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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自救器使用管理制度

    作者:佚名 2009-08-05 23:33 來源:本站原創

    自救器使用管理制度

    為強化礦井“一通三防”管理,根據《煤礦安全規程》第十條“每一入井人員必須隨身攜帶自救器”的規定,結合我礦實際情況。經礦研究,對自救器使用及管理作如下規定:
    一、礦井已使用礦燈與自救器一體化的礦燈,工人在入井作業支領礦燈時已配備自救器,所有人員入井時均必須佩帶完好的礦燈自救器一體化礦燈。本事前必須參加學習培訓,合格后方可本事。
    二、每一入井人員必須憑燈牌領取自救器,否則收發員拒絕發放中,責任自負。
    三、通防部門和機電部門對自救器進行編號、發放、集中放置管理,做到自救器號、臺帳一致。
    四、領取后的自救器,必須隨身攜帶,不得亂丟亂放、隨意打開,確保完好無損。
    五、升井后人員,必須立即將礦燈與自救器一體化的礦燈送交礦燈房,經收發員檢查自救器,如發現人為損壞或丟失的一次性罰款100元。因工作原因損壞,須單位領導簽字分管領導批準,方可沖帳。
    八、通防部門對自救器定期校驗,并作好記錄、臺帳。不按期校驗者一臺次罰20元。
    九、收發員對不合格的自救器,禁止發放使用,否則發現一臺次罰2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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