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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07年版《煤礦安全規程》第六十八條是如何修改的?

    作者:佚名 2009-12-11 21:15 來源:本站原創
    2007年版《煤礦安全規程》第六十八條是如何修改的?
    將第六十八條修改為:
    采用放頂煤開采時,必須遵守下列規定:
    (1)礦井第一次采用放頂煤開采,或在煤層(瓦斯)賦存條件變化較大區域采用放頂煤開采時,必須根據頂板、煤層、瓦斯、自然發火、水文地質、煤層爆炸性、沖擊地壓等地質特征和災害危險性編制開采設計,開采設計應當經專家論證或委托具有相關資質單位評價后報請集團公司或者縣級以上媒體管理部門審批,并報煤礦安全監察機構備案。
    (2)針對煤層的開采技術和放頂煤開采工藝的特點,必須對防尾隨、防火、防塵、防水、采放煤工藝、頂板支護、初采和工作面收尾等制定安全技術措施
    (3)采用預裂爆破對堅硬頂板或者堅硬頂煤進行弱化處理時,應在工作面未采動區進行,并制定專門的安全技術措施。嚴禁在工作面內采用炸藥爆破方法處理頂煤、頂板及卡在放煤口的發塊煤(矸)。
    (4)高瓦斯礦井的易自燃煤層,應當采取以預抽方式為主的綜合抽放瓦斯措施和綜合防滅火措施,保證本煤層瓦斯含量不大于6m3/ t或工作面最高風速不大于4m/s。
    (5)工作面嚴禁采用木支柱、金屬摩擦支柱支護方式。
    (6)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嚴禁采用單體液壓支柱放頂煤開采:
    ①傾角大于30°的煤層(急傾斜特厚煤層水平分層放頂煤除外);
    ②沖擊地壓煤層。
    (7)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嚴禁采用放頂煤開采:
    ①煤層平均厚度小于4m的;
    ②采放比大于1:3的;
    ③采區或工作面回采率達不到礦井設計規范規定的;
    ④煤層有煤(巖)和瓦斯(二氧化碳)突出危險的;
    ⑤堅硬頂板、堅硬頂煤不易冒落,且采取措施后冒落性仍然較差,頂板垮落填充采空區的高度不大于采放煤高度的;
    ⑥礦井水文地質條件復雜,采放后可能與地表水、老窯積水和強含水層導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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