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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對事故發生單位及有關責任人處以罰款的行政處罰,按哪些規定決定?

    作者:佚名 2009-12-05 21:05 來源:本站原創
    題目信息:

    事故發生單位及有關責任人處以罰款的行政處罰,按哪些規定決定?
    按照國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總局令第13號(2007年)《〈安全生產事故報告和調查處理條列〉罰款處罰暫行規定》,對事故發生單位及其有關責任人處以罰款的行政處罰,依照下列規定決定:
    (1)對發生特別重大事故的單位及其有關責任人員罰款的行政處罰,由國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總局決定;
    (2)對發生重大事故的單位及其有關責任人員罰款的行政處罰,由省級人民政府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決定;
    (3)對發生較大事故的單位及其有關責任人員罰款的行政處罰,由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決定;
    (4)對發生一般事故的單位及其有關責任人員罰款的行政處罰,由縣級人民政府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決定;
    (5)上級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可以指定下一級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對事故發生單位及其有關責任人員實施行政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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