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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回收設備的驗收、修理制度

    作者:佚名 2009-08-05 23:27 來源:本站原創

    回收設備的驗收、修理制度

    第一條:設備按規定回收到機修電修,應及時地召集有關人員驗收,不得亂扔亂放、過而不問,兩天內不到設備所送地辦理回收手續得對使用單位罰50元,如若丟失配件仍有使用單位負責。
    第二條:回收設備的電源線或負荷線必須拆除,如有刀割電纜在開關或電機上者,給予20—50元罰款。
    第三條:回收設備原則上不許分開回收,確因井下環境所致設備分體回收,分體的設備必須完整地交于修理部門,如若分體回收而不完整交付驗收,或只交一部分,而另一部分丟失丟棄,不上交的,確又不說明原由者,罰回收單位100—200元。
    第四條:以上罰款由設備回收處開票,機電科長、機電礦長簽字審批后執行不得重復罰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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