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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瓦斯監測管理制度

    作者:佚名 2010-10-01 23:00 來源:本站原創
    瓦斯監測管理制度
    1、通風科要根據本礦的實際情況制定《礦井通風安全監測裝置使用管理實施細則》,建立健全安全監測機構。配備足夠數量的監測人員負責安全監測裝置的使用管理工作。
    2、根據要求,監測人員(包括隊干部)都必須經過安全監測和通風專業技術培訓,經考核合格取得上崗證后,方可上崗獨立工作。安全監測人員的調動必須征得礦總工程師同意。
    3、通風科要根據《礦井通風安全監測裝置使用管理規定》的要求,安裝各類型傳感器,并備有一定數量的備品備件,新安裝的采煤面,如果瓦斯監測系統不健全或不具備全電壓斷電功能,不準驗收投產。
    4、凡應安設監測裝置的地點,必須在作業規程安全技術措施中對傳感器的安設種類、數量、位置和井下分站動力開關的安設地點、控制電纜和電源線的鋪設,控制區域及探頭的報警點、斷電點作明確規定,并繪制系統圖。報礦總工程師批準。對不具備安設裝置的地點,應由通風科提出安全技術措施,報礦總工程師批準。
    5、監控室負責監測裝置的安裝、調試和使用維護工作,瓦檢員負責傳感器的移挪,傳感器的懸掛位置要嚴格執行《礦井通風安全監測裝置使用管理規定》中所規定的地點位置,使用單位和礦機電部門負責提供通井下動力電纜及斷電控制線,在進行連接時必須有人員在現場監護。
    6、回采工作面機尾,回風巷內安裝的瓦斯傳感器,有一處超過瓦斯斷電數值時,都應立即切斷工作面及回風巷內非本安型電氣設備的電源。
    7、各掘進工作面都必須實現風電、瓦斯電閉鎖。
    8、裝置必須按產品說明書的要求,入井前經過48小時通電運行,調試合格后方可下井安裝。嚴禁不合格的儀器下井使用。
    9、井下裝置定期維護調試(每隔10天進行一次),調試各項技術指標應符合規定,調試時應攜帶標準氣樣、空氣樣。調試完成后,必須認真填寫調試、維護紀錄。
    10、井下裝置發生故障時,必須立即進行處理,在井下無法處理時,應在24小時內更換。在井下處理故障時,必須嚴格執行《規程》規定,嚴禁擅自甩掉裝置不用,如確需暫時停止運行時(包括檢修更換與裝置關連的電氣設備),必須制定安全措施報礦總工程師批準。
    11、如裝置監測與人工監測出現誤差時,在測值的±0.2%范圍內應以測值大的瓦斯濃度為準,以確保安全。如人工監測與裝置測值誤差超過±0.2%時要立即通知監控室有關人員及時下井進行校對,在此期間任何人不得擅自停用裝置。
    12、監測裝置在井下連續運行六個月以上,井下部分(包括井下分站電源箱斷電器及各類傳感器、接線盒等)應按計劃分批運到井上進行全面檢修、清掃、調試、校正。
    13、因故障檢修與監測裝置關聯的電氣設備需要停止監測裝置運行時,須制定安全措施,經總工程師批準后,在監控室人員配合下進行檢修工作。
    14、使用監測裝置斷電的工作面,當瓦斯濃度超過規定而切斷電器設備的電源后,嚴禁自動復電,只有當瓦斯濃度降到《規程》規定以下時,方可人工復電。
    15、監控機房值班人員要認真監視終端機屏幕所顯示的各種信息,詳細記錄系統各部分的運行情況,遇到報警信號后值班人員應立即通知礦調度室、安全指揮中心。
    16、監控室值班員必須對當日獲得的信息進行分析整理,將主要情況、問題及處理意見寫在監測日報上,經通風科提出處理意見后,報礦長和總工程師審閱。
    17、凡需停用的監測裝置,必須經礦總工程師批準,否則追究停用者的責任。
    18、采掘隊組要管好、用好監測裝置,發現下列現象者要嚴肅追查,從重處理。
    (1)、故意損壞監測設備及電纜線路。
    (2)、私自拆卸、偷盜監測設備和監控電纜。
    (3)、私自甩掉監測裝置電源和瓦斯電閉鎖斷電控制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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