.礦消防領導小組組長由主管生產的副礦長擔任.
第五條 井上下絞車房.材料庫.主要通風機房.空氣壓縮機房.變電所和井下機電設備硐室,漏風和其他氣體泄漏的預防措施;掘進工作面的冒頂區應及時進行消防火處理.
第六條 對殘存火區要定期采集氣樣,進行氣體分析.
第七條 礦組織安全檢查,應同時檢查消防工作,由主管生產副礦長負責.每月進行一次消防火專項檢查.
第八條 在有消防火設施崗位的作業人員.應當了解滅火器材的性能和使用方法,對責任區域內消防火設施進行檢查,,,發現消防火設施不足.失效等情況應及時處理,處理不了的應及時報告.
第九條 安全檢查工應對負責區域內消防火密閉.高溫火點等.每班檢查一次.發現異常情況及時報告.
第十條 安全檢查員和其他有職責的人員檢查中發現消防火措施缺陷,消防火系統.消防火設施等偏高標準,應下達整改通知單,落實整改措施.時間和責任人.
第十一條 對有發火傾向的煤層.工作面.采空區和其他高溫火點,主管生產副礦長應當安排專人定期檢查,發現問題及時處理.檢查人員應當將每次檢查結果記入消防火記錄.
第十二條 違者罰款反本制度.未認真進行消防火檢查未認真落實整改措施的,依照《安全獎懲制度》處罰,導致事故的依照國家有關規定處理.
3、(3)礦燈的管理制度
(一)礦井完好的礦燈總數,至少應比經常用燈的總人數多10%。
(二)礦燈應集中統一管理,每盞礦燈必須編號,經常使用礦燈的人員必須專人專燈。
(三)礦燈應保持完好,出現電池漏液、亮度不夠、電線破損、燈鎖失效、燈頭密封不嚴、燈頭圈松動、玻璃破裂等情況時,嚴禁發放。發出的礦燈,最低應能連續正常使用11h。
(四)嚴禁使用礦燈人員拆開、敲打、撞擊礦燈。人員出井后(地面領用礦燈人員,在下班后)必須立即將礦燈交還燈房。
(五)在每次換班2h內,燈房人員必須把沒有還燈人員的名單報告礦調度室。
(六)礦燈必須裝有可靠的短路保護裝置。
3、(4)防煤層自燃發火制度
一、生產和在建礦井必須制訂井下的防火措施,各礦總工程師要組織編制礦內防內因火災的綜合安全措施。開采容易自燃、自燃傾向性的上、中分層和無煤柱開采的回采工作面其作業規程中要制訂防自燃發火措施。
二、設施管理:
(1)開采容易自燃、自燃的煤層,在采區設計中,必須預先選定構筑防火門的位置。
當采煤工作面生產和通風系統形成后,必須按設計選定的防火門位置,構筑好防火門墻,并儲備足夠的封閉防火門使用的材料,,以便隨時封閉。
(2)采煤工作面結束后,必須盡快砌筑永久性封閉,必須盡快回收出一切設備,必須在45天內進行永久性封閉。
(3)每一礦井必須地面消防池和井下消防管路系統(可與防塵供水系統共用)。井下消防管路系統每隔100m設置支管和閥門但在膠帶輸送機的巷道中每隔50m設置支管和閥門。地面消防水池必須經常保持不得少于200m的水量。如果消防用水同生產、生活用水的水池共同,應有確保消防用水的措施。開采下部水平的礦井,除地面消防水池外,可利用上部水平的水倉作為消防水池。水倉內的儲水量和消防用的供水設備,由礦總工程師確定。
(4)、容易自燃、自燃發火的礦井應建立灌漿(或注砂)防火系統。無礦井防滅火系統的,經省(區)主管部門批準應建立采區防滅火系統。不容易自燃發火的礦井應選擇建立綜合防滅火系統報上級主管部門審定。
(5)每一礦井必須在井上、下設置消防列車庫。
3、開采容易自燃、自燃的煤層,在采區設計中,必須明確選定自燃發火觀測站(或觀測點)的位置并建立監測系統和自燃發火預測預報制度。自燃發火預測、預報的方法、內容、檢測周期以及檢測制度等由礦總工程師確定,由通風區(科)長負責組織實施。所有檢測分析結果必須記錄在專用的防火記錄簿內,并有專人定期檢查、分析整理,發現有異常變化,(分析的自燃發火指標超過或達到臨界值)時立即發出自燃發火預報,由礦總工程師負責采取措施進行處理。
預測預報工作每周至少一次。觀測地點:采區防火墻,采空區密閉,采煤工作面上隅角及回風巷,其它可能發熱地點。觀測內容:氣體萬分,氣溫,水溫等。
分層開采的一個月,一次采全高的二個月,對采空區進行一次采樣氣體分析。
對新形成和不穩定的火區要設專人檢查,每周至少進行一次氣體分析;穩定但未注銷的火區密閉,半月進行一次氣體分析。放頂煤開采工作面每班應對采面上隅角及機、風兩巷進行防滅火檢查,每月取樣分析,當CO超標時,必須增加檢查次數。并寫出專題措施報礦總工程師審批處理。
4、防塵管理制度
一、礦井必須建立完善的防塵供水系統
二、炮采工作面應采取濕式打眼,使用水炮泥,爆破后應噴霧灑水降塵。
三、井下溜煤眼放煤口和裝載點,都必須安裝噴霧灑水裝置。
四、必須及時清除巷道中的浮煤,清掃或沖洗沉積煤塵。
五、加強個人防護,堅持佩戴個人防護用品。
4、(1)、灑水防塵,定期清掃煤塵制度
(一)設計和建設礦井時,必須采取綜合防塵措施;并建立完善的灑水系統:
1.地面建設的永久性水池其容量不得小于200m3,并設有備用水池,儲水量不得小一井下連續2h的用水量.
