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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井下供電“十不準”的具體內容

    作者:佚名 2010-06-04 08:26 來源:不詳
    為了加強井下電氣管理,改善井下電氣安全狀況,減少井下電氣事故,消滅失爆現象,杜絕因電火花造成瓦斯、煤塵爆炸事故
    1.不準帶電檢修;
    2.不準甩掉無壓釋放器、過電流保護裝置;
    3.不準甩掉漏電繼電器、煤電鉆綜合保護和局部通風機風電、瓦斯電閉鎖裝置;
    4.不準明火操作、明火打點、明火放炮;
    5.不準用銅、鋁、鐵絲等代替保險絲;
    6.停風、停電的采掘工作面,未經檢查瓦斯,不準送電;
    7.有故障的供電線路,不準強行送電;
    8.電氣設備的保護裝置失靈后,不準送電;
    9.失爆設備、失爆電器,不準使用;
    10.不準在井下拆卸礦燈。
    [案例1]1985 年lo 月2Q 日,某礦1313 回采工作面上巷,工人運木料時,礦調度指示電工甩掉漏電繼電器繼續供電,運料工手扶電纜,觸電身亡。
    [案例2]1985 年lO 月6 日,某礦立井一采區146 工作面,因停電使局部通風機停風,造成盲巷瓦斯積聚。恢復供電后局部通風機排放瓦斯時,一工人拆
    卸礦燈,產生電火花,引起瓦斯爆炸,死亡36 人,輕傷一人,經濟損失lO 余萬元。

    關鍵詞:供電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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