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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井下電鉗工應知應會(十四)

    作者:佚名 2010-05-30 00:47 來源:不詳
    4、《煤礦安全規程》對井下電氣設備保護接地的要求
    (1)電壓在36V以上和由于絕緣損壞可能帶有危險電壓的電氣設備的金屬外殼、構架,鎧裝電纜的鋼帶(或鋼絲)、鉛皮或屏蔽護套等必須有保護接地。
    (2)接地網上任一保護接地點的接地電阻值不得超過2Ω。每一移動式和手持式電氣設備至局部接地極之間的保護接地用的電纜芯線和接地連接導線的電阻值,不得超過1Ω。
    (3)所有電氣設備的保護接地裝置(包括電纜的鎧裝、鉛皮、接地芯線)和局部接地裝置,應與主接地極連接成1個總接地網。
    主接地極應在主、副水倉中各埋設1塊。主接地極應用耐腐蝕的鋼板制成,其面積不得小于0.75m2、厚度不得小于5mm。
    在鉆孔中敷設的電纜不能與主接地極連接時,應單獨形成一分區接地網,其接地電阻值不得超過2Ω。
    (4)下列地點應裝設局部接地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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