2.防塵用水管路應鋪設到所有能產生和沉積粉塵的地點.并且在需要用水沖洗和噴霧的巷道內,每隔100m或50 m安設一個三通及閥門,水平大巷供水管管徑不得小于4英寸,采區供水管不得小于3寸.流量必須滿足同時工作的噴霧及灑水要求.
3.防塵灑水系統中,必須安裝過濾裝置,保證水質的清潔,水中懸浮物含量不得超過150mg/L,粒徑不大于0.3mm,水的PH值應在6-9.5的范圍內.
(二)井下風速控制
增大風量或改變通風系統時.必須相應地調節風速,防止煤塵揚.
1. 井巷中風流速度應符合《煤礦安全規程》中第107條的規定.綜合機械化采煤工作面,當采取煤層注水濕潤煤體和采煤噴霧降塵后.經礦總工程師批準,可以適當加大風速,但不能超過5m/s .
2. 回采工作面,當風速超過2.5m/s時,必須加強煤層注水或噴霧等防塵措施.其他巷道當接近最高風速時,亦須加強防塵措施.
3. 井下所有煤倉和溜煤眼都應保持一定的存煤,不得放空.如果有涌水的煤倉和溜煤眼可以放空,但放空后放煤口閘板必須慶閉,并必須設置引水管.
溜煤眼不得兼作風眼使用.
(三)采煤工作面綜合防塵技術
1.煤層注水
如果煤層厚度大于1.3m,煤層傾角穩定,沒有或有較小的走向斷層,頂底板吸水后不會影響生產及煤的孔隙率大于4%時,應采用長鉆孔注水.
當煤層厚度小于1.3m,或圍巖有嚴重吸水膨脹性質,或地質結構情況復雜,煤層角度變化大,或煤層的孔隙率小于4%時,應采用短孔注水.當煤層厚度小于1.3m,或者煤體的自燃水分大于4%時,煤層很松軟,破碎且打眼易塌孔,難于成孔的煤層,經上級主管部門總工程師批準后,可以不進行煤層注水.
2.采空區灌水
當采用下行陷落法分層開采煤層時,可以采取在上一分層的采空區內灌水,對下一分層的煤體進行濕潤.開采近距離煤層群時,在層間沒有不透水巖層或夾矸的情況下,也可在上部煤層的采空區骨灌水,對下煤層進行濕潤.
3、炮采工作面防塵
① 打眼工序必須采取濕式作業,供水壓力0.2-1MPA.耗水量為5-6L/min,使排出的煤粉成糊狀.
② 炮眼填自封式水炮泥,水炮泥的裝填方式采用外封式,即在孔口一端緊貼炸藥裝填一個水炮泥,然后用黃泥堵塞剩余的炮眼空間.水炮泥應充足水的容量為20-25mL,工作面順槽內應安設水炮泥注水器.
③ 放炮時采用射程較遠,采用水滴較粗的扁頭噴嘴進行噴霧.
④ 在放炮前后要分別沖洗一次煤壁,頂板,并澆濕底板和落煤,在出煤過程中,邊出煤邊灑水.
⑤ 采面架間每10-15m要設一道噴霧.
4. 采面巷道
① 運輸順槽的轉載點.溜煤眼上口及破碎機處必須安裝噴霧或密閉罩.除塵器等防塵裝置,并有專人負責管理.
采用自溜運煤時,應向溜槽中的煤上噴霧.
② 上下順槽應在距工作面50m內設置凈化水幕,并確保正常使用.
③ 上下順槽必須安裝供水管路每50m安設一個三通閥門,定期沖洗煤塵,并清除堆積浮煤.沖洗煤塵周期由礦總工程師確定.
(四)炮掘作業防塵
(1)打眼工序必須采取濕式作業.供水壓力0.3MPa左右為宜.但低于風壓0.1-0.2MPa;耗水量以2-3L/min為宜,以鉆孔流出的污水呈乳狀為準.為提高防塵效果,可在水中添加濕潤劑.
(2)封眼采用水炮泥,裝填方法可采用里外均填水炮泥的混合裝填方法,水炮泥的裝填數量應使其長度達到裝藥長度的一半.
(3)放炮前必須對工作面30m范圍內的巷道周邊進行沖洗.
(4)放炮時必須在距工作面20m左右安裝放炮自動噴霧,水幕應覆蓋全斷面,并在放炮后連續噴霧10min.
(5)放炮后.裝巖前,必須對距工作面30m范圍內的巷道周邊和巖堆灑水,在裝巖過程中,邊裝巖邊灑水,采用鏟斗裝巖時,裝巖機應安裝自動或手動噴霧系統,實施裝巖灑水噴霧.
