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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井下電鉗工應知應會(三十四)

    作者:佚名 2010-05-30 00:47 來源:不詳
    2、嚴禁用電機車架空線作照明電源。
    3、礦燈的管理和使用應遵守下列規定:
    (一)礦井完好的礦燈總數,至少應比經常用燈的總人數多10%。
    (二)礦燈應集中統一管理。每盞礦燈必須編號,經常使用礦燈的人員必須專人專燈。
    (三)礦燈應保持完好,出現電池漏液、亮度不夠、電線破損、燈鎖失效、燈頭密封不嚴、燈頭圈松動、玻璃破裂等情況時,嚴禁發放。發出的礦燈,最低應能連續正常使用11h。
    (四)嚴禁使用礦燈人員拆開、敲打、撞擊礦燈。人員出井后(地面領用礦燈人員,在下班后),必須立即將礦燈交還燈房。
    (五)在每次換班2h內,燈房人員必須把沒有還燈人員的名單報告礦調度室。
    (六)礦燈必須裝有可靠的短路保護裝置。高瓦斯礦井應裝有短路保護器。
    4、礦燈房應符合下列要求:
    (一)應用不燃性材料建筑。
    (二)取暖應用蒸汽或熱水管式設備。個別情況下,采用火爐取暖時,火爐間應有單獨的間隔和出口。
    (三)應有良好的通風裝置,燈房和倉庫內嚴禁煙火,并備有滅火器材。
    充電裝置應有可靠的充電穩壓裝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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