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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井下防治水的措施有哪些?

    作者:安全管理網 2010-10-11 11:40 來源:安全管理網

    為正常生產,《煤礦安全規程》對井下防治水作了規定。具體措施有:

    (1)留設隔離煤柱。相鄰礦井的分界處,必須留有防水隔離煤柱。如果礦井是以斷層分界時,也必須在斷層兩側有防水隔離煤柱。任何一方或小煤礦都不得采動。在開采區域內,無論是本煤層或是上部煤、巖層中有被水淹的井巷時,應按《規程》規定,先排除積水后再進行采掘工作。如果無法排除積水時,必須編制設計,報礦務局總工程師批準后,方可進行采掘。在設計中,必須根據實際確定防水隔離煤、巖柱的尺寸。
    (2)疏政降壓。為解除開采煤層上下鄰近的承壓含水層的威脅,《規程》規定了應采用控制性疏水降壓的防水措施
    (3)設置防水閘門。《規程》規定,水文地質條件復雜或有突水淹并危險的礦井,必須在井底車場周圍設置防水閘門。在有突水危險的地區掘進巷道時,也必須在其附近設置防水閘門,方可掘進。
    (4)堵水。利用水泥漿或化學漿液,通過鉆孔將水的通道充填住,從而達到阻住外部水源涌入。也可以通過鉆孔投入其它充填物,如鐵球、棉織物等物質堵住流水通道。
    (5)探放水。當掘進工作面接近被淹井巷、溶洞、含水斷層、含水層或有其它透水象征時,必須堅持“有疑必探”、“先探后掘”的原則,即用鉆機超前探明水情,并采取放水疏干措施后再掘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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