(五)個人防護
在采取一系列防塵措施后,仍不能使用作業場所的粉塵濃度達到工業衛生標準時,作業人員必須佩戴個體防護塵用具
4、(2)、防煤塵爆炸措施(制度)
4.2.1.新礦井的地質審查報告中,必須有煤層的煤塵爆炸性鑒定資料,生產礦井每一個新水平,上級主管部門組織一次煤塵爆炸性鑒定工作。
煤塵的爆炸性,應有上級主管部門或地質勘探部門提供煤樣,送指定的煤炭研所或指定的其他單位進行鑒定,鑒定的結果以及確定撒布巖粉量的標準,由提供煤樣的單位報省煤炭管理部門備案。
4.2.2載采有煤塵爆炸危險性煤層的礦井,必須采取預防和隔絕煤塵爆炸的措施。
4.2.3.開采有煤塵爆炸危險的礦井,在礦井的兩翼,相鄰的采區,相鄰的煤層和相鄰的工作面,都必須用巖粉棚或水棚隔開,在所有運輸巷道和回風巷道中必須撒布巖粉。
設有水幕,進行噴霧.灑水或有其他隔絕煤塵爆炸措施的地點以及潮濕巷道中,可以不設巖粉棚,不撒布巖粉。
4.2.4.礦長必須組織人員按計劃對井巷定期清掃,沖洗煤塵和刷漿工作,巷道中的浮煤必須定期清運出去。
4.2.5.對煤塵沉積強度較大的巷道,可采取水沖洗的方法,沖洗周期按煤塵爆炸下限和煤塵的沉積強度決定,在距塵源30m的范圍內,沉積強度大的地點應每班或每日沖洗一次;距塵源較遠,或沉積強度小的地點沖塵周期由礦總工程師確定。
4.2.6.運輸大巷每年刷漿一次,用石灰制漿。
二、防治水方面
礦井防治水制度
為保證礦井安全生產.加強防治水管理,根據《煤礦安全規程》 制定本制度.
第一條 根據礦井水文地質情況制定防治水規劃和年度防治水計劃.
第二條 根據《煤礦安全規程》制定井下探放水措施.
第三條 做好水害分析預報,緊持有疑必探,先探后掘的探放水原則.
第四條 探放老窿水前,首先要分析查明老窿水體的空間位置積水量和水壓.
第五條 鉆孔放水前,必須估算積水量,根據礦井排水能力和水倉容量,控制放水流量 ;放水時必須派專人監測鉆孔出水情況,測定水量,水質,做好記錄,若水量突然變化,必須及時處理,并立即報告礦調度室.
第六條 做好探放水工作,嚴格執行探放水制度.
1、礦井防治水措施計劃
(1)礦井中長期防治水規劃
我礦于2005年11月委托贛州市地質隊做了水文地質報告,根據報告本礦區屬水文地質條件簡單偏中等二類一型的礦區,其直接充水含水層以孔隙裂縫含水層為主,充水來源主要由大氣降水和老窿(采區)積水。因此,我礦防治水重點在老窿水和雨季地表水防排水,為此:
(1) 認真調查水源,查清井田范圍內廢棄老窿,山溝斷層裂隙及鉆孔的分布情況,進一步掌握礦井水文地質資料,有針對性地提出防水措施。
(2) 定期對礦井涌水量進行測定,為防洪排水提供有力依據。
(3) 必須保證排水設備的正常運行,保證有一臺備用水泵,確保排水系統正常運行。
(4) 防止老窿積水災害事故的發生:
① 掌握巷道掘進速度位置及采后的位置,必須做到測繪到擋頭,隨時把情況向礦長和技術負責人匯報,防止突發事故的發生。
② 在老窿底下開掘巷道,必須做到有疑必探,先探后掘的原則,并制定探水措施和制度。
③ 加強職工對透水預兆的教育,及透水前的處理方法,使職工掌握透水預兆,熟悉避災路線,一旦發生透水事故,必須立即按避災路線撤離,并立即報告礦長,采取措施進行處理。
(5) 加強雨季“三防”工作,預防雨季水災事故的發生。
于都縣布村煤礦
(2)、2010年防治水計劃
根據我礦水文情況,礦井水隱患主要為老窿積水和雨季地表水,為此制定2010年防治水計劃如下:
一、防治老窿積水
1.2007年+100南采掘工作面揭露老窿無積水現象,但+100SW二號通風上山接近+140南大巷及其它采掘工作面接近老窿或老窿區域時必須堅持有疑必探,先探后掘的探放水原則.
2.探放水方法
(1)采用探水鉆探水,分頂、幫、擋頭三個方向打鉆,探明情況后,才可掘進。
(2)鉆孔超前距離不小于20米,探水鉆孔深度40米。
二、防止地面水進入井下
在雨季對地表水防水工程進行檢查,疏通地面水溝,對有可能進水的地面廢棄井口進行封堵。
三、排水管理
對水泵定期檢查,確保水泵房一臺工作泵、一臺備用水泵、一臺檢修水泵及排水管路完好,保證排水系統正常工作。
(3)于都縣布村煤礦2010年雨季“三防”工作計劃
根據上級有關文件精神、《煤礦安全遠程》等法律、法規以及礦井中長期防治水規劃、2010年防治水計劃,編制2010年雨季“三防”工作計劃。
一、組織領導:成立以礦長曾水生任組長、技術負責人肖柳任副組長,成員楊貴財、宋開杰、丁賢正、陳國雄、陳明、陳金祥、杜有生、郭新來組成的領導小組負責雨季“三防”工作。
二、“三防”工作任務
我礦防治水重點在老窿水和雨季地表水的防排水,因此,雨季“三防”是礦井防治水的重點工作之一。“三防”工作任務如下:
1、認真調查水源,查清井田范圍內廢棄老窿、山溝、斷層裂隙及鉆孔的分布情況,進一步掌握礦井水文地質資料,有針對性地制定防治水措施。
2、定期對礦井水量進行測定,為防洪排水提供有力依據。
3、必須保證排水泵一臺工作、一臺備用、一臺檢修;排水管路一趟工作、一趟備用。且能夠滿足礦井排水要求。
對地面防洪工程進行檢查,疏通地面水溝,確保地表水不涌入井下。
1、 加強地面巡查,防止山體滑坡等地質災害造成次生災害事故的發生。
2、 機電部門加強機電設備設施檢查,確保供電安全,礦井有兩臺250KW發電機,定期進行檢查維護保養,確保能夠隨時啟動發電。
3、 儲備好防洪所需砂包、編織袋等防洪物資和工具。
三、 分工負責
1、 由雨季“三防”領導小組對“三防”工作全面負責。礦長為總指揮,技術負責人為副總指揮協助礦長工作。
2、 生產技術科負責搞好水文地質調查工作,進一步摸清礦井水文地質情況,制定相應防范措施。
3、 安全科加強日常檢查和定期檢查工作,對查出的問題制定措施、落實整改責任,及時消除隱患。
4、 供銷部門,要按時按量完成防洪物資的采購并及時到位。
5、 領導小組根據天氣預報和有關部門發出的防洪信息,在雨季時按排好人員24小時值班,并組織應急處置小組待命,確保出現險情能夠及時排除。
于都縣布村煤礦
二0一0年一月
2、井下探放水措施
一. 探放老窿水前,首先要分析查明老窿水體的空間位置,積水量和水壓,老窿積水區高于探放水位置時,只準用鉆機探放水.
