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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井下電鉗工應知應會(一)

    作者:佚名 2010-05-30 00:47 來源:不詳
    第一章 礦井供電系統及采區供電安全
    一、《煤礦安全規程》對礦井供電的規定及要求:
    1、礦井應有兩回路電源線路。當任一回路發生故障停止供電時,另一回路應能擔負礦井全部負荷。年產60000t以下的礦井采用單回路供電時,必須有備用電源;備用電源的容量必須滿足通風、排水、提升等的要求。
    礦井的兩回路電源線路上都不得分接任何負荷。
    正常情況下,礦井電源應采用分列運行方式,一回路運行時另一回路必須帶電備用,以保證供電的連續性。
    10kV及其以下的礦井架空電源線路不得共桿架設。
    礦井電源線路上嚴禁裝設負荷定量器。
    2、對井下各水平中央變(配)電所、主排水泵房和下山開采的采區排水泵房供電的線路,不得少于兩回路。當任一回路停止供電時,其余回路應能擔負全部負荷。
    主要通風機、提升人員的立井絞車、抽放瓦斯泵等主要設備房,應各有兩回路直接由變(配)電所饋出的供電線路;受條件限制時,其中的一回路可引自上述同種設備房的配電裝置。
    本條上述供電線路應來自各自的變壓器和母線段,線路上不應分接任何負荷。
    本條上述設備的控制回路和輔助設備,必須有與主要設備同等可靠的備用電源。
    3、嚴禁井下配電變壓器中性點直接接地。
    嚴禁由地面中性點直接接地的變壓器或發電機直接向井下供電。
    4、普通型攜帶式電氣測量儀表,必須在瓦斯濃度1.0%以下的地點使用,并實時監測使用環境的瓦斯濃度。
    5、井下不得帶電檢修、搬遷電氣設備、電纜和電線。
    檢修或搬遷前,必須切斷電源,檢查瓦斯,在其巷道風流中瓦斯濃度低于1.0%時,再用與電源電壓相適應的驗電筆檢驗;檢驗無電后,方可進行導體對地放電。控制設備內部安有放電裝置的,不受此限。所有開關的閉鎖裝置必須能可靠地防止擅自送電,防止擅自開蓋操作,開關把手在切斷電源時必須閉鎖,并懸掛“有人工作,不準送電”字樣的警示牌,只有執行這項工作的人員才有權取下此牌送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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