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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電工教育培訓制度

    作者:佚名 2009-08-05 23:31 來源:本站原創

    電工教育培訓制度

    第一條:為加強電工教育培訓工作,提高電工隊伍素質,適應我礦安全生產的需要,根據《礦山安全法》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礦實際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電工教育培訓必須貫徹“強制培訓,崗位培訓,經常教育,廣泛宣傳”的原則。
    第三條:電工教育、培訓工作由機電隊負責,機電主管技術員和負責人負責抓好本單位的技術培訓工作。
    第四條:電工教育、培訓的對象:全礦所有電工,包括:正副區隊長、班組長、安全生產現場管理人員,特殊工種(井下電鉗工、高低壓安裝、維修電工、機電維護員、配電工、絞車司機、電車司機、人車司機、小絞車司機、信號工、充電工、水泵工、電氣焊工、燈房值班工等)。
    第五條:按照數字大綱規定的內容,各類人員必須達到以下基本標準
    1、了解黨和國家安全生產方面的方針、政策、法規,掌握熟悉國務院頒發的《礦山安全法》、《煤礦安全監察條例》及《煤礦安全規程》等有關規定。
    2、掌握防止瓦斯、煤塵、頂板、水、火等自然災害的基本知識。
    3、熟悉職責范圍內的災害預防計劃措施,并會搶救,會自救。
    4、特殊工種及班組長必須熟悉本工種的作業規程操作規程,熟悉掌握本單位本工種的安全技術知識,掌握職責范圍內的設備、儀器、儀表的性能、原理、構造,會熟悉地使用和操作,會排除故障。
    第六條:新入礦的井下電工接受培訓時間不少于兩個月(包括井下參觀、現場學習),在有經驗的工人帶領下實習四個月,考核合格后方可獨立工作。
    第七條:特殊作業人員轉崗必須經礦領導批準,并經轉崗培訓取得合格證書后方可上崗。
    第八條:電工教育培訓工作必須堅持理論與實踐相結合,正規培訓與經常教育相結合,脫產培訓與崗位培訓相結合的要求。
    第九條:從事機電所有人員實行《安全資格證書》制度,干部和工人必須持證上崗,否則干部不能擔任領導職務。工人不能上崗。職務工種變動時必須重新培訓,考試取得新職務,新工種的“證書”后方準上崗。
    第十條:對有下列情況之一者,由安監部門給予吊銷證書:
    1、重傷以上(包括重傷)和重大生產事故的直接責任者。
    2、實踐證明其安全知識安全技術水平不能勝任工作者。
    3、違章指揮,違章作業者。
    被吊銷“證書”的電工,要停止工作進行補學、補考,補學期間只發生活費,考試合格后返還“證書”,本人拒絕接受再培訓時,按有關規定處理。
    第十一條:安全教育培訓考試不合格者,必須重新培訓,重新培訓期間停發工資,再培訓考試不及格者,除停發工資外,培訓期間每天交培訓費20元。
    第十二條:礦對培訓工作實行考核,對培訓成績突出安全生產較好的單位和個人給予表彰獎勵。
    第十三條:電工教育,安全技術培訓經費按規定提取,專款專用。
    第十四條:經礦批準的外出培訓人員,費用和獎勵仍按礦有關規定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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