二. 探水前要加強巷道支護,清理好巷道,挖好排水溝.
三. 探水孔超前距離,煤巷20m,巖巷10m.
四. 要加大探水地點的供風量,并將風筒末端接到探水工作面迎頭,對著鉆孔,及時吹散瓦斯,避免積聚.
五. 鉆進時,發現煤巖松軟片幫,來壓或鉆孔中的水壓,水量突然增大,以及有頂鉆等異狀時,必須停止鉆進,但不得拔出鉆桿,現場負責人員立即向礦調度室報告并派人監測水情,如發現情況危急時,必須立即撤出所有受水脅地區的人員.
六. 鉆孔接近老窿時,必須有瓦斯檢查工現場值班,檢查空氣成分,如果瓦斯或其他有害氣體濃度超過規程規定時,必須立即停止鉆進,切斷電源,撤出人員,并報告礦調度室.
七. 鉆孔放水前,必須估計積水量,根據排水能力,控制放水流量.
八. 如鉆孔無水流出,可用黃泥.破布.木塞等將鉆孔臨時封閉
3、礦井水害預測預報制度
1.生產技術科掌握礦井水文地質情況.
2.認真調查水源.查清井田范圍內廢棄老窿.
3測量人員掌握巷道的掘進的速度,位置及采區的位置,必須做到測會到墻頭,并隨時向礦長和技術負責人匯報.
4.技術負責人根據水文地質情況及井田范圍內老窿情況,對巷道或采煤面突水作出預測和突水量進行估算,做出預報,并向礦長報告.
5.安全副礦長負責組織有關單位,人員采取探放水措施,防止水害發生.
4、 防治老窿水透水安全措施
1. 組織力量搜集.調查和校礦井內老窿情況及水文地質資料,掌握老空積水情況,并標注在采掘工程平面圖上。
2. 根據老窿水警戒線留好隔水煤(巖)柱,并采取措施排放積水。
3. 堅持有凝必探.先探后掘的探水原則,在下列情況下必須執行“先探后掘”并制定探放水設計與安全措施。
② 在已知有水患或懷凝有水患的地點必須按規定,先探后掘。
③ 當發現擋頭面有掛紅掛汗空氣變冷.發生霧氣或頂底板出水,有水叫聲等透水預兆時,必須按規定先探后掘。
4. 做好探放前的準備工作
① 檢查瓦斯、通風、頂板、支架、巖幫情況,如有問題應先處理好。
② 要加強支架、背緊巖幫、補齊并打緊撐筒。當距離岸水地點較近,發現透水象征或擋頭面煤巖松軟時,在擋頭面打好檔.背好木板,防止接穿水時,沖垮煤巖幫倒棚。
③ 清理干凈巷道的余渣、余煤、雜物、清理水溝、移開可能受水影響的機電設備。
④ 安裝專用電話,開掘躲避硐,規定避災路線,并向工人貫徹。
⑤ 在預計水壓較大地點探水,要預先準備套管,并安裝閘閥。探水眼的位置、個數、角度、深度、超前距離要符合探放水設計要求,不符合要求者不準進尺。
5. 打探水鉆時,發現煤巖松軟,片幫、來壓或在鉆孔中水壓水量突然增大和頂鉆等異常現象時,必須停鉆,但不得拔出鉆桿,立即報告調度室并派人監視.如情況緊急時,必須立即撤出所有受水脅區域的人員。
6. 為了防止發生鉆孔泄漏有害氣體傷人事故,探水工作面應加強通風,必要時應有瓦斯檢查員在現場值班。
5、 防治井下突水,涌水的安全措施
我礦水文地質條件中等,整個煤系地層未有含水層和易透水層.因此,防治井下突水,涌水,主要防治老窿積水。
一. 查清井田范圍內廢棄老窿情況.有針對性地提出各掘進巷道各采區防水措施。
二. 掌握巷道掘進的速度,位置及采區位置,必須做到及時測會到擋頭,隨時把情況匯報到礦長和技術負責人之中,防止突發事故的發生。
三. 堅持有疑必探,先探后掘探放水的原則,并制定探放水的措施和制度。
四. 加強職工對透水預兆的教育,及透水前的處理方法,使職工掌握透水預兆,熟悉避災路線,一旦發生透水事故,必須立即按避災路線撤離,并立即報告礦里采取措施進行處理。
十七、 安全獎罰制度
為做好安全生產,實現煤礦的安全生產目標,嚴格執行法律法規和煤礦“三大規程”,明確各級安全責任,特制定本獎懲制度
一. 每年初煤礦與管理人員和各區了解人簽訂安全生產責任狀,抵押一定數額的安全風險抵押金,讓各級肩上有壓力,達到齊抓共管的目的。
二.全年未發生重傷以上事故,中層以上干部(含安全員)獎 元,對發生重傷以上事故,每人扣 元。
三.提升運輸管理,堅持使用一坡三擋,堅持行人不行車.行車不行人.堅持提升設備每日檢修保養.全年未發生責任飛車事故,司機獎 元。如把關不嚴,發生飛車事故罰 元/次,重大的事故要追究刑事責任。一坡三擋不全或使用不靈活,人車同行,責任人員罰款 元/次。
四.機電設備防失爆管理制度.嚴格檢查井下機電設備防爆工作,每周開展專項防失爆檢查,如全月未發現失爆隱患,獎勵電工 元;如發現一處失爆隱患,電工罰 元/處。
五.安全隱患管理制度.為加強現場管理,消除事故隱患,發現隱患及時處理,嚴禁隱患過班.如出現隱患整改不及時的,扣區隊長和責任人各 元/次.發生人身事故的追究其刑事責任 。
六.頂板管理.加強工程質量管理,是控制頂板事故發生的關鍵,嚴格把關,每周進行一次工程質量驗收,不符合質量標準化的工程要處罰.因質量問題而造成垮頂事故罰 元/次,安全管理人員和區隊長個人各承擔罰款的 %。
七.反三違管理制度,反“三違”是煤礦長的工作,煤事故的80%是因“三違”造成的,要遏止三違現象,只有嚴格執行各項管理制度.凡三違者.罰款 元/次,并在全礦做檢查.區隊領導要承擔罰款的 %,對舉報有功者給予重獎。
八.“一能三防”管理。嚴格做到以風定產,杜絕任何瓦斯事故,嚴把瓦斯關,對違犯瓦斯管理的單位和個人罰款 元/次,對破壞風門設施者罰款 元/次,并通報全礦,取消年終各種獎勵。
九.全年在安全生產上做出特殊貢獻者(如小改革、搶險救災等)給予重獎,安全工作先進單位和個人給予物質獎勵。
十八、入井檢身和上下井人員清點登記制度
為嚴格執行《安全規程》的有關規定,保證員工的人身安全,確保安全生產,特制定以下規定:
一、所有入井人員必須經過由縣治煤局和煤礦組織的安全培訓合格并取得《上崗證》方可入井作業。
二、所有入井人員必須戴安全帽,隨身攜帶自救器和礦燈,嚴禁攜帶煙草和點火物品,嚴禁穿化纖衣服,嚴禁喝酒.
三、當班入井人員憑個人專用燈牌領取礦燈、自救器,入井時把個人專用燈牌掛在井口《入井人員牌板》上。
四、入井人員必須經驗身后入井,對未戴上崗證、喝酒、穿化纖服、攜帶易燃易爆物品、無自救器的嚴禁入井。
五、上下井人員清點有礦燈房負責.每班進班后,礦燈房必須清點上下井人員的燈牌數量,做到正確無誤.如上一班人員在下個班進班半小時后仍未出井,礦燈房必須立刻向安全副礦長報告,安全副礦長接到報告后應立即核查原因,及時組織人員到井下進行查找。
六、各單位應嚴格考勤制度,并將本班出勤人數如實向生產副礦長報告,以便掌握各單位出勤人數和下井人數。
七、新工人入井必須指定專人(老工人)帶領作業,一同進班、出班、負責新工人的安全保護。
八、當班作業人員因特殊情況不能按時上井必須匯報情況,否則不準拖班。
十九、安全舉報制度
為了方止人的不安全行為,增抓“三違”,反“三違”工作的力度,制定本制度。
2. 礦設立“三違”舉報電話:0797—6388687
3. 礦設立“三違”舉報箱。
4. 舉報人員可以口頭,書面.電話舉報。
5. 礦對舉報人員可以保密。
6. 對舉報的“三違”行為,經查實,對違章人員根據《入罰條例》《管理員工作守則》的規定,24小時內給予通報。
7. 舉報《三違》行為,經礦方查實,給予舉報人以“三違”人員入罰款金額1-2倍的獎金。
二十、重大危險源監控制度
一、 各水平每10天進行一次隱患排查
二、全礦井每月進行一次隱患排查,確認是否存在重大危險源。
三、 技術負責人負責組織編制重大危險源監控措施。
四、 礦長審批。
五、 安全副礦長負責組織實施監控措施。
六、 安全科負責登記、建檔。
二十一、礦區保衛制度
一、 準時交接班,值班時不準離開崗位。
二、值班時不準睡覺,不準聚眾賭博。
三、責任區少了東西照價賠償。
四、上班、下班到調度室簽名,副井至管理員處簽名。
五、值班人員對所管轄的機電倉庫、材料倉庫等重要地點必須進行巡回檢查,每班要貼好封條。
六、交接班時清點責任區內的材料,詢問有關情況,發現缺少馬上報告。并在交接班記錄本上簽名,未簽名當班工資無算。
七、發現有人偷東西時及時制止,并及時向礦部報告。或向公安派出所報案。
八、滿報、不報者開除。
二十二、爆破器材使用管理制度
為加強爆破器材的管理,杜絕流失現象,特制定本爆破器材管理制度,各單位必須嚴格執行。
一、爆破材料領用,必須由當班安全員開具證明,爆破材料庫庫管員方可發放,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領用,否則重罰。
二、放炮員領用炸藥、雷管消耗后,必須在井下現場經跟班瓦檢員驗數確認,瓦檢員在當班消耗本人簽上自己的姓名,以示負責。每查獲一次瓦檢員未簽字罰 元;庫管員看到炸藥、雷管消耗單上瓦檢員未簽字而發放了炸藥,罰款 元。
三、消耗與剩余數必須清晰可認,不得涂改,如有筆誤,本欄作廢,另記一欄。
四、各工作面放炮員升井后,必須將炸藥、雷管箱,火藥領退消耗本交回炸藥庫,與庫管員核對領用與消耗數后,方可離開炸藥庫;炸藥雷管箱不得上鎖,庫管員統一保管;下班領用時記數后,隨同炸藥雷管一起發放,并上好鎖。
五、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將炸藥雷管箱放置在進班室或宿舍,發現一次,罰 元。
六、庫管員發現當班放炮員末將炸藥雷管箱交回倉庫,必須立即追蹤,并及時報告安全保衛人員查處,否則每查獲一次罰款 元。
七、如發現火藥流失,應及時報告當地公安部門。如因火藥流失造成事故,追究相關責任人的責任,并交當地司法部門追究刑事責任。
八、放炮器必須由放炮員保管,放炮鑰匙由放炮員隨身攜帶,嚴禁將放炮器和放炮鑰匙一起懸掛在巷道中,無人看管。
二十三、爆破器材管理制度
第1條 為加強煤礦爆破器材管理,保證公眾安全和生產安全,根據《民用爆炸牧業管理條例》和《煤礦安全規程》制定本制度。
第2條 本制度所稱爆破器材是指煤礦許用炸藥和雷管。
第3條 爆破器材的運輸、裝卸、儲存、保管、支領和清退、銷毀和雷管編號應當遵守《民用爆竹物品管理條例》、《煤礦安全規程》和本制度。
第4條 煤礦應當建立涉爆人員的崗位責任制,明確所涉人員在爆破器材管理、使用中的職責;建立工人安全操作規程,保證工人在運輸、搬運、使用中正確操作。
第5條 從事運輸、裝卸、保管和使用等涉爆人員應經過專門培訓,考核合格,取得資格證書,持證上崗。
第6條 煤礦組織涉爆人員學習國家的相關民用爆炸放物品管理的法律、法規,認真執行《煤礦安全規程》、安全操作規程。
爆破器材裝卸運輸
第7條 由地面向爆破器材庫、向礦井運輸爆破器材,應當使用專用車輛,由專職人員裝卸和押運,在指定地點卸車。庫管人員負責驗收,驗收合格,填寫爆破器材領料單,并立即裝專車(爆破器材專用車),運往井下爆破器材庫。
第8條 從地面向井下運送爆破器材,應事先通知絞車司機、井上下把鉤工,約定運送時間,保證車輛優先通行。
裝載容器、堆放、升降速度、運送時間、押運和乘降人數等應符合《煤礦安全規程》規定。
第9條 井下爆破工領取雷管,必須使用雷管箱,親自運送,不準委托他人代運。炸藥由井下爆破工或在井下爆破工監護下由熟悉爆破器材有關規定的人員運送。運送炸藥和雷管時,應當分裝在藥包和雷管箱內;背送乳化炸藥應使用玻璃鋼藥箱。領到爆破器材后,要直接送到工作地點,嚴禁中途逗留。到達工作地點后,炸藥、雷管應分別放有合格的炸藥箱、雷管箱內,并上鎖。嚴禁在交接班時間攜帶爆破器材沿井筒上下。
爆破器材儲存保管
第10條 井下爆破器材庫的設計應當符合《煤礦安全規程》規定,經相關部門批準后方可施工。施工結束必須經相關部門驗收,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
第11條 井下爆破器材庫、用室存放的爆破器材應用煤礦礦用產品安全標志、廠家驗收合格證、生產廠家及生產批號,數量應符合《煤礦安全規程》規定。
第12條 爆破器材庫管理人員應當遵守操作規程,規范操作;不得空崗、漏崗和隨意脫崗;要實行現場交接班,做好交接班記錄。
第13條 除庫管人員外,其他人員不準擅入爆破器材庫;檢查人員必須持要害證或保衛科信件證明,方可由庫管人員陪同檢查。井庫區的人員應當詳細登記。
第14條 庫內防火設施符合要求。照明燈須加以防爆套,禁止攜帶礦燈進入庫區。
第15條 應當建立爆破器材出、入庫帳卡,做到手續齊全,日清月結,帳、卡、物相符。發放爆破器材應及時報送收支庫存班報表。
第16條 失效報廢的炸藥、雷管要單獨存放、建帳建卡,交接班或清點時,發現問題應及時匯報有關部門及有關人員。
第17條 庫管人員每日應對庫區進行安全檢查,發現問題及時處理、報告。
爆破器材發放清退
第18條 使用爆破器材的單位,應依據當班的工作定額,填寫領料單,經主管領導批準,方可領取。
第19條 井下爆破工持井下爆破工證和批準的領料單(爆破器材領退記錄本),領取爆破器材,并根據領取的數量,填入爆破器材領退記錄本。
第20條 當班火藥、雷管實際使用量,由井下爆破工核實,填入火藥領用記錄本,經當班隊長審查簽字;余量由井下爆破工當班全部退回爆破器材庫,不得帶到井下或井下其他地方存放。
庫管人員應當面驗收入庫,確認領取量和退回量無誤后,方可在火藥領退記錄本上簽字;如果數量有誤,須由井下爆破工查明原因。
第21條 電雷管須經過電阻檢查合格和編號,專人專號發放使用。未經電阻檢查或檢查不合格以及無編號的,不準發放。
第22條 水炮泥實行專人編號使用。水炮泥與雷管按比例發放。
第23條 退回的炸藥和雷管,經驗收不合格的單獨存放,定期銷毀。
第24條 爆破器材實行批號管理。發放時應堅持先進先發,保質保量,防止受潮;不合格的不得發放。
電雷管全電阻檢查和編號
第25條 電雷管發放前,須進行全電阻檢查,逐個編號。全電阻檢查和編號應當分別在各自的調室內進行,應有完善的安全防護設施,鋪有防靜電的橡膠皮。
第26條 全電阻檢查和編號的硐室,應當有定員定量標志牌。定員不過3人 ,定是不超200發。編號應當打在指定的安全部分。
第27條 不許用鐵器開啟雷管箱,不許用強力將雷管拆捆抽把。電阻檢查儀的輸出電流不得超過30MA。
第28條 全電阻檢查應當登記下列內容:
(1)生產廠家:
(2)出廠日期:
(3)測定日期、數量、合格數量、不合格數量、電阻檢查人等;
第29條 經檢驗,不合格的雷管應單獨存放,檢查結束后交庫管人員。
爆破器材銷毀
第30條 報廢的炸藥、雷管應當單獨存放,建立帳卡,定期銷毀。銷毀爆破器材應由主管單位提出申請,礦總工程師制定安全措施,公司總工程師或主管副總工程師批準,由主管領導組織安監處、供應站、保衛科有關人員,組成銷毀小組進行銷毀。
第31條 銷毀爆破器材地點應當保證與周圍的村莊、建筑物有可靠的安全半徑。引爆前,應布置好警戒,防止車輛、行人進行危險區域。
第32條 銷毀電雷管應當由專職井下爆破工使用放炮器引爆,手柄鑰匙應由井下爆破工攜帶,確診其他人員撤離后,由現場指揮人員下令引爆。
第33條 銷毀電雷管應先把腳線剪下,放入紙盒內,最多不超過300發。選擇無石,周圍無雜物的地點,將電雷管埋在土坑中引爆銷毀。禁止銷毀無外裝的電雷管。雷管引爆后,應對現場進行檢查、清理和再處理。
第34條 用溶解法銷毀炸藥時,炸彈在水中經過溶解過程后,應將不溶解的撈出處理,杜絕私人使用。
第35條 銷毀結果,處理小組應寫出處理報告,記錄報廢原因、數量、廠家和批號、日期,在場人員簽字蓋章,存入銷毀火藥檔案備查。
二十四、斜井人車管理制度
1、斜井人車定期試驗制度
1、使用中的人車防墜器,每班進行一次手動落閘試驗。
2、使用中的人車防墜器,每月進行一次靜止松繩落閘試驗。
3、使用中的人車防墜器,每年進行一次重載全速脫鉤試驗。
4、使用中的人車防墜器的各個連接和傳動部分,必須經常處于靈活狀態。
5、專為升降人員和物料的提升裝置的連接裝置主要受力部件以破斷強度為準的,安全系數必須不小于13。
2、人車司機崗位責任制
1、負責人車的日常檢查,并做好記錄。
2、指揮乘車人員有序上、下人車,做到先下后上,不得擁擠。
3、負責檢查乘車人員及其所攜帶物品是否露出車外。
4、負責檢查乘車人員是否帶煙火及其它易燃易爆物品下井。
5、開車前負責檢查人車防護鏈是否掛好。
6、開車前負責通知絞車工、井上、井下信號工,做好人車運行的一切準備工作,在井上、井下信號沒有到位或者絞車工調速裝置失效的情況,嚴禁使用人車。
7、開車前檢查遙控器是否有效,人車司機負責用遙控器發送信號,井上、井下、信號工不得越過人車司機直接向絞車司機發送信號,遙控器失靈情況下由人車司機通知井上、井下信號工發送信號。
8、人車運行時人車司機必須直視前方,發現障礙物及時發出停車信號。
9人車司機必須按有關規定進行操作。
3、乘坐人車人員注意事項及規定
1、聽從司機指揮、開車前必須掛上防護鏈
2、人體及所攜帶的工具等物嚴禁露出車外。
3、人車運行和尚未到停車場,嚴禁上下車。
4、嚴禁帶煙火及其它易燃易爆物品下井。
5、攜帶爆破物品的爆破員嚴禁乘座同一列人車上下井。
6、嚴禁超載。
7、人車掉道時,或發生其它意外情況,司機應立即發出停車信號,乘座人車人員應聽從司機及管理人員指揮,嚴禁跳車。
8、乘座人員應做到先下、后上、不得擁擠。
9、等候人車應到候車巷道,不得在井底車場等候人車。
4、人車的使用方法
1、每班運送人員前,必須對人車的連接裝置,保護鏈和制動器進行全面檢查。
2、制動座與車體之間的滑動應靈活可靠,壓板與車體應有三到六毫米間隙,保證制動座與車體之間的滑動自如,使之列車連動落閘后,列車向上提,制動座應能在下滑力的作用下,自動回位。
3、制動座必須靠在最前面,不準打斜以保證制動行程和列車緊急制動時的平穩性。
4、檢查主拉桿與主彈簧是否所有折斷或其它不良現象,如發現問題時應及時更換,并檢查撞鐵的螺釘是否松動。
5、前后連桿在導向箱導套內應活動靈活,閉鎖裝置應可靠好用。
6、緩沖木應符合要求,緊固螺釘不應松動。
7、為驗證制動器是否處于良好狀態,每班運送人員前需在原在搬動手動搬把一次,檢查落閘情況,如遇問題,立即排除。
8、人車進入6°以上斜巷時,應觀察錘式平道閉鎖的作用下是否抬起,以防止制動連動機構失靈造成事故。
9、列車進入6°以下斜巷時,應將平道閉鎖鎖上,防止列車進行入平巷時落閘。
二十五、鋼絲繩檢查制度
一、定期檢查制度
1、升降人員或升降人員和物料用的鋼絲繩,自懸掛時起每隔6個月檢查1次。
2、升降物料用的鋼絲繩自懸掛之日起12個月進行第1次檢驗,以后每隔6個月檢驗1次。(到指定試驗站試驗)
二、日常檢查制度
絞車提升鋼絲必須每天檢查1次,檢查斷絲、磨損、銹蝕和變形等。
1、鋼絲繩在1個捻距內斷絲斷面積與鋼絲總斷面積之比達到下列數值時必須更換:
①升降人員或升降人員和物料用的鋼絲繩為5%
②專為升降物料用的鋼絲繩為10%
2、鋼絲繩直徑減少量達到10%時,必須更換。
3、鋼絲繩的鋼絲有變黑,銹皮點蝕麻坑等損傷時不得用作升降人員,銹蝕嚴重,不論斷絲或繩徑變細多少都必須立即更換。
4、綱絲繩在運行中遭受到突然停車等猛烈拉力時,必須立即停車檢查,發現鋼絲繩產生嚴重扭曲或變形,繼絲及直徑減小超過《規程》的規定,遭受猛烈拉力的一段的長度伸長0.5%以上時,必須將受力段剁掉或更換綱絲繩。
三、鋼絲繩的維護保養
1、新繩到貨后,應由檢驗單位進行驗收檢驗。合格后應妥善保管備用,防止損壞或銹蝕。
2、對每卷鋼絲繩必須保存有包括出廠廠家合格證、驗收證書等完整的原始資料。
3、保管超過1年的鋼絲繩,在懸掛前必須進行1次檢驗,合格后方可使用。
4、對使用中的鋼絲繩,應根據井巷條件及銹蝕情況,至少每月涂油1次。
二十六、煤炭資源儲量管理制度
根據《礦產資源法》、《煤炭法》以及《礦產資源登記統計管理辦法》等法律法規的有關規定,為進一步健全和完善企業煤炭資源管理與生產開發的管理制度,加強煤炭開發建設和生產的監督管理,合理有序開發煤炭資源,切實提高煤炭資源“三率”指標,特制定本管理制度。
一、成立煤炭資源儲量管理領導小組:
為切實加強煤炭資源管理與生產開發利用,成立企業煤碳資源儲量管理領導小組,組長、礦長、副組長、生產副礦長、成員由工程技術人員,統計員(會計員)組成。
二、加強學習宣傳教育培訓:
成立學習與宣傳領導小組,建立學習制度,制訂學習計劃,定期對企業干部職工進行培訓考核,有學習記錄及考核記錄,有關法律法規和制度上;通過固定的宣傳欄等多種形式切實加強教育培訓,認識到提高資源“三率”指標,以緩解采掘接續緊張,延長礦井服務年限,提高經濟效益的有效措施,從而提高企業自覺珍惜的思想認識。
三、加強內設機構建設
建立健全地測機構,安排專人負責地質測量和儲量管理工作 ,確保職責,切實發揮地測人員對礦產資源開發的監督管理作用。
四、依法開采和合理開發利用資源
杜絕超層越界、亂采濫挖、采富棄貧、采易棄難、厚層薄采,破壞浪費資源現象:“一證多井”“大礦小井”現象,未經批準邊探邊采或以采代探礦產資源,非法轉讓,抵押礦業權等現象。有國土資源部門批準的礦產資源開發利用方案和行業主管部批準的采區計劃,并嚴格按開發利用方案和采區設計施工,開采;采取合理的開采順序和開采方法;嚴格“三率”指標考核制度;建立“三率”指標考核臺帳,按月進行考核并與生產責任制掛鉤,資源回采率實際指標達到或超過考核指標儲量增減要按規定程序及時報批。
五、建立定期巡查制度
礦山企業技術人員,每旬對采掘工作面進行檢查,主要檢查采掘工程進展情況;采掘工作面施工是否在采礦許可證批準的礦區范圍內進行;采煤工作面是否存在浮煤不清,留設頂底煤現象,檢查情況形成檢查證錄,歸入巡查檔案。
六、實行圖紙月填季報制度
每月如實全面填報采掘生產報表,填繪采掘工程進度 ,按要求上報采掘工程平面圖,井上下工程對照圖。由煤炭企業負責人,技術人員簽字,以確保資料的準確性。
七、建立驗收制度
采煤工作面由煤碳企業組織技術人員進行驗收,掌握其地質儲量,動用儲量,剩余儲量和采出量,核算回采率,確定是否關閉采煤工作面,編寫工作面結束驗收報告。采區結束后由煤礦企業組織技術人員進行驗收,核算整個采區的地質儲量,動用儲量,各類煤柱損失,全區采出量,計算采區回采率,編寫采區結果驗收報告。
八、實行礦產資源開發利用報告制度
礦產資源監督管理實行年檢制度。每年年底對各礦產資源開采利用情況進行全面檢查,寫出自查報告,填寫“采礦權人礦產資源開發利用與保護年報報告書”、“三率指標考核表”等資源上報縣礦產資源管理局。
九、建立健全統計臺帳:
為做好各種報表統計上報工作,生產及其他統計臺帳要清晰、準確、帳帳相符。帳表相符,填寫要規范、整潔、不得弄虛作假,不得出現隱報,瞞報等現象。
十、獎懲考核制度
凡發現本企業內的有關責任人,在生產過程中出現超層越界,亂采濫挖,采富棄貧、采易棄難、厚層薄采、破壞浪費資源;虛報、瞞報、拒報、遲報礦產資源統計資料;拒絕接受上級主管部門的檢查,現場抽查或弄虛作假等行為,處以200-500元的經濟處罰,情節嚴重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二十七、操作規程管理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